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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校园治安管理,确保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学校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以下各项校园治安管理规定。
东北师范大学校园治安秩序管理规定
1.各单位要加强对所属的公共场所和设施的管理,落实责任制,明确责任人,切实做好安全保卫工作。
2.师生员工要严格按照学校有关安全规定进行教学、科研、生产、生活和其它活动。
3.在校区内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设置和安装音响、广播、电视及网络设施。4.校园内集会、讲座、讲演、报告等活动,不得违背我国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干扰学校的教学、科研、生产和生活秩序,不得损害公共财产和其它公民权利,不得进行封建迷信和非法宗教活动。
5.禁止非法游行;禁止张贴大小字报;禁止传播反动、淫秽出版物及音像制品。
6.师生员工组织社会团体,必须按照《社会团体登记条例》的规定办理,未经批准不得成立社会团体组织。
7.校内举办文化体育活动,必须遵守学校的有关管理规定,不得干扰正常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
8.进行报名、考试及大型文体活动,要经学校领导或有关部门批准。组织者要将活动的主办单位、参加人数、时间、地点等具体情况做出详细说明,并在举办活动前三日到保卫处登记备案,9.活动的组织者负责维护现场秩序,未经同意不得向校外人员售票或邀请校外人员参加。参加活动的人员应自觉遵守学校相关规定,服从工作人员的管理,禁止打闹、起哄、打口哨、大声喧哗,鼓倒掌、吸烟和其它不文明的活动。如需保卫处维持秩序,应提前三日申请。
10.举办舞会或放电影、录像的部门要经保卫处安全检查,经主管领导批准后在指定的场所举办。届时须有专人维护现场秩序,负责人员的安全。
11.举办舞会或放电影、录像的场所要符合防火安全要求,要具备足够的消防器材和安装必需的防备装置;出入口、安全门要符合安全防火规定,举办活动时禁止将安全门上锁;要认真检查用电设备、照明线路以及防火设施。
12.校园内严禁赌博;严禁酗酒、聚众嬉闹和打架斗殴等妨碍他人正常工作、学习和生活的活动;严禁乱摔、乱抛物品;熄灯后禁止喧闹、吹拉弹唱、打口哨等影响他人休息的活动。
13.校园内严禁非法贩卖、携带匕首、三棱刀等管制刀具。14.校园内禁止设立营利性的游戏厅、台球厅、麻将室、电脑房。
东北师范大学学生宿舍治安管理规定
1.出入宿舍应携带有效证件,以备查验。
2.来访的人员不准擅自进入楼内,须经门卫同意,验证登记后方可会见。不准私自留宿客人。实行男女分舍的宿舍楼,未经允许严禁异性进宿舍楼。3.晾晒的衣物要及时收回;储蓄存折、手机、电脑、录音机、照相机及其他贵重物品要妥善保管;暂不用的现金要存入储蓄所。
4.不准将危险品、淫秽物品带入宿舍,宿舍内不准饲养宠物.5.不准在宿舍内吸烟、酗酒,不得进行妨碍他人休息的活动。
6.严禁违章用电,不准乱接电线,不准使用各种电热器和酒精炉,室内不准使用明火。
7.楼梯通道不得停放自行车,消防设备不准随意移动或损坏。门窗损坏应及时报告,不得私自更换门锁或配制钥匙。
8.管理员、门卫要严格执行舍务管理制度,经常进行安全检查。住宿人员要自觉配合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9.学生宿舍内禁止打麻将;严禁各种形式的赌博活动。10.学生宿舍内禁止各种营销性活动。
东北师范大学校内办班和 非在籍学员的治安管理规定
1.办班单位在开班前必须到保卫处治安科登记备案,注明安全负责人姓名、办班期限、授课地点、学员人数和其它自然情况等事项,并按人数交纳治安保证金,学员结业和正常离校时退还。
2.凡在校内开办学习班的单位必须有专人负责,明确职责,加强对学员的教育和管理,及时传达上级和学校有关的治安管理规定,出现问题时应妥善解决,发生案件和事故要及时报告保卫部门,并要积极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处理。3.根据上级规定,凡在校内举办的各类计划外学习班,都要向保卫处按人数比例交纳治安管理费。假期开办的各类学习班的治安管理费,按每人每天1元计收,由办班单位一次性交付保卫处。
4.进入校内住宿的学员,经学校批准并到保卫处签办暂住证后方可入校住宿。在校内住宿的学员要认真执行《长春市公安局关于暂住人口管理规定》,每人交纳办证工本费5元及治安保证金。
5.学员必须遵守学校各项制度和校园治安管理规定,尊重管理人员,服从管理。
6.凡违反上述规定以及因此而发生各类案件和事故的,由主办单位和学员自行负责。造成一定影响和由此产生后果的,学校保卫部门将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同时直接影响主办单位治安综合治理年终考核。
东北师范大学暂住人口治安管理规定
1.凡在校园内施工的暂住人员在进校5日内必须到校区派出所登记,签定施工暂住人员治安管理责任书,并到驻地派出所办理《暂住证》(由施工单位统一办理)。其他临时工作的暂住人员到校区派出所办理暂住证。
2.暂住人员要遵纪守法,自觉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不得干扰正常的教学工作秩序,不得随意进入教学区和生活区,不得随意参加学生的各种活动。严禁在校园内酗酒、赌博、斗殴和损坏公物。要自觉接受公安保卫部门的管理和检查。
3.暂住人员不得违章用电,不经允许不得使用明火。严禁违章施工、作业,严禁擅自动用施工设备和材料。
4.用工单位对暂住人员负有教育和管理的责任。要向他们及时传达上级和学校有关的治安管理规定,发生案件时,要积极协助公安保卫部门进行调查。5.违反上述规定,用工单位在年终治安综合治理考评时将被扣减考核分值。暂住人员违反有关治安管理规定,用工单位主管治安责任人负有一定的连带责任。校区派出所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东北师范大学校园经营网点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校园文明建设,维护正常教学、科研与生活秩序,营造良好的育人环境,根据教育部以及公安、工商、卫生防疫等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规范的经营网点,是指在校园内利用学校房舍,设施及场地从事以盈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区域或场所。
第三条 校园内经营网点的设置,必须经学校资产管理部门审核,由主管校长批准,报保卫处备案,经营场所的安全设施必须符合治安和防火的标准要求,否则不得营业。
第四条 学校教学楼,办公楼禁止从事任何经营活动。除学校设定的学生活动区外,任何人禁止开设录像厅、咖啡厅、网吧、台球室等。
第五条 校园内不准在室外从事各种经营活动,禁止个人开设饮食餐点。各单位临时性的经营活动,经保卫处同意后,按指定时间、地点从事经营。
第六条 经营人员要服从管理,自觉办理有关证件。遵守学校各项规定,热情为学生服务。
第七条 凡经批准的经营网点,除缴纳税务,工商等正常费用外,还必须向学校缴纳资产、水电、治安、卫生等管理费。
第八条 学校资产管理部门和保卫处负责校内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并有权对违章经营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处罚。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东北师范大学校园内娱乐场所治安管理规定
本规定所指的校园内娱乐场所,是指经学校批准在校园内开设的录像厅、健身房等营业性场所。
一、录像厅
1.校园内开设的录像厅只限本校师生员工参加,校外人员不得入场。2.录像厅所播放的录像片或影碟,内容必须健康有益,严禁播放内容反动、恐怖及色情的片子。
3.录像厅要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落实责任制。
4.场内严禁吸烟,不得超员,确保疏散通道畅通。
二、健身娱乐场所
1.校园内开设的健身娱乐场所需经学校主管部门批准,并在保卫处备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开设。
2.校园内开放的健身娱乐场所包括:健身、乒乓球、台球、旱冰、游泳等项目,只限本校师生员工参加,校外人员参加需经有关部门批准。
3.各种健身娱乐设施必须安全适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设施严禁使用。各场所应有专人负责安全,本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责任制。4.各健身娱乐场所应控制人数,不得超员运营。
违反上述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交学校有关部门处理,情节严重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东北师范大学宾馆、招待所治安管理规定
1.凡在学校宾馆、招待所投宿的人员,必须持有居民身份证或其它有效证件。集体开会住宿未带身份证件者,需持相关证明经校区派出所批准后,方可住宿。2.宾馆、招待所工作人员要对住宿的旅客认真查验证件,按规定作好登记。登记册未经允许,他人不得随意翻阅。境外旅客住宿,应在24小时内将住宿登记表报送校区派出所。
3.宾馆、招待所应设立宾客须知,严格会客制度,并在指定地点会客,禁止在客房会客。
4.宾馆、招待所内严禁卖淫嫖娼、赌博、吸毒和传播淫秽物品。一经发现交司法机关处理。
5.宾馆、招待所要设立旅客物品寄存处,由专人负责,建立严格的领取制度。6.严禁将枪支、易燃易爆和其他危险品带入宾馆、招待所,如因特殊原因带入宾馆,要及时同校区派出所联系。
7.宾馆、招待所内不准大声喧哗,酗酒滋事,妨碍他人休息,旅客不得私自留宿和转让房间或床位。
8.宾馆、招待所工作人员不得私自留客,不得窝赃,包庇坏人,发现可疑人员应及时报告校区派出所。
9.我校的宾馆、招待所包括:学术交流服务中心、专家公寓、留学生公寓、教师培训中心、学生家长接待站。
东北师范大学重点、要害部位治安管理规定
1.重点、要害部位必须设专人负责安全保卫工作,内部工作人员要遵守各种规章制度.要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消除不安全隐患。
2.重点、要害部位要按规定建立相应的物防、技防设施,如有必要应设专人昼夜值班。
3.重点、要害部位的工作人员应选派素质好、业务精,工作认真负责的人担任。调整、更换工作人员,要事先征求保卫部门的意见。对不适合在重点要害部门工作的人员应及时调离。
4.按规定下列人员不能进入重点、要害部位:
①被判处缓刑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以及监外执行的犯罪分子和所外执行的劳动教养人员。
②刑满释放和解除劳改后表现不好或有重新犯罪嫌疑的人员。
③有进行各种现行破坏活动危险迹象的人员。
④精神病人、弱智者和有严重生理残疾者。
5.重点要害部位进行装修、维护、清理、移动工作前,应报有关部门批准,并报保卫部门检查、备案。
6.重点、要害部位要按规定在上级公安机关和学校保卫部门建档备案,上级公安机关和学校保卫部门将对重点、要害部位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东北师范大学贵重仪器设备治安管理规定
1.各单位应将贵重仪器设备造册后送交保卫处备案。新添置的贵重仪器设备及时报保卫处登记备案。
2.除固定安装在实验室和微机房的贵重仪器设备外,其它贵重仪器平时都应存放在仪器室内,由专人保管,仪器室门窗必须有防护设备,节假日要加强巡视检查。
3.建立严格的使用、保管制度。仪器室内各种仪器应按规定分类存放,外人严禁入室,贵重仪器不准擅自外借。
4.加强对录放机、录音机、照像机、摄像机,微机和电视机等可做为民用的仪器设备的管理,供学生、单身职工观看的公用电视机,必须有专人负责管理,并按照有关部门规定的时间播放,用后放进有密码锁的电视柜中锁好。5.凡有电教设备的单位,应教育工作人员遵纪守法,严禁用学校电教设备播放、复制内容不健康或有政治性问题的音像制品。
6.各单位的贵重仪器设备,如发生被盗或被毁坏,应保护好现场,及时向校区派出所报案。
东北师范大学物资仓库治安管理规定
1.仓库存有贵重材料或危险物品,应将其品名、类别、数量、价值等情况报保卫处备案。
2.库房的门窗应安装防护设施,严格落实“三铁一器”,无关人员严禁进入库房,专人保管库房钥匙,库房的钥匙不准外借,钥匙丢失应及时换锁。3.建立严格的领取和回收制度,门卫要认真负责,没有出库证不准将物品带出。更夫要经常巡视,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4.加强用电管理,严禁吸烟。保持消防器材完好有效,仓库负责人要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报告。
5.库房内物资应按规定分类存放,不准私自存放无关物品。6.离开仓库时要作好检查和记录,确保安全。
7.仓库一旦发现盗案或发生火情、险情,应及时进行临时处置并立刻报学校保卫处及有关部门,不得拖延、掩盖。
东北师范大学现金存放取送治安管理规定
1.校内各经济独立核算单位的财会点,每日库存现金不得超过银行规定的限额,如超存现金被盗由保管者赔偿。2.金库要有专人负责,必须使用金库密码,密码不准外传,钥匙交专人保管。3.各金库点的门窗必须设有安全防护设施,严格落实“三铁一器”。4.各单位收取的现金必须按时上交财务或存入银行。5.办公室内的卷柜、办公桌内严禁存放现金。
6.单位因各种原因所筹集的现金,应由专人保管,必须随身携带,现金携带者严禁酗酒、出入公共娱乐场所或者携款探亲访友。
7.动员学生把个人的钱款存入储蓄所,零用现金要随身携带,妥善保管。8.凡去银行取送现金时,应由二人同行,数额较大的款项,应派专车取送,必要时可请校区派出所随同护卫。
9.各单位及学生宿舍,一旦发现钱款被盗要保护好现场,并及时向校区派出所报案。
东北师范大学枪支治安管理规定
1.校武装部的军用枪支、弹药在非军训期间,应送交当地武装部存放。军训时的枪支存放地点要安全可靠并设专人值班。
2.拥有用于教学、科研、体育竞赛的气枪、猎枪的单位,平时应将枪支送交校区派出所存放,使用时需经当地公安分局批准。
3.枪支、弹药应按规定分开存放。枪支应将枪栓取下与枪体分离存放。严格枪支管理制度,出入库时要认真清点交接。
4.正常的教学、科研、执行公务使用的枪支弹药应由专人负责,不准随意外借。使用时应按规程操作,专人指导,防止发生意外。
5.持枪去野外实习、科考,应遵守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随意鸣枪,不得擅自枪击动物。6.严禁私藏和非法制造枪支。
7.发现枪支、弹药丢失应保护好现场并立即向校区派出所报案。
东北师范大学文物库、古籍书库治安管理规定
1.文物库、古籍书库必须设专门负责人,所有工作人员必须熟知并严格遵守《文物保护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2.工作人员和更夫不得擅自离岗,严禁外人随意进出库房。任何人不准擅自将文物及古籍书刊带出库房,参观者未经许可不准拍照。
3.加强防火措施,库房内严禁吸烟、用火,不准私拉乱接电源,库房离人前必须断电,保持消防器材完好有效。
4.库房门窗必须安装防护设施,确保安全,文物一旦被盗、丢失,应立即向校区派出所报案。
5.对库房进行装修、修理、清理,应报有关部门及校区派出所批准,并有专人对现场进行监督。
东北师范大学办公室、教研室治安管理规定
1.不准在室内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品;不准违章用电、乱接电源,不准使用明火;不得移动、损坏室内外消防设备。
2.不准在办公室存放现金及其他有价证券,不存放贵重物品。办公室的印信、音像设备、办公设备等物品要有专人负责,妥善保管。
3.不准在办公室留宿客人,不准随意将钥匙交给外人,下班后无关人员不得在办公室逗留。
4.办公室离人前务必关闭水、电、煤气开关,关好门窗。
5.如发现推销人员或其他可疑人员私自进入办公室,应及时向校区派出所报告。
东北师范大学实验室治安管理规定
1.实验室应设安全负责人,人员如有变动要及时向院系和有关部门报告。2.指导教师要对学生全面负责,详细向学生说明实验操作规程和安全知识,教职工不准将子女和无关人员带进实验室。
3.学生要遵守实验室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实验室操作规程,未经允许不准动用实验设备和药品,不准私自做未经批准的实验。
4.严禁吸烟,加强对化学处理室和暗室的使用管理。实验室离人时必须做好安全检查,关闭水、电和煤气,关好门窗。
5.各种危险化学药品必须专人保管,严格按使用管理制度领取。
6.安装电气设备,必须符合电业部门的有关规定。使用明火,必须符合消防部门的有关规定,保证消防器材完好有效。7.加强实验室各种气瓶的使用管理。
东北师范大学图书馆、阅览室公共教室治安管理规定
1.校外人员未经许可禁止入内,不准强占座位。
2.室内严禁喧哗、打闹,不得进行与学习无关的活动,不得影响他人学习。3.室内严禁吸烟,不准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入室。
4.保持环境卫生,爱护公物,严禁在桌椅上乱写乱划,爱护图书,不准擅自将室内书刊带走。
5.入室学习时,妥善保管好随身携带的现金、贵重物品并在离开时带走。6.遵守阅览室制度并听从管理人员的管理,不听劝阻者交校区派出所处理。
东北师范大学大型文体活动和
重要会议治安管理规定
1.凡在校内举行的考试、报名、大型文体活动和召开重要会议,经学校批准后,要确定主管安全的责任人,明确安全职责,制定和落实安全措施。2.规模较大的文体活动和重要会议,主办单位要提前三天到保卫处登记备案,注明时间、地点、参加人数,安全措施及治安责任人等情况。
3.大型文体活动和重要会议的主办单位,如需安全保卫人员维持秩序,可提前向保卫部门提出申请。
4.凡节假日期间在校内举行大规模的文体活动和会议等,主办单位要向保卫处交纳治安抵押金200-500元。
5.外单位借用学校场地从事文体活动,学校有关主管部门要收取一定的管理费。各种车辆原则上不准进入校园,如需进入校园,应按指定地点停车。6.在校内举行文体活动和召开会议的参加人员,都必须遵守校园治安管理规定,自觉维护校园秩序,尊重管理人员,服从管理,确保学校的其他工作正常进行。
7.违反上述规定而发生各类案件和事故,主办单位负主要责任。对学校造成财物损失和产生不良影响的,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对主办单位领导和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东北师范大学校内浴池治安管理规定
1.浴池要设立顾客须知,建立相应的规章制度。
2.顾客严禁携带数额较大的现金和贵重物品,个人物品妥善管理。3.浴池的锅炉及管道系统要定时检修,司炉工要持证上岗并按规程操作,保证锅炉正常运转。
4.浴池工作人员要经常巡视,注意发现顾客的衣物是否锁入箱内,防止有人伺机行窃。
5.售票员要严格执行现金财物管理制度。
6.浴池负责人要重视安全管理工作,出现问题和纠纷要妥善解决,发生案件及时报告校区治安派出所。
东北师范大学
聘用更夫、门卫人员管理规定
第一条 校内各单位聘用的更夫、门卫人员,年龄应在60岁以下,身体健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工作责任心强,无犯罪记录,更夫须男性,门卫人员男女不限。
第二条 各单位聘用的更夫、门卫人员,必须事先向学校保卫处提交申请报告,更夫、门卫人员要携带有关身份证明,经保卫处审核批准、培训后,填写更夫、门卫人员审核登记表,到人事处审批聘用。
第三条 经同意聘用的更夫、门卫人员,应携带两张一寸照片,到保卫处办理更夫、门卫人员证,持证上岗,无证的更夫、门卫人员不得上岗。
第四条 被聘用的更夫、门卫人员,要忠于职守,尽职尽责,掌握“四防”安全知识,熟练掌握报警装置的使用方法,按更夫、门卫人员的治安管理要求,认真负责,做好本职工作。
第五条 为加强对更夫、门卫人员的监督和管理,被聘用的更夫、门卫人员应向学校保卫处交纳治安抵押金人民币100元。
第六条 更夫、门卫人员在岗期间,有下列情行之一的:迟到、早退、脱岗、他人代替、无故旷工、酗酒以及其它违反更夫、门卫人员岗位职责的行为,视其情节,每次罚款10—50元。
因工作失职,造成损失的,应予解聘。被解聘的,押金不予返还。更夫、门卫人员在正常离岗时,治安抵押金如数返还。
第七条 更夫、门卫人员在工作中发生问题扣除的治安抵押金,用于奖励工作中认真负责,有一定工作成绩的更夫、门卫人员。
第八条 学校保卫处要定期对在岗的更夫、门卫人员进行培训,同时有对更夫、门卫人员监督、检查、管理的权限。
更夫、门卫人员违反上述规定,学校有关部门按照《东北师范大学关于聘用更夫、门卫人员管理暂行规定》和其它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报公安机关处理。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东北师范大学校门管理规定
1.凡在校园内工作、学习、生活的教职工、学生、家属、外单位人员、暂住人员,都要自觉遵守校门管理规定。
2.校外人员来校办事需持相应证件,到门卫室登记后方可进入。
3.校外单位和人员因工作、学习及其它事情需要在校内某场所进行活动的,需事先征得主管部门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报保卫处备案后,方可进入校园。4.凡携带各种建筑、装潢材料,贵重物品,桌椅台柜等公共物品出校门,要有单位证明,经门卫工作人员检查后方可放行。
5.骑自行车人员出入校门要下车步行,机动车慢行。
6.严禁校外的企业、商店和个体商贩进入校内摆摊出售商品,严禁捡收废品人员进入校园。发生上述情况,门卫工作人员有权予以拦截和制止。
东北师范大学机动车进出校园管理规定
1.外单位来校办事的车辆,都要出示证件,登记后经门卫允许方可进入校园。2.商品售货车辆严禁进入校园。集体来校参加活动的车辆,需事先到保卫处登记后方可进入校园。
3.进入校园的车辆必须按规定的交通标志行驶,不得随意停放和超速行驶,严禁在教学区鸣笛,禁止大功率摩托车进入校园。
4.出租车、三轮车、载货车应主动接受查验,批准后,经指定校门进入校园。5.晚20时至次日早5时,校外一切车辆无正当理由禁止进入校园,接送子女上学,放学的车辆禁止入校。
6.下列时间,出租车、三轮车、载货车禁止进入校园: 7:00至7:30 9:20至9:40 11:10至11:40 13:20至13:40 14:50至15:00 16:20至17:00 凡违反上述规定进入校园的车辆,门卫及校内治安巡逻人员有权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交由保卫处进行处罚,在校园内发生交通事故的由保卫处协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进行处理。
东北师范大学送货车进出校园管理规定
1.凡是从事送货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进入校园,必须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门卫工作人员管理。
2.进入校园的送货车,需经门卫允许后方可入门。载货出校的车辆要接受门卫检查登记后方可出门。
3.长期送货的车辆,要到门卫登记办理出入证,并按月交纳治安管理费。短期送货的车辆,根据情况收取一定的治安管理费,并办理出门证。
4.对不遵守规定,无理强行出入的送货车辆和人员,门卫工作人员有权进行制止,并做相应的处理。情节严重的交由校区派出所处理。
东北师范大学自行车治安管理规定
1.凡有自行车的教职工、学生,必须持有公安机关签发的与车况相符的自行车证。新购的自行车要及时到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办理车证。
2.经常检查自行车的闸、铃、锁,必须做到灵敏有效,如有损坏要及时修复。3.经查没有自行车证或有问题的自行车,保卫处予以暂时扣留,并限期补办自行车证及手续,逾期不办的,视为无主车予以没收。
4.凡是私自更换自行车号牌,涂改自行车证,非法进行自行车交易,以及拆卸、偷换他人的自行车零部件的,除没收自行车外,对车主根据有关法规给予处罚,并建议学校有关部门予以校纪处分。
5.偷骑他人自行车的,视情节给予处罚,并建议学校有关部门给予校纪处分。6.自行车应在规定地点停放,保卫处要定期在校内收管各种违章和无主自行车,凡收管后无人认领的自行车和没收的各种违章自行车,由保卫处按规定上交公安机关。
东北师范大学学校校园网络管理办法
1.东北师范大学校园网络是为全校教师、学生提供网络服务的公用基础设施。全校师生都可共享网络服务。
2.校园网络建设由校园网络信息中心统一规划,各单位子网符合学校规划即可联入校园网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接入或联入校园网络。
3.网络用户必须遵守《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管理条例》(暂行)和《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用户守则》(暂行)以及学校制定的有关网络信息服务的制度及管理办法。
4.校园计算机网络实行有偿使用。需要网络服务的单位或个人应向校园网络信息中心提出申请,缴纳入网费用,办理入网手续。中心提供入网设计及初次安装调试,帮助用户初步学会使用。由于用户原因造成系统瘫痪、网络故障,需向网络中心缴纳调试费用。
5.为保证校园网络安全可靠运行,用户有以下情形的,网络中心将停止其使用网络并处以罚款。同时视情节按国家有关法规提交有关部门处理。
私自更改初装信息和配置;
不以真实身份使用网络;
故意通过网络传播病毒、散布误导消息;
破坏网络设施和利用计算机进行各种违法犯罪活动。6.本管理办法从1998年1月1日起执行,由校园网络信息中心负责解释。
东北师范大学
校区治安秩序管理奖惩细则
为了加强校区内部治安管理,维护学校的正常秩序和人身财产安全,保障教学、科研等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国家教委发布的《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和长春市人民政府颁发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安全保卫工作暂行规定》,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在治安秩序管理工作中,凡能积极协助公安保卫部门和有关组织查破案件和维护校区治安秩序,并起到重要作用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贡献突出者,学校和公安部门将授予荣誉称号或表彰记功。
1.积极提供线索,协助公安保卫部门破获治安案件和一般刑事案件的,奖励100-5OO元;
2.积极提供线索,协助公安保卫部门破获重大刑事案件和政治案件的,奖励lOO-500元;
3.见义勇为,勇于同犯罪现象作斗争,当场抓获严重犯罪嫌疑人或协助公安保卫部门破获特大刑事案件的,奖励200—5000元,并向有关部门请功; 4.对发现火警、火灾能及时报警,并采取措施,减少损失的,奖励50—2000元;在救灾过程中,积极勇敢、临危不惧,对扑灭火灾起到重大作用的,奖励200—2万元。
第二条 扰乱学校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侵犯公私财物,违反交通管理规定,情节轻微的,尚不够《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的,依照本细则处罚。
第三条 凡在东北师范大学校区内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均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 有下列扰乱公共秩序行为之一的,处以200元以下罚款: 1.扰乱机关、教学楼、学生宿舍、图书馆、医院、商店、宾馆、舞厅或其他公共场所秩序,未造成严重损失,情节轻微的;
2.私自在校园内摆摊经商或进楼叫卖推销影响校内正常秩序,不听劝阻的; 3.结伙殴斗,寻衅滋事,以及酗酒闹事,情节轻微的; 4.藏匿、传看淫秽及反动书刊及宣传品的;
5.在厕所、教室及其他场所乱写淫秽语言、乱画淫画的; 6.扒看女厕所、浴池、寝室及进行其他侮辱女性活动的; 7.偷窃妇女内衣裤等进行流氓活动的; 8.赌博及变相赌博,情节轻微的;
9.不听从保卫、执勤人员的纠察,无理取闹,围攻、辱骂工作人员,情节轻微的。
第五条 有下列妨害公共安全行为之一的,处以100元以下罚款: 1.私藏或携带匕首等凶器及其他管制刀具的; 2.在校园内使用各种枪支打鸟或随意鸣放的;
3.违反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管理规定,尚未造成后果的; 4.宾馆、饭店、礼堂、体育馆等场所,违反安全规定,经公安保卫部门通知不加改正的;
5.未经学校有关部门批准,私设舞场或搞营业性文体娱乐活动的; 6.单位主管领导和有关责任人员,不重视安全工作,已发现的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经公安保卫部门通知限期整改,逾期没有改正的。
第六条 有下列侵犯人身权利行为之一的,处以200元以下罚款: 1.殴打他人尚未造成后果,情节轻微的;
2.公然侮辱他人或捏造事实诽谤他人,以及辱骂他人,不听劝阻的; 3.写恐吓信或者用其它方法威胁他人安全,侮辱他人人格或者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4.隐匿、毁弃或者私自开拆他人邮件、信件的; 5.故意污秽他人身体或毁坏、污秽他人衣物的;
6.拦截女学生强行对象或在舞厅强拉舞伴的,以及用下流语言、举动调戏女性的。
第七条 有下列侵犯公私财物行为之一的,处以200元以上罚款: 1.偷窃、骗取、抢夺少量公私财物的; 2.冒领他人少量存款、汇款的;
3.偷骑他人自行车及偷窃自行车零部件,情节轻微的; 4.恶意占有,隐匿他人钱财物品,数额较少的; 5.故意损坏公私物品,损失较小的; 6.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少的; 7.明知是赃物而购买的。
第八条 有下列违反交通管理行为之一的,处以50元以下罚款: 1.无驾驶证或饮酒的人在校园内驾驶机动车,情节轻微的; 2.骑车带人、骑飞车,出入校门不下车、不听劝阻的; 3.违反交通规则,造成轻微交通事故的。
第九条 全校师生员工都有支持和配合学校的治安管理工作的义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其情节,处以50元以下罚款:
1.发现有盗窃、抢劫、流氓、伤害等违法犯罪活动时,不制止、不报告,事后又拒绝出证的;
2.掌握违法犯罪情况,知道重要线索,不向有关部门反映,又拒绝出证的; 3.有意出伪证,包庇坏人的加重处罚;
4.违反校园管理规定,不听从执勤人员指挥的。
第十条 门卫、更夫、值班人员因擅离职守,失职而发生案件和事故,后果轻微的,视其情节,处以50元以下罚款:
1.未发现和制止小商小贩进入楼内叫买叫卖,影响正常秩序的;
2.值班、值宿人员不认真检查,因不关窗、不锁门致使案件发生的; 3.值班、值宿人员不负责,脱岗、滞留外人酗酒、打牌或进行其他影响工作活动的;
4.发现异常情况,不采取措施,不报告的。
第十一条 工作人员违反治安管理规定,造成案件或事故的,处以200元以下罚款:
1.玩忽职守,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造成轻微事故的;
2.宾馆、礼堂、浴池、实验室等场所工作人员,违反治安管理规定,造成轻微后果的;
3.财务人员违章存放现金造成被盗的。
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保卫处具体实施。
第十三条 被罚款者必须在三日内将罚款交到保卫处。
第十四条 罚款统一使用校综合治理办公室印制的罚款单据。罚款将作为校区治安宣传,奖励经费开支。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东北师范大学外籍教师、留学生安全管理规定
1.外籍教师和留学生举办舞会或放电影、录象的日常管理由学校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
2.外籍教师和留学生应该遵守我国的各项法律、法规及学校的管理制度和安全规定。
3.凡来我校的外籍教师或留学生,应在学校指定的居所居住。外籍教师或留学生自己在校外(租房、买房、借房)居住的必须到当地派出所登记备案,还要向学校有关部门报告情况并留下通讯方式。
4.外籍教师和留学生住所的工作人员必须经保卫处审查同意后方可上岗。5.外籍教师或留学生在校期间如离开学校,应向学校外事管理部门报告,以防发生意外。
6.外籍教师和留学生不得在宿舍内留宿非寝室人员。
7.外籍教师和留学生不得散布有损我国主权的言论或传播宗教、迷信、淫秽的图书、照片、录音、录像带、光盘等。
8.外籍教师和留学生住所的工作管理人员必须坚持对外来到访人员的登记制度。值班人员要认真负责做好值班记事,接受保卫处的检查、指导。
9.国际交流合作处和外籍教师、留学生居所的工作管理人员有责任和义务向外籍教师和留学生宣传、讲解我国的法律和学校的各项管理制度、安全规定以及需注意的事项。
东北师范大学安全保密规定
1.工作人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严防失密、泄密事件发生。
2.秘密文件、档案、重要科研成果和军事科研资料要有专人保管,专人负责、专柜存放。严格遵守登记、保管、借阅等保密制度。
3.对外宣传报导、寄往国外的论文、不得泄露国家机密;出国人员不得擅自携带关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它涉密物品出境;接待外宾时要注意内外有别,防止泄密。
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A—HOTEL 管理模式治安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则为加强酒店治安管理,维护酒店工作秩序和公共安全、保护员工及驻店客人的生命、财产......
福码大厦安全保卫工作管理规定为了维护福码大厦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和公共财产安全,维护写字楼内部治安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企......
小区治安管理规定一、业主、物业使用人应认真如实填报《住户家庭情况登记卡》,以便于加强小区管理,切实保护每个业主、住户的合法权益。二、维持小区公共秩序工作由物业公司和......
附件三治安管理处罚规定如有违反以下规定的,将对承包人处罚违约金500~5000元。(一) 承包人必须在进场前三天内,将本公司进入施工现场的全体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及登记照交保卫组办......
校园治安管理规定为加强校园治安管理,维护学院正常的教学、教研和生活秩序,努力营造良好的校园环境,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 校园治安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