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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市关于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预储金管理办
法的文件汇总
2016年07月11日
目 录
Ⅰ、关于印发《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预储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冀建市„2014‟19号………… 3 Ⅱ、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预储金管理的通知冀建市„2015‟20号………………………Ⅲ、关于全面落实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预储金制度的通知冀建市„2016‟4号………………………… 10 Ⅳ、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预储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12
Ⅰ、关于印发《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预储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部门: 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河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河北省总工会
文号: 冀建市„2014‟19号
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 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长效机制的意见》(冀政办[2013]34号)和《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制度建设的意见》(冀办字[2014]3号),我们研究制定了《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预储金管理办法》,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预储金管理办法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总工会
2014年5月5日
附件
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预储金管理办法
为加强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预储金(以下简称预储金)管理,切实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长效机制的意见》(冀政办[2013]34号)、《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制度建设的意见》(冀办字[2014]3号),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预储金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在银行开设预储金账户,由建设单位在该账户缴存(使用财政性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程。未缴存或未按规定额度缴存预储金的项目,视同建设资金不到位,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不得开工建设。序执行)、专项用于施工总承包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的资金。预储金是建设资金的组成部分,缴存数额计入到位的建设资金
二、施工总承包企业在进场施工前,与建设单位、预储金开户银行三方签订工资委托发放协议,开设农民工工资个人账户。
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实行全员劳务实名制管理,在各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编制施工现场(包括本企业直接用工和劳务分包企业用工)所有劳务人员的用工登记表、考勤表(工作量确认表)和工资表,实时掌握施工现场的用工情况。
杜绝未经登记用工现象。未经施工总承包企业登记的人员不得进入项目现场施工作业。劳务分包企业应当配合、服从施工总承包企业劳务用工管理,按照要求规范用工行为。
三、建设项目所在地商业银行与当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三方签订预储金监管协议后,均可承办预储金业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承办预储金业务的银行名单,由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自主选择预储金开户银行。
银行根据施工总承包企业提供的用工花名册,为农民工开设工资个人账户并办理银行卡或活期存折后,由施工总承包企业将银行卡和活期存折交农民工本人自行保管和使用。
四、预储金在工程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开户银行解除监管前,只能用于向该项目施工总承包企业的农民工工资个人账户划拨工资,不得挪作他用。
可以根据项目工期安排和特点,要求建设单位在申领施工许可证前将预储金一次性全部划转到预储金账户,预储金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总价的比例按20%执行;也可以要求其先按不少于合同总价的4%划转,此后按工程施工阶段在施工前分批划转。预储金的具体划转方式由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人民政府确定,在市域(含所辖县)施行。
五、预储金与工资保证金逐步实现并轨,过渡期为自本办法印发之日起两年,工资保证金届时将予以取消。现阶段,建设单位选定的施工总承包企业近三年没有发生过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以河北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平台记录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报的工资支付情况为准),建设单位可以向主管部门申请免缴工资保证金。施工总承包企业近三年没有发生过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且在我省承建的所有工程项目全部实行劳务实名制管理的(以河北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平台记录为准),在项目施工期间,可以向主管部门申请返还该项目已经缴纳的工资保证金。
六、农民工工资必须按月足额通过银行发放,不得以其他方式发放。工资表经现场公示且经农民工本人签字后,由施工总承包企业每月定期提交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确认。银行根据加盖施工总承包企业公章(不得以分公司、项目部等其他印章替代)的工资表和监理单位、建设单位的签认文件,直接从预储金账户向农民工个人账户如数划转工资。施工总承包企业按划转金额向建设单位提供建筑安装业发票。
预储金账户1个月以上未发生工资划转的,银行应当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报告。
七、当预储金账户余额不足以支付下一个月工资时,采用一次性划转的,由施工总承包企业合理调度资金,以保证工资专用账户有相应的资金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采用分段划转的,由建设单位及时划转预储金。当建设单位未按合同约定拨付工程款或未按规定划转预储金超过1个月时,施工企业应当停止施工,控制经营风险,并向当地住建部门报告。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和施工企业损失,由建设单位承担全部责任。
八、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并结清农民工工资后,由施工总承包企业和建设单位提请(附监理单位签证意见)预储金存缴的银行取消预储金账户,并报其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住房城乡 6 建设部门备案。其所在地两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银行解除预储金账户监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预储金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制度落实。
本办法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Ⅱ、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预储金管理的通知
发文机构: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文号:冀建市„2015‟20号 发布日期:2015-11-09 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 为切实维护广大农民工合法权益,进一步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经省政府同意,省住建厅、省人社厅、省总工会印发了《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预储金管理办法》,在全省推行农民工工资预储金管理制度,取得了明显效果。为进一步推动全省农民工工资预储金管理制度落实,规范全省农民工工资预储金管理,并在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的同时合理减轻企业负担,现结合工作实际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落实,全面深入推行农民工工资预储金制度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预储金管理制度是有效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一项重要制度,是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重要举措,意义重大。各设区市要在市区内落实农民工工资预储金工作的基础上,加大督导力度,明确工作进度,推动各县(市、区)加快建立农民工工资预储金制度。
省直管县(市)要抓紧制定农民工工资预储金管理制度的实施细则,提高制度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抓好工作落实。
二、完善管理,规范农民工工资预储金缴存
(一)预储金是建设资金的组成部分,未缴存或未按规定比例缴存预储金的项目,视同建设资金不到位,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各地要强化建设单位缴纳农民工工资预储金的主体责任,预储金由建设单位缴存,不得要求施工单位垫付,不得在工程款支付中转嫁预储金缴存的责任。
(二)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细化与项目所在地商业银行的监管协议,切实保证农民工工资预储金专款专用。要结合农民工流动性强的特点,简化办卡手续,避免重复开卡,明确办卡和汇款等相关资费优惠政策。
(三)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价格应与施工许可证的合同价格相一致。占工程施工合同价格20%的农民工工资预储金,一般均可按工程进度(节点)分批次缴存到位。鼓励各地对预储金的缴存实行差别化管理,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两年内均无相应拖欠记录的,首次可按不少于施工合同价格的4%缴存;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在两年内存在拖欠记录的,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提高首次缴存比例,原则上不超过施工合同价格的10%;但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两年内均存在拖欠记录的,应一次性按施工合同价格的20%缴存。各地可结合工作实际,依据项目工期、造价、信用等因素修订并完善实施细则,加强部门协调,形成合力,确保建设单位按要求足额缴存。
(四)各地要积极探索多种形式的预储金缴存方法,采用银行保函、商业担保等方式,减轻建设单位的资金压力,降低财务成本,为农民工工资预储金制度的落实提供制度保障。
三、明确职责,加强农民工工资预储金管理
(一)各地要强化预储金的监管,明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银行、监理单位和主管部门的责任,各负其责,积极配合,防止私自挪用或套取预储金,确保资金安全。
(二)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在全省建筑劳务实名制系统基础上,扩充预储金管理相关功能,为规范预储金管理提供网络和系统支持,实现智能化、精细化管理。各地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研发预储金管理信息系统的,要做好与全省管理系统的数据对接和共享。
(三)建设单位要提高认识,站在维护社会稳定的高度,在启动项目建设过程中,认真筹备和开展农民工工资预储金工作,确保预储金足额缴存到位;要加强对施工单位的监督,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月足额发放。
(四)施工总承包企业要规范用工,实行全员劳务实名制管理,各项目配备劳资专管员,动态实时掌握施工现场用工情况,加强施工现场监管,未经施工总承包企业登记的人员不得进入项目现场施工作业。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总工会 2015年11月9日
Ⅲ、关于全面落实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预储金制度的通知
发文机构: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文号:冀建市„2016‟4号
发布日期:2016-02-25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华北石油管理局: 经省政府同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于2014年5月5日印发文件(冀建市„2014‟19号),在全省推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预储金制度。截至2015年8月底,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均出台了预储金实施细则,并在一批新开工项目上得以落实,取得了积极成效,但也存在制度覆盖有盲点、制度执行不规范等问题,如个别县(市、区)尚未实施预储金制度、部分项目未按要求开设预储金专户、未按标准预储农民工工资等。为进一步推动预储金制度的落实,保障农民工权益,维护社会公平与稳定,现就有关事项作如下通知。
一、严格落实预储金制度
预储金是建设资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按时足额发放农民工工资的有效手段,未预储农民工资或未按规定足额预储农民工工资的项目,视同建设资金不到位,不得颁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各市和县(市、区)2016年以后新开工建设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都要不折不扣地落实预储金制度,特别是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项目要起示范作用,带头落实预储金制度。同时,各市要加大对县(市、区)实施预储金制度的指导和督导,确保各县(市、区)2016年开工建设项目全覆盖。
二、改进预储金制度
各市要因地制宜完善预储金制度实施细则,切实提高预储金制度的可操作性,确保预储金制度及时落地。施工许可证记载的合同价格要与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价格相一致,预储金预存金额以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价格为基础按比例计算。对规模大、投资额高的项目,一般均可按工程进度(节点)分批次预存到位。预储金额度不足20%已竣工且已经将农民工工资支付到位的,可以不再预储;预储额度已达到20%但尚未竣工的项目或未将农民工工资全部支付到位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继续预存预储金。
商业银行要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办事效率,规范预储金支付,确保直接从预储金账户向农民工个人账户限时如数划转工资。接到农民工工资确认文件,未按时支付,或故意拖延支付农民工工资的,视情节严重程度,由住建、人社部门终止预储金监管协议。
三、严格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
把未经施工许可擅自施工的行为作为加强建筑市场监督的重要切入点,严格建筑市场监管。进一步加大巡查力度,未取得施工许可的项目一律不得开工建设,特别是对未取得施工许可擅自开工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实施“零容忍”。进一步加大查处力度,对2016年违法 11 开工建设的项目,要依法责令停止施工,并对相关单位按行政处罚罚则的高限处以罚款。
四、加强预储金制度的组织实施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细化工作职责,各负其责,积极配合,简化审核程序,明确各个环节的工作时限,提高工作效率,加大对预储金的预存和发放的全过程监管。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重点防范套取预储金挪作他用问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督促银行按月代付农民工工资。
各地要建立健全施工许可和预储金监管的投诉、举报制度,失职、渎职、滥用职权的,视情节轻重,追究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的责任。
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财政预算管理制度和国库集中支付程序办理预储金的拨付。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北省财政厅
2016年2月25日
Ⅳ、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预储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预储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有关单位:
根据《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预储金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我们研究制定了《石家庄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预储金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石家庄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预储金管理实施细则
石家庄市建设局 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石家庄市总工会 2015年1月6日
石家庄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 农民工工资预储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预储金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石家庄市市区(不含藁城区、鹿泉区、栾城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发放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石家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石家庄市总工会负责农民工工资预储金账户的监管工作。
第四条充分发挥工会劳动保障法律监督组织的作用,做好宣传教育工作,为农民工提供法律和政策咨询,引导农民工通过合法渠道维护权益。第二章 预储金账户开设、管理和解除
第五条 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企业在银行开设预储金账户,由建设单位在该账户缴存专项用于施工总承包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的资金(使用财政性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程序执行)。
第六条 施工总承包企业在进场施工前,与建设单位、预储金开户银行三方签订工资委托发放协议,开设农民工工资个人账户。
第七条 建设项目所在地商业银行与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三方签订预储金监管协议后,均可承办预储金业务。由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企业自主选择预储金开户银行。
银行根据施工总承包企业提供的用工花名册,为农民工开设工资个人账户并办理银行卡或活期存折后,由施工总承包企业将银行卡或活期存折交农民工本人自行保管和使用。
第八条 预储金在工程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与开户银行解除监管前,只能用于向该项目施工总承包企业的农民工工资个人账户划拨工资,不得挪作它用。
第九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并结清农民工工资后,由施工总承包企业和建设单位提请预储金存缴的银行取消预储金账户,并报其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其所在地两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银行解除预储金账户监管。
第三章 预储金的缴存及划转
第十条 建设单位在申领施工许可证前,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总价比例20%的预储金一次性全部划转到预储金账户。预储金是建设资金的组成部分,缴存数额计入到位的建设资金。未缴存或未按规定额度缴存预储金的项目,视同建设资金不到位,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第十一条 当预储金账户余额不足以支付下一个月工资时,由施工总承包企业合理调度资金,以保证工资专用账户有相应的资金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
第十二条 当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拨付工程款超过一个月时,施工企业应当停止施工,控制经营风险,并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报告。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和施工企业损失,由建设单位承担全部责任。
第四章 预储金账户的工资发放
第十三条 农民工工资必须按月足额通过银行发放,不得以其他方式发放。工资表经现场公示且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由施工总承包企业加盖公章(不得以分公司、项目部等其他印章替代)按月定期提交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确认。银行根据加盖公章的工资表,直接从预储金账户向农民工个人账户如数划转工资。施工总承包企业按划转金额向建设单位提供建筑安装业发票。
预储金账户一个月以上未发生工资划转的,银行必须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报告。
第五章 建筑劳务实名制管理
第十四条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实行全员劳务实名制管理,在各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编制施工现场(包括本企业直接用工和劳务分包企业用工)所有劳务人员的用工登记表、考勤表(工作量确认表)和工资表,实时掌握施工现场的用工情况。
建设单位、施工总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要各司其职,认真履责。对因工作不实、落实不力、简单应付、疏于管理等原因致使预储金制度无法实施、农民工工资无法发放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河北 15 省农民工权益保障条例》、《石家庄市建设工程劳务管理办法》等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日常稽查制度,加大对违规责任人的处罚力度。对登录农民工信息不准确、提供虚假信息、工资卡或存折不发放给农民工等弄虚作假、抽逃资金行为,将其列入“黑名单”,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视情节轻重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日常稽查中,对按照规定实行劳务实名制的企业,记入《河北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平台》加分奖励;对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施工企业,以投诉人数和是否积极解决拖欠问题记入《河北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平台》扣分处理。
第十七条本细则实施前已经办理施工许可的项目,继续执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政策直至竣工验收备案。
第十八条 石家庄市所属县(市)区可参照执行。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2015年1月25日起施行。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根据《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预储金管理办法》(冀建市【2014】19号)和中共承德市委办公室承德市人民政府办......
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预储金管理办法
附件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预储金管理办法为加强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预储金(以下简称预储金)管理,切实保护农民工......
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预储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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