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 工 贸 易_加工贸易手册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7 10:31:50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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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 工 贸 易

一、加工贸易合同备案:

(一)递交单证

1、进出口合同正本或复印件

2、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文件

3、《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

4、加工贸易合同备案申请表

5、登记手册

6、《核销保证书》

7、涉及国家管制商品的,需交验有关部门的批件

8、按规定需提供的其他单证

说明:第一次备案加工贸易合同的企业,还需要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会计师事物所的验资报告等资料,以及其他需要提供的单证,并配合海关执行验厂

(二)工作流程

1、备案进口金额1万美圆以下(A、B类企业)

予录入→初审→复审→异地传输→贴防伪标签→核发手册

2、备案进口金额1万美圆以上(A、B类企业)

予录入→初审→复审并开设台帐→登记回执→异地传输→贴防伪标签→核发手册

3、AA类企业备案合同一律免台帐,流程同1;C类企业开设台帐,流程同2

(三)工作时限

自接受完整单证起2个工作日,此时限不包括进出口商品审价、归类、验厂、四级报批等特殊情况需处理的时间

二、加工贸易合同变更

(一)递交单证

1、《合同变更申请表》(加盖经营单位公章)

2、变更合同(正本或已签章的复印件,一式两份)

3、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文件

4、《加工贸易登记手册》

5、按规定需提供的其他单证

(二)工作流程

1、无须开设台帐变更联系单的:

合同予录入→海关初审→复审→异地传输→核发手册

2、需开设台帐变更联系单的:

合同予录入→海关初审→复审→开设台帐变更联系单→ 登记银行回执→异地传输→核发手册

(三)工作时限

合同变更工作时限比照合同备案各类情况所需时限办理

三、5000美元以下78种列名客供辅料备案:(一)递交单证

1、出口合同(加盖公司公章)

2、进口发票

3、《核销保证书》

以上单证一式两份

(二)工作流程 海关初审→复审→核发免表

(三)工作时限

自接受完整单证起当场办结

四、加工贸易手册核销:

(一)递交单证

1、加工贸易手册

2、加工贸易进出口货物专用报关单(正本)

3、已予录入的《加工贸易核销申请表》

4、海关需要的其他单证

(二)工作流程

企业报核→海关接受报核→审核核销结案→签发《保证金台帐核销联系单》→企业将《保证金台帐核销联系单》送交银行→企业将银行回执送交海关→海关签发《核销结案通知书》

(三)工作时限

海关自受理报核之日起30日内予以核销。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可延长30日。

说明:

1、经营企业应当自加工贸易手册项下最后一批成品出口或者加工贸易手册到期之日起30日内向海关报核。经营企业对外签订的合同因故提前终止的,应当自合同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海关报核。

2、企业必须在《加工贸易核销申请表》中如实申报进口料件、出口成品、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以及单耗损耗等情况。

五、加工贸易手册延期:

(一)递交单证

1、延期说明

2、延期合同(正本或复印件一式两份)

3、《合同延期申请表》

4、外经贸主管部门批件

(二)工作流程

延期合同予录入→海关初审→复审→开设台帐变更联系单→登记回执→异地传输→核发已经延期的《加工贸易手册》

(三)工作时限

合同延期工作时限比照合同备案各类情况所需时限办理

六、异地加工备案:

(一)递交单证

1、经营单位所在地外经贸主管部门核发《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

2、《异地加工申请表》

3、加工企业所在地外经贸主管部门核发《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

4、需提供的其他单证

(二)工作流程

审核→办理异地加工贸易关封→企业将关封送交备案地海关登记备案

(三)工作时限

自接受完整单证起2日

七、深加工结转:

(一)递交单证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保税货物深加工结转申请表》

2、需提交的其他单证

(二)工作流程 海关审核→获得批准后办理进出口报关手续

(三)工作时限

接受完整单证起2个工作日

八、加工贸易核销补税:

(一)递交单证

1、经营单位的内销申请,并在《加工贸易核销申请表》中详细列出内销商品的具体情况

2、加工贸易手册

3、进口货物专用报关单

4、外经贸主管部门核发的《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内销批准证》

5、属于许可证管理的商品提供相应许可证件

(二)工作流程

企业申请→海关审核→签发《内销补税通知书》→经营单位签收《内销补税通知书》并到通关环节办理补税手续→经营单位凭专用缴款书到银行缴纳税款→经营单位将银行盖章的缴款回执交加工贸易核销部门

(三)工作时限

自接受完整单证起1个工作日内完成核销补税的审核手续

九、外发加工:

(一)递交单证

1、《加工贸易委外加工申请表》及经贸主管部门批件

2、情况说明

3、《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

4、委托加工合同一式两份

5、承接加工企业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

6、登记手册

7、其他单证

(二)工作流程

初审→复审→核发手册

(三)工作时限

自接受完整单证起2个工作日(需验厂除外)

十、加工贸易手册分册审批:

(一)递交单证

1、加工贸易分册申请表

2、加工贸易手册(总册)

3、按规定提交的其他单证

(二)工作流程

海关初审→复审→加贴防伪标签→核发分册

(三)工作时限

自接受完整单证起1个工作日内办结

十一、保税仓库审批:

一、经营保税仓库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注册资本最底限额为300万元人民币;

(三)具备向海关缴纳税款的能力;

(四)具有专门存储保税货物的营业场所;

(五)经营特殊许可商品存储的,应当持有规定的特殊许可证件;

(六)经营备料保税仓库的加工贸易企业,年出口额最低为1000万美元;

(七)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保税仓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海关对保税仓库布局的要求;

(二)具备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安全隔离设施、监管设施和办理业务必需的其他设施;

(三)具备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保税仓库计算机管理系统并与海关联网;

(四)具备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保税仓库管理制度、符合会计法要求的会计制度;

(五)符合国家土地管理、规划、交通、消防、安全、质检、环保等方面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

(六)公用保税仓库面积最低为2000平方米;

(七)液体危险品保税仓库容积最低为5000立方米;

(八)寄售维修保税仓库最低为2000平方米;

(九)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申请建立保税仓库的经营单位应向主管海关递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文件;

(二)保税仓库申请事项表;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五)税务登记证;

(六)股权结构证明书;

(七)开户银行证明;

(八)消防合格证书;

(九)仓储用地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

(十)仓库管理制度、会计制度;

(十一)经营特殊业务需要的许可证件;

(十二)海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四、保税仓库审批程序及时限。保税仓库由天津海关审批准,报海关总署备案。

海关对保税仓库监管实行属地管理。企业申请设立保税仓库的,应当向仓库所在地的主管海关(即分关、办事处)提交书面申请,并备齐上述相关证明文件。

申请材料齐全有效的主管海关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主管海关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之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主管海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将有关材料报送天津海关审批。

天津海关应当自接到材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全部审查工作,对符合条件的保税仓储企业出具文件予以批准,批准文件的有效期为一年;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之申请人理由。

申请设立保税仓库的企业应当自海关出具保税仓库批准文件一年内,以书面形式向天津海关申请保税仓库验收。申请企业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申请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该企业保税仓库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保税仓库验收合格后,由天津海关注册登记并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仓库注册登记证书》,企业方可开展保税仓储业务。

严格控制加工贸易内销行为

加工贸易制成品应复出口,不得滞留国内市场。的确特殊原因需转内销或转用于生产内销产品的,需报经原合同审批机关的上一级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由海关根据外经贸主管部门的批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进口料件征收税款并补征税款利息,计息期限为料件申报进口之日起至补征税之日止。进口料件属国家实行进口配额许可证或登记管理的商品,经营单位需向海关提交用于内销或用于生产内销产品的进口许可证或登记证明;在核销期内不能提交,海关除补征税款及税款利息外,并处进口料件案值等值以下、30%以上的罚款。未经批准,擅自内销加工贸易保税料件或成品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规定处理。

中国将采措施严格控制加工贸易成品非法内销

(北京新华电)据中国外经贸部提供的消息:根据一些

加工贸易企业将加工贸易料件或制成品非法内销的情况,中国将采取 措施严格控制加工贸易内销行为。

据了解,按规定加工贸易制成品应出口,不得滞留国内市场。

而一些加工贸易企业以加工贸易名义大量进口国内外价差大的敏 感商品,其中有相当部分不能返销出口,而滞留国内,冲击了国内企 业的正常生产和市场价格。

据介绍,将采取的严格控制加工贸易内销的措施包括:对加工贸 易企业确有特殊原因,需转内销或转用于生产内销产品的,须报原合 同审批机关的上一级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

由海关根据外经贸主管部门的批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进口料 件征收税款并补征税款利息,计息期限为料件申报进口之日起至补征 税款之日止。

进口料件属国家实行进口配额许可证或登记管理的进口商品,经 营单位需向海关提交用于内销或用于生产内销产品的进口许可证或登 记证明。在规定的核销期内不能提交的,海关除补征税款及税款利息 外,并处以进口料件案值等值以下、30%以上的罚款。

未经批准,擅自内销加工贸易保税料件或成品的,按《中华人民 共和国海关法》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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