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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晃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
监督规范化工作实施细则
为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加强我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及规范化工地的创建,提升建设工程几方主体的质量责任安全意识,确保良好的生产秩序,规范监督工作管理,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及湘建建〔2010〕107号及怀化市安监字〔2010〕13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县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一、工程质量监督登记
(一)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均应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监督,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登记手续。
(二)工程项目施工招标工作完成后,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前,建设单位应携有关资料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领取并如实填写《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登记表》,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登记。办理建设工程质量提交的资料包括:
1、建设单位的资料:(1)项目批文及复印件;
(2)工程规划许可证、工程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3)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
(4)地质勘察报告、施工图纸及其它有关文件;
(5)施工承包合同(包括地基处理等专业施工合同)、建设监理合同、勘察合同、设计合同及各种分包合同;
2、施工承包单位的资料:
(1)施工承包单位的中标通知书的复印件;
(2)承包单位资质证书、营业证及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复印件;(3)施工承包单位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施工管理负责人及有关人员资格证书及复印件;
(4)该项目施工管理人员质量责任制及项目质量保证体系、安全保证体系的情况(必须是本人签字、盖章的原件);
(5)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6)职工意外伤害保险的凭证;
3、监理单位的资料:
(1)监理单位中标通知书复印件;(2)监理单位资质证书及复印件;
(3)该项目监理组织、监理大纲、经审批的监理规划;(4)该项目各级监理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
以上各项资料经审查符合要求后,退回原件,留复印件,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该工程质量监督申请予以登记。
(三)该工程已登记的内容如有变动,须重新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登记。
二、主要监督内容及要求
1、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受理工程质量监督后,监督机构应根据
国家及湖南省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针对工程的特点、规模和技术复杂程度编制质量监督工作方案。并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的形式书面通知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
2、现场工程质量监督,应由2人及以上实施。
3、质量监督工作的主要方式是:通过对工程实体及有关文件、记录进行随机抽查的方式,验证有关责任主体行为的工作质量,使工程质量得到有效控制。
4、严格执行《工程质量监督导则》,工程质量监督的主要内容: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和工程实物质量,内业资料核查。实物质量监督的重点是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及其他涉及结构安全的重要部位,关键工序和使用功能。资料核查重点是安全保证体系,原材料、构配件合格证、复试报告,各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的验收评定情况。
5、建设单位在进行地基、基础、主体分部验收及竣工验收时,应填写《单位工程竣工验收申请单》、《建设工程验收通知书》,提前七日通知质量监督部门。
6、工程安全监督的主要内容
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的安全行为,施工现场的安全隐患、措施,安全保证体系及有关安全资料。
三、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抽查
(一)工程质量监督的依据是国家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目的是保证建设工程使用安全和环境质量。内容是监督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质量行为。监督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使用功能及建设单位的竣工验收。其监督方式是巡回抽查并辅以科学的检测手段,工程竣工后写出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根据受监工程的特点、设计图纸,参考施工组织设计制订出监督计划,确定负责该项目工程质量监督人员,明确监督的具体内容、监督方式(具体内容详见工程质量监督规范用表)。
(三)在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监督过程中,主要监督内容如下:
1、检查施工现场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检查施工现场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及有关人员的资质或资格。抽查施工、监理单位的质量合格证体系和质量责任制落实情况,检查有关质量文件、技术资料是否齐全并符合规定。
检查与工程质量有关的文件和资料主要包括:(1)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2)有关保证质量管理制度和质量责任制(检查其质量责任制落实情况和管理制度是否健全,质量体系运行情况);
(3)操作人员主要专业工种的岗位证(检查应持证上岗的特殊工种作业人员是否符合规定);
(4)设计文件、图纸及变更设计洽商(检查是否按图施工,有无擅自修改设计的现象);
(5)对工程地质勘察资料中有关国家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和签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图(检查是否按施工组织设计组织施工,检查施工现场布置是否有利于工程质量控制)。各类技术交底(检查是否有效控制工程质量);
(7)有关工程需用的国家标准、规范、规程(检查有关标准、规范执行情况);
(8)本企业工艺操作规程、企业标准(检查施工过程中生产控制,合格控制手段);
(9)工程施工过程中应具备的各种保证资料及质量评定资料(检查是否齐全、有效,是否随施工进度及时整理,反映工程实际的质量状况);
(10)监理单位有关工程质量管理、监督检查、质量控制的资料(检查监理工作质量和监理行为是否按国家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实施监理业务);
(11)专业分包队伍的资质,资格文件(检查分包单位的资质,资格是否符合规定);
(12)隐蔽工程进行抽查;(13)其它资料。
2、抽查建设工程的实物质量。按照质量监督计划(方案),对建设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的关键部位进行现场实地抽查,对用于工程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的质量进行抽查。
进入施工现场抽查一般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现场各种原材料、构配件、设备的采购、进场验收和管理使用情况是否符合国家的标准和合同约定,抽查产品供应单位的资格和产品质量;
(2)搅拌站及计量设备的设置及计量措施能否保证工程质量;(3)抽查工程施工质量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规范规定的质量标准和要求,是否按设计图施工;
(4)抽查操作人员是否按工艺操作规程施工及有无违章和偷工减料行为;
(5)抽查参与建筑活动的各方主体行为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特别是有关建设、施工、设计、监理等参与各方对地基基础分部、主体结构分部工程和其它涉及结构安全的分部工程质量检验时,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负责监督工程建设各方根据验评标准做出正确的质量评价。
3、抽查施工过程中安全及文明施工的情况
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检查:施工企业资质与安全生产许可证,应急预案及处理报告制度等。
施工项目部的安全生产检查:安全保证体系,三类偏听则暗的上岗情况,专项安全的编写、安全生产责任制、各项规章制度,安全机构建立及配备情况。
督促监理单位对施工项目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不定期检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的落实情况。
(四)每次监督检查,质量监督人员必须撰写监督记录。对检查中发现需要整改的质量安全问题,监督人员应提出书面整改意见。由建设监理单位负责落实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书面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五)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一旦发生质量事故,建设单位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上报,并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质量事故处理,处理结果应及时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六)施工中出现的质量安全隐患问题,应由施工单位负责整改,由建设(监理)单位负责检查落实,并将整改报告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经加固处理的,必须由建设单位组织有关单位或经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检测单位对加固施工质量进行评估,建设单位将评估报告报质量监督机构。
(七)核查见证取样制度的落实情况。见证取样由建设(监理)单位的见证取样员监督进行,施工单位的送样员对试块、试件及建筑材料进行现场见证取样。由见证取样员填写“送样委托单”,双方一同送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进行质量检测。
(八)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进行现场监督。主要监督内容是:竣工验收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等,发现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改正。
(九)工程竣工验收后5日内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撰写监督报告,其主要内容包括:对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质量检查的结论,竣工验收情况日常监督中发现的质量问题及处理情况等,监督报告必须由质监工程师签字,主管站长签发后,报工程竣工备案。
四、监督手段
(一)对影响工程质量、有安全隐患的责任主体,下发质量、安全整改通知单(分开下发以便安全考核等),停工通知单,进行整改处理。
(二)对下发的通知单不引起重视的,采取“约谈制”,请关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拿出承诺解决现状。
(三)严重违犯,《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记录管理办法》的,认真填写“有关机构不良记录表”向站领导汇报,上报建设局,通过媒体暴光,通报批评等手段,情节严重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并向上级部门传递。
五、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一)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要求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就根据施工单位的竣工报告,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并于验收合格后15日内报竣工验收备案部门。
1、申请备案应提交的资料
(1)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一式两份;(2)质量监督报告;
(3)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包括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4)工程竣工验收通知书;(5)竣工移交证书
(6)工程竣工报告
(7)单位工程竣工验收申请表(8)勘察单位工程勘察质量检查报告(9)设计单位工程设计质量检查报告(10)监理单位工程质量监理评估报告(11)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12)单位(子单位)观感质量验收检查记录(13)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
(14)单位(子单位)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
(15)地基、基础、主体等各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16)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
(17)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18)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19)建设工程保修合同
(20)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质量说明书(21)岩土工程勘察报告
(22)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23)施工及监理单位中标通知书(2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2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6)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27)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书
(28)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及分包单位的合同(29)其他文件
2、工程验收备案部门收到并验证建设单位报送的竣工验收备案文件不齐全时,则将竣工验收备案文件退回建设单位,重新整理备案。
(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文件填写及整理
(三)未进行备案或备案未通过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六、监督室内部管理及要求
1、得到信息后,工程项目未办理监督手续之前,分配项目专职的监督员,督促办理监督手续等各项工作。
2、在建、改建、扩建工程登记后建立详细的台账。
3、除特殊情况外,未办理监督手续之前不准进行地基、基础的分部工程验收。
4、专职监督员根据工程特点编写详细的有针对性的监督方案,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通知单”一并发出。
5、监督书的填写一律电脑打印,有关负责人签字,必须有本人手写。
6、监督手续专人办理。遇特殊情况时可委托监督室其他人办理,但自己必须检查核实,办理完监督手续一星期内必须登录监督网。
7、工程分部验收及抽查监督中,做好详细的监督记录,填写要有针对性,监督记录电脑打印,站领导及负责人不定期进行检查。
8、每个项目监督检查的次数,不少于监督书所规定的次数,各分
部工程验收,项目专职监督员做好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监督室制定统一格式)
9、监督员必须掌握并熟悉《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并严格执行。
10、监督员熟悉并严格执行《建筑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记录管理办法》。
11、即时传阅上级部门下发的文件,并由专人负责收集。
12、每月做好监督情况的简报工作,此项工作由专人负责。
13、监督室不定期组织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及专业知识,提高自身的业务水平。
14、在施工现场对技术难度较高的问题,不要盲目发表意见,等进一步了解掌握后提出要求。
15、项目监督员勤看图纸,了解工程做法。要求施工单位提供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与图纸不符的变更文件,以免造成工作的被动。
16、各分部工程的验收,要求建设单位提交“建设工程验收报告单”,由监督室负责人统一安排验收。
17、项目的专职监督员对自己的每个项目建立监督档案,内容包括:基本工程概况,监督记录,下发的整改通知单、回复单、不良记录表,有关设计变更文件、分部验收会议纪要等。竣工验收后整理一并入档(办理监督手续档案中)。
18、增强集体观念,积极参加单位组织的各项活动。
19、严格执行考试勤制度,不能擅自脱离工作岗位。
20、对大型的项目,要求监督员对各建筑物、构筑物的各分部工程做出评价,写出监督报告。
21、工程竣工验收后监督员应及时给甲方提供工程备案提交的资料目录,以避免装订成册后有缺项资料,在验收后15日内不备案的工程应由我站发出书面通知督办,仍然不予办理备案手续的将上报建设局。
七、监督档案整理
监督档案的内容包括:监督手续的办理、施工技术资料、监理资料、竣工备案资料、竣工图。
1、档案整理由专人负责
2、每个项目各种资料独立宗卷,档案柜标签明显,档案盒编号规范、档案封页标明工程名称、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名称、开、竣工日期、标签及封页均有电脑打印。
3、竣工图必须加盖竣工章,原则上图纸中标明有关变更的内容,未标明者后附有关的变更文件。
4、专职档案管理人员不定期进行检查整理,半年由站领导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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