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企考核办法—P10EVA_央企网络安全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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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

(2003年10月21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8次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2006年12月30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46次委主任办公会议修订 2009年12月28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84次委主任办公会议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考核的中央企业负责人是指经国务院授权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家出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下列人员:

(一)国有独资企业的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总会计师;

(二)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列入国资委党委管理的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总会计师;

(三)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股权代表出任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列入国资委党委管理的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总会计师。

第三条 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实行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结果考核与过程评价相统一、考核结果与奖惩相挂钩的考核制度。

第四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采取由国资委主任或者其授权代表与企业负责人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的方式进行。

(一)基本指标包括利润总额和经济增加值指标。

1.利润总额是指经核定的企业合并报表利润总额。利润总额计算可以加上经核准的当期企业消化以前年度潜亏,并扣除通过变卖企业主业优质资产等取得的非经常性收益。

2.经济增加值是指经核定的企业税后净营业利润减去资本成本后的余额(考核细则见附件1)。

(二)分类指标由国资委根据企业所处行业特点,针对企业管理“短板”,综合考虑企业经营管理水平、技术创新投入及风险控制能力等因素确定,具体指标在责任书中明确。

第九条 确定军工企业和主要承担国家政策性业务等特殊企业的基本指标与分类指标,可优先考虑政策性业务完成情况,具体指标及其权重在责任书中确定。

第十条 确定科研类企业的基本指标与分类指标,突出考虑技术创新投入和产出等情况,具体指标及其权重在责任书中确定。

第十一条 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按照下列程序签订:

(一)报送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每年第四季度,企业负责人按照国资委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要求和企业发展规划及经营状况,对照同行业国际国内先进水平,提出下一年度拟完成的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并将考核目标建议值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报送国资委。考核目标建议值原则上不低于上年考核指标实际完成值或者前三年考核指标实际完成值的平均值。

(二)核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值。国资委根据“同一行业、同一尺度”原则,结合宏观经济形势、企业所处行业发展周期、企业实际经营状况等,对企业负责人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进行审核,并就考核目标值及有关内容

第十四条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以三年为考核期。

第十五条 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双方的单位名称、职务和姓名;

(二)考核内容及指标;

(三)考核与奖惩;

(四)责任书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五)其他需要规定的事项。

第十六条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包括基本指标和分类指标。

(一)基本指标包括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和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

1.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是指企业考核期末扣除客观因素(由国资委核定)后的国有资本及权益同考核期初国有资本及权益的比率。计算方法为:任期内各年度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的乘积。企业年度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以国资委确认的结果为准。

2.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是指企业任期内三年主营业务的平均增长情况。计算公式为:

(二)分类指标由国资委根据企业所处行业特点,综合考虑企业技术创新能力、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水平、可持续发展能力及核心竞争力等因素确定,具体指标在责任书中确定。

第十七条 确定军工企业和主要承担国家政策性业务等特殊企业的基本指标与分类指标,可优先考虑政策性业务完成情况,具体指标及其权重在责任书中确定。

第十八条 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按照下列程序签订:

(一)报送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考核期初,企业负责人按照国资

基数到3倍绩效薪金基数之间。

但对于利润总额低于上一年的企业,无论其考核结果处于哪个级别,其绩效薪金倍数应当低于上一年。

第二十五条 被考核人担任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其分配系数为1,其余被考核人的系数由企业根据各负责人的业绩考核结果,在0.6-0.9之间确定,报国资委备案后执行。

第二十六条 绩效薪金的60%在年度考核结束后当期兑现;其余40%根据任期考核结果等因素,延期到任期考核结束后兑现。对于离任的法定代表人,还应当根据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确定延期绩效薪金兑现方案。

第二十七条 对于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A级、B级和C级的企业负责人,按期兑现延期绩效薪金。根据考核结果、经济增加值改善情况等,给予企业负责人相应的任期激励或者中长期激励。

第二十八条 对于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D级和E级的企业负责人,根据考核分数扣减延期绩效薪金。

具体扣减绩效薪金的公式为:

扣减延期绩效薪金=任期内积累的延期绩效薪金×(C级起点分数-实得分数)/C级起点分数。

第二十九条 未完成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或者连续两年未完成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且无重大客观原因的,对企业负责人予以调整。

第三十条 对业绩优秀及在自主创新、管理增效、节能减排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给予任期特别奖(实施细则见附件4)。对承担国家重大结构性调整任务且取得突出成绩的,年度考核给予加分奖励。

第三十一条 实行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谈话制度。对于年度考核结果为

第三十七条 国有资本参股公司、被兼并破产企业中由国资委党委管理的企业负责人,其经营业绩考核参照本办法执行。具体经营业绩考核事项在经营业绩责任书中确定。

第三十八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国有独资公司,国资委授权董事会对高级管理人员的经营业绩进行考核:

(一)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完善;

(二)经营业绩考核制度健全;

(三)外部董事人数超过董事会全体成员半数;

(四)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全部由外部董事担任。

国资委依据有关规定和规范性文件,对董事会业绩考核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设区的市、自治州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国家出资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考核,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

经济增加值考核细则

一、经济增加值的定义及计算公式

经济增加值是指企业税后净营业利润减去资本成本后的余额。

0

收款项”、“应交税费”、“应付利息”、“其他应付款”和“其他流动负债”;对于因承担国家任务等原因造成“专项应付款”、“特种储备基金”余额较大的,可视同无息流动负债扣除。

(五)在建工程是指企业财务报表中的符合主业规定的“在建工程”。

三、资本成本率的确定

(一)中央企业资本成本率原则上定为5.5%。

(二)承担国家政策性任务较重且资产通用性较差的企业,资本成本率定为4.1%。

(三)资产负债率在75%以上的工业企业和80%以上的非工业企业,资本成本率上浮0.5个百分点。

(四)资本成本率确定后,三年保持不变。

四、其他重大调整事项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对企业经济增加值考核产生重大影响的,国资委酌情予以调整:

(一)重大政策变化;

(二)严重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

(三)企业重组、上市及会计准则调整等不可比因素;

(四)国资委认可的企业结构调整等其他事项。

附件2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计分细则

一、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综合计分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综合得分=(利润总额指标得分+经济增加值指标得分+

分。该指标计分以基准值为基础。基准值是指上年实际完成值和前三年实际完成值平均值中的较低值。

1.经济增加值考核目标值不低于基准值时,完成值每超过目标值(绝对值)2%,加1分,最多加8分。完成值每低于目标值(绝对值)3%,扣1分,最多扣8分。

2.经济增加值考核目标值低于基准值时,完成值每超过目标值(绝对值)3%,加1分,最多加8分。完成值每低于目标值(绝对值)3%,扣1分,最多扣8分。

3.经济增加值考核目标值在零附近的,计分给予特别处理。

(三)分类指标计分。

分类指标应当确定2个。分类指标加分与扣分的上限与下限为该项指标基本分的20%。

(四)考核指标目标值达到行业优秀水平的,企业负责人完成目标值时,该项指标直接加满分。

三、奖惩计分

(一)奖励计分。

承担国家结构性调整任务且取得突出成绩的企业,国资委根据有关规定视任务完成情况加0.5—2分。

(二)考核扣分。

1.企业发生重大资产损失、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环境污染责任事故等,国资委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降级、扣分处理。

2.企业发生违规违纪或者存在财务管理混乱等问题,国资委按照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扣0.5—2分。

3.企业全员业绩考核制度不健全,未对集团副职、职能部门负责人、下属企

0.4个百分点,扣1分,最多扣8分。该指标考核目标值达到行业优秀水平的,完成目标值时直接加满分。

2.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考核目标值低于基准值时,该指标按照以下规则计分:

(1)目标值比基准值低30%(含)以内的,完成值每超过目标值0.4个百分点,加1分,最多加7分。完成值低于目标值但高于100%,每低于目标值0.4个百分点,扣0.5分,最多扣4分;完成值低于100%,每低于目标值0.4个百分点,扣1分,最多扣8分。

(2)目标值比基准值低30%-50%的,完成值每超过目标值0.4个百分点,加1分,最多加6分。完成值低于目标值但高于100%,每低于目标值0.4个百分点,扣0.5分,最多扣4分;完成值低于100%,每低于目标值0.4个百分点,扣1分,最多扣8分。

(3)目标值比基准值低50%(含)以上的,完成值每超过目标值0.4个百分点,加1分,最多加5分。完成值低于目标值但高于100%,每低于目标值0.4个百分点,扣0.5分,最多扣4分;完成值低于100%,每低于目标值0.4个百分点,扣1分,最多扣8分。

(4)目标值低于基准值,但处于行业领先水平的,该指标加分上限可以调整为8分。

3.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考核目标值低于100%的,完成值超过目标值,不予加分。完成值低于目标值,每低于0.4个百分点,扣1分,最多扣8分。

(二)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指标计分。

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指标基本分为20分。企业负责人完成目标值时,得基本分20分。该指标计分以基准值为基础。基准值是指前一任期实际完成值

分;每得一次C级得6.667分;每得一次D级及以下得6分。

三、考核扣分

(一)未完成节能减排考核目标的,视情况扣减0.1-2分。

(二)剔除重组、结构调整和会计准则调整等因素的影响后,基本指标考核目标值与实际完成值差异超过8个百分点以上的,依据差异程度相应扣减0.1-2分。本款不受其他条款限制。

四、经营难度系数

经营难度系数根据企业任期内最后一年的资产总额、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净资产收益率、职工平均人数、经济增加值等因素加权计算,分类确定。

附件4

任期特别奖实施细则

一、奖项设立

国资委在任期考核中设立任期特别奖,包括“业绩优秀企业奖”、“科技创新企业奖”、“管理进步企业奖”和“节能减排优秀企业奖”。

二、获奖条件及评定办法

(一)对任期考核结果为A级且在该任期中年度考核获得三个A级或者两个A级、一个B级的企业,授予“业绩优秀企业奖”。

(二)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授予“科技创新企业奖”:

1.任期中获得国家科技进步或者技术发明一等奖以上,且为项目主要承担者的。

2.在国际标准制订中取得重大突破的。

(三)资产负债率控制在合理范围内(工业企业75%,非工业企业80%),8

推动全行业、全社会节能减排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三、奖励方式

每个任期结束时,国资委对上述奖项进行评定,并对获奖企业进行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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