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消防部队机关正规化管理若干规定(2000年)_公安机关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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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消防部队机关正规化管理若干规定

为贯彻落实条令条例,加强公安消防部队机关正规化建设,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结合公安消防部队实际,对机关正规化管理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一日生活

(一)早操。支队机关原则上按《内务条令》规定执行,需减少早操次数的,由支队确定。总队机关早操每周不少于一次。

指挥学校机关早操每周不少于三次。

各级机关要按要求出早操,清点人员,建立考勤登记制度。在营区和营区附近居住的机关干部应参加早操,具体人员由支队以上单位首长确定。应当参加早操的人员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总队机关由直接首长批准,指挥学校、支队机关由部门首长批准。早操应按队列要求组织实施。

(二)开饭。要按作息时间表规定的时间就餐,无特殊情况不得提前或推迟。

(三)办公。通常保持8小时工作制(上、下午各4个小时),上、下午的工间休息(15—20分钟)通常组织做工间操或个人体育活动,机关作息时间表分别由总队、支队、学校制定。

节假日,干部担负执勤、值班等任务不能正常休息的,应视情安排补休。

因病、因事不能按时上班或提前下班的,必须请假。请假一日以内(不远离驻地、不在外住宿)的,支队机关干部由部门首长批准;总队机关和学校由直接首长批准。请假一日以上的,按《内务条令》和有关规定执行。

(四)业余活动。晚饭后至就寝前的业余活动,应适时安排一些体育比赛、文化学习等集体活动。

(五)留营住宿。不符合家属随军条件和家属已随军未随队且未在营区外分配住房家不在当地的机关干部,应当在营区留宿。非办公时间外出应在就寝前归队。留营住宿的具体规定由各总队确定。

(六)点名。对留营住宿的机关干部每月点名不少于一次(由单位主官指定人员组织实施)。

(七)查铺。对留营住宿的机关干部,每月查铺不少于一次,休息目和节假日应重点加强(由单位领导轮流 组织实施)。

二、办公室设置

(一)部门以上领导办公室。通常设单人办公室。室内可放置桌椅、文件柜、计算机、电视机、碎纸机、报架、沙发、茶几茶具、饮水机(暖瓶)、衣帽架(柜)、脸盆架、痰盂,有条件的也可放置床铺(应与办公室隔开)、衣柜(床头柜)。室内可摆放适量花卉。国旗的插置按《内务条令》规定执行。

办公桌上可放置玻璃板、电话(传真)机、台历、笔筒、墨水、胶水和水杯。玻璃板下通常铺垫绿色布(毯),可压放电话号码表、作息时间表、工作计划安排表(图)和保密守则。办公桌抽屉内、柜内的物品应分类存放,整洁有序,符合保密、卫生要求。窗台、柜上不准堆放物品。

室内墙上可张贴悬挂世界地图、全国地图或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图和驻地地图,其他不得张贴悬挂。窗帘颜色应统一。

放置床铺时,支队以下领导应当使用部队配发的军绿色被子(使用被罩时颜色应与被子基本一致),铺白色床单,衣帽和床下物品放置同基层一致。

(二)处、科领导办公室。处、科领导通常设双人办公室或与部属同室办公,有条件的也可设单人办公室。室内物品的摆放和墙上张贴悬挂的物品同部门以上领导一致,(三)机关干部办公室。通常以处、科为单位设集体办公室,也可设置单人隔断办公区式

办公室。室内可放置桌椅、文件资料柜、计算机、碎纸机、复印机、报架、沙发、茶几茶具、饮水机(暖瓶)、衣帽架(柜)、痰孟。办公桌通常靠墙、窗对放(设单人隔断办公区式办公室除外),桌上可放置玻璃板、电话(传真)机、台历、笔筒、墨水、胶水和水杯。玻璃板下通常铺垫绿色布(毯),可压放电话号码表、作息时间表、工作计划安排表(图)和保密守则,其他不得压放。办公桌抽屉内、文件资料柜内的物品应分类存放,整洁有序,符合保密、卫生要求,窗台、文件资料柜上不准堆放物品。室内不准放置床铺,不准摆放工艺品,墙上只准悬挂地图、业务职责、奖状、流动红旗。

三、各类库室设置

(一)会议室。设置桌椅或沙发、茶几、茶具柜、痰孟等。桌上可摆放花卉、暖瓶、水杯、笔筒。需铺垫桌布(毯)时,一律用单色,墙上可悬挂钟表。

党委会议室墙上悬挂党的三代领导人题词或“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匾及江主席对本单位的题词匾(红底色,金黄色字),匾的大小适中,庄严大方。室内适当位置插置党旗,旗面自然下垂。

司、政、后、防部门会议室墙上悬挂党的三代领导人题词和江主席对本单位的题词匾(未题词的,统一使用江主席“隐患险于明火,防范胜于救灾,责任重于泰山”的题词)。匾的规格、要求同党委会议室牌匾一致。

(二)荣誉室(馆)。设置存放奖品的架(柜)。也可在墙上张贴悬挂队史、锦旗、奖状、奖匾或将锦旗、奖状等拍成照片,设专栏悬挂或用架(柜)摆放。墙上张贴悬挂《荣誉室(馆)管理规定》。

(三)图书阅览室。设置书柜(架)、报架、桌椅,墙上张贴悬挂六位英模画像和《图书阅览室管理规定》。

(四)俱乐部。设置文体娱乐、健身器材(械)。墙上张贴悬挂《俱乐部管理规定》。

(五)值班室。设置桌椅、床铺,桌上放置电话(传真)机、台历、笔筒、墨水、胶水、等用品并摆放整齐,建立《值班登记簿》、《电话记录簿》。墙上张贴悬挂驻地 地图、《保密守则》、《值班员职责》、《有关制度规定》、电话号码表和值班安排表。

(六)会客室。设置桌椅、沙发、茶几茶具等。墙上张贴悬挂《保密守则》和《会客室管理规定》。

(七)收发室。设置工作台(桌)、椅和报刊(信件)柜(架)。工作台(桌)上用品的放置同值班室。墙上张贴悬挂《收发室管理规定》。

(八)理发室。设置理发椅、工作台、墙镜、理发工具等设施,墙上张贴悬挂《内务条令》规定的参照发型示意图和《理发室管理规定》。

(九)食堂。应配备餐桌、椅凳、碗柜、消毒柜等,保持清洁、整齐。餐桌上通常放置调味品壶。墙上张贴悬挂《伙食管理制度》、《食堂管理规定》或与就餐气氛相吻合的装饰画。

(十)厨房。设置操作间和主食库、副食库,操作间炊事用具齐全、清洁;主食库米面柜和副食库副食柜(架)等应放置整齐,保持清沽,墙上分别张贴悬挂《主食库管理规定》和《副食库管理规定》

(十一)储藏室。机关干部宿舍住房紧张的单位,应设储藏室。建立《个人物资存放登记簿》和《出入人员登记簿》,储藏室设双锁,钥匙分别由机关管理部门指定二人掌管,墙上张贴悬挂《储藏室管理规定》。

(十二)浴室。室内整洁,设施设备良好,墙上适当位置悬挂《浴室管理规定》。(十三)专业库室。支队以上机关和学校需设置的各类专业库室,根据用房条件设置。通常应设置放物架(柜),物品分类摆放整齐,保持清沽,建立必要的物品登记和出入库登记,墙上可张贴悬挂有关专业库室的管理规定。

上述库室,除按有关规定必须独立设置的以外,其它可根据用房条件视情合并设置。

四、机关干部宿舍内务设置

(一)凡不符合家属随军条件和家属已随军未随队、尚未分配单独住房的机关干部,必须实行集中居住,统一管理。

(二)集中居住的机关干部通常二人以上使用一间宿舍。

(三)宿舍内应放置桌椅、床铺、物品柜、农帽架、脸盆架等,也可摆放电视机,桌上可放置台灯、台历、文具盒、暖瓶、水杯,使用玻璃板时不准压放生活图片,铺上、床下内务设置应按基层规定执行,室内不准摆放工艺品,墙上不准张贴悬挂物品。

五、门牌标志设置

(一)各总队、学校、支队及单独驻防的非保密直属单位,可在营门悬挂单位门牌,门牌为长方形,标准宋体或黑体字,纵向悬挂,少数民族地区可同时设置民族文字。

(二)办公室和各类库室(不含军械库)应统一张贴悬挂门牌标志,名称准确、规范,大小、质地应一致,通常为自底色、红色宋体或黑体字。部门以上首长办公室的门牌应标明职务,如“参谋长”,单独办公的处、科领导办公室,门牌应标明单位与职务,如“警务处处长”。各处、科无论有几间集体办公室,均应悬挂单位名称门牌,如“警务处”。

(三)房门上除张贴悬挂门牌标志外,其他不得书写、张贴和悬挂。

(四)机关办公楼大厅可视情设置江主席为本单位的题词

匾(未提词的单位可使用江主席“隐患险与明火,防范胜于救灾,责任重于泰山”的题词)、警容镜、宣传栏或壁窗。各楼层显著位置应设置楼层标志,楼道内不悬挂张贴或书写标语。

六、国旗升挂

支队以上机关通常在营区显著位置修建旗台、旗杆。升挂国旗的时机按《内务条令》执行。

七、警徽管理使用

警徽使用范围应参照《内务条令》第二十章第三节规定的精神执行。制作警徽必须符合质量要求,按照规定的比例放大或缩小。不得在警徽上增设霓虹灯等装饰。

八、警容风纪检查纠察

警容风纪检查,支队机关和学校每月、总队机关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并建立《警容风纪检查登记薄》。每逢重大节目、换装季节必须进行检查。

机关的门卫哨兵,应负有对出入营区官兵进行警容风纪纠察的任务。

九、营区管理

总队、支队机关根据情况需要可在营门外显著位置设立“军事管理区”标志牌。

(一)机关营门外围墙上通常不书写标语口号。

(二)营区内显著位置上应设置江主席“政治合格、军事过硬、作风优良、纪律严明、保障有力”五句话,总要求标牌。在操场可设置“严格训|练、严格要求”标牌。其他场合通常不设置标语牌。不得在营区内张贴、设置商业性广告和宣传字画。

(三)上级来部队检查工作时,通常不设置和悬挂欢迎条幅、标语牌,不插置彩旗。

(四)为体现部队营区特点,通常不在营门、房门上张贴对联。为配合某项庆祝活动需要时,待活动结束后随即撤掉。

(五)机关办公楼(区)通常应与家属居住区分开。家属、子女及非本机关人员未经许可不得进入办公楼(区),更不准在办公楼内留宿。

(六)机关营院应划分卫生责任区,坚持每日清扫,通常每周五下午大扫除,保持清洁。

(七)机关营院内应统一规划,搞好绿化、美化,适当位置可修建花坛、花池或花园,努力达到营区园林化标准。

十、警卫

(一)机关营门卫兵设哨形式、着装和枪支弹药的佩戴,由总队首长确定。哨位应有岗亭(台)、通信、照明和报警等设备,建立《哨位登记簿》和《出入营门人员(车辆)登记簿》。岗亭内通常张贴悬挂《营门哨兵职责》、《哨兵守则》。

(二)机关营门应安装质地坚固的大门,通常在起床时开启,就寝后关闭。

(二)各级机关应制定《机关警卫工作方案》。

十一、车辆管理

(一)车场,机关凡有条件的应设置车场,场内通常设有洗车场(台)、保养间、车库、器材间、加油站,有车场大门或启闭杆。场内设置车速限制、禁止烟火等标志,消防设备齐全,车场适当位置悬挂车场消防规定和“爱车、守纪、安全、节约”标语牌。不具备设置车场的机关,应当执行车场的有关规定。

(二)车场日。每周必须进行一次,通常在星期五上午进行,由汽车队(驾驶班)组织实施,分管车辆管理的领导和车管人员监督执行。

(三)车辆管理使用。驾驶员挑选、训练考核、教育管理、车辆动用批准权限、车辆出场执勤管理、干部开车、奖励与处罚等,应按照条令和公安部消防局有关规定执行,(四)车容。不得随意在车身上张贴、设置字图。风档玻璃上除张贴审验标志、放置规定的车证外,其他一律不得张贴摆放。

十二、公勤人员管理

(一)总队机关的公勤人员通常编入警勤中队(分队、班)统一管理。也可以由司令部管理处长或助理员统一管理,行使相当于中队的职权。公勤人员在机关办公时间由各业务部门管理使用,下班后和休息日、节假日由警勤中队(分队、班)管理;或管理处长(助理员)管理。在非办公时间需公勤人员加班时,业务部门应提前通知有关单位,并对其加班期间的管理负责,防止失控。

(二)支队机关和学校公勤人员的管理,可参照总队机关公勤人员管理办法执行,十三、官兵间的称谓

严格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规定执行。不准用“老大、老板、老总”或“×总、×局、×处、×支队、×大队、×副、x参”等不规范称呼。

十四、附则

(一)所有张贴(悬挂)的管理规定、标牌牌匾、镜框材料等应以总队为单位统一。

(二)各库、室有关管理规定,根据实际情况可不张贴(悬挂)在墙上。

(三)此《规定》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公安部消防局

二000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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