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贸合同的签订需要注意的问题(热门17篇)

其他范文 时间:2023-11-13 21:20:58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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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具有明确约定条款和标准化的特点,可避免交易中的风险和纠纷。合同的撰写应具备简洁明了、语言准确、无歧义等特点,以免引发误解。下面是一些常见合同类型的范例,供大家参考阅读。

外贸合同的签订需要注意的问题篇一

外贸合同是指为了约束买卖双方履行各自义务而签订的合同,外贸合同包括了对物品的名称,属性,材料,相关认证等,反正是与产品有关的都是外贸合同中需要涉及的内容。

外贸合同是指在贸易过程中为了约束买卖双方履行各自义务而签订的一种合同,其中外贸合同包括了对物品的名称,属性,材料,大小,相关认证等,反正是与产品有关的都是外贸合同中需要涉及的内容。而外贸双方在贸易过程中所发生的争议,主要是在外贸合同中的品质条款规定不太明确所致。

因此,作为外贸人员需要有效避免因条款不当而引起的纠纷。虽然对于ebay跨国贸易平台上的卖家而言更无需注重外贸合同的内容。但作为一般的外贸企业,品质条款是外贸合同的基础,因此,在外贸合同中,必须明确约定商品的品质、地点等以及在签订外贸合同中需要注意的事项。

外贸合同中注意的事项

1、外贸合同文本的起草

当谈判双方就交易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后,就进入合同签约阶段。一般来讲,文本由谁起草,谁就掌握主动。起草一方的主动性在于可以根据双方协商的内容,认真考虑写入合同中的每一条款。而对方则毫无思想准备,有些时候,即使认真审议了合同中的各项条款,但由于文化上的差异,对词意的理解也会不同,难以发现于己不利之处。所以,我方在谈判中,应重视合同文本的起草,尽量争取起草合同文本,如果做不到这一点,也要与对方共同起草合同文本。

2、明确外贸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签约资格

合同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件。因此,要求签订合同的双方都必须具有签约资格。在签约时,要调查对方的信资情况。一般来讲,重要的谈判、签约人应是董事长或总经理。如了解对方提交的法人开具的正式书面授权证明,常见的有授权书、委托书等。了解对方的合法身分和权限范围,以保证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3、外贸合同要明确规定双方应承担的义务、违约的责任

许多合同只规定双方交易的主要条款,却忽略了双方各自应尽的责任和义务,特别是违约应承担的责任。这样,无形中等于为双方解除了应负的责任,架空了合同或削减了合同的约束力,还有一种情况是,有些合同条款写得十分含糊笼统,即使是规定了双方各自的责任、义务,但如果合同条款不明确,也无法追究违约者的责任。合同文字如果含糊不清,模棱两两,在执行过程中,往往争议纷纷,扯皮不断,甚至遗祸无穷。

4、外贸合同中的条款具体详细、协调一致

合同条款太笼统也不利于合同的履行。合同条款作为外贸合同中较重要的一部分,需要外贸人员熟悉外贸合同的内容以及在签订外贸合同中需要注意的`一些细节问题。了解外贸合同的相关内容也能够减少贸易过程中不必要的纠纷。

一、交易各方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明确、具体

我们在涉外合同签订之前,一般都有外方相关人员的前期的接触与谈判,通常会得到对方的初步信息,但需要注意及时是一个谈判团队,各个成员所隶属或代表的公司很能不同(同属于同一个母公司),各种原因不尽相同。联系方式非常重要,最好能够将对方的座机电话、移动电话、邮箱地址等一一列明,便于日后定期联系。同时,也保持对上述信息的更新与整理。

二、交易对方主体基本资信的调查了解

公司业务人员一般不是很关注交易对方的主体资格、资本资信情况的了解。就本人了解,许多公司,包括境外的大公司,都基于其内容运营成本节约考虑,通过境外关联交易进行采购、销售、对外合同等相关事项之操作。 不同的交易主体,它的定位及风险承担能力都存在很大的区别。应了解签约的主体的基本情况,如包括注册地、资产、实际管理机构等信息,从而能够对相关问题有一个初步的了解与分析。

三、合同标的物的描述及规范

品名规格应表述完整规范。特别是购货合同的品质,务必订得详细准确。有质量标准的,要订明所遵循的是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还是企业标准。凭样成交的要封存样品,妥善保管,作为验收的最终依据。

四、交货时间

交货时间应明确具体。购货合同交货期较外销合同要有适当的提前,如果分批交货,购货合同必须订明每次交货的具体数量、时间。外销合同可以仅规定共分几批交货及最后一批的交货期限,以免客户开证时提出诸多要求,增加执行难度。

五、产品不合格的索赔时效

索赔时效要根据不同的商品特性,参照有关行业规定与惯例,明确买方对货物质量、数量提出异议的时限。在合同中如规定由中国商检局检验,最好订明“需方提供检验报告且需方对质量提出异议的期限为收到货物后xx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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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合同的签订需要注意的问题篇二

合同编号:

供方:

需方:

签订地点:郑州。

按照郑州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有关规定,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就2011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商品配送事宜签订如下协议:

一、商品类别、数量、单价、金额(详细品种见附表)。

商品类别。

数量(箱)。

单价。

金额(元)。

交货时间。

鞭炮。

烟花。

合同总金额(人民币):

二、双方严格按照河南省和郑州市及各区有关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政策、规定执行。

三、需方有义务向消费者宣传安全燃放方法,告知消费者严格按照产品包装箱上的说明及警示要求正确燃放。

五、运输方式及费用负担:供方将需方订购的配送到需方指定地点,配送运输费用由供方负担。

六、交货地点及验收:需方在郑州市内的烟花爆竹销售网点。

七、包装标准、包装物供应与回收:纸箱包装,包装回收。

八、结算方式及期限:现金结算,概不赊欠。

九、违约责任及解决方式:双方严格履行合同,若发生纠纷,双方友好协商解决;若一方不满意可申请仲裁或起诉。

十、其他约定事项:本销售季节过后,未销完的包装完整的整箱商品,可凭进货单据到供方指定地点办理商品代存手续。

十一、需方不得购进非法产品和假冒伪劣商品;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需方承担全部责任。

十二、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供方:

地址:

负责人:

电话:

需方:

地址:

负责人:

电话:

签订时间:20xx年月日。

供货单位(章):购货单位(章):签订地点:签订时间:

订货清单。

产品代码。

(同流向登记的产品代码)产品名称产品类别产品。

级别规格/型号计量。

单位箱含药量。

(千克)订货。

数量单价。

(元)金额。

(元)。

合计人民币(大写):

一、本合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规定执行。买卖双方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经营,保障安全。

二、产品质量标准及要求:

三、禁(限)用药物要求:

四、产品包装标准及要求:

五、提(交)货时间和地点:

六、运输方式及费用负担:

七、验收标准与方法:

八、提出异议期限:

九、结算方式及期限:

十、产品安全与质量责任:

十一、运输安全责任:

十二、违约责任:

2.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四、其他约定事项(可另附页):

购货单位(章)。

单位名称许可证编号。

单位地址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签字)联系电话委托代理人。

(签字)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电子邮箱。

开户银行账户。

供货单位(章)。

单位名称许可证编号。

单位地址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签字)联系电话委托代理人。

(签字)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电子邮箱。

开户银行账户。

有效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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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合同的签订需要注意的问题篇三

签订集体合同对于职工的保护性是很大的,最重要的地方在于集体合同把职工放到了一个和用人单位平等协商的位置上,从而排除了劳动合同签订中与用人单位对应的只是劳动者个人的弱势地位,集体合同签订的原则平等协商、兼顾双方合法权益就体现了这一点。

双方协商代表人数要对等。

集体协商代表是指按照法定程序产生并有权代表本方利益进行集体协商的人员。集体协商双方的代表人数对等,一般为三至十人,并各自确定一名首席代表。

选择协商代表体现民主。

职工一方的协商代表由本单位工会征求职工意见后选派。未建立工会的,由本单位职工民主推荐,并经过半数以上职工同意。职工一方的首席代表由本单位工会主席担任或者由其书面委托的其他协商代表担任;工会主席空缺的,首席代表由工会主要负责人担任。未建立工会的,职工一方的首席代表由协商代表民主推举产生。

双方可“外聘”专家参加协商。

在具体协商过程中,很多职工推选出来的代表可能并不太专业,对于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具体应该争取的合法权益也不了解。对此,《条例》特别指出,用人单位和职工一方可以委托本单位以外的有关专业人员作为本方协商代表参加协商,以提高双方协商内容的质量。只是委托人数不得超过本方协商代表的三分之一,外聘人士也不得担任首席代表。

协商代表必须代表本方利益。

协商代表有“特别保护”

为了维护职工协商代表维护职工正当权益的积极性,《条例》中对职工一方协商代表在履行代表职责期间的有关情形作出了相应的保护性规定。职工一方的协商代表履行协商代表职责期间,用人单位不得随意变更职工协商代表的工作岗位。因工作需要确实需要变更的,应当事先征求本单位工会的意见,并征得职工本人的同意。职工一方的协商代表履行协商代表职责期间,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协商代表本人要求顺延劳动合同期限的,用人单位应当将其劳动合同期限顺延至完成履行协商代表职责之时。职工一方的协商代表履行协商代表职责期间,除下列情形外:

(一)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的;(二)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三)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其劳动合同。

职工一方提出集体协商要求,企业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

《条例》中明确指出,集体协商双方的任何一方均可就签订集体合同相关事宜,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出集体协商要求。一方提出集体协商要求,另一方应当在收到集体协商要求之日起二十日内给予书面答复,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或者拖延集体协商;一方就劳动报酬、劳动条件、裁减人员等事项要求集体协商的,另一方不得拒绝或者拖延。

协商结果要经过职工同意,经集体协商双方协商一致的,形成集体合同草案。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会议讨论。

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会议讨论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职工代表或者职工出席,并经全体职工代表半数以上或者全体职工半数以上同意,集体合同草案方可通过。

来源:劳动人事法律网。

外贸合同的签订需要注意的问题篇四

fob(free on board的首字母缩写),也称“离岸价”,是国际贸易中常用的贸易术语之一。按离岸价进行的交易,买方负责派船接运货物,卖方应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港和规定的期限内将货物装上买方指定的船只,并及时通知买方。

事实证明,在我出口业务中,作为卖方根据交易的具体情况,慎重选择适当的贸易 术语 对于防范收汇风险,提高经济效益是十分必要的。以下谈谈在选择贸易 术语 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总体来讲,在出口业务中采用 cif 或 cfr 术语 成交要比采用 fob 有利。因为,在 cif 条件下,国际货物买卖中涉及的三个合同(买卖合同、运输合同和保险合同)都由卖方作为其当事人,他可根据情况统筹安排备货、装运、投保等事项,保证作业 流程 上的相互衔接。另外,有利于发展本国的航运业和保险业,增加服务贸易收入。当然,这也不是绝对的,应根据交易的商品的具体情况首先考虑自身安排运输有无困难,而且经济上是否合算等因素。

二、如不得已采用 fob 条件成交时,对于买方派船到港装货的'时间应在合同中作出明确规定,以免卖方货已备好,船迟迟不到,贻误装期的事情发生。

四、选择贸易术语时还应与支付方式结合考虑。如采用货到付款或托收等商业信用的收款方式时,尽量避免采用fob或 cfr 术语。因为这两种术语下,按照合同的规定,卖方没有办理货运保险的义务,而由买方根据情况自行办理。如果履约时行情对买方不利,买方拒绝接收货物,就有可能不办保险,这样一旦货物在途中出险就可能导致钱货两空。如不得已采用这两种术语成交,卖方应在当地投保卖方利益险。

五、即使采用 信用证 支付时,也应注意对托运人的规定,特别是fob条件下,有些国外买方常在 信用证 中要求卖方提交的提单要以买方作为托运人(shipper),这种做法也同样会给卖方带来收汇的风险。在国际贸易中曾发生过这样的事情:买卖双方按fob条件成交,合同规定以 信用证 支付。买方开来的信用证中规定卖方提交的提单要注明托运人为买方。卖方审证时发现这一问题。但认为与承运人订立运输合同的是买方,买方作为托运人也顺理成章,另外,为此再修改信用证又要增加费用开支和延误装期,所以,卖方就照办了。交货后提交的提单注明买方为托运人。但结汇时因 单证 有不符点,被银行拒付并退单。

而货物在运输途中,买方以提单的托运人的名义指示承运人将货物交给他指定的收货人。这样一来,卖方虽控制着作为物权凭证的提单,然而货物却已被买方指定的收货人提走。卖方向法院起诉承运人无单放货,被法院以无权起诉为由予以驳回。由此可见,在fob合同下,以卖方还是买方作为托运人并非无足轻重的事情。按照《汉堡规则》的解释,托运人有两种,一种是与承运人签定海上运输合同的人,另一种是将货物交给与海上货物运输有关的承运人的人。根据上述解释,fob合同下,买方或卖方均符合作为托运人的条件。如果买方资信好,又有转售在途货物的要求,以买方作为托运人未尝不可。但如果不是这样,从安全起见,还是以卖方作为托运人为好。

fob装运港船上交货,指卖方在约定的装运港将货物交到买方指定的船上。具体是由买方负责派船接运货物,卖方应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港和规定的期限内,将货物装上买方指定的船只,并及时通知买方,货物在装船时越过船舷,风险即由卖方转移至买方。

卖方的基本义务:

(1)办理出口结关手续,并负担将货物运到装运港船舷为止的费用与风险。

(2)在约定的装运期和装运港,按港口的办法,把货物装到买方指定的船上,并向买方发出已装船的通知。

(3)向买方提交约定的各项单据或相应的电子信息(edi)。

买方的基本义务:

(1)按时租妥船舶开住约定的装运港接运货物,支付运费,将船名和到港装货日期通知卖方。

(2)承担货物越过装运港船舷时起的各种费用以及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

(3)按合同规定受领单据或相应的电子信息并支付货款。

注意:

使用fob术语时,卖方在装运港将货物装上船时完成交货,而载货船舶由买方负责租船订舱,所以买卖双方须注意船货衔接问题。为了避免发生买方船到而卖方未备妥或卖方备妥货物而不见买方载货船舶的情况,买卖双方须相互给予充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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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合同的签订需要注意的问题篇五

问题一:

设计费的确定《设计合同文本》第二条以表格形式要求当事人列明设计项目的内容,包括项目名称、规模、阶段、投资及设计费,合同当事人在确定设计费时,应遵循以下原则:首先,设计合同或相关文件中双方对设计费率予以确认的,应尊重双方当事人的选择。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为《合同法》所规定的有名合同的一种,发包人和设计人是具有平等地位的民事主体,应当由《合同法》调整,并应最大限度地遵循合同自由的原则。实践中的工程设计收费标准及相关统一定额并非强制性规范,而是任意性规范。

其次,在不能证明设计合同或相关文件中双方就设计费率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可以根据《工程设计收费标准》确定设计费。这只是在无相应合同条款援引的情况下,用以解决纠纷的技术性手段。

问题二:

问题三:

设计合理使用年限的确定关于建设工程的设计合理使用年限,主要指建筑主体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根据《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50068-)和《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的规定,建设工程的设计合理使用年限分为四类:对于临时性建筑,其设计使用年限为5年;对于易于替换结构构件的建筑,其设计使用年限为25年;对于普通房屋和构筑物,其设计使用年限为50年;对于纪念性建筑和特别重要的建筑结构,其结构设计使用年限为1。此外,对于专业建筑工程,则应按照相应的专业技术规范要求确定其设计合理使用年限。对于具体工程项目,其设计合理使用年限则应根据工程项目的建筑等级、重要性来确定。在建设工程的设计合理使用年限内,工程承包人应当对该工程的主体结构(包括地基基础)进行保修。

外贸合同的签订需要注意的问题篇六

根据律师多年代理房屋租赁纠纷的经验,提醒承租人为了减少纠纷,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务必应注意:

一、主体(出租人是否存在共有主体)明确、标的即房屋明确。即位置明确,建筑面积也应标明。

二、租期明确,不要写成“永久“,“长期”等样。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三、租赁费支付时间和金额以及收费银行账号明确。分年、季缴纳的,应当明确具体的缴费时间,还有租金上涨幅度的约定。

四、房屋需要维修时,维修费的承担,如果不约定承担主体,则由出租人承担。

五、装修装饰、扩建、转租权、转让费、房屋抵押、所有权变动的约定。

六、出租人提前解除合同的违约金以及损失赔偿的约定。

七、提前解除合同或租赁期满后装修装饰的残值损失补偿约定。

八、租赁期满后承租人的优先承租权的约定。

九、退回房屋等卢律师提示的其他的重要约定。

外贸合同的签订需要注意的问题篇七

1.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

2.出租人就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

3.租赁期限超过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超过部分无效。

以上三种情形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相关证明、批准的,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4.租赁合同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根据《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款“当事人以房屋租赁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由条文可知道房屋租赁合同是否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另外,双方也可以根据意思自治原则,规定登记备案手续为合同生效条件,但是如果一方已经履行了主要义务,对方也接受的,即应该视为当事人之间变更了合同约定的生效条件,租赁合同也是生效的,本法第四条第二款:“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房屋租赁合同生效条件时,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

三、避免分割出租的情形。

所谓的分割出租是指户主把原来的住房重新规划后设计成多个单间,每间都配备有独立的门锁,两室一厅的房子就变成了四室一厅,甚至更多,然后再进行出租,从而赚取更多的租金。它不同于合租。分割出租因为户主任意的改变房屋的结构,从而给房屋带来了严重的安全隐患,所以承租人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应该注意是否存在分割出租的情形。根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出租住房的,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因此承租人在租房时应该分清楚是分割出租还是合租,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四、一房数租的处理原则。

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订立数份租赁合同,在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承租人均主张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顺序确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

1.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的;。

2.已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

3.合同成立在先的。

不能取得租赁房屋的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的,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1.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及地址;。

2.房屋的位置、面积、装修及设施;。

3.房屋用途;。

4.租赁期限;。

5.租金数额及交付方式;。

6.房屋维修责任;。

7.转租的约定;。

8.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条件;。

9.违约责任;。

10.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情形。

另外,根据《广东省城镇房屋租赁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出租人可以按照租赁合同收取不超过三个月租金数额的保证金。保证金的返还方式,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

外贸合同的签订需要注意的问题篇八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房屋转让价中已包含转让房屋固定装修及附属设施,则在签《买卖合同》前,应该在中介的证明下将该房屋内的家具及设施进行仔细清点,并将品名、规格、数量等详列于《家具清单》后,买卖双方签字确认,以避免今后产生不必要的分歧。

做好卖方的产权调查,以便了解该房屋是否被抵押、是否被法院采取了查封、冻结等强制措施。钱款分批支付,一般签约当日首付30%,取得收件收据时支付60%,产证办理完毕支付最后10%。

约定卖方户口迁出的时间,一般约定为签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卖方的产证存放在中介公司,降低一房两卖的机率。

比如,对买方的贷款年限、额度和资信进行了解。在合同中约定好买方办理贷款手续的时间。当合同转让价与评估价不一致时,银行对贷款采取就低原则。

如果买方原定贷款7成,那么实际签《借款合同》时仅仅贷款了5成。所以需要在合同中约定“若乙方改变贷款额度或贷款不足,乙方须于取得该房屋《收件收据》当日,以现金方式支付完毕除贷款额之外的所有房款”。

1、因房屋前期开发建设及销售违法无法取得合法产权的。

开发商违反规划、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未能办理合法的销售手续等原因,不能办理房屋合法产权的房屋。

比如集体土地上建设的“小产权”房屋,因没有办理土地征用手续,没有取得土地使用权证,是法律禁止上市销售的房屋。违章建筑也属于此类房屋。

2、已经设定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的房屋。

商品房的销售是在开发商与买房人之间完成的,二手房的买卖是在房屋产权人与买房人之间完成的。由于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用以规范商品房的销售,所以相对于商品房的销售而言,二手房的买卖更能体现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因而风险性也更大。因此,业主进行二手房交易时,一定要仔细审阅合同。

在二手房交易过程中出现的纠纷,有很多是由于买卖双方不熟悉房屋买卖流程及注意事项,结果导致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因此,在购买二手房签合同一定要需注意以上事项。

外贸合同的签订需要注意的问题篇九

签订。

租房合同。

时不注意这些问题,就等着吃哑巴亏吧!

1、确认房屋户主。

在租房的时候一定要先确认房屋的主人是谁,可以要求房东出具房产证明,然后房东的身份证复印件等。

2、一切以书面为准,口头承诺视为无效。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房屋出租人和房屋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

租赁合同。

并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3、长租短租要写明,转租协议可事先约定。

租户可以在合同中事先约定转租事项,否则租户临时决定转租,有的房东可能不愿意或者难以及时找到下一个房客,那么租户就要承担其中的损失。

4、明确房租和水电煤气费的支付问题。

应在合同中约定房租、水电煤气等费用的支付额度、方式、时间,免得后期出现纠纷。在签订合同时要特别注意有无电话机,是否能够顺利安装宽带,是否拖欠费用。如果有电话,租户在租期内并不使用,要及时通知房东或经纪公司办理停机。

5、清点屋内设施,更改双方需签名确认。

租户要详细清点屋内设施,把使用到的家具家电以及可能使用不到的设备都要写进合同,比如地面、墙面、门窗等装修状况,抽油烟机、燃气灶、坐便器等固定设施。除了写清楚是否有该项设施外,还要明确设施的新旧程度、有无损坏。如果所签订的合同有笔误或者错漏,在修正时,一定要租户及房东双方签名确认,并注上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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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合同的签订需要注意的问题篇十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有偿地或无偿地为寄存人保管物品,并在约定期限内或应寄存人的请求,返还保管物品的合同。签订保管合同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内容。

1.保管合同的成立。

保管合同为实践合同,即保管合同仅有承诺生效,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该合同仍不能成立,还须寄存人将保管物送保管人,保管合同方才成立。

2.保管凭证应记载的事项。

若保管凭证仅为接受保管物凭证,则所记载事项较为简单,只需记明保管人及所收保管物的名称、数量等基本情况;若保管凭证即为保管合同,则签订保管合同应使用全国统一的保管合同文本,保管合同应尽量做到条款齐备、文字涵义清楚、责任明确。

保管合同一般应具备以下列条款:

(1)寄存人和保管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住所;。

(2)保管物品的详细名称;。

(3)保管物品的规格、型号;。

(4)保管物品的数量、质量;。

(5)保管的方法及场所;。

(6)保管的手续(主要指存、领手续);。

(7)验收的方法;。

(8)损耗标准及损耗的处理;。

(9)费用的负担和结算方法;。

(10)违约责任;。

(11)合同纠纷解决方式;。

(12)其他要约定的事项。

3.在有偿保管合同中,对保管费用应有明确的规定。

外贸合同的签订需要注意的问题篇十一

三、隔断处理,小户型的空间利用率比较高,再加上必须的家居设施,使得原本就已经非常狭小的空间,很容易就造成了拥挤的感觉。因此东莞装饰网的专家建议,大家在小户型装修设计中,进行活动和区域划分的时候,最好不要用硬质隔断,让空间变得更加狭小,需要采用更多的巧思设计,例如采用透明玻璃、线帘、沙发家居自然隔断等等方法,即可以达到划分区域的目的,又不会造成拥挤的感觉,还能体现主人的巧思创意一举多得。四、镜子的使用,大家都知道镜子可以增加视觉上的空间感觉,因此很多人会在装修小户型的时候,用镜子来进行装饰。东莞装酷网的专家提醒,凡事都有两面性,镜子也不例外,如果使用不当,镜子也有可能造成反效果。专家提示,小户型装修中使用镜子,最好在视觉的死角或者是光线难以到达的角落,以块状或者条状布置为宜,使用大面积的镜子比多个小镜子效果好。

外贸合同的签订需要注意的问题篇十二

文书帮为您整理了签订保管合同时需要注意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有偿地或无偿地为寄存人保管物品,并在约定期限内或应寄存人的请求,返还保管物品的合同。签订保管合同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内容。

1.保管合同的成立。

保管合同为实践合同,即保管合同仅有承诺生效,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该合同仍不能成立,还须寄存人将保管物送保管人,保管合同方才成立。

2.保管凭证应记载的事项。

若保管凭证仅为接受保管物凭证,则所记载事项较为简单,只需记明保管人及所收保管物的名称、数量等基本情况;若保管凭证即为保管合同,则签订保管合同应使用全国统一的保管合同文本,保管合同应尽量做到条款齐备、文字涵义清楚、责任明确。

保管合同一般应具备以下列条款:

(1)寄存人和保管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住所;

(2)保管物品的详细名称;

(3)保管物品的规格、型号;

(4)保管物品的数量、质量;

(5)保管的方法及场所;

(6)保管的'手续(主要指存、领手续);

(7)验收的方法;

(8)损耗标准及损耗的处理;

(9)费用的负担和结算方法;

(10)违约责任;

(11)合同纠纷解决方式;

(12)其他要约定的事项。

3.在有偿保管合同中,对保管费用应有明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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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合同的签订需要注意的问题篇十三

很多专利权人在转让专利时往往不注意一些细节问题而吃了大亏。您在签订专利转让合同时务必注意加上下面这一条:

权利人不承担专利宣告无效的责任。

发明人一定要注意某些品德恶劣的专利受让人,他们即使已经获得了专利带来的利益也会让发明人承担专利宣告无效的责任。

最后再强调一次,专利权人在签订专利转让合同时必须加上“权利人不承担专利宣告无效的责任”的条款,万万不可粗心大意,即使我们的专利永远不可能被宣告无效也要这样做,一定要以防不测。

外贸合同的签订需要注意的问题篇十四

一、大学应届毕业生提前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从何时起算。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0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这种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在现实生活中争议和纠纷的发生。

比如,即将毕业的在校大学生毕业前与用人单位提前签订了劳动合同,其劳动关系也只能从其正式上班之日起计算。

二、试用期是否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现实生活中,有些用人单位往往对于试用期内的劳动者不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而经常会等到劳动者“转正”以后,再签订劳动合同。

首先,用人单位的这种做法是错误的;其次,即使在试用期内不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的期限仍然是计入劳动合同期限内的。

三、试用期期间单位是否应该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

单位应当为试用期内的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既然试用期属于劳动合同期限的范围,员工就有权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即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等等。

如果单位没有在职工试用期期间缴纳社会保险,可以在正式签订劳动合同之后为职工补缴。

四、单位提供什么样的培训才能与职工签订服务期条款。

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的培训是有严格的条件的。

1、用人单位提供专项培训费用。

这笔专项培训费用的数额应当是比较大的,这个数额到底多高,劳动合同法没有规定一个具体的数额,将来可由各地方予以细化。

2、对劳动者进行的是专业技术培训。

包括专业知识和职业技能。

比如从国外引进一条生产线、一个项目,必须有能够操作的人,为此,把劳动者送到国外去培训,回来以后干这个活,这个培训就是本条所指的培训。

1.签约单位的合法性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应仔细察看企业是否经过工商部门登记以及企业注册的有效期限。

2.劳动合同应依法订立只有主体合法、内容合法、形式合法、程序合法的劳动合同才能产生法律效力。

不合法的劳动合同,属于无效合同,不受法律承认和保护。

3.合同双方地位的平等性在劳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劳动者与企业之间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

只有做到地位平等,才能使所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公正性。

4.合同的订立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劳动合同都有一定的期限,而且劳动关系非常复杂,涉及诸多内容。

采取书面形式使权利义务明确具体,有利于合同的履行。

一旦发生争议,也有据可查,便于争议的`解决。

5.合同的具体性劳动合同句要准确、清楚、完整、明白易懂,不能用缩写、替代或含糊的文表达,否则就可能在劳动执行过程中产生误解或曲解,从而带来不必要的争议,给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造成损失,也为合同争议的处理带来困难。

劳动合同,是确立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一种合意,也是对劳动法律法规的细化和明确。

劳动合同是约束劳资双方如实、全面履行劳动权利义务的依据,也是防止劳动争议的重要措施及解决劳动争议,维护各自利益的重要依据。

《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不按照法定形式在法定时间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不仅不会规避法律的规定,而且还会产生赔偿。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但不满一年位于劳动者订立劳动的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成立的风险。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也就是说《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超过一年的,就视为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在一个月的“宽限期”内,如果由于劳动者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的,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超过一个月的,由于劳动者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须依法支付经济补偿。

未签劳动合同不能对涉及商业秘密或竟业限制的劳动者进行有效约束。

外贸合同的签订需要注意的问题篇十五

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情形外,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劳动合同的内容,双方应当按照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商确定。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有关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和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等事项,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标准,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从其约定。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有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用以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

劳动合同期满,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照约定的服务期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服务期满;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职工连续工作满2019年的起始时间,应当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计算,包括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得在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情形之外约定其他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

劳动合同期限是劳动关系当事人双方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时间。劳动合同订立后,双方当事人便建立了劳动关系,各自要依据自己的劳动行为来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但是,这种权利义务关系不可能无头无尾,成为永恒不变的关系,尤其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力的流动是必然的。劳动关系可能是较长期限的,也可能是短暂的,到底要维系多久,必须通过一定的具体时间表现出来,这就产生了劳动合同的期限。劳动合同如果没有期限,双方当事人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处于不确定状态,不利于维护各自的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期限是劳动合同存在的前提条件,是实现劳动合同内容的保证。劳动合同是以实现劳动过程为目的,劳动过程是一个相当复杂的过程。劳动合同如果没有期限,这个过程就难以确定,生产或工作任务的完成就无法保证,合同也就失去了存在的真正意义。正因为如此,本法把劳动合同期限作为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之一作出规定。

根据本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分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三种。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合理地确定劳动合同期限,对当事人双方来说,都是至关重要的。由于劳动合同期限需要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因此,应当遵循一定的原则,用统一的目标来约束当事人的意志。确定劳动合同期限除了坚持劳动合同订立的原则外,还要掌握这样两条原则:第一,有利于企业发展生产的原则。订立劳动合同的目的是建立劳动关系,实现社会生产劳动,使劳动者获得物质上的一定利益。而劳动者的劳动和获得的物质利益,都必须依赖企业发展生产,取得好的经济效益。因此,订立劳动合同的期限首先必须从生产实际出发,根据企业生产和工作的需要来确定。第二,兼顾当事人双方利益的原则。在坚持有利于企业发展生产的原则下,要兼顾当事人双方的利益。因为订立劳动合同是企业和劳动者双方的事情,关系到双方的利益。确定劳动合同期限时,不能只强调企业的生产工作需要,也应当兼顾劳动者个人利益,尊重劳动者个人意愿。总之,当事人双方都应当处理好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关系,合理确定劳动合同的期限。

科学合理地确定劳动合同的期限,对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发展都有很大帮助。用人单位可以根据生产经营的长期规划和目标任务,对劳动力的使用进行科学预测,合理规划,使劳动合同期限能够长短并用,梯次配备,形成灵活多样的格局。劳动者可以根据自身的年龄、身体状况、专业技术水平、自身发展计划等因素,合理的选择适合自己的劳动合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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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合同的签订需要注意的问题篇十六

劳动者在求职时,自己一定要定位为合同平等的一方,应该明确自己有权提出问题,更有权利‘讨价还价’大胆地提出来并协商修改。因为合同中包括权利和义务。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般都是对等的,一方享受到权利,就必然要承担一定的义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劳动合同连看都不看就签字,这是不对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之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以上是签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劳动者在签合同时必须看清楚。

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也就是说,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在建立劳动关系之日即用工之日起就要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是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在建立劳动关系之日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必须在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在这里要提醒大家最容易忽视一点,就是劳动者在离职后就认为原来的劳动合同就没什么用了。其实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外贸合同的签订需要注意的问题篇十七

经济形势变化导致部分企业不能正常履约,少数企业会利用企业之间合同手续上的欠缺逃避违约责任。

完备的书面合同对于保证交易安全乃至维系与客户之间的长久关系十分重要。

建议您尽可能与客户签署一式多份的书面合同,保持多份合同内容的完全一致并妥善保存。

2、有行动必留痕。

妥善保管对于证明双方之间合同具体内容具有证明力的下述资料:与合同签订和履行相关的发票、送货凭证、汇款凭证、验收记录、在磋商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资料。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变更合作约定,包括数量、价款、交货、付款期限的,也要留下书面凭证。

3、慎用善用公章。

建议您完善有关公章保管、使用的制度,杜绝盗盖偷盖等可能严重危及企业利益的行为。

在签署多页合同时加盖骑缝章并紧邻合同书最末一行文字签字盖章,防止少数缺乏商业道德的客户采取换页、添加等方法改变合同内容侵害您的权益。

4、慎用授权文书。

企业业务人员对外签约时需要授权。

建议您在有关介绍信、授权委托书、合同等文件上尽可能明确详细地列举授权范围,以避免不必要的争议。

业务完成后建议您尽快收回尚未使用的介绍信、授权委托书、合同等文件。

5、离职通知相关客户。

企业业务人员离开您的企业后,建议您在与其办理交接手续的同时,向该业务人员负责联系的客户发送书面通知,告知客户业务人员离职情况。

6、撤销问题合同注意时效。

如果您认为客户在与您签署合同过程中存在欺诈、胁迫行为的,或者您事后发现签署合同时对合同内容有重大误解,或者您认为合同权利义务安排显失公平的,您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合同。

但是务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否则您将失去请求法院撤销合同的权利。

当然,您在撤销权行使期限内提出的请求是否能得到法院支持还将取决于您所举证据是否充分。

7、注意定金条款。

您在签订合同时可能为了确保合同履行而要求对方交付定金,由于“定金”具有特定法律含义,请您务必注明“定金”字样。

您如果使用了“订金”、“保证金”等字样并且在合同中没有明确表述一旦对方违约将不予返还、一旦己方违约将双倍返还的内容,法院将无法将其作为定金看待。

8、保证条款要明确。

如果您的业务需要对方提供保证担保的,在与相关客户签署保证合同时请务必表述由保证人为债务的履行提供保证担保的明确意思,避免使用由对方“负责解决”、“负责协调”等含义模糊的表述,否则法院将无法认定保证合同成立。

9、注意保证性质。

您也可能为了业务需要向他人提供保证担保。

无论您是债权人还是保证人,建议您在签署保证合同时写明保证期间起止点。

如果您与对方约定的保证期间长于两年,法律将视保证期间为两年。

如果没有明确约定,法律将视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虽然选择“连带保证”还是“一般保证”取决于您与客户之间的谈判磋商,但保证合同中务必写明“连带保证”或者“一般保证”字样。

如果没有明确约定,法院将认为是连带责任保证。

10、注意保证时效。

如果您是债权人,采取“一般保证”方式的.保证合同所担保的债务到期后没有偿还的,请务必在保证期间内向债务人和保证人提起诉讼或者仲裁。

采取“连带保证”方式的保证合同担保的债务到期后没有偿还的,请务必在保证期间内以可以证明的有效方式向保证人明确要求其立即履行担保义务。

如果您没有在保证期间内行使您的权利,保证人将免除对您的担保责任。

11、抵押经登记有效。

如果您的业务需要对方提供抵押担保的,建议您在签署抵押合同时立即与您的客户到有关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仅有抵押合同而没有办理登记手续将可能使您的权益丧失实现的基础。

不必要的拖延和耽搁将可能使您的权利劣后于在您之前办理登记手续的其他企业。

如果您的客户在签署抵押合同后拖延、拒绝协助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的,建议您尽快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帮助您强制办理登记手续。

12、质押要转移占有。

如果您的业务需要对方提供质押担保的,建议您在签署合同时立即与您的客户办理质押担保物或者权利凭证的交接手续。

仅仅签署质押合同而没有实际占有质押物的,法院将无法保护您实现质押权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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