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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法律监督推动社区矫正
——康县社区矫正工作调查研究
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 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社区矫正工作是积极利用各种社会资源、整合社会各方面力量,对罪行较轻、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的罪犯或者经过监管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罪犯在社区中进行有针对性管理、教育和改造的工作。社区矫正作为一种经济、有效、人道的刑罚执行方法,代表着刑罚执行的未来走向。我国的社区矫正工作起步较晚,西部地区更晚,总体发展水平不平衡,缺乏成熟完善的社区矫正工作体系及各相关职能部门的紧密配合,导致社区矫正工作存在问题较多,难以快速高效发展。2012年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颁布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下称),社区矫正工作终于有了可供遵循和操作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各地社区矫正应当以《办
法》规定步入正规。以下是康县人民检察院对本县社区矫正工作的调查研究。
一、工作现状
陇南市康县,地处边远山区,21个乡镇,14所派出所,全县人口20万人,属国列贫困县,因大部分企业破产、改制,纠纷矛盾多,经济不发达和贫穷落后导致人口素质偏低,农民以出外务工为主要收入来源,生存环境及所处社会环境的复杂,导致违法犯罪多年来居高不下。根据康县人民检察院2012年2月底的最新统计,全县现有监外执行罪犯78人,其中省外判决10人,占13%,监狱假释10人,占13%,已纳入社区矫正罪犯25人,占32%。
康县社区矫正工作起步太晚,至今尚未全面开展工作。其原因是地方党政机关认为社区矫正只是试行,没有引起重视。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从2003开始在部分省试行,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公安部联合发出《关于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下称),意见明确要求从2009年起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康县2011年9月2日以中共康县委办公室文件县委办发【2011】131号发布《中共康县委办公室 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和的通知》,并在《康县社区矫正工作实施方案(试行)》中规定,2011年8月至9月是康县实
施社区矫正工作的准备阶段,10月至11月是启动阶段,2011年12月至2012年12月是全面实施阶段,将2009年在全国全面试行的社区矫正工作推迟至2011年。直至目前,各机关社区矫正工作开展情况如下。
1、检察院监所科承担社区矫正的法律监督工作,通过本院办案网络系统统计和摸底调查以及收到的判决、裁定,已建立罪犯监外执行检察台帐,登记监外执行罪犯91人。2011年11月至2012年2月期间,与法院、司法局、公安局分别召开了座谈会,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2份,检察建议5份,检察督促社区矫正工作。为方便监督工作,已将21个乡镇司法所和14所派出所工作人员名单和负责人联系方式收录。从检察院监所科接收监外执行罪犯法律文书可以看出,监狱和省外法院送达判决、裁定、执行通知书、假释证明书等法律文书规范全面,省内法院送达法律文书不全。监所科在2012年的工作计划中,把社区矫正工作作为监督的重点,力争推动全县社区矫正工作尽快步入正规。
2、法院对社区矫正法律法规不够重视,不能规范送达法律文书,交付执行不到位。截止2012年2月,监所科登记的91名监外执行罪犯中,陇南市中级法院判决1人,仅送达判决书,未附执行通知书和社区矫正通知书及保证书,康县人民法院判决70人,给监所科送达判决书的仅4人,法律文书送达规范全面的仅1案1人。
3、司法局已成立康县社区矫正办公室,建立社区矫正对象登记、建档管理制度,工作能够正常开展,基层乡镇均成立了司法所,能够正常接收登记矫正对象。直至2012年2月底,已登记矫正对象25人,接收的法律文书已按规定转送所属司法所。
4、公安局对监外执行罪犯的登记由法制部门负责进行,目前还未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基层14所派出所监外执行监管档案还未移交司法所。
二、存在的问题和解决办法
1、地方党委、政府及法院、公安对社区矫正的重要性认识不一,检察院一家监督“孤掌难鸣”。《康县社区矫正工作实施方案(试行)》和《康县社区矫正工作实施办法(试行)》虽然已下发,但并没有真正按该办法和方案执行。随着2012年1月《办法》颁布,检察院加大了社区矫正工作的监督力度,但鉴于党委、政府开展工作力度不够,检察院的监督收效甚微,检察院的纠正违法通知书和检察建议书送达法院和公安后迟迟得不到回复,纠正违法行为和整改违规操作自然难以落实。这是康县社区矫正工作进展缓慢的主要原因。
2、人力不足。社区矫正工作给相关执法单位增加了工作量,以原有人员配置难以承担工作。
检察院承担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的部门是监所科,监所科常年是一人科室,2011年底我院为监所科配备了一名聘
用人员,虽然改变了一人科室的局面,但主要工作还是由一名检察人员承担。就驻所检察室的工作要求,每周入所检察不得少于4次,按这样的要求,每周检察社区矫正工作的时间仅为一天,再加院内的会议等统一安排,客观上时间就无法顾及,加之我县地处边远山区,人口居住分散,21个乡镇司法所、14所派出所及县局机关,社区矫正工作尚未步入正规,检察监督工作量大面宽,监所检察的人力远远不足。
司法局是社区矫正的实施机关,《办法》规定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管理、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相对2009年颁布的《意见》,《办法》给司法行政机关规定了更多的职责,监管责任和撤销缓刑、假释的建议权以及收监执行的押送任务都交给了司法行政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人员势必应当增加,但我县司法局社区矫正办公室仅1名工作人员,无法保障社区矫正工作正常开展。各乡镇虽然都以司法所为中心成立了社区矫正组织,但工作人员法律知识匮乏,业务非常生疏,难以胜任工作。社区矫正是非监禁刑的刑罚执行,对队伍的专业素质要求很高,这项工作,既需要法学、犯罪学的专业知识,又需要心理学、社会学、教育学等专业知识。推进我县社区矫正工作,迫切需要以司法机关为主、广泛吸纳社会力量为辅构建队伍。
3、各机关的业务学习和协调配合急需改进。就我县社区矫正工作目前的状况而言,各机关首先是对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没有认识到社区矫正工作对加强民主法制建设、维护稳定、创建和谐社会、创新社会管理、加快发展的重要性、必要性,也就不去学习社区矫正法规,《意见》颁布三年,《办法》已开始实施,但有些部门还不知道这些法规,工作中势必出现违反《意见》和《办法》的作法,检察机关提出意见和建议也不乐意接受和改进,客观上阻碍了我县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社区矫正工作需要各机关的密切配合,法院、司法、公安三方缺一不可,法院不送判决书,就会使罪犯漏管,司法不履行监管矫正,就会使罪犯脱管,公安不对矫正对象的违法行为处罚和协助押送,司法的监管矫正就没有保障。从前述各机关的工作现状可知,我县社区矫正的三机关配合还存在较大问题。
法院和公安局在社区矫正工作中增加的工作量不大,人力需求不会增加。但对《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下称)规定的职责还不明确,法院在交付执行方面还不到位,判决书送达不规范。公安机关按《办法》规定的职责是对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和重新犯罪的社区矫正人员及时依法处理;对决定收监执行的,在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将罪犯送交监狱或者看守所时,公安机关予以协助。对这两项职责,公安与司法的配合还不够,导致司法所的监管失去权威。
针对以上问题,检察机关要充分发挥法律监督作用,一是积极向党委、政府报告康县社区矫正工作面临的严峻形
势,争取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尤其要支持检察院的法律监督工作,对检察院提出的纠正意见和建议,接受监督单位要切实纠正和整改;二是带头学习和宣传《办法》,协助司法机关对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组织集中学习培训;三是通过建议督促法院、司法、公安严格按照《办法》规定行使职权、履行职责,通过纠正个案中的违法行为和违规操作,督促引导各机关切实依法履行职责,尽快使我县社区矫正工作步入正规。
王正宪 二0一二年三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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