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精)_职工带薪休假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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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发

宜人办发〔2008〕121号

宜 宾 市 人 事 局

关于印发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事局、市级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精神,维护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合法权益,现将《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印发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单位要根据单位工作任务、职工岗位工作特点和意愿,在年初对符合休假条件的人员统筹安排好职工年休假。职工既可连续休假,也可分段休假。对拒不服从单位统一安排年休假的,不予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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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各区县、市级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带薪年休假制度,不得因任何理由不安排职工休假,对因特殊原因当年不能安排休假的,可安排在次年补假。为确保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的贯彻实施,各单位原则上不得发放年休假工资。

三、若今后省上有新的政策按其新的政策执行。

附件:1、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2、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二○○八年七月十四日

主题词:职工

休假条例

办法

通知 抄送: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

宜宾市人事局办公室

2008年7月14日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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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第一条 为了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根据劳动法和公务员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三条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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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依据职权对单位执行本条例的情况主动进行监督检查。

工会组织依法维护职工的年休假权利。

第七条 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属于其他单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或者职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条 职工与单位因年休假发生的争议,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九条 国务院人事部门、国务院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分 - 5 - 别制定本条例的实施办法。

第十条

本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 2: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 年休假)制度,根据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以下简称 《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条例》第二条中所称“连续工作”的时间和第三 条、第四条中所称“累计工作”的时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 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均按工作年限计算。

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 1 年、满 10 年、满 20 年后,从下月起 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

第三条 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 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 工作人员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条例》 第四条第(二)、(三)、(四)、(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不享受 下一年的年休假。

第五条 依法应享受寒暑假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未休寒暑 假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其休年休假;因工作需要休寒暑假天数 少于年休假天数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补足其年休假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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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工作人员因承担野外地质勘查、野外测绘、远洋科学 考察、极地科学考察以及其他特殊工作任务,所在单位不能在本 年度安排其休年休假的,可以跨 1 个年度安排。

第七条 机关、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不安排工作人员休年休 假,应当征求工作人员本人的意见。

机关、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工作人员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对其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支付标准是:每应 休未休 1 天,按照本人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 300%支付,其中包含工作人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工作人员年休假工资报

酬中,除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收入外,其余部分应当由所在单位在下一年第一季度一次性支付,所需经 费按现行经费渠道解决。实行工资统发的单位,应当纳入工资统 发。

第八条 工作人员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计算办法是: 本人全年工资收入除以全年计薪天数(261 天)。

机关工作人员的全年工资收入,为本人全年应发的基本工资、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的全年工资收入,为本人全年应发的基本工资、国家规定的津贴 补贴、绩效工资之和。其中,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不含根据住房、用车等制度改革向工作人员直接发放的货币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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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请假条

姓名职务 累计参加工作时间工龄 已休假天数病假天数 高温休假天数 事假天数 上次休假情况按规定可享受的休假时间:天。实际休假情况:集中休假:年月日—— 年月日分散休假:年月日......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人事部令(第9号)《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已经人事部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人事部部长 尹蔚民二〇〇八年二月十五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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