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於发布《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指引》的通知_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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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發佈《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內部審計工作指引》的通知發文部門: 深圳證券交易所發文時間: 2007-12-26發文內容:中小企業板各上市公司:

為進一步規範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內部審計工作,提高內部審計工作品質,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根據《審計法》、《審計署關於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等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及業務規則,本所制定了《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內部審計工作指引》,現予以發佈,請遵照執行。特此通知

附件:《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內部審計工作指引》

深圳證券交易所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內部審計工作指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以下簡稱“上市公司”或“公司”)內部審計工作,提高內部審計工作品質,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依據《審計法》、《審計署關於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的規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 本指引所稱內部審計,是指由上市公司內部機構或人員,對其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的有效性、財務資訊的真實性和完整性以及經營活動的效率和效果等開展的一種評價活動。

第三條 本指引所稱內部控制,是指上市公司董事會、監事會、高級管理人員及其他有關人員為實現下列目標而提供合理保證的過程: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及其他相關規定;

(二)提高公司經營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資產的安全;

(四)確保公司資訊披露的真實、準確、完整和公平。

第四條 上市公司應當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本指引的規定,結合本公司所處行業和生產經營特點,建立健全內部審計制度,防範和控制公司風險,增強公司資訊披露的可靠性。內部審計制度應當經董事會審議通過。

第五條 上市公司董事會應當對內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實施負責,重要的內部控制制度應當經董事會審議通過。

上市公司董事會及其全體成員應當保證內部控制相關資訊披露內容的真實、準確、完整。

第二章 一般規定

第六條 上市公司應當在董事會下設立審計委員會,制定審計委員會議事規則並予以披露。審計委員會成員應當全部由董事組成,其中獨立董事應占半數以

上並擔任召集人,且至少應有一名獨立董事為會計專業人士。

第七條 上市公司應當在股票上市後六個月內建立內部審計制度,並設立內部審計部門,對公司財務資訊的真實性和完整性、內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實施等情況進行檢查監督。內部審計部門對審計委員會負責,向審計委員會報告工作。第八條 上市公司應當依據公司規模、生產經營特點及有關規定,配置專職人員從事內部審計工作,且專職人員應不少於三人。

第九條 內部審計部門的負責人必須專職,由審計委員會提名,董事會任免。上市公司應當披露內部審計部門負責人的學歷、職稱、工作經歷、與公司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是否存在關聯關係等情況。

第十條 內部審計部門應當保持獨立性,不得置於財務部門的領導之下,或者與財務部門合署辦公。

第十一條 上市公司各內部機構、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響的參股公司應當配合內部審計部門依法履行職責,不得妨礙內部審計部門的工作。

第三章 職責和總體要求

第十二條 審計委員會在指導和監督內部審計部門工作時,應當履行以下主要職責:

(一)指導和監督內部審計制度的建立和實施;

(二)至少每季度召開一次會議,審議內部審計部門提交的工作計畫和報告等;

(三)至少每季度向董事會報告一次,內容包括但不限於內部審計工作進度、品質以及發現的重大問題;

(四)協調內部審計部門與會計師事務所、國家審計機構等外部審計單位之間的關係。

第十三條 內部審計部門應當履行以下主要職責:

(一)對本公司各內部機構、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響的參股公司的內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實施的有效性進行檢查和評估;

(二)對本公司各內部機構、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響的參股公司的會計資料及其他有關經濟資料,以及所反映的財務收支及有關的經濟活動的合法性、合規性、真實性和完整性進行審計,包括但不限於財務報告、業績快報、自願披露的預測性財務資訊等;

(三)協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機制,確定反舞弊的重點領域、關鍵環節和主要內容,並在內部審計過程中合理關注和檢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為;

(四)至少每季度向審計委員會報告一次,內容包括但不限於內部審計計畫的執行情況以及內部審計工作中發現的問題。

第十四條 內部審計部門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前兩個月內向審計委員會提交次一年度內部審計工作計畫,並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後兩個月內向審計委員會提交年度內部審計工作報告。

內部審計部門應當將審計重要的對外投資、購買和出售資產、對外擔保、關

聯交易、募集資金使用及資訊披露事務等事項作為年度工作計畫的必備內容。第十五條 內部審計部門應當以業務環節為基礎開展審計工作,並根據實際情況,對與財務報告和資訊披露事務相關的內部控制設計的合理性和實施的有效性進行評價。

第十六條 內部審計通常應當涵蓋公司經營活動中與財務報告和資訊披露事務相關的所有業務環節,包括但不限於:銷貨及收款、採購及付款、存貨管理、固定資產管理、資金管理、投資與融資管理、人力資源管理、資訊系統管理和資訊披露事務管理等。

內部審計部門可以根據公司所處行業及生產經營特點,對上述業務環節進行調整。

第十七條 內部審計人員獲取的審計證據應當具備充分性、相關性和可靠性。內部審計人員應當將獲取審計證據的名稱、來源、內容、時間等資訊清晰、完整地記錄在工作底稿中。

第十八條 內部審計人員在審計工作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編制與復核審計工作底稿,並在審計專案完成後,及時對審計工作底稿進行分類整理並歸檔。內部審計部門應當建立工作底稿保密制度,並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建立相應的檔案管理制度,明確內部審計工作報告、工作底稿及相關資料的保存時間。

第四章 具體實施

第十九條 內部審計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實施適當的審查程式,評價公司內部控制的有效性,並至少每年向審計委員會提交一次內部控制評價報告。評價報告應當說明審查和評價內部控制的目的、範圍、審查結論及對改善內部控制的建議。

第二十條 內部控制審查和評價範圍應當包括與財務報告和資訊披露事務相關的內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實施情況。

內部審計部門應當將對外投資、購買和出售資產、對外擔保、關聯交易、募集資金使用、資訊披露事務等事項相關內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實施的有效性作為檢查和評估的重點。

第二十一條 內部審計部門對審查過程中發現的內部控制缺陷,應當督促相關責任部門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時間,並進行內部控制的後續審查,監督整改措施的落實情況。

內部審計部門負責人應當適時安排內部控制的後續審查工作,並將其納入年度內部審計工作計畫。

第二十二條 內部審計部門在審查過程中如發現內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風險,應當及時向審計委員會報告。

審計委員會認為公司內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風險的,董事會應當及時向本所報告並予以披露。上市公司應當在公告中披露內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重大風險、已經或可能導致的後果,以及已採取或擬採取的措施。

第二十三條 內部審計部門應當在重要的對外投資事項發生後及時進行審計。在審計對外投資事項時,應當重點關注以下內容:

(一)對外投資是否按照有關規定履行審批程式;

(二)是否按照審批內容訂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是否指派專人或成立專門機構負責研究和評估重大投資專案的可行性、投資風險和投資收益,並跟蹤監督重大投資專案的進展情況;

(四)涉及委託理財事項的,關注公司是否將委託理財審批權力授予公司董事個人或經營管理層行使,受託方誠信記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是否良好,是否指派專人跟蹤監督委託理財的進展情況;

(五)涉及證券投資事項的,關注公司是否針對證券投資行為建立專門內部控制制度,投資規模是否影響公司正常經營,資金來源是否為自有資金,投資風險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範圍,是否使用他人帳戶或向他人提供資金進行證券投資,獨立董事和保薦人(包括保薦機構和保薦代表人,下同)是否發表意見(如適用)。第二十四條 內部審計部門應當在重要的購買和出售資產事項發生後及時進行審計。在審計購買和出售資產事項時,應當重點關注以下內容:

(一)購買和出售資產是否按照有關規定履行審批程式;

(二)是否按照審批內容訂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購入資產的運營狀況是否與預期一致;

(四)購入資產有無設定擔保、抵押、質押及其他限制轉讓的情況,是否涉及訴訟、仲裁及其他重大爭議事項。

第二十五條 內部審計部門應當在重要的對外擔保事項發生後及時進行審計。在審計對外擔保事項時,應當重點關注以下內容:

(一)對外擔保是否按照有關規定履行審批程式;

(二)擔保風險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範圍,被擔保方的誠信記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是否良好;

(三)被擔保方是否提供反擔保,反擔保是否具有可實施性;

(四)獨立董事和保薦人是否發表意見(如適用);

(五)是否指派專人持續關注被擔保方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第二十六條 內部審計部門應當在重要的關聯交易事項發生後及時進行審計。在審計關聯交易事項時,應當重點關注以下內容:

(一)是否確定關聯方名單,並及時予以更新;

(二)關聯交易是否按照有關規定履行審批程式,審議關聯交易時關聯股東或關聯董事是否回避表決;

(三)獨立董事是否事前認可並發表獨立意見,保薦人是否發表意見(如適用);

(四)關聯交易是否簽訂書面協定,交易雙方的權利義務及法律責任是否明確;

(五)交易標的有無設定擔保、抵押、質押及其他限制轉讓的情況,是否涉及訴訟、仲裁及其他重大爭議事項;

(六)交易對手方的誠信記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是否良好;

(七)關聯交易定價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關規定對交易標的進行審計或評估,關聯交易是否會侵佔上市公司利益。

第二十七條 內部審計部門應當至少每季度對募集資金的存放與使用情況進行一次審計,並對募集資金使用的真實性和合規性發表意見。在審計募集資金使用情況時,應當重點關注以下內容:

(一)募集資金是否存放於董事會決定的專項帳戶集中管理,公司是否與存放募集資金的商業銀行、保薦人簽訂三方監管協議;

(二)是否按照發行申請檔中承諾的募集資金投資計畫使用募集資金,募集資金專案投資進度是否符合計畫進度,投資收益是否與預期相符;

(三)是否將募集資金用於質押、委託貸款或其他變相改變募集資金用途的投資,募集資金是否存在被佔用或挪用現象;

(四)發生以募集資金置換預先已投入募集資金專案的自有資金、用閒置募集資金暫時補充流動資金、變更募集資金投向等事項時,是否按照有關規定履行審批程式和資訊披露義務,獨立董事、監事會和保薦人是否按照有關規定發表意見(如適用)。

第二十八條 內部審計部門應當在業績快報對外披露前,對業績快報進行審計。在審計業績快報時,應當重點關注以下內容:

(一)是否遵守《企業會計準則》及相關規定;

(二)會計政策與會計估計是否合理,是否發生變更;

(三)是否存在重大異常事項;

(四)是否滿足持續經營假設;

(五)與財務報告相關的內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風險。

第二十九條 內部審計部門在審查和評價資訊披露事務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實施情況時,應當重點關注以下內容:

(一)公司是否已按照有關規定制定資訊披露事務管理制度及相關制度,包括各內部機構、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響的參股公司的資訊披露事務管理和報告制度;

(二)是否明確規定重大資訊的範圍和內容,以及重大資訊的傳遞、審核、披露流程;

(三)是否制定未公開重大資訊的保密措施,明確內幕資訊知情人的範圍和保密責任;

(四)是否明確規定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股東、實際控制人等相關資訊披露義務人在資訊披露事務中的權利和義務;

(五)公司、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存在公開承諾事項的,公司是否指派專人跟蹤承諾的履行情況;

(六)資訊披露事務管理制度及相關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實施。

第五章 資訊披露

第三十條 審計委員會應當根據內部審計部門出具的評價報告及相關資料,對與財務報告和資訊披露事務相關的內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實施情況出具年度內部控制自我評價報告。內部控制自我評價報告至少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內部控制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和有效實施;

(二)內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和異常事項及其處理情況(如適用);

(三)改進和完善內部控制制度建立及其實施的有關措施;

(四)上一年度內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和異常事項的改進情況(如適用);

(五)本年度內部控制審查與評價工作完成情況的說明。

公司董事會應當在審議年度報告的同時,對內部控制自我評價報告形成決議。監事會和獨立董事應當對內部控制自我評價報告發表意見,保薦人應當對內部控制自我評價報告進行核查,並出具核查意見。

第三十一條 上市公司在聘請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年度審計的同時,應當至少每兩年要求會計師事務所對公司與財務報告相關的內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一次內部控制鑒證報告。本所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十二條 如會計師事務所對公司內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無保留結論鑒證報告的,公司董事會、監事會應當針對鑒證結論涉及事項做出專項說明,專項說明至少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鑒證結論涉及事項的基本情況;

(二)該事項對公司內部控制有效性的影響程度;

(三)公司董事會、監事會對該事項的意見;

(四)消除該事項及其影響的具體措施。

第三十三條 上市公司應當在年度報告披露的同時,在指定網站上披露內部控制自我評價報告和會計師事務所內部控制鑒證報告(如有)。

第六章 監督管理與違反本指引的處理

第三十四條 上市公司應當建立內部審計部門的激勵與約束機制,對內部審計人員的工作進行監督、考核,以評價其工作績效。

如發現內部審計工作存在重大問題,公司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追究責任,處理相關責任人,並及時向本所報告。

第三十五條 本所對上市公司的內部審計和資訊披露相關工作實行日常監督管理,採取問詢、發出監管函件、約見談話、要求會計師事務所和保薦人進行專項核查等措施。

第三十六條 上市公司及相關人員違反本指引規定的,本所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處分。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本指引由本所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 本指引自發佈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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