杨凌示范区新建市政公用设施移交管理实施办法_公共基础设施移交方案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7 11:49:04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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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凌示范区新建市政公用设施移交管理实施办法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公共基础设施移交方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新建市政公用设施移交管理,明确建设单位和接管单位的权利和义务,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陕西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在工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管理办法》、《城镇道路养护技术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示范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示范区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排水管道、桥梁、涵洞(含泵站)、广场等市政公用设施的移交和管理。

第三条 示范区规划建设局为城市规划区内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监督管理工作。

示范区市政管理局为城市规划区内市政公用设施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实施市政公用设施的接收和日常养护工作。

示范区发展和改革局具体组织实施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和移交工作。

杨陵区建设部门、市政行政管理部门和发改委按照行政区划负责杨陵区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桥梁、涵洞、公园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的移交和接收管理。

第四条 示范区规划建设部门在制定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桥梁、涵洞、广场等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规划时,应征求市政、电力、电信、供水、消防等单位对相关基础设施建设及设置的意见和建议,做到建设规划与城市发展相协调,避免重复建设。

第五条 杨凌示范区市政设施建设工程移交给市政设施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前,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陕西省的有关市政道路、排水管道、桥梁、排水泵站、照明的验收标准以及质量要求的相关规定;

(二)市政设施建设工程应当符合市政设施专业规划和设计要求;

(三)市政设施建设工程竣工技术资料(包括建设文本)应当符合杨凌示范区城建档案管理要求;

(四)市政设施建设工程竣工资料应于竣工验收前送达市政设施管理单位;

(五)市政设施建设工程应当按国家规定执行质量保修制度;

(六)市政设施建设工程应按照设计图纸、工程招标文件要求的工程内容和工程范围完成工程的建设;

(七)竣工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工程,应当按要求设置交通信号、交通标线及其他交通安全设施。

第二章 市政设施移交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在项目竣工验收前向示范区发展和改革局提出移交市政公用设施的申请,并填写《杨凌示范区市政公用设施移交申请表》(见附件1)。

第七条 市政设施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移交,并由示范区发展和改革局具体组织实施交接验收,与工程竣工验收同步进行。交接验收分别对移交设施的资料和设施实物进行核查。示范区规划建设局、市政管理局、公安交巡警支队、市政设施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必须现场同步配合核查,并对核查结果进行确认。

(一)对在竣工验收核查设施和资料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示范区发展和改革局要以书面形式送达示范区规划建设局、市政管理局和工程建设单位,并由建设单位组织进行整改。整改结束后,将进行复查,复查合格的,由示范区发展和改革局出具同意接收的意见,并履行正式接收手续;整改仍不合格的,不得移交市政管理局。

(二)对于竣工交接验收合格的设施,建设单位应与市政设施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签订《杨凌示范区市政公用设施正式移交书》(见附件2),并将所需的资料、设施实物转交示范区市政管理局管理。红绿灯、道路标识标线等设施要移交示范区公安交巡警支队管理。

第八条 新、改、扩建等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备齐竣工资料,报送市政设施管理单位。

竣工资料应包含如下内容:

(一)工程前期文件(可存示范区档案馆)

1、立项、建设计划批准文件

2、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土地批复手续(复印件)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3、建设项目招标文件、招投标资料、施工承发包合同、协议文件

(二)地质勘察报告(可存示范区档案馆)

(三)综合施工技术文件(可存示范区档案馆)

1、综合施工技术文件

2、原材料、成品、半成品出厂合格证和试(检)验报告

3、检测结果汇总

4、工程部位质量评定表

(四)变更文件(可存示范区档案馆)

(五)竣工图

(六)监理资料(可存示范区档案馆)

1、综合文件

2、工程质量监理文件

3、工程进度监理文件

4、费用监理文件

5、合同管理文件

6、监理日志(按标段管理)

7、照片和录像

(七)验收文件

1、竣工验收文件

2、工程总结

第九条 市政设施工程竣工后,未办理设施正式移交手续而需要尽快投入使用的,建设单位可与市政设施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协商办理临时看管手续,建设单位与市政设施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指定专业管理单位签订临时看管协议(见附件3),委托专业管理单位临时看管竣工设施,并明确双方在协议中将看管期间的责、权、利,看管时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条 城市桥梁竣工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以及未设置、施划有效交通标志的桥梁,将不予接收。

第十一条 在设施资料移交时,建设单位应同时向市政设施管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相关市政设施的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应当明确建设工程保修内容、范围、期限和责任等。保修期满前示范区市政管理局要向示范区财政局和建设单位反馈施工单位保修责任完成情况。施工单位没有履行保修责任的,示范区财政局和建设单位不得返还工程质量保修金;施工单位按照质量保修书完成保修工作的,要及时返还其工程质量保修金。

第十二条 市政公用设施未正式移交前,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单位负责履行维修组织义务,并立即组织维修。为尽快恢复设施使用功能,由市政设施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安排抢修,产生的抢修费用由原建设单位负责解决。第十三条 市政公用设施已经正式移交,由市政设施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养护和维修管理。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市政公用设施的养护、维修制度,积极推广和使用新技术、新设备,确保设施的完好和安全运行。

第十四条 市政公用设施的各类检查井、箱盖或者覆盖物以及其它附属设施,应当符合市政公用设施养护规范,出现缺损影响使用或存在安全隐患时,市政管理局应当及时补缺或者修复。

第十五条 示范区财政局根据市政设施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养护维修计划,及时核拨公用设施维修专项资金。

第三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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