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放弃合同权利承诺书”。
第十章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
1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概念
答:简称合同的终止,又称合同的消灭,是指合同关系在客观上不复存在,合同权利和合同义务归于消灭。
2后合同义务
答: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这在学理上称为后合同义务。3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原因
答:第一、基于当事人的意见
第二、基于合同目的的消灭
第三、基于法律直接规定
4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效力
答:第一、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使合同关系不复存在,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消灭,债权人不在享有债权,债务人不在负担债务。第二、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使合同的担保及其他权利及义务也归于消灭,合同的担保,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其它权利义务如违约金债权、利息债权等。
第三、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债权人应将负债字据反还给债务人,负债字据为合同权利义务的证明
第四、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5清偿的概念
答:是指按合同的约定实现债权目的的行为。
6代为清偿的概念
答:代位清偿是指由第三人向债权人清偿,以消灭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
7清偿的抵充的概念
答:是指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数宗同种类债务,而债务人的履行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决定该履行抵充某宗或某几宗债务的现象 8清偿的法律适用
答;清偿为发生私法上效果的合法行为,应为法律行为或事实行为,因此关于法律行为的规定不当然的适用于清偿,只是在其性质所允许的范围内准用关于法律行为的规定。
9代为清偿的效力
答:第一、从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关系考察
第二、从债权人和第三人之间的关系考察
第三、从债务人和第三人之间的关系考察
10清偿费用的负担规则
答:清偿时会发生必要费用,当法律有明文规定时,按法律;当事人有约定时,按约定;无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约定时,由债务人负担。11代为清偿成立的要件
答:第一、依合同性质,可以由第三人代位清偿。
第二、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无不得由第三人代为清偿的约定,但该约定必定在代为清偿前为之,否则无效
第三、债权人没有拒绝代为清偿的特别理由,债务人也无提出异议的正当理由。
第四、代为清偿的第三人必须有为债务人清偿的意思。
12清偿抵充的成立要件
答:第一、必须是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数宗债务
第二、数宗债务的种类相同
第三、必须是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但至少是足以清偿一宗债务,否则,债权人可以拒绝其为一部清偿,也不发生抵充问题。
13清偿抵充的方法
第一、合同上的抵充
第二、清偿人指定的抵充
第三、法定抵充
14抵销的概念
答;是指二人互负债务时,各以债权充当债务之清偿,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相互消灭。
15抵销的法律性质
16抵销的效力
答;抵销使双方债权按照抵销数额而消灭
17抵销的功能
答;抵销具有节省给付的交换、降低交易成本,确保债权的效力功能。18抵销的方法
答:法定抵销和合意抵销
19抵销的要件
答;第一、必须是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互享债权。
第二、双方互负的债务,必须标的物的种类、品质相同第三、必须是自动债权已届清偿期
第四、必须是非依债的性质不能抵销
20提存的概念
答: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部门而消灭合同的制度。
21提存的原因
答:第一、债权人迟延受领
第二、债权人下落不明
第三、债权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又未确定继承人和监护人 第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22提存涉及的当事人和法律关系
答:提存的主体又称提存的当事人,包括提存人、债权人(提存受领人)、提存部门。提存人,是指为履行清偿义务或担保义务而向提存部门申请提存的人,他是提存之债的债务人。提存受领人,是指提存之债的债权人。提存部门,我国《提存公证规则》规定为公证处。23提存的标的答:提存的标的,为债务人依约定应当交付的标的物。
24提存的方法
答:提存人应当在交付提存标的物的同时,提交提存书、债务证据、以证明所提存之物确系所负债务的标的物;提存人还应提交债权人受领延迟或下落不明,致使债务人无法履行的证据。如果法院或仲裁机构的裁决书,也应一并提出。其目的在于证明其债务以符合提存要件。
25提存的效力
答:提存的效力分为三个方面
第一、提存人(债务人)与提存受领人(债权人)之间的效力
自提存之日起,提存人(债务人)的债务归于消灭,使提存受领人的债权得到清偿。
第二、提存人(债务人)与提存部门之间的效力
第三、提存受领人(债权人)与提存部门之间的效力
26免除的概念
答:是指债权人抛弃债权,从而全部或部分终止合同关系的单方行为 27免除的法律性质
28免除的方法
答:免除应由债权人向债务人以意思表示为之。
29免除的效力
答:免除发生债务绝对消灭的效力
30混同的概念
答:是指债权人和债务人同归一人,原则上致使合同关系消灭的事实。31概括承受:是发生混同的主要原因
32特定承受:是指债务人由债权人受让债权,或债权人承担债务人的债务时,因而发生的混同。
33混同的效力
答:概括承受使合同关系及其他债之关系绝对地消灭。在特定承受的情况下,狭义的债的关系消灭,未让与的债权和与之相对应的债务继续存在,未转让的债务和与之相对应的债权也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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