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从业继续教育_会计从业网上继续教育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7 09:42:09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www.daodoc.com - 其他范文】

会计从业继续教育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会计从业网上继续教育”。

企业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总则

为加强会计基础工作,提高会计信息质量,规范会计行为,建立规范科学的会计工作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黑龙江省会计管理条例》、《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结合我省会计工作实际,制定《黑龙江省企业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以下简称“规范”)。

企业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含公司,下同)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未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可参照执行。

企业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具体执行

企业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本规范的规定,加强会计基础工作,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制度,保证会计工作依法有序进行。企业应当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对企业会计基础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上级单位根据职责权限指导、监督和管理所属企业的会计基础工作。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会计机构

一、会计机构的设置

企业应当根据经济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并配备会计机构负责人,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根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委托经批准设立的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机构代理记账。单独设置会计机构或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的企业,应当至少设置两名会计人员,即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出纳员;实行代理记账的企业,应当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一名出纳员。

企业应当依照其劳动人事制度和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任免(含聘任和解聘,下同)会计人员,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会计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掌握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遵守职业道德,具有依法取得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

二、企业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

企业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和分管实物的行政副职,以及总会计师的亲属不得担任本企业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亲属不得在本企业会计机构中从事出纳工作。需要回避的亲属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配偶亲关系。上级单位认为企业直接任用的会计人员不符合会计人员从业条件的,或发现企业会计人员有玩忽职守、丧失原则,以及其他违法行为而不宜担任会计工作的,应当依法责成所属企业重新任免。会计人员因忠于职守、坚持原则而受到打击报复的,有权向上级会计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提出申诉,上级会计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会计岗位

一、岗位设置

大、中型企业应当设置总会计师,其他企业可根据需要自行决定是否设置总会计师。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企业应当根据行业、规模、业务量等情况设置会计工作岗位。基本会计工作岗位可分为:总会计师、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出纳、稽核、资本基金核算、收支往来核算、工资核算、成本费用核算、财务成果核算、财产物资核算、总账核算、对外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会计档案管理。

二、会计工作岗位设置的要求

1.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成本、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不得兼任计算机维护工作;

2.出纳人员以外的会计人员不得经管现金、有价证券和票据;

3.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不得兼任出纳和监事工作;

4.会计人员不得兼任内部审计工作;

5.记账人员不得兼任采购员和保管员工作;

6.审核记账人员不得兼任软件操作人员的输入工作。

会计人员

一、会计人员的范围

1.总会计师。指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国务院《总会计师条例》等法律法规设置的、在企业负责人领导下主管经济核算和财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

2.会计机构负责人。指单独设置会计机构的企业设置的会计机构的行政和业务负责人(如财务处、科、部、股长)等职。

3.会计主管人员。指不单独设置会计机构的企业依法设置的行使会计机构负责人职权的专职会计人员。

4.一般会计人员。指企业根据会计业务需要设置的负责财产物资、成本费用、资本基金等专项核算的专业会计人员(亦称记账员)和出纳员等。

二、会计人员的职责权限

1.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规定及会计工作岗位责任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和实行会计监督;

2.拒绝接受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并向企业负责人报告;

3.退回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并要求按规定更正、补充;

4.按照职权予以纠正或者拒绝办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规定的会计事项等;

5.拟定或与有关部门拟定并完善企业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6.工作调动或离职应当按规定进行会计工作交接;

7.按规定妥善保管会计档案;

8.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行为,向有关部门进行检举;

9.会计人员应对本企业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三、会计人员的奖惩

企业对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会计人员,应当给予精神或物质奖励。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法行为和保护企业合法权益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对违反职业道德的会计人员,应当给予相应的处罚。会计人员违法违纪情节严重或因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向当地财政部门报告,要求吊销其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四、会计人员职业道德

1. 会计人员在会计工作中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具有良好的职业技能,严守工作纪律,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2.会计人员应当热爱本职工作,忠于职守,严肃认真地履行岗位职责,爱岗敬业;

3.会计人员应当实事求是、讲求信用,保守商业秘密,诚实守信;

4.会计人员应当公私分明、自我约束、不谋私利、廉洁自律;

5.会计人员应当真实地反映经济业务事项,公允地提供会计信息,不偏不倚地对待利益关系各方,客观公正;

6.会计人员应当熟悉并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企业规章,坚持准则;

7.会计人员应努力钻研业务、及时更新知识,增强职业判断能力,适应工作要求,自觉提高职业技能;

8.会计人员应当熟悉本企业的生产经营、业务流程和管理情况,运用掌握的财务会计信息和会计方法,积极参与预测、决策及管理;

9.会计人员应当具有鲜明的服务意识,文明的服务态度,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10.财政部门、上级单位和各企业应当定期或不定期检查会计人员遵守职业道德的情况。

五、会计工作交接

(一)会计人员何时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

1.调离本企业、在企业内部调离会计工作岗位或离职;

2.会计工作岗位变动;

3.因病或其他原因临时离岗预计超过一个季度的;

4.企业撤销、合并、分立和改变隶属关系的。

(二)会计工作交接手续的相关要求

1.移交人员未履行完毕会计工作交接手续前,不得离开原会计工作岗位,企业不准为其办理调离或离职的手续;

2.接替人员到任开始接管移交人员会计岗位之日为会计交接基准日;

3.移交人员负责会计交接基准日之前(不含本日,下同)已受理会计事项的处理,接替人员负责会计交接基准日之前移交人员未了的和会计交接基准日之后发生的会计事项的处理;

4.会计工作交接,必须有监交人负责监督交接。一般会计人员交接,应当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监督交接;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交接,应当由企业负责人负责监督交接,必要时可由上级单位派人会同监督交接(企业撤销、合并、分立和改变隶属关系;上级单位等相关部门责成撤换不合格会计机构负责或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与企业负责人有矛盾而不宜由企业负责人单独监交的)

(三)会计移交的具体内容

1.会计账簿、会计凭证、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

2.各类会计印章、文件资料;

3.未使用的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会计凭证等;

4.现金等其他实物资产;

5.会计软件及密码、会计数据存储介质(含磁带、磁盘、光盘、U盘、移动硬盘等非书面存储介质,下同)及相关资料;

6.未了事项和疑难、特殊问题说明。

(四)办理移交手续前的准备工作

1.已经受理的会计事项,还未填制记账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

2.还未登记账簿的,应当登记完毕,并在各账户最后一笔余额上加盖移交人员名章;

3.核对银行存款账户余额和银行对账单余额,如不一致,必须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并就未达账项逐一说明情况;

4.核对账目,作到账账、账证、账实(指直接经管实物)、账表相符;

5.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说明材料;

6.整理应当移交的各项资料;

7.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移交的具体事项。

(五)移交应注意的问题

1.现金、有价证券应当根据会计账簿有关记录进行点交。出现账实不符,由移交人员负责限期查清;

2.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完整无缺。如有短缺、不完整,必须查明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注明,由移交人员负责;

3.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在移交的各会计账簿的账簿启用及交接记录规定栏次内,签名并加盖名章;

4.检查账账、账证、账实(指直接经管实物)、账表是否相符。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移交时,还应当将全部财务会计工作、重大和特殊的财务收支及会计人员的情况等向接替人员详细介绍。对需要移交的遗留问题,应当写出书面材料。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应当在移交清册上签字并盖章。移交清册应当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持一份,作为会计档案存档一份。接替人员应当在年度内继续使用移交前的账簿,不得另立新账。临时离岗不能工作预计不超过一个季度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或者企业负责人应当指定人员代理,可不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恢复工作时,被代理人应当立即对代理人处理的会计事项进行核对,对核对出的问题应当在一个月内进行及时处理,并对代理期间处理的会计事项承担相应责任。

移交人员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移交的,经企业负责人批准可由移交人员委托他人代办移交;移交人员拒绝移交的,经企业负责人批准可以指定他人代办移交。移交人员并不因此而免除其应承担的责任。

会计从业继续教育

2013年继续教育模拟试卷一、单选题1、企业领导要高度重视内部控制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在强调全员参与内部控制的基础上,采取多种措施,建立(),鼓励从事内部控制的专业人员岗位成才。......

会计从业继续教育

判断题 ( 所属课程:政府会计制度讲解1-资产类科目核算(一) ) 页首1.银行存款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办理银行存款收支业务。 A、B、对 错正确答案:A 判断题 (......

会计从业继续教育

会计从业继续教育-“会计档案管理”随堂练习1.下列关于会计账簿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A )。2.3.会计账簿的( D),是用来记录账簿内文件的状况。3.2.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是从( A)算起......

会计从业继续教育考试

1.( )是指子公司以母公司名义中标,中标单位不设立指挥部,直接授权子公司成立项目部代表其管理项目的模式。  A.自管模式  B.代管模式 C.平级共享模式  D.资质共享模式A BCD 2.买方终......

会计从业继续教育学习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2012年修订)》解读财政部于2012年发布了《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3号),2013年7月1日起施行。新办法共5章37条,对原制度内容作了部分修改。会......

下载会计从业继续教育word格式文档
下载会计从业继续教育.doc
将本文档下载到自己电脑,方便修改和收藏。
点此处下载文档

文档为doc格式

热门文章
点击下载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