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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xx项目(以下简称综合楼项目)工程建设质量的管理,明确工程参建各方的质量责任,确保工程质量达到优良标准,实现高水平达标投产,争创精品工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综合楼项目所有工程。第三条 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二)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三)建设部建筑司《工程项目施工质量管理责任制(试行)》
(四)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五)《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第二章 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
第四条 质量方针: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科学严谨,精益求精 第五条 质量目标:
(一)工程合格率100%,单位工程优良率95%以上,整体达到精品工程;
(二)工程质量事故零目标; 第六条 质量管理规定
(一)综合楼项目工程勘察、设计和施工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工程质量标准的要求。
(二)综合楼项目工程实行质量监督制度;质量监督部门按照建筑工程质量监检大纲规定,负责组织单位工程验收和进行阶段性监检。对于过程监督则主要采取巡查、抽查和不定期监督检查方式。
(三)施工单位必须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制订质量保证措施,落实质量责任,并切实保证质保体系的正常运转。
(四)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工程的修改应履行相关手续,施工单位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
(五)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的约定,严格对进场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行复核检验,未经检验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六)综合楼项目工程实行工程监理制,监理工程师应依照国家及建筑行业的法律、法规和规定,依照有关合同,遵循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准则,对工程的质量、资料、进度、投资和安全进行控制,对信息和合同实施管理,做好工程的组织协调工作,施工单位必须接受监理工程师的监督管理。
(七)施工单位要认真制定创精品工程规划,明确创精品工程项目,并制订出符合实际的、具体的创优措施,报监理单位和质监联络站批准执行;要优化施工方案,加强施工工艺和施工过程管理,以确保精品目标的实现。
(八)综合楼项目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整个工程竣工移交后,施工单位应按合同约定履行质量保修义务。
第七条 质量管理责任制
(一)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均必须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合同的约定,切实履行好各自应负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二)实行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制度,设计人员应认真进行设计交底,施工单位及有关部门参加图纸会审,解决有关问题。
(三)实行施工技术交底制度,施工单位应坚持以技术管理来保证施工质量,应编制有针对性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技术措施(作业指导书),在开工前进行各级技术交底,并形成记录。
(四)实行培训上岗制度,有关管理、检验、操作人员及其他特殊工种人员,应经业务知识和技能培训合格,并持证上岗。
(五)实行材料进场检验制度,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六)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应根据验评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制定出质量检验项目划分计划,报监理公司和项目部审批后执行。
(七)施工单位各级质量检查员的资质证件应在工程开工前报监理公司和项目部审查。
(八)实行开工报告审批制度,单位工程或主要分部、分项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应向监理公司和项目部递交开工报告,经审批同意后方可开工。
(九)实行施工挂牌制度,对主要工种如钢筋、混凝土和重要设备等的安装,要在施工过程中实行挂牌制,注明管理者、操作者和施工日期等。
(十)本工程实行过程三检制和施工质量报验制,实行并坚持自检、互检和交接检制度,要有记录,四级验收项目和单位工程竣工预验收和验收要提前24小时向有关单位提出报验申请。
(十一)实行质量否决制度,对不合格的分项、分部和单位工程必须进行返工处理,经验收合格后方可转入下道工序施工。
(十二)实行成品保护制度,应制定成品保护措施并严格实施。各施工单位要合理安排施工工序,减少工序的交叉作业,上道与下道工序间的作业要办理交接手续,并做好记录。
(十三)实行质量文件记录制度,质量记录是质量责任追溯的依据,应力求真实和详尽,并妥善保管,工程竣工时随竣工资料一并移交给筹备处。
(十四)实行竣工服务承诺制度,施工单位要主动做好用户的回访工作,按有关规定实行保修制度。
(十五)实行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及调查制度,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施工单位要立即向监理单位及项目部报告,并做好事故现场保护等工作。筹备处和监理单位要组织人员,深入调查事故原因,采取补救及预防措施,同时将事故报告通报全现场,并按有关规定对事故责任单位及个人进行处罚。
第八条 工程质量报表
(一)工程质量情况报表分月度、季度、半年、年度四种。
1、施工单位每月、每季、每半年、每年都要向监理单位报送以下各种报表;
2、月度报表有:工程质量月报汇总表、工程质量月报明细表、工程质量及质量事故月报;
3、季度报表有:工程质量情况季报、工程质量及质量事故季报、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报告表、单位工程质量评定统计表、一般质量事故统计表、设备质量问题统计表、材料质量问题统计表、重大质量事故报告表、重大质量事故处理情况;
4、半年、年报有:工程质量情况半年(年)报、工程质量及质量事故半年(年)、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报告表、单位工程质量评定统计表、一般质量事故统计表、设备质量问题统计表、材料质量问题统计表、重大质量事故报告表、重大质量事故处理情况;
(二)施工单位的质量报表数据要及时、准确、真实、可信,不得漏报。第九条 奖惩
(一)对工程质量优良、达到精品工程效果的单位和对工程质量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项目部将给予表扬和物质奖励。
(二)工程质量出现问题、未达到合同要求,必须进行返工处理;筹备处将视质量问题的大小,给予相当数额的罚款,对严重违反质量管理规定,发生重大质量问题的则清退出场。
第三章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第十条 下列文件所包含的条文,通过本规定中引用而构成为本制度的条文。在规定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一)质量检验计划:是指为检验工程质量,由施工单位编制的,界定检验项目的分级、性质、检验单位/部门、检验标准和要求的文件。以下简称为“计划”
(二)隐蔽工程:是指上一道工序的结果,将被下一道工序所掩盖,正常情
况下无法进行复查的项目。例如:地基验槽、钢筋工程、地下砼结构工程、地下防水、防腐工程、设备地埋以及设备封闭前的内部质量验收等。
(三)特殊过程:施工质量不易或不能经济地进行检验或试验的过程。
(四)关键过程:对施工最终质量特性有重要影响的过程或工艺难度大、技术要求高的过程或成本高、周期长的施工过程。
第十一条 质量控制点
(一)W点(Witne Point):见证点,是指在约定的时间,检验人员应到现场进行见证检查的控制点。
(二)H点(Hold Point):停工待检点,是指对施工过程中有特殊要求,未经检验人员检验认可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的控制点。
(三)R点(Record Point):记录见证点,是指通过记录进行见证的控制点。
(四)S点(Stand by Point):旁站点,是监理工程师在现场对施工的重要部 位和工序设置的旁站见证的全过程连续监控点。
第十二条 监理单位负责对监理合同规定范围内的施工质量控制。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负责本单位所辖项目施工质量控制。第十四条 质量检验的划分
(一)根据质量验评规范的要求和工程的实际情况,将整个工程划分为若干个单位工程。
(二)将每个单位工程划分为若干个分部工程。
(三)将每个分部工程划分为若干个分项工程。
(四)将每个分项工程划分为若干个检验项目(或称工序项目)
(五)施工单位应按照“验标”各篇章的规定,结合承建工程实际情况,编制《施工质量检验项目划分表》,经监理单位审核后报项目部批准。
第十五条 检验和试验的实施
(一)检验和试验的内容
1.土建工程的检验和试验内容一般应包括(但不限于):(1)土建工程原材料的质量特性。(2)土建工程施工工艺质量。
(3)土建工程施工与设计及现行施工验收规范的符合性。(4)土建工程的施工质量记录、不符合报告等。(5)定位轴线及标高复核(含沉降观测)(6)观感质量评定。
2.安装过程的检验和试验内容一般应包括(但不限于)(1)安装工程的外观工艺质量
(2)设备及系统的安装质量特性,过程参数的符合性。(3)控制点(W、H点)的质量符合性(4)焊接及金属材料质量。
(5)产品标识及检验和试验状态的标识。
(6)设备及系统安装过程的质量检验记录、质量签证记录、不合格报告等。(7)阶段性产品质量综合情况。
(二)检验和试验的依据
1.国家标准和行业规定的检验和试验规程、规范、技术检验标准、相应的检验和试验方法以及公司的相关文件。
2.合同、施工图纸、设备技术规范书、设计资料、设备说明书、制造厂家提供的技术文件,设计变更等文件。
3.项目部、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协商确定的标准。
(三)分项/分部/单位工程检验
1.工程质量检验必须严格按照先分项工程、后分部工程、再单位工程的顺序进行。
2.分项工程验评
(1)分项工程的验评应在本分项全部检验项目完成验收后进行。
(2)分项工程应在施工单位验评后,提前24小时通知监理工程师组织复验,必要时通知项目部专业工程师参加检查复验。
(3)分项工程验评后,应按规定的份数与表式填写分项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表,并签字认可。若该分项工程涉及隐蔽项目,必须在分项工程验收文件中附上隐蔽工程验收文件。
4.分部工程验评
(1)分部工程的验评应在所含全部分项工程完工并评定后进行,验评时应有完整的质量检查报告、试验报告(如混凝土强度、抗渗强度、金属强度、焊接的无损检验与热处理、电气与热工效验及试验等)。
(2)分部工程以文件记录验收为主,现场实物抽查为辅。
(3)施工单位应提前三个工作日向监理单位申报,由监理单位进行组织评定,评定结果报综合楼工程项目部。
5.单位工程验收(1)单位工程予验收
(2)单位工程予验收应在相关各分项、分部工程验评后进行,由监理单位组织实施,项目部可派人参加。
(3)在单位工程予验收前,施工单位必须准备好该单位工程竣工验收移交资料文件包。该文件包的内容应包括:设计文件(含设计变更文件)、制造厂家设备图和说明书、设备开箱检验记录及缺陷处理记录、主要原材料供应商文件及材料检验记录、施工安装记录、工程质量验评及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分部试运及调试记录、不合格处理结果记录以及与本单位工程有关的其他文件。
(4)施工单位内部验收合格后提前五个工作日向监理单位提出予验收申请。(5)监理单位组织对竣工资料文件包进行核查,同时进行现场实物观感评议,提出消缺和/或尾工项目清单。
(6)施工单位应根据予验收的意见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向监理单位提请验收。
(7)监理单位在予验收合格后,或对施工予验收的整改工作检查合格后,书面通知筹备处工程设备部该单位工程具备正式验收条件。
6.单位工程正式验收
(1)单位工程正式验收由项目部组织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参加。(2)单位工程正式一般分专业组进行,首先由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报告施工情况和予验收情况,再进行资料核查和实物检测及观感评分,在单位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表上填写核查意见和结论,参加验评的单位签字。
(3)单位工程一经正式验收完毕,意味着工程具备使用条件或形成了一定的生产能力。
7.质量检验及评定记录表式:分项、分部、单位工程均采用现行《建筑工程施工、验收及质量验评标准汇编》,土建部分将采取内蒙古发行的新版本表式。个别特殊的表式由施工单位开工前编制并报监理单位和项目部审批。
(四)隐蔽工程验收
1、为规范隐蔽工程验收程序,加强隐蔽工程的质量管理和控制,保证隐蔽工程的施工质量,确保下道工序顺利施工,特制定本规定。
2、隐蔽工程检查验收的依据是行业验评标准、验收规范和上级有关规定等。
3、隐蔽工程未经验收不得进行隐蔽。
4、隐蔽工程的质量检验
(1)隐蔽工程的质量检验由施工单位质检人员填写隐蔽工程验收单,在验收前一天通知监理单位,并约请建设单位专业工程师参加验收,符合要求后,有关人员在记录上签字;
(2)隐蔽工程的验收记录要在质量台账上记录;
(3)未按规定检查验收的隐蔽工程,不算完工,不得转入下道工序;(4)隐蔽工程不得办理例外放行。
(五)由监理单位组织土建与安装之间的中间交接验收,接受单位应对交付的基础或设备及相应的资料进行检查,以确认交接验收的条件,并填写相应的验收表格,未经交接验收的基础或安装一律不得进行设备安装或调试。
(六)检验和试验不合格的处理
1.检验和试验中发现的不合格项除及时进行不合格标识或记录外,应按不合格处理控制程序执行。
2.分项工程质量被评为不合格时,应及时返工处理。
(七)检验和试验的记录
1.各施工单位均应建立和保存符合《建筑工程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现行版本)和建设部出台的有关标准等规定要求的所有检验和试验记录。并经规定人签署。
2.监理单位应对各施工单位的内部验收记录进行监督和抽查。
(八)检验和试验的状态标识
1.在检验和试验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及时、正确地对产品进行标识。2.施工单位的检验和试验的状态标识按各自体系文件的规定执行。3.监理单位对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未尽事宜执行监理、项目部有关管理制度。第十七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综合楼工程项目部。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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