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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FOB术语下卖方货运过程中的风险摘要:随着世界经济的不断发展,中国与世界各国的交流与联系不断加强,尤其是贸易联系越来越紧密了。而其中80%贸易都是由海上运输完成的,同时在外贸业务中以FOB术语交易的比例逐渐增大。然而FOB贸易术语对于出口商而言仍然存在着诸如保险、船货衔接、提单结算、及货代等方面的众多交易风险。本文从出口商的角度出发,对各种风险作出具体分析,并提出相对应的解决措施,同时通过案例对风险的防范做更透彻的分析。
Abstract :With the continuous development of the world economy, the exchanges and contact between China and the world continue to strengthen, especially in the trade are increasingly linked.More than 80 percent of international trade by sea transport, foreign trade busine to the proportion of the FOB term trading gradually increased.FOB trade terms, however, still exist for exporters with many trading risk, such as insurance, cargo convergence, bills of lading, settlement, and freight forwarding this article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exporters to make a concrete analysis of the various risks and proposed the corresponding solutions at the same time to do a more thorough analysis of risk prevention through case.关键词:FOB出口商风险对策
一、引言
FOB术语意思是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FOB是海上运输最早出现的国际贸易术语,也是目前国际上普遍应用的贸易术语之一,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从上个世纪90年代开始,我国外贸企业开始大量地使用FOB形式做出口贸易,但是与此同时,境外一些不法的买方勾结境外的无船承运人和货运代理无单放货,使得我国卖方被骗钱货两空的事件屡有发生。出口 FOB诈骗导致了我国大量海运运费的流失,同时由于保险和运费都在境外进行结算,还导致了我国保险和税收的减少。在此情况下,对于FOB下卖方权益的保护就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那么,FOB 术语下的风险是如何产生的呢?
二、FOB 术语货运过程中的风险分析
(一)、在货物装船前所面临的风险
众所周知,采用FOB术语成交的贸易合同,其风险临界点的划分为“越过船舷”,也就是说在出口商备货前往指定港口的、越过船舷之前的一段路程中所造成的货物的损失及其所有风险将有出口商自己承担。
同时由于在FOB术语交易中,保险是由买方投保的,但是在越过船舷之前出现的货损,其损失都是由出口商自己承担的。不能通过买方向保险公司索赔。因为,虽说对于基本险的保险责任起讫都是采用的“仓至仓”条款。但是,根据各国的保险法包括我国的保险法都有规定“投保人对于投保标的物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因此,采用FOB贸易术语成交,在货物越过船舷之前,进口商是没有保险利益的,拥有货物主权即保险利益的是出口商,但由于投保人是买方而非出口商自己,因此在此过程中发生的货物损失全部由出口商自己承担,有时候我们习惯上也会将这种风险称之为“保险空白”。
(二)、船货街接问题
远洋运输,由于距离远,受自然条件(如台风、海啸等)的影响大,往返时间长,有的要两个月以上才能往返一次。在FOB术语下,船货的衔接问题就比较突出。由买方租船订舱指定船公司后,装船日期的选择余地就很小,如果卖方不能在L/C规定的装运期和船方停止装货日之前将货物装上船,则卖方不能取得提单进行交单议付。即使卖方在L/C规定的装运期前早已将货物备妥在装运港,而买方所订货船未及时到港也无能为力,这样还会增加卖方在港口的仓储费用损失,特别是出口大宗商品(如矿石、粮食、水泥、原油等)时,船货衔接的风险就更大。
(三)、买方安排无船承运人运输时卖方面临的风险
这种情况中,买方通常委托一家与其关系“特殊”的境外货代公司充当契约承运人,该货代公司只在装运口岸设个小小的办事处,并无实际办理装运的能力和相应的资质,被选择的境外货代公司以自己的名义签发提单,在法律上处于无船承运人的地位,其签发的提单在航运实务中称为HOUSE提单。这份HOUSE提单就用于换取卖方交付运输的货物。而真正完成货运的海运提单却与卖方无关,而是由与买方安排的境外货物代理公司掌握,买方籍此提取货物。买方在货款结算
环节(信用证议付)设置圈套,使卖方提交的无船承运人提单等议付单证被银行以单证不符为由退单止付,造成卖方无法结汇,此时买方的欺诈目的已露出端倪。而契约承运人取得货物后,直接无单放货给与其关系“特殊”的国外买方。卖方虽持有HOUSE提单,实际上却已货款两空。
(四)FOB出运时使用记名提单的风险
很多FOB买方在托运时要求出具记名提单,而记名提单下经常会发生无提单放货的情况,使得卖方的结汇落空。记名提单(B/L)又称收货人抬头提单,指提单正面收货人一栏内载明特定的收货人的提单。根据这种提单,只有托运人指定的收货人才能提货。根据记名提单,承运人可以向不提交提单的原记名收货人交付货物。也就是说,运人在卸货港交付货物时,是“认人不认票”的,认的人就是记名提单上的记名收货人,而不论记名提单在谁手中。
三、FOB术语下货运过程中风险规避措施
面对全球化贸易的大环境,商机稍纵即逝。而且随着我国对外贸易的进一步扩大,受海上运营能力和运费攀高、国内舱位爆满的实际情况制约,国内企业不得不选取FOB贸易术语签订出口合同。在这种情况下,针对FOB货运过程中的风险,建议国内出口企业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规避风险。
1、在货物装船前,提前投保
针对出口商面临的“保险空白”风险,出口商可以在装船前单独以自己为投保人针对货物进行国内运输险的投保,这样一来就很轻易的避免了保险盲区。但是,这样一来也增加了出口商自己的财力负担,所以可以在一开始报价的时候将这些考虑进去综合报价,或者是直接争取以FCA术语成交,这样一来就可以提前转移风险,在将货物交给第一承运人的时候就将风险转移,来减小进口商自身的风险。
关于船货衔接的问题,则是要分开考虑,要看买方是出于客观还是主观原因。若买方出于主观原因故意拖延装运,则此时的出口商可以试着和买方沟通,让其明白长期合作的重要性,以及未来的可观的利益。当然,无论是主观还是客观原因,这都属于买方责任。出口商最简单最直接的止损方法则是撤销合同并向买方索赔。但在实际的操作中,出口商已经产生了装运费用,并且,国际索赔又是件耗时耗力的事情,所以对于出口商来说这并不一定是最好的方式。
若买方是出于客观原因的确不能够及时的租船订舱,那出口商可以和买方协商,代买方租船订舱,在货物装上船之后,凭提单议付货款。在信用证成交的支付方式下,最为合适的处理方法是将货物装运到港口,凭码头仓库栈单领取货款。
2、减少FOB合同出口,掌握主动权
国内企业签订出口合同时,应尽量签订CIF或CFR条款,力拒FOB条款,避免外商指定船公司、境外货代或无船承运人安排运输,从而由我方掌握安排运输的主动权。总体来讲,在出口业务中采用CIF或CFR术语成交要比采用FOB有利。因为在CIF条件下,国际货物买卖中涉及的三个合同(买卖合同、运输合同和保险合同)都由卖方作为其当事人,他可根据情况统筹安排备货、装运、投保等事项,保证作业流程上的相互衔接。另外,有利于发展本国的航运业和保险业,增加服务贸易收人。FOB条款增多,对国轮、保险业的发展都不利,近几年来随着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我国的三大船公司(中远、中海、外运)都有长足的发展,如果外贸为规避运费上涨风险而去做FOB价,就会使国轮的发展失去货源基础。国轮壮大不起来,最后受害者是国家和国内的发货人,因为外轮占据了航运市场的主要份额,我国失去了对外运输的主动权,将使进出口易受制于人。现在从北美、欧洲向我国出口的运费是低的,增强了他们出LJ产品的竞争力;反之我国出口运价水平持续偏高,削弱了我产品出口的竞争力。
3、严格按程序操作慎防外商指定船公司和境外货代
如外商坚持FOB条款并指定船公司、境外货代或无船承运人安排运输,可接受知名的船公司,尽量避免接受指定的境外货代或无船承运人。争取采用船公司提单取代货代提单。船公司大多信誉良好,即便有时凭担保将货放给客户,但一旦出现问题,会凭借其信誉与实力,妥善地处理纠纷,其信誉度远非货代公司可比。如外商仍坚持指定的境外货代或无船承运人,为不影响出口,必须严格按程序操作。对指定的境外货代或无船承运人的信誉要进行严格的调查,了解是否有我国合法代理人向交通部办理无船承运人资格的手续,同时要求其国内的合法代理人或无船承运人出具保函,承诺被指定境外货代或无船承运人安排运输的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必须凭信用证项下银行流转的正本提单放货,否则要承担无单放货的赔偿责任。只有这样,一旦出现无单放货,才能有依据进行索赔。
4、拒绝接受“记名提单”
在国际贸易中提单具有物权凭证的法律功能,出口方可通过控制提单来有效控制和支配提单项下货物所有权,确保收取货款。但对于记名提单这种做法却并非万无一失,使用“记名提单”不仅会引起因对方无单提货而导致的风险和纠纷,而且会在以后如发货人因故要将货物退运、转运或委托第三方提货等方面造成很难解决的人为障碍。因为在此种提单项下只有提单的收货人才有权对提单项下的货物进行处置。在L/C支付条件下,可接受在提单收货人一栏中注明“凭开证行或付款行指令”的“指示提单”。另外,提单背书转让时,要尽量使用“空白背书”,其道理与原因和前述相同,如不使用“空白背书”,一旦双方发生争执,出口人就有可能不便行使,甚至失去对滞留目的港码头的货物的处置权。
5、投保“短期出口信用险”,以规避并转化风险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外业务部已建立起一套信用调查体系和风险追偿体系,通过投保信用险,由保险公司去调查客户的信用,以规避可能出现的风险。在风险事故产生时,通过代位权的转移,由保险公司通过不同的渠道对有关责任方进行追索,无论结果如何,均可在规定的期限内得到一定程度的赔偿。这种方式不仅效果好,还省去了大量的人力、精力和费用。
四、结论
通过分析来看,FOB术语并不像它表面那样简单。因为出口商想要尽量降低风险的话,就必须对保险、货物装运、付款条件有充分的考虑。同时还要求出口商有较高的综合业务素质,对各个国家不同地区的贸易术语解释规则比较了解,能够综合考虑、签订对自身有利的合同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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