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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重庆市文化广播电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颁布单位】重庆市文化广播电视局
【颁布文号】渝文审〔2010〕14号
【颁布时间】2010-8-5
【实施时间】2010-9-15
【正文】
重庆市文化广播电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文广新局:
为贯彻落实《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广电总局第60号令),规范我市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活动,维护相关各方合法权益,重庆市文化广播电视局制定了《重庆市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并已通过市政府法制办审查登记(登记号:渝文审〔2010〕14号),现予以印发。该《实施细则》自2010年9月15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二0一0年八月五日
重庆市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以下简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活动,维护相关各方合法权益,根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国务院第129号令)、《〈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广电部第11号令)、《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广电总局第60号令)等有关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市境内从事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安装施工及其配套供应、售后服务维修和境内广播电视卫星节目落地代理、收视授权等相关服务活动。
对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数字电影院线等特定用户的节目落地代理、收视授权等相关服务活动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国家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实行许可制度。
未取得《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施工及其配套供应、售后服务维修和卫星节目落地代理、收视授权等相关服务活动。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证》由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印制。
第四条 重庆市文化广播电视局负责全市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的统筹规划和审批工作;对区县(自治县)文化广电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相关管理工作和安装服务机构的业务活动、服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区县(自治县)文化广电行政部门具体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分层次、分区域进行专营服务体系和网点的建设;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会同相关部门依法打击非法生产、销售、安装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行为。
第五条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设立及网点的规划和建设应结合本地广播电视覆盖规划和建设情况,依法维护用户的基本公共收视权益和广播电视事业建设及节目传播的正常秩序。
第六条 申请设立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维修网点,应当根据拟申请服务区的范围,向所在区县(自治县)文化广电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报重庆市文化广播电视局审批。
重庆市文化广播电视局自收到申请20日内,作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准予许可的,发给许可证;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 我市部分主城区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及其维修网点的设立,由重庆市文化广播电视局提出规划意见并实施;服务区域涵盖主城数个行政区域的,以及涉及在我市注册的船舶等移动设施的,直接向重庆市文化广播电视局提出申请。
第八条 申请设立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必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其中企业法人应当是国有企业或者国有控股企业,除符合《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安装服务能覆盖所在区县(自治县)全部行政区域;
(二)能设立适应用户需要的维修网点,并对其进行有效管理。
第九条 申请设立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申请表(一式3份);
(二)拟申请服务区的范围;
(三)主要工程技术人员名单(不少于5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不少于2人)及资质证明材料;
(四)法人代表、主要经营者的身份证明和简历及主要出资单位有关证明材料;
(五)营业场所证明。
第十条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维修网点应由卫星地面接收施安装服务机构设立,经所在区县(自治县)文化广播行政部门审核后报重庆市文化广播电视局批准。维修网点的设立除符合《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至少2名工程技术人员;
(二)具有必要的技术设备和交通工具。
申请设立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维修网点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表;
(二)工程技术人员名单和资质证明材料;
(三)与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生产企业间关系的情况说明;
(四)主要技术设备和交通工具清单;
(五)营业场所证明。
第十一条 卫星接收设施不得进入社会市场流通领域,相关产品由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专营。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不得经营非法渠道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所采用安装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和配件产品,必须从持有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部门颁发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定向进货;进货时,应当核验企业所持国家统一组织招标的中标通知书和与重庆市文化广播电视局签订的设施采购合同等文件,确保来源合法、质量合格。第十二条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维修网点,应当凭用户出具的区县(自治县)文化广电行政部门开具的购买证明,向用户提供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及维修服务。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生产企业相关供货产品的维修等其他后续服务,可以通过委托、代理、合作方式由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和维修网点承担。生产企业不得自行设立或参股安装服务机构和维修网点。
第十三条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维修网点不得为传播非法卫星节目信号提供安装和维修服务。
卫星节目运营机构只能向取得《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证》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委托卫星节目落地代理、收视授权。第十四条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或维修网点应当严格按照《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载明的规范履行安装和维修服务职责。
第十五条 区县(自治县)文化广电行政部门应当按照重庆市文化广播电视局的统一要求和格式,于每季度末将本季度所辖区域内开具的购买证明登记信息、维修网点营运等情况上报重庆市文化广播电视局备案。
第十六条 违反本细则及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管理有关法规、规章,由我市文化行政执法机构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以及《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及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七条 本细则未涉及的有关事宜按照《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2010年9月15日起施行。
本细则施行前已依法取得《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在本细则实行之日起6个月内,依据本规定重新审核登记,换发许可证;擅自从事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的,由重庆市文化行政法机构依法予以处理。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重庆市文化广播电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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