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运运输合同纠纷(精选18篇)

其他范文 时间:2023-11-16 15:20:13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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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有效性受法律规定和当事人意思表示的限制。涉及金额较大的合同,建议寻求专业法律意见和咨询。相信以下合同实例能够为您提供一些写作合同时的灵感和参考。

海运运输合同纠纷篇一

甲方因业务发展需要,长期委托乙方派船装运煤炭,经双方协商,根据《合同法》和《水路货物运输规则》的要求,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年煤炭装载数量约xx万吨。

二、甲方每次煤炭运输前,提前五天通知乙方派船准备。乙方船舶抵达指定港口装货,如因甲方资源不足,造成船舶亏吨,亏吨的差额运费应由甲方承担,如发生资源落空或空返,甲方应支付计划全程运价款的30%作为赔偿金。

三、船舶每次留港时间,起运港及到达港的货物装卸均为甲方负责向港口申请安排,并由甲方保证两港的安全泊位。装货港为24小时,卸货港为24小时,两港合为48小时。留港时间指船舶抵港报时起算(包括锚地)至装、卸完毕为止。如超过上述期限,甲方应支付给乙方滞港费,不足12小时按半天计费,超过12小时按一天计费。

四、运价:每次船舶运费按登记载货吨及实际航线计算,每吨按市价计算,每航次另外确认一份运价通知单。

五、运费结算方式:每次运输任务完成后,乙方按实装量在七个工作日之内与甲方结算运输款。

七、费用负担:乙方负责支付船舶港务费、引航费、移泊费、停泊费、系解缆费、开、关舱费,船用水电费。甲方负责支付两港的`货物港务费、交通建设费、理货费、海事监费、装卸费等其让费用。

八、货物保险由甲方负责,并承担一切保险责任,与乙方无关。

九、煤炭运输合同甲乙方暂定二年,自签订合同日起计。

十、以上合同条款,一方更改后,须经另一方重新盖章后有效。十一、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并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或经电报、电传、传真确认)。如发生争议,仲裁和判决机构为甲方所辖地海事法庭。

甲方:乙方:

日期:年月日

海运运输合同纠纷篇二

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货物运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运费的合同。下面是一份海运运输合同范本,欢迎参阅!

( )海运计字第 号

根据经济合同法和省海上运输管理规定的'要求,×××(简称甲方)向省交通厅海运局(简称乙方),计划托运 货物,乙方同意承运,特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互相制约,具体条款经双方协商如下:

一、运输方法

乙方调派 吨位船舶一艘(船舶吊货设备),应甲方要求由 港运至 港,按现行包船运输规定办理。

二、货物集中

甲方应按乙方指定时间,将 货物于 天内集中于 港,货物集齐后,乙方应在5天内派船装运。

三、装船时间

甲方联系到达港同意安排卸货后,经乙方落实并准备接收集货(开集日期由乙方指定)。装船作业时间,自船舶抵港已靠好码头时起于 小时内装完货物。

四、运到期限

船舶自装货完毕办好手续时起于 小时内将货物运到目的港。否则按货规第3条规定承担滞延费用。

五、启航联系

乙方在船舶装货完毕启航后,即发报通知甲方做好卸货准备。如需领航时亦通知甲方按时派引航员领航,费用由 方负担。

六、卸船时间

甲方保证乙方船舶抵 港锚地,自下锚时起于 小时内将货卸完。否则甲方按超过时间向乙方交付滞延金每吨0.075元,在装卸货过程中,因天气影响装卸作业的时间,经甲方与乙方船舶签证,可按实际影响时间扣除。

七、运输质量

乙方装船时,甲方应派员监装,指导工人按章操作,装完船封好舱,甲方可派押运员(免费一人)随船押运。乙方保证原装原运,除因船舶安全条件所发生的损失外,对于运送 货物的数量和质量均由甲方自行负责。

八、运输费用

按省水运货物一级运作率以船舶载重吨位计,货物运费 元,空驶费按运输的50%计 ,全船运费为 元,一次计收。

港口装船费用,按省港口收费规则有关费率计收。卸船等费用,由甲方直接与到达港办理。

九、费用结算

本合同经双方签间后,甲方应先付给乙方预付运输费用 元。乙方在船舶卸完后,以运输费用凭据与甲方一次结算,多退少补。

第十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副本一式 份,交 等部门各存一份备案。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双方按照 交通厅海上运输管理的有关规定充分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提交 公证处公证(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鉴证)。

甲 方: (盖章) 乙 方: (盖章)

代 表 人: (签章)

开户银行:

帐 号:

年 月 日订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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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运运输合同纠纷篇三

依据经济合同法和省海上运输管理规定的要求,________简称甲方)向________(简称乙方),打算托运货物,乙方赞成承运,特签署本合同,独特遵照,相互制约,详细条款经双方协商如下:

一、运输方式

乙方调派吨位船舶一艘(船舶吊货装备),应甲方请求由港运至港,按现行包船运输规定办理。

二、货物集中

甲方应按乙方指定时光,将货物于天内集中于港,货物集齐后,乙方应在5天内派船装运。

三、装船时间

甲方接洽到达港批准部署卸货后,经乙方落实并筹备接受集货(开集日期由乙方指定)。装船功课时间,自船舶抵港已靠好码头时起于小时内装完货物。

四、运到期限

船舶自装货结束办好手续时起于小时内将货物运到目标港。否则按货规第3条规定承当滞延费用。

五、启航联系

乙方在船舶装货完毕启航后,即发报告诉甲方做好卸货预备。如需领航时亦通知甲方按时派引航员领航,费用由方累赘。

六、卸船时间

甲方保证乙方船舶抵港锚地,自下锚时起于小时内将货卸完。否则甲方按超过期间向乙方交付滞延金每吨0.075元,在装卸货进程中,因气象影响装卸作业的时间,经甲方与乙方船舶签证,可按实际影响时间扣除。

七、运输品质

乙方装船时,甲方应派员监装,领导工人按章操作,装完船封好舱,甲方可派押运员(免费一人)随船押运。乙方保障原装原运,除因船舶保险前提所产生的丧失外,对运送货物的数目跟质量均由甲方自行负责。

八、运输费用

按省水运货物一级运作率以船舶载重吨位计,货物运费元,空驶费按运输的50%计,全船运费为________元,一次计收。港口装船费用,按省港口收费规矩有关费率计收。卸船等费用,由甲方直接与达到港办理。

九、用度结算

本合同经双方签间后,甲方应先付给乙方预支运输费用元。乙方在船舶卸完后,以运输费用把柄与甲方一次结算,多退少补。

第十条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副本一式份,交等部分各存一份存案。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双方依照交通厅海上运输治理的有关规定充足协商,作出弥补规定。补充划定与本合同存在等同效率。本合同提交公证处公证(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鉴证)。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签章)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订破

海运运输合同纠纷篇四

传真:xxxxxxxxx

乙方:xxxxxxxxx

传真:xxxxxxxxx

为促进运输及对外进出口贸易的发展,甲,乙双方就有关海运出口,出口订舱,报关,运输,财务等方面事宜,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共同协议:

乙方委托甲方于中国xxxxxxxxx地区办理国际货物出口运输服务。

2.1 乙方负责提供货源,并将货物交予甲方安排出运。

2.2乙方订舱时,应提供相关出口报关文件,依据不同贸易性质备齐所需之单证包括:合同,商检证明,核销文件,许可证,报关单,手册,发票,装箱单,出口报关单副本,协议书及国家规定之有关批文等合法,合格文件。

2.3订舱时,乙方应及时传真或送交甲方正确之海运托单,托运单应明确标明乙方开发票客户名称。托运单内容应注明所托运货物之件数,重量,体积,目的港,装船日期,货物品名(中英文品名),运价及特别要求。如果托运单内容未注明事宜,由此引起后果责任由乙方承担。

2.4甲方负责承办乙方所委托之出口包括:出口订舱,报关,报验,装箱,发单及文件交接工作,甲方依乙方要求安排装期出运,并及时告知乙方中转港信息及目的港情况。正常情形下,开航日起30天内甲方得按时将有关文件单证归还乙方,甲方对已签收的乙方单证文件负有责任,不得遗失。另外,甲方有权暂扣乙方单证直至乙方按时结清各项应付费用。

2.5乙方所出运之货物,不得夹带易燃易爆物品及国家规定禁止出口之物品。甲方不接受尸体,骨灰和活动物之运输。如果乙方违反本规定,将依法承担由此造成的各项损失。

2.6 订舱内容要求更改,或取消时,乙方须书面通知甲方,并与甲方操作确认,若货物已进港或已离港,甲方有权拒绝更改之要求。

2.7船期更改,体积,重量,件数不符,甲方有责任于货物进港前主动通知乙方,并与乙方书面确认通知,乙方亦得及时与甲方书面确认上述更改内容或要求退关,否则,甲方有权将乙方所委托的货物正常出运。

2.8如遇货物体积,重量双方有争议之情形,乙方付款暂以甲方仓库丈量标准付款,待货物抵达目的港,依目的港返回之确认体积,重量为准,采多退少补的方式确定运费。或者乙方可到甲方仓库复核,如果甲方错误,乙方来回合理车费甲方承担(限xxxxxxxxx元人民币内),为了减少在甲方仓库问题上争议,甲方双方遵守如下规定:

(1)乙方的货物根据甲方提供有进仓编号的进仓通知书进甲方仓库(进仓通知书上乙方有义务填写相应内容),甲方仓库有责任根据托运单,进仓通知书核对进仓库件数,包装情况,麦头等,主动出具仓库收货回执。乙方有义务让相关人员送货到甲方仓库,如果乙方送货是司机,应视司机是全权代表乙方。如果乙方要求当场丈量尺寸,甲方有义务按乙方要求工作。争议比较大的情况如布匹,捆扎,草包,和不规则外包装甲乙双方应在送货时及时丈量,双方就地确认。

(2)乙方送货如是多笔货物混在一起送入甲方仓库,乙方提供进仓通知书,表面实际麦头资料和件数包装资料,规格等要求甲方分货,如果一切分货资料正确,人为错误,后果甲方承担。

2.9 甲方目的港代理,保证合理收费,除正常目的港费用及手续费外不得超收,如有任何超收情形,甲方有责任代乙方索问超收差额。

2.10甲方于每月初将上个月乙方欠费清单传交乙方。乙方需于三个工作日予以确认,如有疑义即应向甲方提出书面更改要求,如无疑义最迟应于收到甲方运费清单后的五个工作日之内付清运费。运价生效日期以开航日期为准。

经甲,乙双方协商,乙方同意按以下第种方式结算费用,并签发提单。

3.1 海洋运费以美元结算。如以人民币结算,汇率暂以:1美元=xxxxxxxxx人民币。

3.2 凡乙方指定第三方付款,发生的拒付,少付,延期等事宜,乙方仍负有支付的义务。

3.3 乙方对于应付给甲方的费用,应在规定的付款期限内以协议的约定方式支付,不能随意扣减或拒付。

3.4如遇乙方未按协议规定准时付费,乙方除承担所欠费用每天万分之五违约金外,甲方有权立即终止协议,并有权在海外暂扣货物及国内暂扣乙方所有单证(包括提单,外汇核销单,退税报关单等),直至乙方结清费用止。扣货,证期间,所造成目的港及装货港之额外经济损失,甲方不予承担任何费用和法律责任,完全和全部由乙方承担。

4.1 甲方或乙方如要提前终止本协议,应提前三十天正式书面并电话确认通知对方财务部,双方应在结清所有费用后本协议才能自动终止。

4.2 协议终止后,协议双方仍应承担原协议内所规定之双方应履行而尚未执行完毕的义务与责任。

本协议可经双方书面确认修改内容,经双方共同签字确认后依签字日期为准立即生效,任何修改补充内容双方未经签字确认前仍按原协议内容执行。

6.1 本协议不适用于个人,只使适用于公司。

6.2 甲方,乙方协议签章依公司公章,法人或公司相关职位人士签字为凭。

6.3 本协议所有规定事宜,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法律管辖。

6.4 协议双方执行协议发生争议时,应先行协商解决,如无效以法定程序照章办理。

7.1 本协议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生效前,乙方应结清所有甲方签约前已发生之费用,本协议方可执行。

7.2 本协议之有效期自签订日期起,以xxxxxxxxx年为限,协议期满之前,甲乙双方如未接获对方正式书面通知,本协议则自动延长一年。

7.3 本协议一式正本二份,双方各执正本一份留存并遵守执行。

7.4 一切附加协议,和本协议同样有效约束双方,否则视为违约,并且违约方承担一切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

8.1甲方原则上不接受危险品,半危险品货物的订舱,如乙方有危险品或半危险品货物要委托出运,须提前和事先书面和电话通知甲方。如若违约,则由乙方承担一切法律及经济责任。

8.2 乙方的参展或紧急货物要求出运时,应事前书面通知甲方,经双方确认航期后再行安排订舱装运,否则甲方不承担延误运输之责任。

8.3货物出运后,乙方要求退运,或更改目的港,或中转港更改运输方式的,须经双方书面确认及有关费用,而乙方尚未於上海预结算费用前,甲方有权暂停执行上述更改要求,期间所产生之额外经济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8.4乙方目的港收货人,经甲方目的港代理通知后,如逾期未提货,目的港产生之额外费用由乙方目的港收货人全部自行承担。如若乙方目的港收货人放弃货物,则由乙方承担目的港所产生的一切费用。

九、本协议于是xxxxxxxxx年xxxxxxxxx月xxxxxxxxx日于xxxxxxxxx签订。

甲方(公章)xxxxxxxxx 乙方(公章)xxxxxxxxx

代表(签字)xxxxxxxxx 代表(签字)xxxxxxxxx

海运运输合同纠纷篇五

甲方因业务发展需要,长期委托乙方派船装运煤炭,经双方协商,根据《合同法》和《水路货物运输规则》的要求,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年煤炭装载数量约_________万吨。

二、甲方每次煤炭运输前,提前五天通知乙方派船准备。乙方船舶抵达指定港口装货,如因甲方资源不足,造成船舶亏吨,亏吨的差额运费应由甲方承担,如发生资源落空或空返,甲方应支付计划全程运价款的30%作为赔偿金。

三、船舶每次留港时间,起运港及到达港的货物装卸均为甲方负责向港口申请安排,并由甲方保证两港的安全泊位。装货港为24小时,卸货港为24小时,两港合为48小时。留港时间指船舶抵港报时起算(包括锚地)至装、卸完毕为止。如超过上述期限,甲方应支付给乙方滞港费,不足12小时按半天计费,超过12小时按一天计费。

四、运价:每次船舶运费按登记载货吨及实际航线计算,每吨按市价计算,每航次另外确认一份运价通知单。

五、运费结算方式:每次运输任务完成后,乙方按实装量在七个工作日之内与甲方结算运输款。

六、甲方应向乙方安排的运输船舶提供符合安全、适装、适卸条件的码头进行作业,以及相关资料。乙方保证安排的运输船舶具备从事货物运输应当具备的各种证书,具保证证书真实、有效、齐全。

七、费用负担:乙方负责支付船舶港务费、引航费、移泊费、停泊费、系解缆费、开、关舱费,船用水电费。甲方负责支付两港的货物港务费、交通建设费、理货费、海事监费、装卸费等其让费用。

八、货物保险由甲方负责,并承担一切保险责任,与乙方无关。

九、煤炭运输合同甲乙方暂定二年,自签订合同日起计。

十、以上合同条款,一方更改后,须经另一方重新盖章后有效。

十一、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并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或经电报、电传、传真确认)。如发生争议,仲裁和判决机构为甲方所辖地海事法庭。

甲方:_________乙方: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海运运输合同纠纷篇六

在不断进步的社会中,关于合同的利益纠纷越来越多,签订合同能促使双方规范地承诺和履行合作。那么正式、规范的合同是什么样的呢?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海运运输合同,欢迎阅读与收藏。

根据合同法和省海上运输管理规定的`要求,_________(简称甲方)向省交通厅海运局(简称乙方),计划托运货物,乙方同意承运,特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互相制约,具体条款经双方协商如下:

乙方调派吨位船舶一艘(船舶吊货设备),应甲方要求由港运至港,按现行包船运输规定办理。

甲方应按乙方指定时间,将货物于天内集中于港,货物集齐后,乙方应在5天内派船装运。

甲方联系到达港同意安排卸货后,经乙方落实并准备接收集货(开集日期由乙方指定)。装船作业时间,自船舶抵港已靠好码头时起于小时内装完货物。

船舶自装货完毕办好手续时起于小时内将货物运到目的港。否则按货规第3条规定承担滞延费用。

乙方在船舶装货完毕启航后,即发报通知甲方做好卸货准备。如需领航时亦通知甲方按时派引航员领航,费用由方负担。

甲方保证乙方船舶抵港锚地,自下锚时起于小时内将货卸完。否则甲方按超过时间向乙方交付滞延金每吨0.075元,在装卸货过程中,因天气影响装卸作业的时间,经甲方与乙方船舶签证,可按实际影响时间扣除。

乙方装船时,甲方应派员监装,指导工人按章操作,装完船封好舱,甲方可派押运员(免费一人)随船押运。乙方保证原装原运,除因船舶安全条件所发生的损失外,对于运送货物的数量和质量均由甲方自行负责。

按省水运货物一级运作率以船舶载重吨位计,货物运费元,空驶费按运输的50%计,全船运费为元,一次计收。

港口装船费用,按省港口收费规则有关费率计收。卸船等费用,由甲方直接与到达港办理。

本合同经双方签间后,甲方应先付给乙方预付运输费用元。乙方在船舶卸完后,以运输费用凭据与甲方一次结算,多退少补。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双方按照交通厅海上运输管理的有关规定充分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提交公证处公证(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鉴证)。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代表人:(签章)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订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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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运运输合同纠纷篇七

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

乙方同意甲方托运________________货物,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 运输方法

乙方调派________吨船舶一艘,船名________,编号________,船舶有________吊装设备,应甲方要求由________港运至________港________号码头,按现行包船运输规定办理。

第二条 货物包装要求

乙方将货物用________材料包装,每包体积________米,重量________吨。(或________型号包装集装箱。)

第三条 货物集中与接收时间

甲方应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月____日内将货物集中于____港____号码头。由乙方联系港口接收集货,货物由甲方看守。

第四条 装船时间

乙方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将船舶抵达港,靠好码头,于____月____日时至____时将货物装完。

第五条 运到期限

乙方应于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时前将货物运达目的港码头。

第六条 启航联系

乙方在船舶装货完毕启航后,即发电报通知甲方做好卸货准备。如需领航时亦通知甲方按时派引航员领航,费用____元由____方负担。

第七条 卸船时间

甲方保证乙方船舶抵达目的港码头,自下锚时起于____小时内将货物卸完。

第八条 运输质量

乙方装船时,甲方派员监装,指导照章操作,保证安全装货,装完船封好舱,甲方派押运员一人押运,乙方保证原装原运。

第九条 运输费用

以船舶载重吨位计货物运费____元,空驶费按运费的50%计____元,全船运费为____元。

第十条 运费结算办法

本合同签订后,甲方应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向乙方预付运输费用____元。乙方在船舶卸完后,甲方应于____年____月____日付清运输费用。

第十一条 甲方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时集中货物,造成乙方船舶不能按时装货、按时起航,每延误一小时应向乙方偿付违约金____元。

2、甲方未能按时卸货,每延迟一小时应向乙方偿付违约金____元。

3、甲方未按时付清运输费用,每逾期一天,应向乙方偿付未付部分运输费用________%的违约金。

4、甲方如不履行合同或擅自变更合同,应偿付乙方____元违约金。

第十二条 乙方违约责任

1、乙方未按期将货物运达目的港码头,每逾期一天,应偿付甲方违约金____元。

2、乙方船舶起航后未电报通知甲方准备卸船时间,所造成损失由乙方负责。

3、乙方违章装、卸造成货物损坏,应赔偿实际损失,并向甲方偿付损失部分价款____%的违约金。

4、乙方不履行合同或擅自变更合同,应偿付甲方____ 元违约金,并退还甲方的预付款。

第十三条 不可抗力

1、在装、卸货物过程中,因气候影响装、卸作业时间,经甲乙双方签证,可按实际时间扣除。

2、因____级以上风暴影响,不能按期履行合同,双方均不负违约责任。

第十四条 本合同执行中如发生争议,先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双方可按下列第( )项解决:(1)申请仲裁机关裁决;(2)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海运运输合同纠纷篇八

五、乙方按《。

委托书。

》中的约定向甲方支付运费及其他费用;乙方持续委托甲方承运的业务,自甲方接受委托之日起,结算时限为每月15日;乙方不能在前列时限内清偿运费的,甲方可以对乙方后续托运的货物行使留置权。

六、甲方有义务帮助协调乙方与有关港口、保险公司等单位之间的配合关系;乙方在从事与甲方有关的业务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甲方与港口等单位约定的操作规程或作业要求。甲乙双方都有义务维护对方的声誉,不得实施任何有损对方信誉的行为。

七、甲乙双方在履行本。

合同。

的具体业务往来中,必须遵守有关规程或行业惯例;凡涉及本合同未尽事项,依照国家颁布施行的《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和《港口货物作业规则》有关规定执行。

八、本合同自订立之日起生效。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甲乙双方此前订立的所有合同、协议全部终止。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纠纷,通过协商处理不能解决时,概由上海海事法院诉讼管辖。

甲方:乙方:

代表:代表:

年月日年月日。

订立合同双方:

____(简称甲方)委托____交通厅海运局(简称乙方)计划外托运____(货物),乙方同意承运。根据《经济合同法》和____海上运输管理规定的要求,经双方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运输方法。

乙方调派__吨位船舶一艘(船舶__吊货设备),应甲方要求由__港运至__港,按现行包船运输规定办理。

第二条货物集中。

甲方应按乙方指定时间,将__货物于__天内集中于__港,货物集齐后,乙方应在五天内派船装运。

第三条装船时间。

甲方联系到达港同意安排卸货后,经乙方落实并准备接收集货(开集日期由乙方指定)。装船作业时间,自船舶抵港已靠好码头时起__小时内装完货物。

第四条运到期限。

船舶自装货完毕办好手续时起于__小时内将货物运到目的港。否则按货规第三条规定承担滞延费用。

第五条启航联系。

乙方在船舶装货完毕启航后,即发报通知甲方做好卸货准备,如需领航时亦通知甲方按时派引航员领航,费用由__方负担。

第六条卸船时间。

甲方保证乙方船舶抵达__港锚地,自下锚时起于__小时内将货卸完。否则甲方按超过时间向乙方交付滞延金每吨时0.075元,在装卸货过程中,因天气影响装卸作业的时间,经甲方与乙方船舶签证,可按实际影响时间扣除。

第七条运输质量。

乙方装船时,甲方应派员监装,指导工人按章操作,装完船封好舱,甲方可派押运员(免费一人)随船押运。乙方保证原装原运,除因船舶安全条件所发生的损失外,对于运送____货物的数量和质量均由甲方自行负责。

第八条运输费用。

按__水运货物一级运价率以船舶载重吨位计货物运费__元,空驶费按运费的50%计(),全船运费为__元,一次计收。

港口装船费用,按__港口收费规则有关费率计收。卸船等费用,由甲方直接与到达港办理。

第九条费用结算。

本合同经双方签章后,甲方应先付给乙方预付运输费用__元。乙方在船舶卸完后,以运输费用凭据与甲方一次结算,多退少补。

第十条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副本一式__份,交__等部门各存一份备案。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双方按照__交通厅海上运输管理的有关规定充分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提交__公证处公证(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鉴证)。

甲方______(盖章)。

代表人:______(签章)。

开户银行:______。

帐号:______。

乙方______(盖章)。

代表人:______(签章)。

开户银行:______。

帐号:______。

__年__月__日订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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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运运输合同纠纷篇九

承运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船运公司

乙方同意甲方托运________货物,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执行。

乙方调派________吨船舶一艘,船名________,编号________,船舶有________吊装设备,应甲方要求由________港运至________港________号码头,按现行包船运输规定办理。

乙方将货物用________材料包装,每包体积________米,重量________吨。(或________型号包装集装箱。)

甲方应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内将货物集中于_________港_________号码头。由乙方联系港口接收集货,货物由甲方看守。

乙方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将船舶抵达港,靠好码头,于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时至_________时将货物装完。

乙方应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_________时前将货物运达目的港码头。

乙方在船舶装货完毕启航后,即发电报通知甲方做好卸货准备。如需领航时亦通知甲方按时派引航员领航,费用_________元由_________方负担。

甲方保证乙方船舶抵达目的港码头,自下锚时起于_________小时内将货物卸完。

乙方装船时,甲方派员监装,指导照章操作,保证安全装货,装完船封好舱,甲方派押运员一人押运,乙方保证原装原运。

以船舶载重吨位计货物运费_________元,空驶费按运费的50%计_________元,全船运费为_________元。

本合同签订后,甲方应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向乙方预付运输费用_________元。乙方在船舶卸完后,甲方应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付清运输费用。

1、甲方未按时集中货物,造成乙方船舶不能按时装货、按时起航,每延误一小时应向乙方偿付违约金_________元。

2、甲方未能按时卸货,每延迟一小时应向乙方偿付违约金_________元。

3、甲方未按时付清运输费用,每逾期一天,应向乙方偿付未付部分运输费用________%的违约金。

4、甲方如不履行合同或擅自变更合同,应偿付乙方_________元违约金。

1、乙方未按期将货物运达目的港码头,每逾期一天,应偿付甲方违约金_________元。

2、乙方船舶起航后未电报通知甲方准备卸船时间,所造成损失由乙方负责。

3、乙方违章装、卸造成货物损坏,应赔偿实际损失,并向甲方偿付损失部分价款_________%的违约金。

4、乙方不履行合同或擅自变更合同,应偿付甲方_________元违约金,并退还甲方的预付款。

1、在装、卸货物过程中,因气候影响装、卸作业时间,经甲乙双方签证,可按实际时间扣除。

2、因_________级以上风暴影响,不能按期履行合同,双方均不负违约责任。

本合同执行中如发生争议,先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双方可按下列第()项解决:

(1)申请仲裁机关裁决;

(2)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乙方: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海运运输合同纠纷篇十

运输。

合同。

的客体是指承运人将一定的货物或旅客到约定的地点的运输行为,以下是本站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交通运输合同纠纷相关案例分析。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案情。

原、被告于20xx年2月23日口头商定:由被告承运海南产之蔬菜(油豆角)3500公斤;终点站为黑龙江省大庆市让湖路车站。商定的当天原告将3500公斤蔬菜交给被告承运,还交了7741元给被告之经办人李某。被告的经办人李某收到该款后出示收款收据,被告也按约定将3500公斤蔬菜(油豆角)运往大庆。20xx年3月8日该批蔬菜到达终点站时,经哈尔滨市齐齐哈尔分局让湖路车站检查发现集装箱后面调温室无门锁,可自由开启,调温室内温度控制箱箱门开启,冷板温度显示表和箱内温度显示表失灵,调温机不工作;3月9日交付时开启箱内见绿水流出,竹筐装豆角96箱,全部腐烂变黑。油豆角当时在大庆市的价格为每公斤10—12元。

20xx年4月21日,原告以冷藏商运公司为被告,向海口市某法院提起诉讼,称:20xx年2月23日,我要求被告用保温冷藏箱发运海南产蔬菜(油豆角)3500公斤。我依照约定向被告交纳310吨冷藏箱租费1500元、车费1800元、冷藏费400元、铁路运输费4041元,共计人民币7741元,而且于当日将所运蔬菜交给被告指定的冷藏仓库。后经铁路部门检验发现所运蔬菜全部腐烂。由于被告的过失,没有尽到谨慎运输之责,致使冷藏箱后面温室内温度控制箱箱门开启,冷板温度显示表和箱内显示表失灵,调温工作机不工作,造成我的经济损失498099.2元(包括运费7741元在内),现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赔偿损失421582元及退回运费7741元,并负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冷藏商运公司辩称:我司与原告系委托代理关系,是原告将货物交给我公司委托铁路部门运输的,原告的货物损失与我公司无关,系铁路运输部门的责任,要求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起诉。

审判。

海口市某法院审理认为:

20xx年2月23日的运输蔬菜合同系原、被告双方在协商一致,意思表示真实的基础上订立的,且被告有“冷藏集装箱及多类集装箱的铁道营运、销售租赁服务”的经营范围,内容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已约定将所运的蔬菜及租箱费、车费、预冷藏费共计7741元交给被告的经办人李某。李某的经营活动应由被告承担民事责任。

被告在承运原告托运的蔬菜的过程中,造成蔬菜腐烂,被告应对承运的蔬菜腐烂承担赔偿责任。

20xx年3月13日,由大庆市物价局价格管理科及大庆市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工商所开具的证明证实,油豆角的市价为每公斤10—12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的市场价格计算”之规定,原告3500公斤油豆角,被告应承担赔偿损失420xx元。

原告诉请要求被告赔偿损失420xx元,应予支持。原告要求退还运费7741元没有法律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判决被告冷藏商运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20xx元人民币。

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评析。

在日常的社会经济活动中,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行为屡见不鲜。本案是一起关于货物运输合同的纠纷。

一、当事人之间的合同法律关系的发生,首先要求在当事人之间成立一个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本案中,被告认为双方只存在一种委托代理关系。“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被告有”冷藏集装箱及多类集装箱的铁道营运、销售租赁服务“的经营范围,原告也在合同订立后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双方形成的是一种运输合同关系。

二、企业法人和其他民事主体一样,在其未履行民事义务时,必须承担相当的民事责任。企业法人的民事责任一般都是在经营过程中产生的,这种经营活动又是通过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进行的,因此,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以法人名义从事的经营活动,企业法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三、运输作业是风险作业,同时在运输过程中损害的发生原因也是极其复杂的,法律在强调对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利益保护的同时,也必须对承运人的利益作适当的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应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承运人要免除赔偿责任的,就应当负举证责任。本案中作为承运方的冷藏商运公司,在承运蔬菜的过程中,没有尽到妥善保管的义务,致使蔬菜腐烂变质,在承运方不能证明有免责事由存在的情况下,应当赔偿托运方的损失。

四、本案中关于货物赔偿额的计算,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其目的在于使托运人或者收货人获得如货物安全及时到达并按合同交付时所获得的预期利益,有利于保护托运人或者收货人的利益。

案情:

原告(反诉被告)诉称并辩称:20xx年4月28日,我方与旅游公司签订了“租车。

协议书。

”,约定我方租11辆汽车给对方。签约后,对方付了17.3万元,余款承诺5月5日前付清。我方同意对方在未付清余款的情况下执行协议。我方准时提供租用车辆。5月14日,我方到对方处索取余款,对方交给我方现金3.7万元及投诉信、医疗费收据,被我方拒绝。后对方以乘车途中因司机急刹车使一女乘客的手骨折及司机煽动客人为由拒付。我方已按合同约定完成全部义务。车辆在运行中乘客擅自走动导致扭伤,后果自负。对方以种种借口拒付是违约行为。请求判令对方支付所欠的租车款4.3万元及违约金1万元。

被告(反诉原告)辩称并反诉称:按双方签订的“租车协议书”约定,对方必须准时提供租用车,确保行车安全,合同约定5月1日晚上12时到达海口,可是由于租用的6号车出故障,致使车队于次日凌晨5时才到达海口。而10号车在高速行驶而前方又无障碍的情况下紧急刹车,导致一名导游右臂骨折,另有7人也有不同程度的碰伤。在三亚市由于1号车驾驶员在索要回扣等无理要求没满足的情况下,煽动游客不按原定计划去购物点购物,并将旅游团带至不在计划之内的景点。致使我方的合作方三门峡神州旅行社拒付尚欠我方的23846元的团费。现我方要求对方双倍返还定金2万元,承担导游的医疗费920元,2262元的门票及23846元。

事实:

海口市振东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旅游公司与汽运公司于20xx年4月28日签订“租车协议书”一份,约定旅游公司向汽运公司租用11辆空调大巴车,每辆2.3万元;汽运公司保证车辆行驶安全。签订协议时,旅游公司先付1万元定金,余款于4月30日上午11时起交清,否则没收定金,取消租车协议;汽运公司于5月1日12时10分在广西北海火车站接站,于晚上12时前到达海口,租车时间至5月5日;汽运公司必须遵守协议,必须配合旅游公司的安排,不得迟到,不得无理取闹,如有违反,双杯返还定金。签约后,旅游公司于4月29日交1万元的定金和8万元租车费。因旅游公司未按时付清全部款项,故致函汽运公司称,因“五一”放假,所余之款于5月5日付清。汽运公司在从北海至海口的行程中,因一辆车发生故障,致使整个团队不能按约定的时间到达海口。另有一辆车在行驶中急刹车,致使一名导游郭某受伤。行程结束后,汽运公司于5月16日要求旅游公司付清余款,旅游公司只付3.7万元,同时交投诉信一份、医疗费单据给汽运公司,汽运公司表示拒绝。5月25日汽运公司再次要求旅游公司付清余款4.3万元未果的情况下,向本院起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旅游公司认为不付余款给汽运公司是因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违约行为,造成三门峡旅行社拒付尚欠该公司团费23846元。

判案:

海口市振东区人民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租车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除协议中的“甲方在旅游购物点的停车费和购物回扣均归乙方所有”违反有关规定无效外,其余内容均合法。签约后,旅游公司致函汽运公司称5月5日付清余款,而汽运公司对此表示同意。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汽运公司未按约定时间抵达海口及造成游客损伤,属违约行为,旅游公司亦没有按约定的时间,即5月5日付清余款,其行为同样违约。因此,旅游公司亦无权要求双倍返还定金。所付之定金应折抵租车款。因汽运公司的违约造成旅游公司的损失大于约定的定金,故其要求汽运公司因违约行为,造成三门峡旅行社拒付团费23846元和医疗费920元,共计24766元的损失的请求,予以支持。旅游公司请求汽运公司赔偿不按要求所去景点而增加支出2262的费用,不予支持。

解说:

1、本案表面看起来是一起汽车租用合同纠纷,其实是一起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本案原告汽运公司与被告签订了一份“租车协议”,约定被告租用原告的汽车按规定的路线运送客人,司机由原告所派,原告必须保证在指定的时间内将被告的乘客运送到指定的地点,因此,双方之间是一种旅客运输合同关系。

2、本案双方签订合同以后,该运输合同是否成立了呢?从我国有关运输合同的法律、法规来看,一般都规定运输合同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即告成立,运输行业一般也认为运输合同经协商一致即告成立,并不要求支付运费或购买客票为条件,因此,从有利于保证运输和行业的正常秩序,保护合同双方的长远利益出发,一般都将运输合同视为诺成性合同。合同当然成立。

3、根据运输合同的有关规定,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运输费用,原告应当按照约定的运输路线将旅客运到约定地点,但未能在约定的时间内到达指定地点。给被告造成了损失;另外原告在运输途中发生紧急刹车导致旅客受伤事件,未能为旅客提供安全保障的义务,违反了旅客运输合同的有关规定,应承担违约责任。而本案被告在原告已经履行完毕运输旅客的义务后拖欠部分运输费用也是没有道理的,其行为同样违约。法院正确认定和划分了原告和被告各自的责任,做出了合情合理的判决。

今天上午9时20分,本市首例机动车车主向行人赔偿后,向保险公司理赔遭拒案宣判。朝阳法院判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营业部赔偿车主周某4万元。

法院认定,周某所投保的车辆发生的交通事故属于保险事故,在其投保的第三者险的承保范围之内。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保险公司对保险事故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

宣判后,保险公司的应诉代表当即表示要上诉,并称人保不应成为法规冲突中的牺牲品。

今年8月6日,王某驾驶起重车在朝阳区姚家园路平房附近将骑车人廖某撞碾而亡。朝阳交通队出具责任认定书,称事故发生前双方进入路口时的信号灯状态无法查证,故车祸原因无法查清。

按照新“交法”的规定,机动车与行人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负全责。在交通民警的主持下,车主刘某与死者家属达成损害赔偿调解书,刘某赔偿对方10万元。但此后刘某找到中国人保北京分公司要求理赔4万元保险金时,却被保险公司以“投保人没有事故责任”为由拒绝。

在此案开庭审理后的第二天,北京市人大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该办法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赔偿。该办法将于20xx年1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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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运运输合同纠纷篇十一

2004年3月,河南某高校与深圳某监理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投资监理合同》,约定某监理公司作为新校区项目的投资监理,服务范围定义为“业主的投资顾问”。签约后,某监理公司派出投资监理团队开展投资监理工作。该高校先后支付了大部分监理费,尚有余款未付。期间,新校区建设工程多次因故停工,双方亦因此发生纠纷。

2009年12月,该高校向郑州开发区法院起诉,称被告某监理公司未履行投资监理合同义务,未对工程进行有效的质量监理、监控,导致出现转包,使得工期延误、工程质量严重不合格;没有对施工合同进行有效审查,造成合同与招投标文件的实质性条款产生变更;被告承诺的监理人员与实际派驻人员不一致。原告称,被告的违约行为给其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请求判决解除双方投资监理合同,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279.88万元、判令被告交付全部监理文件及材料。

海运运输合同纠纷篇十二

原、被告于20xx年2月23日口头商定:由被告承运海南产之蔬菜(油豆角)3500公斤;终点站为黑龙江省大庆市让湖路车站。商定的当天原告将3500公斤蔬菜交给被告承运,还交了7741元给被告之经办人李某。被告的经办人李某收到该款后出示收款收据,被告也按约定将3500公斤蔬菜(油豆角)运往大庆。20xx年3月8日该批蔬菜到达终点站时,经哈尔滨市齐齐哈尔分局让湖路车站检查发现集装箱后面调温室无门锁,可自由开启,调温室内温度控制箱箱门开启,冷板温度显示表和箱内温度显示表失灵,调温机不工作;3月9日交付时开启箱内见绿水流出,竹筐装豆角96箱,全部腐烂变黑。油豆角当时在大庆市的价格为每公斤10—12元。

20xx年4月21日,原告以冷藏商运公司为被告,向海口市某法院提起诉讼,称:20xx年2月23日,我要求被告用保温冷藏箱发运海南产蔬菜(油豆角)3500公斤。我依照约定向被告交纳310吨冷藏箱租费1500元、车费1800元、冷藏费400元、铁路运输费4041元,共计人民币7741元,而且于当日将所运蔬菜交给被告指定的冷藏仓库。后经铁路部门检验发现所运蔬菜全部腐烂。由于被告的过失,没有尽到谨慎运输之责,致使冷藏箱后面温室内温度控制箱箱门开启,冷板温度显示表和箱内显示表失灵,调温工作机不工作,造成我的经济损失498099.2元(包括运费7741元在内),现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赔偿损失421582元及退回运费7741元,并负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冷藏商运公司辩称:我司与原告系委托代理关系,是原告将货物交给我公司委托铁路部门运输的,原告的货物损失与我公司无关,系铁路运输部门的责任,要求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起诉。

审判。

海口市某法院审理认为:

20xx年2月23日的运输蔬菜合同系原、被告双方在协商一致,意思表示真实的基础上订立的,且被告有“冷藏集装箱及多类集装箱的铁道营运、销售租赁服务”的经营范围,内容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已约定将所运的蔬菜及租箱费、车费、预冷藏费共计7741元交给被告的经办人李某。李某的经营活动应由被告承担民事责任。

被告在承运原告托运的蔬菜的过程中,造成蔬菜腐烂,被告应对承运的蔬菜腐烂承担赔偿责任。

20xx年3月13日,由大庆市物价局价格管理科及大庆市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工商所开具的证明证实,油豆角的市价为每公斤10—12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的市场价格计算”之规定,原告3500公斤油豆角,被告应承担赔偿损失420xx元。

原告诉请要求被告赔偿损失420xx元,应予支持。原告要求退还运费7741元没有法律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判决被告冷藏商运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20xx元人民币。

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评析。

在日常的社会经济活动中,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行为屡见不鲜。本案是一起关于货物运输合同的纠纷。

一、当事人之间的合同法律关系的发生,首先要求在当事人之间成立一个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本案中,被告认为双方只存在一种委托代理关系。“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被告有”冷藏集装箱及多类集装箱的铁道营运、销售租赁服务“的经营范围,原告也在合同订立后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双方形成的是一种运输合同关系。

二、企业法人和其他民事主体一样,在其未履行民事义务时,必须承担相当的民事责任。企业法人的民事责任一般都是在经营过程中产生的,这种经营活动又是通过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进行的,因此,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以法人名义从事的经营活动,企业法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三、运输作业是风险作业,同时在运输过程中损害的发生原因也是极其复杂的,法律在强调对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利益保护的同时,也必须对承运人的利益作适当的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应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承运人要免除赔偿责任的,就应当负举证责任。本案中作为承运方的冷藏商运公司,在承运蔬菜的过程中,没有尽到妥善保管的义务,致使蔬菜腐烂变质,在承运方不能证明有免责事由存在的情况下,应当赔偿托运方的损失。

四、本案中关于货物赔偿额的计算,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其目的在于使托运人或者收货人获得如货物安全及时到达并按合同交付时所获得的预期利益,有利于保护托运人或者收货人的利益。

海运运输合同纠纷篇十三

根据经济合同法和省海上运输管理规定的要求,×××(简称甲方)向省交通厅海运局(简称乙方),计划托运 货物,乙方同意承运,特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互相制约,具体条款经双方协商如下:

一、运输方法

乙方调派 吨位船舶一艘(船舶吊货设备),应甲方要求由 港运至 港,按现行包船运输规定办理。

二、货物集中

甲方应按乙方指定时间,将 货物于 天内集中于 港,货物集齐后,乙方应在5天内派船装运。

三、装船时间

甲方联系到达港同意安排卸货后,经乙方落实并准备接收集货(开集日期由乙方指定)。装船作业时间,自船舶抵港已靠好码头时起于 小时内装完货物。

四、运到期限

船舶自装货完毕办好手续时起于 小时内将货物运到目的港。否则按货规第3条规定承担滞延费用。

五、启航联系

乙方在船舶装货完毕启航后,即发报通知甲方做好卸货准备。如需领航时亦通知甲方按时派引航员领航,费用由 方负担。

六、卸船时间

甲方保证乙方船舶抵 港锚地,自下锚时起于 小时内将货卸完。否则甲方按超过时间向乙方交付滞延金每吨0.075元,在装卸货过程中,因天气影响装卸作业的时间,经甲方与乙方船舶签证,可按实际影响时间扣除。

七、运输质量

乙方装船时,甲方应派员监装,指导工人按章操作,装完船封好舱,甲方可派押运员(免费一人)随船押运。乙方保证原装原运,除因船舶安全条件所发生的损失外,对于运送 货物的数量和质量均由甲方自行负责。

八、运输费用

按省水运货物一级运作率以船舶载重吨位计,货物运费 元,空驶费按运输的50%计 ,全船运费为 元,一次计收。

港口装船费用,按省港口收费规则有关费率计收。卸船等费用,由甲方直接与到达港办理。

九、费用结算

本合同经双方签间后,甲方应先付给乙方预付运输费用 元。乙方在船舶卸完后,以运输费用凭据与甲方一次结算,多退少补。

第十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副本一式 份,交 等部门各存一份备案。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双方按照 交通厅海上运输管理的有关规定充分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提交 公证处公证(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鉴证)。

甲 方: (盖章) 乙 方: (盖章)

代 表 人: (签章)

开户银行:

帐 号:

年 月 日订立

海运运输合同纠纷篇十四

住所地:___________。

诉讼请求:

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货物损失3700元;。

2、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

______年____月_____日,原、被告签订了货物运输合同,由被告为原告运输配件货物从______市到______市并负责代收货款3700元。在运输途中由于被告的过错,致使原告托运的货物丢失并造成原告3700元货款的损失。其后,被告未依法进行赔偿,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未果。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_______市______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海运运输合同纠纷篇十五

原、被告于2000年2月23日口头商定:由被告承运海南产之蔬菜(油豆角)3500公斤;终点站为黑龙江省大庆市让湖路车站。商定的当天原告将3500公斤蔬菜交给被告承运,还交了7741元给被告之经办人李某。被告的经办人李某收到该款后出示收款收据,被告也按约定将3500公斤蔬菜(油豆角)运往大庆。2000年3月8日该批蔬菜到达终点站时,经哈尔滨市齐齐哈尔分局让湖路车站检查发现集装箱后面调温室无门锁,可自由开启,调温室内温度控制箱箱门开启,冷板温度显示表和箱内温度显示表失灵,调温机不工作;3月9日交付时开启箱内见绿水流出,竹筐装豆角96箱,全部腐烂变黑。油豆角当时在大庆市的价格为每公斤10—12元。

2000年4月21日,原告以冷藏商运公司为被告,向海口市某法院提起诉讼,称:2000年2月23日,我要求被告用保温冷藏箱发运海南产蔬菜(油豆角)3500公斤。我依照约定向被告交纳310吨冷藏箱租费1500元、车费1800元、冷藏费400元、铁路运输费4041元,共计人民币7741元,而且于当日将所运蔬菜交给被告指定的冷藏仓库。后经铁路部门检验发现所运蔬菜全部腐烂。由于被告的过失,没有尽到谨慎运输之责,致使冷藏箱后面温室内温度控制箱箱门开启,冷板温度显示表和箱内显示表失灵,调温工作机不工作,造成我的经济损失498099.2元(包括运费7741元在内),现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赔偿损失421582元及退回运费7741元,并负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冷藏商运公司辩称:我司与原告系委托代理关系,是原告将货物交给我公司委托铁路部门运输的,原告的货物损失与我公司无关,系铁路运输部门的责任,要求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起诉。

审判

海口市某法院审理认为:

2000年2月23日的运输蔬菜合同系原、被告双方在协商一致,意思表示真实的基础上订立的,且被告有“冷藏集装箱及多类集装箱的铁道营运、销售租赁服务”的经营范围,内容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已约定将所运的蔬菜及租箱费、车费、预冷藏费共计7741元交给被告的经办人李某。李某的经营活动应由被告承担民事责任。

被告在承运原告托运的蔬菜的过程中,造成蔬菜腐烂,被告应对承运的蔬菜腐烂承担赔偿责任。

2000年3月13日,由大庆市物价局价格管理科及大庆市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工商所开具的证明证实,油豆角的市价为每公斤10—12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的市场价格计算”之规定,原告3500公斤油豆角,被告应承担赔偿损失42000元。

原告诉请要求被告赔偿损失42000元,应予支持。原告要求退还运费7741元没有法律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判决被告冷藏商运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2000元人民币。

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评析

在日常的社会经济活动中,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行为屡见不鲜。本案是一起关于货物运输合同的纠纷。

一、当事人之间的合同法律关系的发生,首先要求在当事人之间成立一个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本案中,被告认为双方只存在一种委托代理关系。“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被告有”冷藏集装箱及多类集装箱的铁道营运、销售租赁服务“的经营范围,原告也在合同订立后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双方形成的是一种运输合同关系。

二、企业法人和其他民事主体一样,在其未履行民事义务时,必须承担相当的民事责任。企业法人的民事责任一般都是在经营过程中产生的,这种经营活动又是通过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进行的,因此,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以法人名义从事的经营活动,企业法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三、运输作业是风险作业,同时在运输过程中损害的发生原因也是极其复杂的,法律在强调对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利益保护的同时,也必须对承运人的利益作适当的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应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承运人要免除赔偿责任的,就应当负举证责任。本案中作为承运方的冷藏商运公司,在承运蔬菜的过程中,没有尽到妥善保管的义务,致使蔬菜腐烂变质,在承运方不能证明有免责事由存在的情况下,应当赔偿托运方的损失。

四、本案中关于货物赔偿额的.计算,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其目的在于使托运人或者收货人获得如货物安全及时到达并按合同交付时所获得的预期利益,有利于保护托运人或者收货人的利益。

交通运输合同纠纷案例: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案情:

原告(反诉被告)诉称并辩称:2000年4月28日,我方与旅游公司签订了“租车协议书”,约定我方租11辆汽车给对方。签约后,对方付了17.3万元,余款承诺5月5日前付清。我方同意对方在未付清余款的情况下执行协议。我方准时提供租用车辆。5月14日,我方到对方处索取余款,对方交给我方现金3.7万元及投诉信、医疗费收据,被我方拒绝。后对方以乘车途中因司机急刹车使一女乘客的手骨折及司机煽动客人为由拒付。我方已按合同约定完成全部义务。车辆在运行中乘客擅自走动导致扭伤,后果自负。对方以种种借口拒付是违约行为。请求判令对方支付所欠的租车款4.3万元及违约金1万元。

被告(反诉原告)辩称并反诉称:按双方签订的“租车协议书”约定,对方必须准时提供租用车,确保行车安全,合同约定5月1日晚上12时到达海口,可是由于租用的6号车出故障,致使车队于次日凌晨5时才到达海口。而10号车在高速行驶而前方又无障碍的情况下紧急刹车,导致一名导游右臂骨折,另有7人也有不同程度的碰伤。在三亚市由于1号车驾驶员在索要回扣等无理要求没满足的情况下,煽动游客不按原定计划去购物点购物,并将旅游团带至不在计划之内的景点。致使我方的合作方三门峡神州旅行社拒付尚欠我方的23846元的团费。现我方要求对方双倍返还定金2万元,承担导游的医疗费920元,2262元的门票及23846元。

事实:

海口市振东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旅游公司与汽运公司于2000年4月28日签订“租车协议书”一份,约定旅游公司向汽运公司租用11辆空调大巴车,每辆2.3万元;汽运公司保证车辆行驶安全。签订协议时,旅游公司先付1万元定金,余款于4月30日上午11时起交清,否则没收定金,取消租车协议;汽运公司于5月1日12时10分在广西北海火车站接站,于晚上12时前到达海口,租车时间至5月5日;汽运公司必须遵守协议,必须配合旅游公司的安排,不得迟到,不得无理取闹,如有违反,双杯返还定金。签约后,旅游公司于4月29日交1万元的定金和8万元租车费。因旅游公司未按时付清全部款项,故致函汽运公司称,因“五一”放假,所余之款于5月5日付清。汽运公司在从北海至海口的行程中,因一辆车发生故障,致使整个团队不能按约定的时间到达海口。另有一辆车在行驶中急刹车,致使一名导游郭某受伤。行程结束后,汽运公司于5月16日要求旅游公司付清余款,旅游公司只付3.7万元,同时交投诉信一份、医疗费单据给汽运公司,汽运公司表示拒绝。5月25日汽运公司再次要求旅游公司付清余款4.3万元未果的情况下,向本院起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旅游公司认为不付余款给汽运公司是因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违约行为,造成三门峡旅行社拒付尚欠该公司团费23846元。

判案:

海口市振东区人民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租车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除协议中的“甲方在旅游购物点的停车费和购物回扣均归乙方所有”违反有关规定无效外,其余内容均合法。签约后,旅游公司致函汽运公司称5月5日付清余款,而汽运公司对此表示同意。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汽运公司未按约定时间抵达海口及造成游客损伤,属违约行为,旅游公司亦没有按约定的时间,即5月5日付清余款,其行为同样违约。因此,旅游公司亦无权要求双倍返还定金。所付之定金应折抵租车款。因汽运公司的违约造成旅游公司的损失大于约定的定金,故其要求汽运公司因违约行为,造成三门峡旅行社拒付团费23846元和医疗费920元,共计24766元的损失的请求,予以支持。旅游公司请求汽运公司赔偿不按要求所去景点而增加支出2262的费用,不予支持。

解说:

1、本案表面看起来是一起汽车租用合同纠纷,其实是一起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本案原告汽运公司与被告签订了一份“租车协议”,约定被告租用原告的汽车按规定的路线运送客人,司机由原告所派,原告必须保证在指定的时间内将被告的乘客运送到指定的地点,因此,双方之间是一种旅客运输合同关系。

2、本案双方签订合同以后,该运输合同是否成立了呢?从我国有关运输合同的法律、法规来看,一般都规定运输合同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即告成立,运输行业一般也认为运输合同经协商一致即告成立,并不要求支付运费或购买客票为条件,因此,从有利于保证运输和行业的正常秩序,保护合同双方的长远利益出发,一般都将运输合同视为诺成性合同。合同当然成立。

3、根据运输合同的有关规定,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运输费用,原告应当按照约定的运输路线将旅客运到约定地点,但未能在约定的时间内到达指定地点。给被告造成了损失;另外原告在运输途中发生紧急刹车导致旅客受伤事件,未能为旅客提供安全保障的义务,违反了旅客运输合同的有关规定,应承担违约责任。而本案被告在原告已经履行完毕运输旅客的义务后拖欠部分运输费用也是没有道理的,其行为同样违约。法院正确认定和划分了原告和被告各自的责任,做出了合情合理的判决。

交通运输合同纠纷案例:北京首例索赔第三者险案今宣判人保败诉

今天上午9时20分,本市首例机动车车主向行人赔偿后,向保险公司理赔遭拒案宣判。朝阳法院判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营业部赔偿车主周某4万元。

法院认定,周某所投保的车辆发生的交通事故属于保险事故,在其投保的第三者险的承保范围之内。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保险公司对保险事故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

宣判后,保险公司的应诉代表当即表示要上诉,并称人保不应成为法规冲突中的牺牲品。

今年8月6日,王某驾驶起重车在朝阳区姚家园路平房附近将骑车人廖某撞碾而亡。朝阳交通队出具责任认定书,称事故发生前双方进入路口时的信号灯状态无法查证,故车祸原因无法查清。

按照新“交法”的规定,机动车与行人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负全责。在交通民警的主持下,车主刘某与死者家属达成损害赔偿调解书,刘某赔偿对方10万元。但此后刘某找到中国人*北京分公司要求理赔4万元保险金时,却被保险公司以“投保人没有事故责任”为由拒绝。

在此案开庭审理后的第二天,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该办法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赔偿。该办法将于20**年1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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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运运输合同纠纷篇十六

被告:傅xx,男。

诉讼请求:

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xx年5月份、20xx年9月份原告应被告(外号:“黑欢”)的要求,驾驶自有吊车到被告经营的'沙场搬运沙机及其他生产设备,并就设备搬运费用进行了约定。现被告共结欠原告设备搬运费用12000元,有被告本人以“黑欢”的名义签字及被告经营的沙场的相关管理人陈兴化签字的确认单据为证。上述费用被告拒不支付给原告。

有鉴于此,原告特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19条的规定具状诉至贵院,请求依法判如所请!

此致

xx人民法院。

具状人:xx。

20xx年xx月xx日。

海运运输合同纠纷篇十七

委托人与承运人签订货物运输合同,应当按照合同法及相关规定办理。但是由于各种原因会产生纠纷,那么,通常情况下,货物运输合同纠纷处理方式有哪些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带来的货物运输合同纠纷如何处理,欢迎大家参考。

货物运输中产生纠纷其中不仅牵涉货物运输法,还往往涉及代理法、合同法等诸多法律。

解决物流运输合同纠纷一般有四种途径,即当事人协商解决、调解、仲裁和诉讼。

1、协商。

运输合同纠纷出现后,大多数情况下,合同当事人双方会考虑到多年良好的合作关系和商业因素,互相退一步,争取友好协商调解,在此基础上达成和解协议,解决纠纷。这是最佳的方式。

2、调解。

但也会有一部分纠纷经过双方较长时间协商还是无法解决的,可以要求有关机构调解,如果一方或双方是国有企业的,可以要求上级机关进行调解。上级机关应在平等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而不能进行行政干预。当事人还可以要求合同管理机关、仲裁机构、法庭等进行调解。

3、仲裁。

合同当事人协商不成,不愿调解的,可根据合同中规定的仲裁条款或双方在纠纷发生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仲裁是一种重要的纠纷解决手段。

4、诉讼。

如果合同中没有订立仲裁条款,事后也没有达成仲裁协议,则通过法院进行诉讼是解决纠纷最终的途径。运输合同纠纷可以按照我国的诉讼程序,由一方或双方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然后由法院根据适用法律和事实进行审理,最后作出判决。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经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运输方式。

甲方调__________吨位船舶一艘,按照乙方的要求由__________港运至__________港,按现行包船运输规定办理。

第二条装船时间。

乙方于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将货物集中于出发港,由甲方负责装船(也可以由乙方装船,甲方指导)。自船舶抵港已靠好码头时起____日内装完货物。

第三条运到期限。

船舶自装船之______日起日运至到达港。逾期运到,甲方须向乙方支付______违约金。

第四条卸船时间。

船舶到达后,乙方负责卸船。乙方应在______时内卸完货物。因乙方责任迟延卸货的,每迟______支付______违约金。

第五条运输质量。

甲方应当保证货物运输的安全。货物在运输途中发生损坏、灭失的,由甲方按实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条运输费用。

双方约定,乙方按每吨______元向甲方支付运输费用______元。港口装卸费用按规定办理。

第七条费用结算。

本合同签订后3日内,乙方预付运输费用______元。在卸货后,双方据实计算,多退少补。

第八条法律适用。

本合同发生纠纷,双方同意由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处理。

第九条附则。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承运人:____________托运人: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订立的旨在明确海上货物运输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本格式为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参考文本。在具体办理货物承运手续时,各种运输单证也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1)承运人、托运人的名称、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2)货物名称、数量、重量、包装等基本情况;(3)装船港、到达港、中转港名称;(4)运费及其支付方式;(5)违约责任。

签订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应当按照海商法的规定,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涉外海上货物运输,往往涉及第三国的法律规定,在合同中应明确法律适用及纠纷处理方式等问题。另外,运输单证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承运人应当按照单证记载的要求,认真填写,避免因填写不清而导致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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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运运输合同纠纷篇十八

原告李向丽,女,生于1987年。

委托代理人韩旭升,禹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许昌万里运输(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田广旭,该公司法律事务部职工。

委托代理人刘玉民,河南世纪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向丽诉被告许昌万里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里公司)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6月9日起诉,同日本院决定受理。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向丽及其委托代理人韩旭升,被告委托代理人田广旭、刘玉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6月13日,原告乘坐被告的禹州发往许昌由李xx驾驶的豫kb5769号中型普通客车,行驶途中与岳xx驾驶的豫k60379号货车相撞,造成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经禹州市交警大队禹公交认字[2008]第0276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xx、岳xx分别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原告无责任。原告在站内购票,乘坐被告的客车,被告应保证将原告安全送达目的地,在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原告受伤,被告应当依客运合同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的全部损失180000元。

被告辩称,被告万里公司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不应承担本案的赔偿责任。本案应当适用《合同法》、《道路运输条例》、《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之规定计算赔偿数额,最大赔偿限额应为150000元。

原告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1、原告的身份证、家庭户口薄,证明原告的身份,以及被抚养人的情况。2、交通事故认定书1份,证明事故的发生原告无责任。3、诊断证明、出院证明、病例、陪护证明,证明原告的伤情治疗情况及陪护情况。4、鉴定书1份,证明原告伤残为9级伤残。5、劳动合同书1份、工资表1份、办学证明,证明原告的经济状况。6、医疗费、交通费、鉴定费票据。7、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书1份,证明被告适格。8、行车证、运输证、保险卡、企业登记情况、企业注销情况。

被告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1、融资租赁合同书1份,证明该车为分期付款。2、禹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出据的证明一份,证明该公司为原告垫付医疗费情况。

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2、3无异议,对原告提供的证据4有异议认为属单方鉴定。对原告提供的证据5有异议,认为该证据合同书存在虚假。工资卡不符合法定形式。对原告提供的证据6有异议,认为交通票据有虚假。对原告提供的证据7有异议,认为法院判决不能作为本案判决依据。

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1有异议,认为该合同是融资租赁合同,不是分期付款合同。

本院认为: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2、3无异议,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采用。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4、5、6、7提出异议,但未提供推翻此证据的依据,理由不能成立。经本院审查,上述证据真实、合法、与本案有关联性,可以作为有效证据。被告提供的合同为融资租赁合同。

综上,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8月11日,张xx与许昌运输经贸有限公司禹州分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租赁豫kb5769号普通客车,豫kb5769号客车的行车证、运输证、保险证车主均为许昌运输经贸有限公司,营运线路为许昌—禹州,营运单位是许昌运输经贸有限公司。许昌运输经贸公司与许昌万里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合并,并于201月24日办理了注销登记手续。2008年6月13日7时许,司机李xx驾驶豫kb5769号客车,与岳xx驾驶豫k60379号中型普通货车,在省道豫103线72km+150km处相撞,造成豫kb5769号客车乘车人李xx、谢xx、王xx、牛xx、魏xx、楚xx、刘xx、李xx、银xx受伤。另九人死亡的交通事故。禹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禹公交认字(2008)第0276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xx,岳xx均有违法行为,对事故发生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基本相当,李xx,岳xx分别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原告李向丽无责任。李向丽住院治疗116天,为治疗花去医疗费53663.17元。被告万里公司等单位为原告垫付医疗费54300元,支付交通费2137元。年6月11日经许昌钧州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李向丽因车祸左上肢丧失功能25%以上,伤残程度评定为9级伤残,支付鉴定费600元。另查明,李向丽在禹州市泡泡语言中心上班,月工资1616元,其父亲李xx,生于1951年8月7日,母亲靳xx生于1952年5月1日。李向丽兄妹二人。河南省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为13231(每天36元)。

本院认为:豫kb5769号客车的营运单位许昌运输经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万里公司合并,应由被告万里公司承担责任。原告李向丽乘坐豫kb5769客车,与被告万里公司形成公路旅客运输合同关系,承运人被告万里公司有义务将乘客李向丽安全送达目的地。在运输途中,豫kb5769号客车与豫k60379号货车相撞,致李向丽受伤,李向丽无责任,承运人被告万里公司应依照合同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案原告的损失包括:医疗费54237.67元、误工费计算至定残之日19392元(1616×12月)、护理费8352元(116×27d00uybx08"%、交通费2137元、伤残赔偿金52924元(13231×20×20%)、鉴定费6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160元、营养费116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35348元(8837×2×1/2×20×20%)、二次手术费10000元,共计185310.67元,扣除被告万里公司等单位垫付治疗费54300元,下余131010.67元,应由被告万里公司赔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三百零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许昌万里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李向丽各项损失131010.67元。

二、驳回原告李向丽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2914元,由被告许昌万里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蒋卫华。

审判员:孟得坡。

人民陪审员:邵华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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