暨南大学聘用制聘任人员管理办法(暂行)_聘用制人员管理办法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7 10:37:19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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暨南大学聘用制聘任人员管理办法(暂行)

根据教育部《关于当前深化高等学校人事分配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教人〔1999〕1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发〔2002〕35号),以及中央组织部、人事部、教育部颁发的《关于深化高等学校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人发〔2000〕59号)和中央人才会议精神,为了进一步推进我校人事制度改革,转换用人机制,实现人事管理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由行政任用关系向平等协商的聘用关系转变,在逐步推行现有各类人员岗位聘任的基础上,建立适合新时期学校发展需要的管理与分配模式,完善竞争激励机制,以加强学校管理及教辅系列队伍的建设,更好地为教学与科研服务,同时保障来校受聘人员与学校双方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聘用制的内容

聘用制是指学校与应聘人员根据双向选择的原则,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的新的用人制度,被聘用人员的人事关系和档案委托广东省(或广州市)人才交流中心管理。

二、实行聘用制聘任的范围

㈠2007年1月1日起,新进学校的教辅系列岗位及行政管理岗位人员;

— 1 — ㈡经学校研究决定实行聘用制聘任的岗位;

㈢用人单位提出并经学校审批同意实行聘用制聘任的岗位;

三、岗位分类

㈠教学岗:主要从事教学工作;

㈡教辅岗:主要从事实验、工程技术、图书资料管理等工作;

㈢事务管理岗:主要从事学校机关、院系、直属单位的行政事务管理工作。

四、聘用制聘任人员薪酬结构及标准 薪酬结构及调薪管理办法

聘用制聘任人员薪酬结构:由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及补贴(包括按规定为受聘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险金等)构成。其中:

基本工资:体现为任职资格、所承担的工作内容重要性和难易程度等。目前主要根据个人学位、工作经验和职位来确定,逐步完善后将根据个人的能力、岗位的重要性和工作内容的难易程度等方面进行调整。

补贴:包括按规定为受聘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险金等。

聘用制聘任人员的聘用期限为1至3年,首个聘期均含三个月试用期。聘用制聘任人员按合同管理,每一聘期结束后进行聘期考核,每年还需参加年度考核。

聘用制聘任人员考核称职及以上的,每年调整一次工资。

聘用制聘任人员的薪酬标准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按岗位进行定岗定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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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社会保险、福利待遇等

㈠社会保险:由学校委托广州市(或广东省)人才交流中心为办理参保手续。社会保险金中,需要单位缴纳部分,由单位支付;需要个人缴纳部分,学校从个人收入中按规定比例代扣。

对于个别享受薪酬的,由受聘者个人委托本人人事档案所在单位办理参保手续,并将参保凭证交学校备案(退休教师将退休证复印件交学校备案)。

㈡医疗待遇:参加社会医疗保险后,个人医疗费用由社保局按医疗保险的标准(待遇)给予解决。在学校门诊部看病,按自费医疗收费。

㈢住房待遇:学校原则上不提供住房。在学校有房源的前提下,租住学校住房的,按学校规定收取租金。

㈣聘用人员的人事代理费用由本人缴纳。

㈤假期待遇:1.根据所聘岗位按学校规定休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日,根据岗位情况决定是否休寒、暑假。2.受聘者参照《暨南大学关于教职工请、销假手续及工资、保险、税制待遇的规定》办理婚假、产假、事假、病假、探亲假等手续。

㈥其他福利待遇:

1.聘用制聘任人员可在学校办理图书证,借阅图书资料。2.聘用制聘任人员有参加学校工会活动的权利; 3.按在职人员节假日奖金的标准发放节假日奖金。

4.聘用制聘任人员子女入学享受学校正式编制人员同等待遇。

— 3 — 5.1个聘期结束后,被聘管理系列副科级及以上岗位或中级及以上职称的,如所在单位有事业编制数,连续2年考核优秀,经学校研究同意可列入事业编制聘任,并享受学校相应的待遇。

六、其他相关规定

㈠本办法实施前已与学校签订聘用合同的非固定编制人员,其薪酬待遇原则上按原合同继续执行至合同期满为止。若符合学校流动编制人员的聘用条件,申请重新应聘的,需经用人单位推荐,并按规定程序重新应聘,受聘者按本办法享受相应的薪酬待遇。

㈡以保留研究生入学资格受聘的流动编制人员,在本办法正式实施后,享受九级管理服务岗或十一级教辅岗(教学岗)中的相关薪酬待遇。

㈢聘用人员的计划生育管理服务按照学校对在职人员的相关管理规定执行,户口一般不挂靠人才市场。

㈣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学校原有聘用人员薪酬待遇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㈤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在学校人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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