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管制与房地产价格研究论文2_房地产研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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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管制与房地产价格研究论文

自1990年我国土地使用制度市场化以来,我国房地产价格持续攀升。特别是近几年,以上海为中心的长三角地区、珠三角地区以及北京地区的房地产价格上涨幅度为甚。房地产价格的大幅度上涨已经引起了各方关注,国家还针对可能出现的房地产泡沫,从2005年年初开始,出台了一系列调控措施,来稳定房地产价格,但效果并不理想。如何看待中国房地产价格变动以及怎样合理控制房地产价格的过度波动,从而使宏观经济保持稳定是一个值得研讨的课题。

一、房地产市场分析

1、房地产市场是一个区域性市场

在讨论房地产市场之前,了解房地产市场的特性是非常重要的。市场绝不是一个简单的概念,众所周知,市场或者产业的概念是很难准确定义的。罗宾逊(1933)提出从某一给定的商品开始考察该商品的替代品,在考察这些替代品德替代品,直到商品出现明显差异来确定该商品的市场界限。豪泰林(1929)、张伯伦(1951)、兰卡斯特(1966)描述了一个产业中的产品差异性的问题,他们认为一种商品可以用质量、区位、时间、适用性等特性来定义。商品可以定义为不同特性的组合,而消费者对不同的特性具有不同的偏好。从房地产市场的特性来看,房地产市场不是一个统一的大市场,而是一个区域性的市场。从替代性来看,不同地区的房地产不具有替代性,即使是同一地区的房地产,如果区位地段不同,其替代性也很差。从房地产的质量、区位等特性来看,不同的房地产的差异也非常大。所以,从地理区域上看,房地产市场的地理区域应该是一个较小的概念。不应该有中国房地产市场或某某省房地产市场的概念。也就不应该有全国统一的房地产市场的调控措施。

2、房地产市场是一个垄断市场

福利经济学的两个基本定理说的是:完全竞争的均衡一定是帕累托最优;任何帕累托最优的配置都能通过选择一组正确的价格而由市场来实现。完全竞争均衡的一个重要性质就是每一商品都按其边际成本来销售。完全竞争市场是有效率的。但大多数市场都不符合完全竞争市场的条件,尤其是房地产市场。一方面是因为每一个楼盘都具有不可复制性,另一方面是因为房地产的信息的严重的不对称。消费者很难获得所需要的信息。因此,房地产开发商都具有很大的市场势力,可以将房地产价格提高到远远高于其边际成本之上。显然,对垄断市场采取从宏观上的需求和供给两方面的措施效果不会太理想,而且有很大的副作用。调控措施太强烈,会使不大时,对房地产的价格又不会产生大的影响。

二、房地产价格分析

1、从房地产价格的构成来看

从房地产价格的构成来看,房地产价格的核心是土地价格。在西方经济学中,土地作为一种生产要素,其使用价格(地租)决定于其边际产出,该理论基本上排除了地价大幅波动的可能性,因为作为一种生产要素,其价格由其边际产出决定,在一般情况下土地边际产出较稳定,所以地价不会暴涨暴落,从而房地产价格也应基本稳定。

但在现实世界中这一结果并不完全正确,国外大部分发达国家都经历过房地产价格的大幅度波动的情况。现阶段我国城市化、工业化进程加快,对非农用地的需求旺盛,但土地的供给在一些地区相对不足,使得国家土地公开拍卖的价格持续上涨,结果是土地价格越来越高。同时也应看到,一些地方政府想从土地市场得到更多的收益,从而将土地价格人为抬升的现象也是存在的。

一些房地产开发商为获得土地的增值收益,也采取各种手段囤积土地,进一步造成了地价的上涨。房地产商以此为借口, 导致房地产价格持续上升。房地产价格随着土地价格的上涨而上涨,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土地约束是成为房地产价格上涨的必然因素吗?

诚然,从土地的自然属性看,一般来说,土地是不可再生、不能增长、不可移动的资源。但人类开发土地的长期历史证明,土地使用效率是在不断提高的,房地产开发的效率也在不断提高。随着土地使用效率提高,土地供给可以认为是无限的。反过来,当人口增长达到某一水平后,人口总量会大致维持在一个相对不变的水平,从这一角度考虑,土地供给与人口增长之间是可以维持一个合理的比例关系的,所以不可能长期存在土地供应不足的问题。如北京市土地管理部门多次公开宣称,北京市的土地有足够的供应量,这也说明土地供给没有出现短缺,但北京的房价却快速上升。所以,土地约束或土地价格的上升并不成为房地产价格上涨的必然因素,房地产价格上涨还有其他因素。有人宣称,中国的土地供应将出现长期短缺并由此导致房地产价格的长期攀升更是完全没有道理。

2、房地产价格不是竞争性的市场价格,而是一种垄断价格

房地产市场具有很强的区域特性,这种区域特性使得房地产市场具有很强的垄断性,也就是说房地产价格是一种垄断价格。举个例子,小城市的房价大大低于北京市的房价,北京五环地区的房价低于三环地区的房价,但外地的房子不可能移到北京来,北京五环的房子也不可能搬到三环来。不同地区的房地产甚至同一地区不同地段的房地产的可竞争性都很小,使得每一个房地产开发商都具有较大的垄断势力。房地产开发商的垄断势力主要来自于这种地域的不同。这样,市场中虽然有很多房地产开发公司,即使有一些开发公司规模较小,因为房地产的这种特性,也会使他们具有很大的垄断势力,从而使房地产开发商可以自己定价,而不是由市场来定价。同时垄断价格是边际成本的非递减函数,所以,房地产价格的上升,并不一定就是供求关系的变化导致的,很大一部分是来自于房地产开发商对价格的控制。

刘军琦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房地产业正迅速成为国民经济的一个重要产业群体,成为国民经济的基础性、先导性和支柱性产业,与国民经济的发展密切相关。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平稳的发展,不但有利于保持整个国民经济的稳定和较快增长,也有利于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基本住房需求和生活条件的改善,更有利于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基本目标。但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房地产业在发展中也同时存在一些突出的矛盾和问题,对此国家曾出台了一系列的调控政策,但这些政策的有效性、必要性和可行性方面,以及对房地产市场利弊方面,学术界没有形成一致意见。本文对我国房地产市场政府管制政策进行系统梳理,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一些建设性意见。

一、房地产市场政府管制政策分析

1.1993~1996年阶段

首次出现房地产热--房地产开发公司急剧增加,房地产开发投资高速增长,以炒地皮、炒钢材、炒项目为主的房地产市场异常活跃,尤其是海南、广西北海等地,房地产开发过热,形成了较严重的房地产泡沫,经济运行出现严重过热态势和通货膨胀。

政策:1993年,国务院出台《关于当前经济情况和加强宏观调控意见》,提出整顿金融秩序、加强宏观调控的16条政策措施(通称“国16条”);1994年系列出台《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住宅担保贷款管理试行办法》。

效果:随着各项措施的落实,全国房地产开发的增长速度明显放缓,通货膨胀得到遏制。经济由热转冷,房地产市场也沉寂下来,商品房和商品住宅的价格迅速回落。经过3年努力,中国经济终于在1996年成功实现“软着陆”。

政府角色:房地产市场的价格管制

南京房地产市场颇受争议。其一是,日前,南京市某区房产局局长因一番不太能代表“广大人民利益”的言论而遭到了网络人肉搜索;其二是南京房产局对万科价格欺诈、恒大低于成本销售等的查处。姑且不论南京如何,但其一番做法却引出了房地产市场的价格管制问题。

根据中国社会科学院重点B类课题“中国房地产与宏观经济关系”的研究结论,我国35个大中城市房地产业市场化水平为64.69%,这表明中国房地产市场已经初步实现市场化,但离理想的市场化差距还很大。其中政府管制、价格管制差异化大、表现差。也就是说,在政府和价格管制方面,各地政府对房地产的管制手段和方法各行其是,且没有尽到管制责任,角色缺位,随意性比较大。房地产市场价格管制是针对开发企业的定价行为及市场失灵的问题而提出的解决方法。其实施需要地方政府具备一定的条件,即垄断性、外部性、信息不对称、消费的公平性等。这些必要性的条件的满足与否,是判断是否进行价格管制的重要指标。

中国房地产市场,总体来看,集中程度相当低,但从区域来看,垄断程度又比较高。全国除一线和部分二线城市外,其余城市和县城基本属于垄断型区域市场,开发商可以联合政府将房价定在均衡价格之上,建设的住宅数量低于自由竞争市场时的数量,阻碍市场机制的正常作用。从这个意义上说,我国的房地产市场其实是个“藩镇割据”的大一统,势力很多,在地方政府的庇护下,还可以相安无事。区域的垄断性不利于资源配置和提高产业效率。

房地产市场的外部性,一般包括生态外部性和社会外部性。价格机制可以在某种程度上转化外部性。比如设计合理、景观赏心悦目、物业管理安全完善等的项目,可以获得相对较高的市场价格;反之,则价格就不会产生太多的附加值,而致价格一般。这就使得开发商注重适当创造外部经济效益,创造更多的附加值。而我国的现实情况是,除一线、二线开发商外,其余大多数开发商对创造外部经济效益几乎没有敏感性,造成私人成本、社会成本与收益不对等或者资源配置失衡,影响产业的发展。

相对来说,在我国房地产市场,由于产业过于庞大,链条较长,消费者很难知道开发商进行项目开发的各项细节,成本、用料、质量等都处于“无知”状态。虽然,楼盘现场有价格公示,但那是开发商自己定的价,而为什么是这个价格消费者无从得知。因此,我国的房地产市场是属于信息很不对称的单方市场,当然这与开发商的垄断性质也不无关系。信息的不对称和不公开,造成买者和卖者地位的不对等,影响房地产市场的规范发展。

信息的不对称,本身就是一种消费的不公平。然而,我国消费者在房地产市场的消费所遭遇的不公平,更不止于此。当期消费和即期消费的价格差距很大,这也就是现在的市场情况,前期项目价格很高,现在普遍大幅降价,显然是对前期消费者的不公平,有价格欺诈的嫌疑。再比如现场议价的销售方式,消费者不知成本,而开发商的价格底线消费者又不知道,所以每个成交客户的价格“远近高低各不同”。消费产品巨大的价格差异,是有违市场规律的。某些不公平是市场机制问题,是制度问题;而有些不公平,是开发商品德问题,这影响整个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从以上几个方面来看,我国房地产市场的状况,比较符合价格管制的条件。所以,即使是在价格低迷时期,价格管制也是不可或缺的。地方政府不能因为地产低迷,而放任或者“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看着开发商违规、欺诈销售,放松政府本身的角色责任。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说,南京地方政府做得有道理。

虽然,政府的价格管制违背了市场自由化的原则,但在不成熟和不充分的市场状态下,就没有充分的市场化。市场化解决不了所有问题,有些问题只能靠政府调控进行解决。不能打着市场化的大旗,而损害消费者或者干涉地方政府的有所作为。政府不仅促进产业发展,还要明确自身在产业中的地位和角色,适度进行管制。所以,进行价格管制,是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规范发展的一种手段,也是政府促进市场化的良好愿望。

政府,究竟该不该对商品房进行有效的“价格管制”

应该说,相对于西方发达国家,在作为普通民众最大民生的住房市场上,我国政府应该在市场的调控和价格的管制上应该更有所作为。

首先,拥有基本的居住权利和良好的住房条件,不仅是人基本的生存需要和各国公认的基本人权,而且更是体现社会主义优越性的一个重要方面。所以,中央高层对民生问题从政治的高度给予了相当的重视。

我们知道,衣食住行都是人们的基本的民生需要。最近由于各种原因,粮食价格上涨了不少。前几天,温家宝总理还专门到北京的市场进行调研,了解粮价上涨对市民的影响。日理万机的国务院总理,为什么对粮价的上涨如此重视,关键就在于它不同于其他普通的商品,是国民基本的民生。住房也是同一个道理。任何人无论贵贱,无论地位高低,都应该保证有体面而合理的住房保障。政府各级部门之所以要对房地产市场发出如此多的调控文件,抑制房价的不当增长,原因也就在于住房不是单纯的商品,它具有公共产品和商品的双重性。

实际上,和粮食每斤增加两三毛钱相比,同样作为基本民生的房价的暴涨,给普通百姓基本利益带来损害,要比粮价的上涨不知道要高出多少倍。算一算这两者的明细帐,人们就不难发现他们给老百姓生活带来损害的差别,何止是十倍、百倍。

就按照每斤粮食涨了3毛钱来计算,一家三口每天要消费粮食2.5斤,一年365天平均每个家庭需要消耗粮食912.5斤,一家人每年要为粮价的上涨多付出273.5元。如果一年前的粮价为每斤1.2元,现在为1.5元,这就意味着当粮价涨了四分之一的时候,给某个家庭在吃饭上带来的直接影响连300元还不到;

但是,如果像现在一些大中城市那样,一年前市区的平均房价为每平方米8000元,一年中就涨了1000元(指城市中的同一地段商品房价),那么给普通家庭又是带来了什么影响呢?我们还是以普通的三口之家为例,他们所买的商品房还是严格按照“结构调整”后的90平方米的中小户型,那么这个家庭仅为一年的房价暴涨,就需多付出9万元的代价。如果这个家庭的年收入,在这些大城市处于中间水平,这就相当于要把这一家两年的收入,不吃不喝全部抵上去,才能应付一年房价暴涨的支出。而这还只是在房价一年只涨了12.5%的情况下(这里是指在一般城市主城区同一地段的涨幅,不包括近郊区县的“加权”)普通家庭多付出的“成本”。

这里我们就可以清楚的算出,同样是基本民生,粮食一年就是涨价了四分之一,给普通百姓平均每个家庭一年增加的成本支出,也就是300元不到,相当于一个中等收入家庭一年收入(按4.5万元计算)的150分之一;而一年房价虽然只涨了八分之一,但它一下子就使得需要买房的家庭多付出9万元,相当于一个普通的百姓家庭全年收入的百分之200(也就是一个家庭2年的全部收入,而在发达国家,一个家庭3-6年的全部收入即可买一套很体面的住房了)。这两者如果按倍数的关系来算的话,相当于一年房价上涨给普通百姓家庭增加的成本支出,比一年粮价暴涨给这样家庭增加的支出,高出了300多倍。站在这样的角度来理解百姓对房价疯长的强烈的不满,就一点也不奇怪了。实际上,在不少大中城市的“主城区”的同一地段,这3—4年左右的时间里,房价几乎暴涨了一倍左右。比如说,过去房价是每平方米5000元的,现在都纷纷暴涨到了1万元以上。3年多的时间里,每平方米就上涨了5000多元。按照新的严格标准的“90平方米”户型来计算,就相当于这些百姓家庭在等待调控政策“出奇效”而未买房的这3-4年的时间里,房价不仅没被“拉下”,反而高涨一倍,多了45万元,仅涨价部分就相当于这些普通家庭十年的全部收入。

从中人们不难看出,和粮价上涨相比,房价高涨给普通百姓带来的生活重创,至少是粮价造成的生活开支成本增加的300多倍。更何况,今年粮价的上涨,是在近几年没什么较大波动的基础上出现的。如果把这几年房价暴涨和粮价上涨的总和做个比较的话,那么房价的暴涨给公众带来的生活成本的增加和生活水平的损害,至少是粮价上涨带来的开支增加的1000倍以上。

所以,国民住房作为具有商品和公共产品双重属性的特殊商品,它在价格管理上应当比当前社会中绝大多数的其他商品更需要进行政府的价格管制。这不仅是因为它的暴涨给普通市民带来的损失和危害最大,而且放任住房上的暴利高价,其实也就是容忍恶势力对人的基本生存权的破坏和践踏。

第二,中国的住房的市场供应,本来就是处在极度不平衡的“供不应求”之中。我们以前已经说过,按照当前城市化发展的现状和住房小康的发展的要求,中国的房地产市场每年应该提供15亿平方米的商品住房,但市场上实际的供应量只能在3-4亿平方米。有效市场供求的如此不平衡,就为“哄抬房价”创造了“条件”。在这样的“市场”情况下,如果不进行严格的市场价格管制,自然就会导致房价的失控暴涨,就如同这几年中国的房地产市场所表现出的那样。所以说在当今的中国房地产市场,任何“调控”举措如果没有包含严格的价格管制,“抑制房价增长”这个衡量“调控成功与否”的“关键词”,就只能是一句空话。

第三,和土地私有制的资本主义国家不同,中国的房地产暴利是出现在公有制的土地上,“加害”的对象,正是“土地的主人”。当开发商利益集团大言不惭的为他们的暴利做所谓的“市场决定论”的辩解时,他们恰恰“忘了”他们暴富所赖以开发的土地的“产权人”究竟是谁。根据国家的宪法,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在“主人”的土地上建房出售,利润率竟然比在买私人土地的商品房还要高出十几倍,开发商如此的强盗逻辑如果不受到市场和价格的管制,就是对社会主义优越性最大的贪污和嘲讽。在“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所有资源为“全民所有”的公有制的社会主义中国,住房市场的暴利化是地地道道的制度变异下的怪胎,算的上是真正的“世界之耻”。

总之,面对中国房地产这样一个由寡头垄断的低效、不公和“超级垄断利润”的市场,面对这样一个关系到中国市民最大民生利益的基础行业,面对这样市场的有效供应远远得不到满足的畸形的供求形势,尤其面对市场的开发者是在主人的土地上“借鸡生蛋”这样的制度背景,作为“执政为民”和“权为民所用”的政府,就必须站在人民的立场,“代表最广大的人民群众利益”,对已成为影响中国城市的“最大的不和谐因素”——房地产市场,实行强力而有效的政治调控和市场调控,特别是要强力实行对商品房的价格进行有效的价格管制。从某种方面来说,对房地产市场高房价暴利的放任和“不干预”,不仅是对开发商利益集团的袒护,更是行政者对人民给予的权力的最大践踏,也是在维护人民利益上的极大的渎职。

在我国的“价格法”中,专门有一段论述了“政府的定价行为”。其中讲到当某种商品的价格具备“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资源稀缺”或者“重要的公用事业”等条件之一时,“政府在必要时可以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

对中国的房地产市场来说,“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这点是其他任何商品都无可比拟的;至于城市的土地“资源稀缺”这也早已有共识;另外,住房在某些方面也具有和“重要的公益事业”一样的“公共产品”属性。这些都使中国房地产市场商品房的价格管理,具备了“政府定价行为”的必要条件。更何况这几年中国大中城市的房价疯涨,已造成仅暴利高价房的价格上涨部分,就相当于普通市民家庭十年左右全部收入所得。当一个国家出现仅几年房价上涨给普通百姓带来的生活成本,就比世界公认的居民买房负担(房价收入比在3-6之间)还高将近一倍的“全球奇观”时候,当房价问题已经成为城市社会“最大的不和谐因素”,一个“权为民所谋”和“以民为本”的 “负责任的政府”,难道还没有必要及时对商品房价格实行强力而有效的政府价格管制吗!

从规定商品房利润退到讨论公开成本,是谁把开发商惯得如此骄横

在这两年的时间里,在高房价暴利的压迫下,有一种来自民间的声音变得越来越强烈。这就是要求对现在开发商提供的商品住房,进行房价成本的公开。而开发商和其“豢养”的“专家”及相关官员,对可能暴露他们“见不得阳光的阴暗秘密”,则竭尽全力进行疯狂抵制。以至于该不该进行房价成本的公开,成了今年影响最大之一的“全民大讨论”。

最有典型性的案例发生在广东。据报道,今年的广东省两会期间,该省人大代表提出了“公开房屋成本价、实行购房指导价和最高限价”的建议。半年后才等到的广东省建设厅的“答复”,竟对此给了全盘的否决。建设厅的理由是对商品住房成本价进行公开“容易造成对企业商业秘密的侵犯和对公平竞争环境的影响”,并认为“这一做法是违背市场经济的。因为在市场经济下,决定价格的因素主要是供求关系而不是成本”。

这里,我们先姑且不论这个“政府的衙门”为什么对开发商的利益和所谓的“秘密”如此的偏袒,为什么对在高房价暴利的盘剥下老百姓受到的生活重创如此冷漠,但就政府在房价监管事情上本身的变化发展做个分析,人们就可能发现其中更多的“背景”。

如果把时间向前推几年,查查当时的媒体报道和部门的文件资料,人们就会惊奇的发现,公开商品房价成本在当时根本就不是什么问题。不仅如此,在当时的各级政府规定和文件中,房价成本的公开只是一个最基本必须做的工作。比这更重要的,还是规定和控制商品房的利润率,这才是房价问题的核心所在。

在当年国家有关部门的商品住宅价格管理的办法中,规定“住宅价格应以合理成本为基础,有适当利润”,并把商品住房规定的利润率水平交由各省、市和自治区政府自己决定。在2002年,当时的国家计委和建设部发文规定,经济适用住房的利润不超过3%。而对普通商品住房,各地所定的利润水平一般在5-10%之间。如在吉林省的商品房价格管理办法中,该省政府就规定商品房利润“最高不超过8%”;在江苏省的商品房价格管理规定中,根据商品房的种类分门别类进行的具体的规定。它明确指出:经济适用房的利润率最高不得超过3%;普通标准商品住宅的平均利润率最高不得超过8%;只有高档住宅商品房和非住宅商品房的利润率由开发商根据市场供求自主确定。普通商品房利润率定的最高的,还是属于广东和广西,都定在了20%。但两地政府也都同时规定,由政府委托开发的“微利房”、“统建房”和“解困房”等,利润规定3~5%之间(其中广东还规定地价和税费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后还可减免)。从现在查到的资料来看,给商品房利润率定的最低的,还属江西省较早的一份政府文件。该省当时规定:商品房“利润按售价的2%计提”。

现在给大家讲商品房价格管理上的“昨日的故事”,只是为了使大家清楚的了解到,在今天这个时代背景下再讨论该不该公开房价成本,显得多么的滑稽。因为这样的“基础工作”在几年前规定商品住房利润率时就早有定论。

其实,了解商品房价格管理上“来龙去脉”,最重要的还是结合当今房地产市场和住房社会问题的实际,深刻探讨和研究该不该对今天已经成为城市社会最大不和谐因素的暴利高价的商品住房,进行强力而有效的价格管制。

提出这个问题的背景,首先是房价和住房问题,已经越来越成为城市最大的社会热点和最大的“不安因素”,这在前几年都是“闻所未闻”的;其次,除了少数“特权者”以外,绝大多数市民现在都只能通过房地产市场的商品房来解决自己的住房问题。这个市场的健康与否和商品房的价格是否合理,直接关系到“最广大人民群众最大的根本利益”;第三,现在房地产市场的暴利高价房,已经远远超出了公众的承受能力,甚至比世界公认的“国际房价最难承受地区”(房价收入比为7)还高出数倍。高价商品住房的暴利,已经成了公认的洗劫社会财富、制造社会不公的最大推手;第四,近几年来为抑制房价不当增长而采取的一系列的“调控”措施,已被实践证明“调空”。再不对高价暴利的商品住房采取强力有效的价格管制的具体措施,继续“失信于民”,就可能影响到执政之基的稳固和社会的和谐安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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