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 成品油运杂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_中国石油化工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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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国税函[1998]796号 【发布日期】1998-12-21 【生效日期】1998-09-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

成品油运杂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1998年12月21日国税函〔1998〕796号)

北京、上海、天津、河北、河南、山西、山东、安徽、江西、湖北、湖南、浙江、福建、广东、广西、云南、贵州、江苏、海南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宁波、青岛、厦门、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以下称石化集团)《关于中国石化集团公司内部实行流通企业成品油运杂费加权运作办法的请示》(中国石化〔1998〕财字97号)。为支持石化集团组织、协调东北下海、进关和东油西调的成品油资源合理配置,保护和稳定国内成品油市场价格,经研究,现将1998年、1999年度石化集团所属销售企业成品油运杂费的税前扣除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石化集团所属北京市石油总公司(名单见附件1)等24家省级石油公司下属的各级石油批发企业,经销石化集团内生产企业(包括地方炼厂)供应的汽油和柴油,东北下海、进关的汽油和柴油,东油西调的汽油和柴油,按每吨15元实际上交给中国石化销售公司的运杂费,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准予扣除。

参与石化集团成品油运杂费加权运作办法的省级石油公司下属的石油批发企业名单位,由省级石油公司所在地省级国家税务局审核确定。

二、石化集团所属中国石化销售华北公司(名单见附件2)等3家销售企业,获得的中国石化销售公司拨付的运杂费补贴,应作为应税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石化集团所属中国石化销售公司以“运杂费”名义从上述公司、企业收取的款项和支付给有关销售企业的运杂费补贴,应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列收列支,年终结余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石化集团在每个纳税年度终了3个月内,应将成品油运杂费加权运作的实际情况和涉及的企业所得税问题作专项总结后,报送国家税务总局。

附件:1.24家省级石油公司

2.石化集团所属享受运杂费补贴的公司名单

3.石化集团成品油运杂费加权运作暂行办法

附件1:

24家省级石油公司名单

1.北京市石油总公司

2.天津石油集团有限公司

3.河北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4.河南省石油总公司

5.山西省石油总公司

6.上海石油(集团)有限公司

7.山东省石油集团总公司

8.江苏省石油总公司

9.安徽省石油总公司

10.浙江省石油总公司

11.福建省石油总公司

12.江西省石油总公司

13.湖北省石油总公司

14.湖南省石油总公司

15.广西区石油总公司

16.海南省石油总公司

17.贵州省石油总公司

18.云南省石油总公司

19.广东省石油企业集团公司

20.青岛市石油总公司

21.深圳市石油总公司

22.宁波市石油总公司

23.厦门市石油集团有限公司

24.厦门市石油总公司

附件2:

石化集团所属享受运杂费补贴的公司名单中国石化销售华北公司 天津中国石化销售华东公司 上海中国石化销售中南公司 武汉

附件3: 石化集团成品油运杂费加权运作暂行办法

为贯彻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制定的《原油、成品油价格改革方案》,充分发挥石化集团公司上下游一体化、产销一体化的优势,统一组织、协调、结算东北下海、进关和东油西调的成品油,加强区域内市场管理,达到物流畅通的目的,特制定本办法。

一、加权运作的目的

国内成品流向多年来形成的基本格局是北油南运、东油西调。由于运距不同,运费不均衡,销售企业进货成本差异较大。为解决这一矛盾,经石油、石化集团公司协商,按照“七个统一”的原则,东北下海、进关的成品油,由华东、华北大区销售公司统一对石油集团东北销售公司进行业务衔接和结算,并将成品油资源统一配置给省区市石油公司;东油西调的成品油,由中南销售公司统一对有关炼厂和省区市石油公司进行业务衔接和结算。国家有关部门和石化集团公司在制定批零价差、出厂接轨价与批发价间的综合价差时考虑了运杂费、经营费用及合理利润。石化集团公司决定将有关运杂费等费用实行加权运作办法,即下海、进关、东油西调的成品油所发生的区内运杂费、结算及周转期的利息、中转费和新增综合费用,与石化集团内经营的其他油品所发生的相关费用加权运作。这体现了国家成品油价格改革方案的作价原则,是实现集团公司外部市场化、内部经营紧密化的有效环节,也是确保市场稳定、物流畅通的重要措施。

二、加权费用使用范围

参与企业为石化集团所属的各级销售企业。上交企业为省区市石油公司的各级批发企业,省区市石油公司负责统一汇总上交。

上交加权运作费用全部用于补贴省区市石油公司承接的下海、进关成品油和东油西调成品油,具体范围为:

(一)结算东北下海、进关、东油西调成品油需补贴的运杂费。

(二)统一结算下海、进关成品油负担的结算期利息及新增综合费用。

(三)统一结算东油西调成品油负担的结算期利息和新增综合费用。

(四)为保证东北下海、进关、东油西调成品油的正常周转而发生的周转库存利息和中转费用等。

为简化资金划拨手续,应补贴的成品油费用由有关大区销售公司垫付,石化集团销售公司再统一向大区销售公司返还。

三、加权费用的上交和补贴标准

各销售企业经销石化集团内生产企业(包括区内地方炼厂)供应的汽、柴油和东北下海进关的汽、柴油,均需上交加权费用。加权运作费用实行从量定额上交,标准为每吨15元。对下海、进关、东油西调成品油运杂费及相关费用的补贴数额依照集团公司销售管理部核实的项目、费用标准和实际执行的数量确定。

四、运作方式

(一)每月初10日内,由各省级石油公司按上月各级销售批发企业进货量和规定的标准统一汇总后交到石化集团销售公司指定帐户,并将有关情况同时抄报大区销售公司。

(二)大区销售公司负责确认本供应区内省(区、市)石油公司的进货量并监督催收。

(三)省级石油公司对下属销售批发企业要制定出保证上交的具体办法。

(四)大区销售公司与石油公司结算时,应按规定垫付下海、进关、东油西调成品油的运杂费及相关费用的补贴,于月初10日内向石化集团销售公司上报下海、进关油品的调进量、区内调拨量,东油西调的调进量和调出量,并据此计算垫支补贴的加权运作费用额。

(五)石化集团销售公司审核后,于本月内返还给有关大区销售公司。年终由石化集团公司依据全年实际进货量及交补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进行清算,并随年度决算向财政部上报费用加权运作结果,结余款转下年度使用。

五、帐务处理

参与加权运作费用上交、返还的企业均在“经营费用”科目下设“加权费用”子目核算。上交时:借“经营费用--加权费用”,贷“银行存款”;收到补贴时:借“银行存款”,贷“经营费用--加权费用”。企业交返费用应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及时增加或冲减经营费用,计入企业当期损益。

六、本办法自1998年9月1日起实行,由石化集团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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