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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户口管理暂行办法
为规范我院集体户口管理工作,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实施细则》和政府户籍管理相关规定,现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订集体户口管理办法。
一、集体户口管理原则
集体户口是为解决我院职工实际困难,而提供的临时性、过渡性的落户政策,我院集体户口由特定部门指定集体户口管理专员负责管理。管理事项包括协助**派出所等公安机关管理医院集体户口,办理户口的迁移、户口卡的保管和其他相关业务。集体户口人员应遵纪守法,不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不参与邪教活动及其他违法违纪活动。
二、集体户口迁入条件
(一)基本条件
必须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户口迁入的申请人必须为广州市户口或已获批准入户广州; 2.在广州市没有房产证且没有亲属户口可以投靠; 3.没有违反国家计划生育相关政策及其他法律法规。
(二)适用范围
满足基本条件,且在户口迁入适用范围内的人员可以申请将户口迁入我院集体户。
1.正式编制职工本人(名单由人事科提供);
2.人才引进时,其获准随迁入户的家属(名单由人事科提供); 3.夫妻双方或一方属于医院集体户口,其新生婴儿可随父或随母申请入户;
4.因征地、拆迁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性原因失去产权房的正式编制职工。
符合迁入条件的申请人,可到医院集体户口管理部门办理同意落户的手续,并根据指引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
(三)不适用范围
满足基本条件,但不属于户口迁入适用范围内的人员,不能申请将户口迁入我院集体户。
1.申请人为我院集体户口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新生婴儿或人才引进时获准迁入的除外);
2.个人申请积分入户广州或其他通过个人形式入户广州的; 3.由于房屋买卖、赠予等原因失去产权房的。
其他因特殊原因申请将户口落入我院集体户的,需办理入户申请的审批手续,并须经主管院领导批准。具体流程为:个人提出书面申请—科室负责人签署意见—原户籍所在地街道以上计生部门开具的计划生育证明(近三个月)--医院户口管理部门审核—医院主管院领导审批。
三、集体户口迁出条件
集体户口人员出现以下情况时,应办理户口迁出手续。1.在广州有产权房或配偶、其他亲属有产权房可以挂靠入户的;
2.挂靠集体户口满5年的;
3.违反计划生育相关政策或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4.职工在工作调动、辞职前,须办妥户口迁出手续。
符合户口迁出条件而逾期不办理迁出手续的,停止办理与户口相关的所有业务,超过一年不办理迁出的,医院将报**派出所户籍管理部门统一处理。
四、户口卡的保管
1.集体户口人员的户口卡统一由医院保管。集体户口人员如需申领或办理身份证、护照、结婚证、更改婚姻状况、购房、贷款等,需由本人凭身份证办理户口卡借出手续。
2.户口卡借出时间每次不超过30天,如需超期借用户口卡的,需办理续借手续。如逾期不归还户口卡且未办理续借手续的,将登记在案,影响以后办理与户口相关的所有业务。
3.户口卡借出期间,不得涂改户口卡内容,不能利用户口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借出期间发生丢失或被他人盗用的,后果由借卡人负责。
五、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医院集体户口管理部门。
**单位
二〇一三年八月五日
集体户口管理协议书集体户口主管部门(以下称甲方):落户单位(以下称乙方):集体户入户人员(以下称丙方):签订集体户口管理如下协议:一、甲方根据乙方要求,同意乙方户口落在甲方集体户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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