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危机的道德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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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信用危机的道德思考

信用危机的道德思考

信用作为一种道德观念,可分为自给自足的小农社会的熟人间的私人道德与高度相互依赖的市场经济社会的'商业道德.当今市场经济活动中的普遍失信,源于传统观念中商业道德的缺乏.传统小农社会只能产生熟人间的规矩(私人信用),缺乏平等主体间的契约信用观念.今日中国要实现经济的顺利转型,塑造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契约信用观念,除了与传统的消极面决裂之外,更需要理论与制度的支撑,国家的决心与会社会的普遍认同.

作 者:曹乐平 作者单位:西南师范大学,重庆,北碚,400715;贵阳市委党校,贵州,贵阳,550000 刊 名:贵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英文刊名:JOURNAL OF GUIZHOU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S) 年,卷(期): 21(5) 分类号:B82 关键词:信用危机   道德   制度  

篇2:浅谈信用危机

浅谈信用危机

信用是市场经济的本质要求.不讲信用的行为不因此受到惩罚,反而获得丰厚的经济利益,是造成社会普遍信用不足的`主要原因.必须通过严格的信用制度和信用体系的建设,使失信者付出高额成本,才能形成社会良好的信用氛围.

作 者:高冰  作者单位:太原理工大学,山西,太原,030024 刊 名: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 英文刊名:SOCIAL SCIENCES JOURNAL OF COLLEGES OF SHANXI 年,卷(期): 14(7) 分类号:B82-053 关键词:信用危机   信用制度   信用记录  

篇3:现代性社会信用危机

现代性社会信用危机

从经济和伦理的角度对市场经济下出现的信用危机现象进行探讨,在分析危机所造成的'危害及其出现的原因基础上,提出了改善社会信用的具体措施.

作 者:张锐 王健崭  作者单位:东南大学,人文学院,南京210096 刊 名:河北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英文刊名:JOURNAL OF HEBEI INSTITUTE OF TECHNOLOGY(SOCIAL SCIENCE EDITION) 年,卷(期): 3(2) 分类号:B82-053 关键词:信用   信用危机   德治   法治  

篇4:张裕遭遇信用危机

10月15日,张裕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向代理商发出了一份调价通知,张裕95解百纳、95蛇龙珠、92年份的解百纳和蛇龙珠四款产品价格调整,不同程度地提高了10―70元的价格,上涨幅度最低16%,高的竟达27%以上,通知声称调价原因为“原材料上涨,内在质量的提高”。此说法不但不能说服代理商,反而让部分经销商产生1995解百纳、蛇龙珠和1992解百纳、蛇龙珠四款年份酒系用新近原材料酿造的误解。

稍微知道点行业情况的人都能够看出,我国葡萄酒原料价格历年来并没有什么大的变化。由于全国性的自然灾害造成葡萄大量减产,致使价格创出历史新高, 就已经回归到理性价位。以后的两年葡萄收购价格不涨反降。如果说这四款标注1992、1995的年份酒涨价原因是原材料价格上涨的话,显然理由是不成立的。

就此《食品商》杂志连线张裕公司进行采访,张裕公司四川分公司负责人钟先生(音)向记者解释了调价原因和年份酒问题。

他说,张裕公司的这次调价仅仅限于四川地区,将经销商的终端差价收回,由厂家直接投入,目的为了规范管理市场和防止窜货。对年份酒的真实性,钟先生说,“据我所知,我们的92、95年份酒是真实的年份。但是由于现在市场上有人对年份酒的理解不同,有人说是那一年的葡萄酿造的,有人说是那一年生产的,莫衷一是,理解偏差也是难免的。”

国际葡萄酒标准告诉我们,只有用当年的葡萄榨取的葡萄汁为原料,生产出来的葡萄酒才能标称为当年的年份葡萄酒,酒瓶上的年份标注必须是这一年。酒的年份只能说明它们的原料来源于哪一年的葡萄,既不能作为评定葡萄酒质量好坏的绝对标准,也不能作为定价高低的依据。然而,由于很多葡萄酒企业利用消费者“酒是陈的香,年份越早质量越好” 的错误认识,在葡萄酒的年份上肆意造假,年份酒上面标注的年份越早,市场价格也就越高,致使市场上年份酒泛滥,不但欺骗了消费者,还严重损害了国产葡萄酒的形象,

在涨价原因的表述上,可能是文案人员的一时大意造成的。他说,对于涨价事宜,经销商要求出具书面材料,所以办事处办公室才出具了这个文件。由于文件表述不当,所以造成了经销商的误解。

在此之前,有多家媒体报道,曾经在张裕工作了几十年的葡萄酒专家陈泽义肯定地说,“目前市场上根本没有真正意义上的1992年的国产年份酒”。因为1992年以前,内地葡萄酒产量非常少,年产不足100吨,而且陈酿工艺、资金要求高,当时很少有厂家有此实力、远见酿造年份酒。

新国标实行后,年份酒的规范问题将是行业和消费者关注的重点,也是媒体关注的焦点。记者问到张裕92、95年份酒的销售是否会继续,会不会退出市场而改换其他的年份?张裕92、95年份酒到底有多少?还要销售多久?

钟先生是这样解释的,“我们的92、95年份酒已经所剩不多,今后也将淘汰这款产品。取而代之的是张裕的等级产品。新产品上,我们已不再标注年份,而是更为严格和明确的质量等级,即大师级、珍藏级、特选级、优选级。”

从张裕股份的20第三季度报表中我们看到,年上半年20多亿的销售收入中,酒庄酒、解百纳分别同比增长约50%、30%,两者的销售收入总和已占公司销售收入的46%。其中张裕95解百纳、95蛇龙珠、92年份的解百纳的销售占有很大比例。显然,这些产品的存量和销量已不能用百吨计。

眼下正是市场上假年份酒泛滥的时候,张裕公司一纸涨价通知竟引起经销商的诸多疑问,张裕公司是否应该更加明确地给予解释而不是回避敏感问题,对此我们将予以密切关注。

新闻连接:

就在记者即将发稿的时候,11月22日下午,张裕卡斯特酒庄与王海公司的年份酒“陈年老案”又在深圳罗湖法院审理。经过3个多小时的审理,法庭没有当庭判决,此事正在进一步审理考证中。

欢迎与作者探讨您的观点和看法,作者为《食品商》杂志社副总编辑,电子邮件:winemien@sina.com

篇5:破产原因与商业信用危机的辨证思考

破产原因与商业信用危机的辨证思考

破产原因与商业信用危机的辨证思考

一、商业信用危机――中国社会经济发展的逆流

经济高速增长的中国,却面临着一场严重的商业信用危机,从国家信用到金融机构的信用,从企业信用到个人信用,几乎都处于被质疑的窘境。据相关资料显示,我国每年因信用缺失而造成的直接和间接损失高达6000亿元,相当于国内一个中等省份一年的国内生产总值。企业信用问题是商业信用危机产生的主要原因,据统计我国每年订立的经济合同大约有40亿份左右,但合同的履约率只有60%左右。赖账,逃废债务和三角债拖欠现象大量发生,其中三角债骇人听闻。据资料介绍,“三角债”从1988年的320亿元猛增至1990年的1000多亿元,1990年底突破亿元大关,大约达到了8000亿元,到又迅猛增长到1万亿元左右。,商务部的一个研究报告显示,中国企业每年因信用缺失而导致的直接和间接损失高达5855亿元,具体地说,因逃废债务造成的直接损失约1800亿元,因合同欺诈造成的损失约55亿元,因产品质量低劣或制假、售假造成的各种损失约2000亿元,因三角债和现款交易增加的财务费用约2000亿元。个人信用问题虽比不上企业信用问题的严重,却也不甘落后,统计数据显示截至10月底,个人消费信贷领域仅汽车行业不良贷款总计达到1000亿元人民币,其中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占81%。由于我国社会信用体系还没有建立,个人信用关系混乱,欺诈、赖账等失信行为普遍存在,尤以消费信用实施过程中“失信”现象比较严重。

上述种种商业失信行为严重扰乱了我国市场经济秩序,给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带来一系列的后遗症:

首先,从经济生活来看,它导致经济关系紊乱,市场无序,直至破坏国家经济基础,威胁经济安全:(1)多方拖欠而形成的“三角债”和“债务链”,不仅使社会资金周转速度滞缓,经济效益下降,交易成本上升,更严重的是由于货款不能收回,导致企业无资金投入再生产过程,使再生产无法进行。在金融业表现尤烈,逃废、悬空银行债务,给金融业造成了大量的不良资产,金融的信用功能急剧萎缩,形成信用风险的恶性循环。信用风险直接导致流动性风险,致使一些地方中小金融机构被迫停业整顿或关闭清算,留下了大量难以解决的债务问题。(2)假冒伪劣商品泛滥成灾,以假乱真,以次充好,先提价后打折、坑蒙拐骗,令人难以置信的有奖销售,使消费者迷失在混乱中,无法建立起对市场和商品的真正信任,消费者整日生活提心吊胆,生活在不确定环境中,人人自危。(3)随意毁约、违约和合同欺诈行为,不仅导致交易成本上升,而且破坏了社会法制。当事人为订立合同支付了大量成本,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

其次,从政治和社会文化生活领域看,商业信用危机的泛化,呈发散性扩及政治和社会文化生活各领域,引发全面的社会危机,(1)政治生活中虚报业绩,欺上瞒下者有之,贪污贿赂、知法犯法者有之,跑官买官、营私舞弊者有之;(2)教育文化生活中,虚假广告、虚假新闻报道、虚假文凭,盗名剽窃成果等屡见不鲜;(3)日常生活甚至家庭生活中,人与人之间的信任度越来越低。

再次,从伦理道德方面看,诚信理念进一步淡化,“经济利益是最大的驱动力”,因不诚信成本过低而收益颇丰,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人们的不讲诚信以获利的观念肆虐,最后导致对不诚信商业行为的社会认同度日渐上升。

最后,从对外贸易与往来方面看,信用危机使中国商事主体和商品打上了不诚信的烙印,使中国的对外经济贸易和往来在国际市场上举步维艰。

由此我们断言,商业信用危机已成为中国社会和经济发展的最大障碍,中国要发展必须重塑信用体系。

二、破产界限:二十多年来中国破产立法的困惑

破产界限即破产原因,它是认定债务人丧失债务清偿能力、法院据以启动破产程序、宣告债务人破产的法律标准,它是破产宣告的实质要件之一。此论文转摘于流星学术论文网www.w.com

我国1986年《企业破产法(试行)》第3条将破产原因界定为“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依本法规定宣告破产”。并适用于国有企业,也就是说,国有企业破产的界限是必须同时满足三条件:(1)经营管理不善;(2)造成严重亏损;(3)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可见该法对国有企业破产界限的规定何其严格!那么,该法第7条规定是否是为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给予较宽松的优惠条件?该条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笔者认为,此条并非为债权人设定的宽松的'申请债务人破产的界限条件,充其量只能称得上是债权人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的条件,能否宣告破产,法院还将按该法第3条之规定进行审查。

对其他企业法人的破产界限则适用民事诉讼法第199条的规定:“企业法人因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虽比《企业破产法(试行)》第3条少了一个限制条件“因经营管理不善”,但仍不失为严苛。

20《企业破产法》虽实现了不同所有制各类企业法人破产界限的统一,即以“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作为破产界限适用于所有企业法人,然仔细思之,该破产界限并非宽松,它实际上同时要求具备两个因素即“支付不能”和“债务超过”或“资不抵债”方能被宣告破产。

纵观各国破产立法之目的和功能,无非在于下列三个方面:

1.使全体债务人公平受偿。当两个以上的债权人就债务人的特定财产申请强制执行时,对于受偿的顺序有平等主义和优先主义两种不同的立法例。平等主义是指申请执行的债权人除享有法定优先权(如别除权)外,并无优先受偿的权利,应与后申请的债权数额比例公平分配,而优先主义则指先对债务人财产申请查封的债权人享有优于其他有法定优先权的债权人受偿的权利。两者的区分只有在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债务时才有意义。由于“债权是天生的平等派”,债权平等作为债权与生俱来的特性,理应成为确立强制执行原则的出发点和归宿点,然而实现债权平等受偿,破产程序是其必然选择,因为破产程序是符合债权人集体利益的,完成债务人资产处理的有序的方式,其目的正是“为债权人的集体利益去实现债务人资产利用的最大化”。

2.实现对债务人的救济。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可自己申请开始破产程序,从个别诉讼和强制执行的繁琐中解脱出来,免去相当的时间和费用,破产程序中债务人还可与债权人达成和解,从中享受到部分债务的免除,分期或延期偿还债务甚至避免最终破产的好处等。

3.破产法对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而言,可谓功莫大焉。通过对破产债务的清理、消除破产状态下债务的恶性膨胀,避免连锁破产,使社会经济不致因某些商事主体的消灭而停止或中断循环;通过对经营水平低下企业的淘汰,有助于合理调整产业结构,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合理利用;通过对破产企业的清理,敦促社会一般企业增强危机意识,改善经营状况,避免和减少破产现象的发生。

概括地说,破产法的功能在于解决和清理悬而未决的死债、呆债,剔除不合格的商事主体,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然而我国现行《企业破产法》关于破产界限的有关规定并不利于实现此项功能。理由如下:

首先,当一个商主体支付不能(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说明其正常的经营和运转已出现严重的危机,从其资质来看充其量为一个亚合格的商事主体,而此时却因其并未出现“债务超过”或“资不抵债”的情形而不能宣告其破产,不仅不能实现对其和其债权人之间债务关系的清理,也不利于督促其进入重整程序,最终结果是放任其走向灭亡。

其次,当商主体不讲信用而赖账或故意逃废债务时,因其诚信已失,完全不足为一合格的商事主体,然而由于我国现行立法并未将停止支付推定为支付不能而作为破产界限,加之这些企业大多不符合“债务超过”或“资不抵债”的特征,无从适用破产宣告对其进行约束,致其与债权人之间债务关系始终处于不确定状态,社会经济秩序遭到严重破坏,更有甚者,一旦商主体发现失信成本极低而守信成本过高的情形下,纷纷效而仿之,于是信用危机滋生。

再次,“资不抵债”或“债务超过”与支付不能一起作为破产界限并无立法必要。因为企业虽有债务超过之情形,但若其信用良好,其完全可通过信用获得融资以维持自身正常的运转和良性发展,况且其还可以劳动力等充抵债务,这样的商主体并无不合格之嫌,其对社会经济的良性发展并无消极作用。

三、破产界限VS商业信用危机:水VS火

考察破产界限的立法规定与商业信用危机的内在联系,笔者以为我国破产立法应将破产界限界定为:以支付不能作为破产宣告的一般原因,而对停止支付则推定为支付不能,至于债务超过或资不抵债则应作为独立的原因适用于清算中的法人企业,理由如下:

1.当商主体出现支付不能之情形时,表明其正常的运营已出现严重的危机,其资质处于亚合格状态,若听任其与债权人的债务关系处于悬而未决状态,最终将严重损害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导致全面的商业信用危机的发生。因此,对其债务进行清理是破产法义不容辞的责任。

2.商主体停止支付,无外乎两种情形:一为实质上的支付不能,一为故意赖账和逃废债务,如为前者,自应适用破产程序清理债务;如为后者,此时商主体因其信用尽失,已不足为一合格商主体,如不对其债务清理,任其任意妄为,是必其他主体仿效之而导致社会信用体系崩溃。

3.对于资不抵债或债务超过,仅适用于清算中的商主体,盖因现代企业存在的基础已不再限于企业的资产,企业的信用或商誉尤其是人力资本对财富的潜在创造力是无从反映到企业的资产负债表中的,况且将债务超过作为商主体独立的直接破产原因时,只是对企业某一时点上资产和负债的机械对比,并且根本不考虑债务人的债务是否已届清偿期,因而忽视企业可以以信用和商誉融通资金的现实性,是不符合时代和历史发展潮流的,而对于清算中企业,已无信用可言,此时衡量企业偿债能力大小的因素,只在于企业的现有财产,为使债权人能公平公正获得清偿,自有适用破产程序之必要。

有学者对我国现行《企业破产法》关于破产界限的立法大加赞誉,认为“……当前就业形势严峻,失业仍然是影响社会安定的一个因素,破产法的实施不应当过度加剧这一问题。()因此,破产法确定的破产界限,应在有利于发挥破产制度功能的同时,把企业破产控制在一个合理的社会能承受的范围内,避免过高破产带来的严重负面影响,以实现协调社会公共利益、维护社会稳定的目的。新破产法创造性地将同时具备支付不能和债务超过条件作为破产界限,虽比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破产界限更为严格,但正体现了这种立法的价值取向。它符合我国的国情实际,体现了鲜明的中国特色,具有很强的实用性,它有利于社会安定,有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对此笔者实不敢苟同,如果这位学者能想想该破产却未破产企业职工比破产企业职工更处于不稳定状态,想想商业信用危机背后社会经济秩序的混乱不堪,想想商业信用危机泛化带来的严重后果,或许他能发现宽松的破产界限制度比苛严的破产界限制度带来的社会效益要高得多。笔者可以断言,严苛的破产界限制度只是形式上协调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稳定,而宽松的破产界限制度才能实质上协调好各种社会利益关系,真正起到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

篇6:浅析注册会计师信用危机成因及对策

近年来,由国内上市公司造假案的曝光,引发注册会计师信用危机的问题不断见诸报端,引起了上至中央领导下至普通百姓的普遍关注。去年,美国安然、世通等公司的破产案,更是把国际知名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与造假账的丑闻披露殆尽。一时间,伴随着国内外一批经济巨人的垮台,注册会计师业界亦陷于山雨欲来风满楼境地。国际上所一贯推崇的注册会计师独立、公开、公正的良好信誉受到严峻的考验。人们也许会问,诞生于十九世纪中叶,历经百多年的注册会计师,为什么会在今天才暴露出它们的阴暗面?是什么原因促使它们变质变味?显然,研究和探讨注册会计师信用危机产生的原因及其解决途径,对于建设好信用政府和信用社会,促进注册会计师健康发展,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注册会计师信用危机之成因

(一)“两权”分离导致双元控制主体的利益冲突,使会计信息失真

企业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必然选择。但也正是因为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导致了双元控制主体的利益冲突。企业所有权者关心的是自己投入的资产能否保值和增值,并希望随时掌握企业生产经营的真实状况,他们希望注册会计师能

为他们提交真实完整可信的会计报表。而企业经营者关心的是企业业绩的增加能否给自己带来眼前的经济收益。基于此,经营者当然会设法做出有助于体现其短期经营业绩最大化的会计信息,有时甚至不惜采取做假手段,操纵会计信息的生成,从而兑现其额外的经济收益。在目前我国企业治理结构和治理制度都不完善的情况下,企业经营者造假是很容易得逞的,因为“两权”分离后,代表企业所有权的国家和广大投资者基本上是游离于企业的经营活动之外,他们对企业经营状况的知情度越差,对企业会计报表的敏感度也就越差,这就为企业经营者造假埋下伏笔,反正经营什么,怎么经营,投资什么,怎么投资,由企业经营者说了算,而经营状况好坏,投资效益优劣,也只有企业经营者心知肚明,他们如何演绎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如何编造企业的会计信息,实在有太大的自由度,这是会计信息失真的根本原因之所在。

(二)经营者既是被审计人又是审计委托人,削弱了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

《公司法》明确规定,公司经理层有权决定注册会计师的聘任事宜。也就是说,公司经营者既是被审计者,同时又是审计委托人。这使注册会计师的工作独立性大大削弱了。目前在我国,相对于数以百万计的公司和企业,上市公司算是稀缺资源,能够与上市公司攀上关系,结成审与被审关系,对于一个社会中介组织和注册会计师本人来说都是至关重要的。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说,上市公司就成了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的衣食父母。这使注册会计师的职业独立性大打折扣,严重影响了他们的公正执业。如果他们不能迁就上市公司的要求,迎合他们的口味,不能为上市公司的造假掺杂提供方便或者出谋划策,他们就有被解聘和抛弃的危险。这就使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不得不为生计而抛弃职业道德和执业准则,自愿或不情愿地参与了上市公司的造假。

(三)行业发展失控,恶性竞争,使会计质量得不到保证

注册会计师行业在我国虽然只有十几年的发展历史,但其发展速度却是异常迅猛的。这几年,注册会计师在进行了行业管理后,发展速度呈明显加快趋势,甚至有失控之嫌,大大小小的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如雨后春笋般诞生,其中难免有鱼目混珠者。如有些会计师事务所根本就不具备承办会计查证的能力,申报成立时,资质人员采取借用或挂名的方式,骗取营业执照。目前这一行业的竞争已近乎白热化,呈现僧多粥少,争抢业务的状况。为了争业务,保收入,有些会计师事务所无视自身业务能力和经营范围,强拉业务,业务到手后,没有实施能力,只好采取拖延时间,临时借用和拼凑审计人员,使审计质量得不到保证,会计信息失真也就在所难免了。

(四)行政干预和地方保护主义,使会计信息变味

由于我国是一个公有制国家,并长期实行计划经济,采用行政手段调节经济成为我国国民经济宏观调控的一个重要方式,行政手段曾经在我国国民经济中发挥过重要作用,但在市场经济中,过分强调行政手段,则往往容易导致行政干预。又由于我国是一个人口众多、幅员辽阔、地区差异十分明显的国家,地域经济思想和地方保护主义始终成为我国经济发展中挥之不去的阴影。那么行政干预和地方保护主义又是如何使会计信息变味的呢?举个简单的例子,某市一上市公司因经营不善,财务状况连年恶化,面临退市的危险,只因为它是该市唯—一家上市公司,该市行政管理当局岂能眼睁睁看着多年处心积虑打造的企业品牌就此退出中国股市?希望能借助这一上市资源继续为本地区谋取利益。于是,由政府出面,对该公司进行一番资产重组:搁置巨额亏损,剥离不良资产,注入优质资产(无异于拆东墙补西壁),或演绎一番令人眼花缘乱的关联交易,就在该公司退市期来临之际,为该公司编造一份扭亏为盈的会计报表,使该公司免遭退市厄运。如此这般编造出来的会计信息能不变味吗?

(五)注册会计师自身素质不高,无法适应会计环境的变化和发展

西方国家注册会计师历经一百多年的建设和发展,无论是人员素质,执业环境还是运行机制都有着深厚而扎实的基础。而我国注册会计师诞生至今仅仅十多年,许多经验、做法和模式都尚处于摸索和积累之中,虽然近年来按照国际惯例,进行注册会计师全国统考,提高了注册会计师准入门坎,造就了一大批素质较高的注册会计师,但相对于我国快速发展的国民经济以及正发生着深刻变化的经济环境,特别是加入wto后,我国注册会计师一方面在数量上还嫌不足,另一方面在个体素质、规模效应上也都无法适应会计环境的变化和发展。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无法形成规模效应和品牌效应,不利于提高行业竞争力,这在今后会计市场放开后将渐露其弊端。

篇7:信用危机的博弈分析

信用危机的博弈分析

信用危机的博弈分析

【摘 要】近年来我国频繁披露出证券投资基金经理人的相关丑闻,引发了基金经理人的信用危机,这一现象不仅引起了广大基民对基金经理人的信任危机,更是引起了全社会的广泛关注。本文试图运用经济学中的博弈论的分析工具对基金经理人的失信行为进行分析,为寻求解决对策提供合理的理论基础和可行方案。

【关键词】证券投资 基金经理人 信用危机 博弈分析

证券投资基金在促进资本形成、稳定金融市场、推动产业成长、提高资源配置效率等方面发挥着巨大作用。目前我国正在努力学习国外的成功运作经验,积极推动证券投资基金的发展。然而由于我国起步晚,发展快,所以在制度建设方面欠完善,证券投资基金经理们作为基金管理的舵手,手握巨额资金,追求自身效用最大化,于是出现了一系列基金经理人的信用危机事件,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为了我国证券投资基金业的健康发展,稳定基金投资者信心,妥善解决好这类问题显得尤为重要。

一、基金经理人信用危机的具体表现

随着我国证券投资基金规模的不断扩大,相应的基金制度法规落后于市场的迅猛发展。导致了证券投资基金经理人的各种违法违规现象屡屡发生:2006年10月,前华安基金管理公司总经理韩方河涉嫌利益输送被有关部门“带走”,被判处有期徒刑18年。2007年5月,上投摩根基金经理唐建因私建“老鼠仓”非法谋利150万元,被处以没收全部非法所得、终身禁入基金管理市场。继唐建“老鼠仓”事件不久,公众最信任的南方基金经理王黎敏,同样是使用了直系亲属的股票账户买卖股票,私建“老鼠仓”获利百万余元,被证监会处以150万元罚款并终身市场禁入。2008年是老鼠年,但如果历数近期曝光的老鼠案,让公众窥出A股基金业的老鼠非但没有减少,反而呈暴发性增长趋势。

证券投资基金经理人不断曝光的违法违规丑闻引起了业界的广泛关注,造成了基金经理人的信用危机。证券投资基金经理人的信用危机现象扰乱了证券市场的交易秩序和资源配置功能,使证券投资基金不仅没有起到稳定证券证券市场股市大盘的作用,反而影响了证券投资基金的有效运行和正常发展,对市场经济造成极大的危害。

二、基金经理人失信行为的博弈分析

(一)模型的建立

假设条件:1.模型中甲为基金经理人,乙为基金投资人。2.局中人都是理性的追求收益最大化(假设收益G3>G4>G1>G2),据此,得到一个静态博弈模型,见下表:

该模型展示了两种不同的.情形:情形一:开始甲乙分别选择守信和信任,此是双方都得到G1的收益。此情形将一直延续到一方改变初衷。此时不守信(不信任)方得到G3-G2的超额收益,而守信(信任)方只能得到G2的收益,收益差的存在将导致双方都选择不守信(不信任),各得G4的收益。情形二:甲乙一开始都选择不守信、不信任,这时达到纳什均衡,各得G4的收益。该博弈处于稳定状态,并将持续下去。

从博弈的结果来看,为了获得收益最大化,甲将选择不守信。

(二)模型的扩展分析

由于基金经理人不守信,一旦被发现将受到惩罚,因此在博弈分析时需要将惩罚的代价考虑在内,如果将惩罚的代价高设为F,双矩阵模型变为下表所示:

从短期来看,甲获得G3-F的收益,但是由于甲不守信受到惩罚,其形象受损,导致以后阶段的的收益下降,甚至亏损,其收益现值即为G3-F.如果甲坚持守信,那么其每一阶段的收益都是G1,设贴现率为R(0QRQ1),其收益值为G1+G1R+G1R2+……G1R n(n→∞),当G3-FQG1+G1R+G1R2+……G1Rn,即G3-FQG1/(1-R)时,解得RR(G3-F-G1)/(G3-F)可以分为两种情况讨论:

(1)如果G3-F>G1,则0<(G3-F-G1)/(G3-F)<1,此时只要RR(G3-F-G1)/(G3-F)甲就会获得大于短期收益的长期收益,甲就会坚持诚信。

(2)如果G3-FQ(G3-F-G1)/(G3-F)<0,由于0QRQ1,R>(G3-F-G1)/(G3-F)是必然成立的,说明甲为了获得长期稳定的发展一定会坚持守信,此博弈可以无限次重复。

以上所得是双人博弈的结果,同理可扩展到多人博弈。由此博弈分析模型可以看出:在制度完善的条件下,证券投资基金经理人的失信行为是一种短期行为,如果他们追求长期稳定发展,一定会恪守诚信。

三、博弈的启示及对策构想

造成目前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经理人的诚信缺乏是诸多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制度经济学告诉我们,任何一项制度安排,只有满足“激励相容”约束才能成为可行。要使诚信成为一种制度规范,必须满足三个条件:(1)市场中的行为主体有追求长远利益的动机,不会为了短期的利益而损害自己的声誉;(2)社会信息渠道畅通,市场中的行为主体对诚信或不诚信的选择会传递出去;(3)市场中的行为主体明确知道,自己的不诚信行为一定会受到惩罚。对照我国目前证券投资基金市场的现实环境,我们发现:由于众多管理条例定义模糊,基金经理人难以对自己远期利益进行稳定把握;由于双重的委托代理关系拉大了监管链,部分阻塞了信息渠道,使基金经理人行为更具隐蔽性;由于基金经理人的失信行为具有很大的隐蔽性,所以他们知道不一定会受到惩罚,所以制度变迁亟待进行。

首先,基金监管部门还应该加强法规建设,针对我国证券投资基金行业的迅速发展,相关的法制建设也应该跟上其步伐,对以基金经理人领衔的基金管理者的约束更加细化,惩处力度更加严厉,同时加大执法监管力度,使其犯罪成本与犯罪收益保持相当。

其次,政府要对基金强制信息披露,以应对基金市场中欺诈行为和内幕交易等市场失灵现象,改善市场中客观存在的不公平竞争状态。在基金市场上,市场参与各方所掌握的信息总是不对称的,作为信息提供者的基金经理拥有完全的信息,而信息的接受方则处于相对信息的劣势。因此基金经理人在与基金持有人等信息使用者的博弈关系中处于天然的有利地位,而政府的强制信息披露则可以对基金经理人和基金持有人的地位起到平衡作用。

在证券投资基金行业中,制度的意义是将一次性博弈转化为重复性博弈,基金经理人要不断博弈下去,就必须遵守承诺讲信誉,这就使得证券投资基金成为诚信的载体。制度完善的基本功能就是给人们提供一个追求长期利益的稳定预期和重复博弈的规则。只有法规具体明确,社会信息渠道畅通,政府监管到位,强化基金经理人市场竞争,基金经理人才有选择诚信、追求长远利益的动力,基金经理人的信用危机问题才有望得到根本的解决。

参考文献:

[1]骆玉鼎。信用经济中的金融控制。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0.

[2]贝政新。基金治理研究。复旦大学出版社,2006.

[3]盛洪。现代制度经济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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