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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目录调整阶段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监察相关工作的通知(质检办特〔2010〕
200号)
质检办特〔2010〕200号
关于做好目录调整阶段场(厂)内
专用机动车辆安全监察相关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的规定,经国务院批准,总局发布了《增补的特种设备目录》(国质检特〔2010〕22号,以下简称《目录》),明确了纳入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范围。为做好目录调整阶段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相关安全监察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关于制造许可
(一)凡列入《目录》的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下简称厂车),即日起以厂车的名称实施制造许可。许可的条件、程序等继续按照《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试行)》(国质检锅[2003]174号,以下简称《制造许可规则》)等相关文件或安全技术规范实施,鉴定评审机构和型式试验机构暂不调整。
(二)《制造许可规则》许可范围中未列入《目录》的设备(以下简称非厂车设备),如挖掘机、装载机、铲运机和挖掘装载机等,不再实施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自本文发文之日起不再受理制造许可申请,鉴定评审机构不再接受鉴定评审约请;已经完成鉴定评审的,按照相关文件在3月31日前上报审批;已经取得制造许可的,在证书有效期满后自动失效。
二、关于作业人员考核
(一)对列入《目录》的厂车设备相关作业人员,各地应当按照《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0号)的规定,继续开展考核发证等工作,相关工作程序和要求暂不变更。
(二)非厂车设备相关作业人员,自本文发文之日起不再纳入考核发证范围,原取得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在证书有效期满后自动失效。
三、关于安全监察与检验检测
(一)对列入《目录》的厂车设备,各地可以继续执行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原规定,按照原执行的相关文件开展检验检测、使用登记、监督检查等工作,相关工作程序和要求暂不变更。
(二)非厂车设备不再纳入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范围,不再进行检验检测、使用登记、监督检查等工作,原已登记的设备注销登记。
四、关于宣传工作
各地要召集有关企业,做好《条例》修订后的宣贯工作,讲清厂车调整的背景情况,取得相关企业的理解、支持与配合,顺利完成厂车《目录》调整阶段的相关工作。
五、总局相应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出台后,厂车相关行政许可、安全监察、检验检测等工作按照新规定实施。
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总局特种设备局。
二〇一〇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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