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仓市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太政办〔〕56号(精)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太仓市政府”。
太仓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太政办„2005‟56号 关于转发市发改委等部门《太仓市政府 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及资金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港区、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台、中心、行、公司,各市属企业,部省驻太单位: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关于《太仓市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及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二○○五年十月十日
主题词:信息化 项目 管理 通知
抄送:市委各部、委、办、局、校,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 政协办公室,市法院、检察院,市人武部,各群团组织。太仓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5年10月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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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仓市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及 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的科学化、规范化、程序化管理,防止盲目投资和重复建设,依据《关于印发苏州市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府„2004‟91号)、《关于印发苏州市政府信息化建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财行字„2005‟8号),结合本市信息化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信息化建设项目,是指以计算机和通信技术为主要手段建立的信息传输、业务处理及其应用的信息网络系统;以计算机技术和数据库技术为主要手段建立的信息采集、储存及处理的信息资源开发系统;以及信息应用系统,包括办公自动化系统、管理信息系统、应用集成系统等项目的新建、升级、改建,不包括零星的硬件添置。
第三条 市政府信息化建设的项目资金包括国家或省纵向业务系统建设需本级财政配套的资金;市、镇两级财政安排的信息化建设专项资金及财政安排的部门业务专项资金中包含的信息化建设项目资金和部门用于信息化建设的自筹资金。第四条 市发改委(信息办),负责本市信息化建设的规划、协调、监督和管理工作。市财政局、市发改委(信息办)负责本市政府信息化建设资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2 —
第五条 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财力可能,市、镇两级财政每年安排一定数额的信息化建设专项资金用于基础性、综合性和跨部门信息化项目以及对社会信息化项目的推动和引导。
各部门业务系统信息化所需资金应在本部门业务专项资金中安排,市信息化建设专项资金视情给予适当的资金补助和引导。
信息化建设专项资金必须坚持专款专用、专项核算的原则,并严格按照市财政局“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执行。第二章 项目申请
第六条 市、镇两级信息化工程建设项目由市发改委(信息办)根据市信息化发展总体规划进行审核和可行性论证,最大限度地促进全市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和共享。
第七条 信息化建设项目的申报及资金审理
(一)申报单位在组织实施下一年度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时,政府投入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项目应在每年九月底前向市发改委(信息办)报送《太仓市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申报表》(附件1)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附件2);10万元以下的信息化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每年九月底前将有关立项报告和设计方案,报市发改委(信息办)备案。
(二)市发改委(信息办)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信息化工程的规划布局、安全保障体系、技术标准、投资概算以及其他相关内容进行审核,形成审核意见后,由市发改委(信息办)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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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权限批复项目建设单位或转报上级审批立项。在此基础上,汇总制定全市信息化建设年度计划。
对未经审核或审核不合格的信息化工程项目,财政部门不予拨款,擅自建设的,不得投入使用。
(三)市发改委(信息办)会同市财政局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项目进行评审,审查合格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列入信息化建设年度计划。对列入计划的信息化建设项目,市发改委(信息办)、市财政局联合向项目建设部门下达项目任务书和经费使用指标。未列入计划的信息化建设项目,作为备选项目。
(四)凡未列入年度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不再安排专项资金。对个别特殊或紧急的项目,经市发改委(信息办)、市财政局联合审查后,报市政府审批,并按有关规定办理预算追加手续。
第八条 属国家、省统筹安排建设并拨付建设资金的信息化建设项目,在向上级部门申报的同时,抄送市发改委(信息办)备案。需市财政安排配套资金的项目,应在项目申报的同时,向市发改委(信息办)和财政局提出申请。
第三章 项目实施
第九条 凡属本办法规定的项目,须按照国家《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执行。信息化项目评审专家名单每年由市发改委(信息办)和市财政局进行复审、调整。
第十条 资金的调拨及调整
(一)凡取得项目任务书及经费指标的单位,要与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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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项目资金使用责任书。市财政局根据市发改委(信息办)、市财政局联合下达的项目经费数额拨付到项目建设单位。实行集中支付的单位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章执行。
(二)市发改委(信息办)会同市财政局根据项目建设的实际需求,及时调整经费分配计划。
第十一条 涉及承揽项目的设计、开发、施工单位,需经市发改委(信息办)确认。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企业或事业法人;
(二)具有从事信息化建设项目设计所需的装备及相应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三)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成熟的信息化建设项目设计能力以及良好的服务体系;
(四)符合法律和国家及省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具有经省一级信息化主管部门认定的信息化建设资格证书。
已经资质认定的单位,不得超越本单位资质范围承揽信息化工程,不得将信息化工程转包给不具备相关资质的单位。
第十二条 投资80万元以上的重大信息化工程项目应当实行监理制,由市采购中心负责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的招投标工作。
第十三条 市发改委(信息办)、市财政局和有关专家,共同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及时了解项目实施情况,认真把好项目资金使用关和施工质量关。对有挪用、骗取资金等行为的和施工质量造成一定后果的将追究有关负责人及当事人的责任,并按有关处分条例进行处罚、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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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项目验收
第十四条 凡属本办法规定的项目必须进行竣工验收。涉及国家秘密或公共安全的信息网络、应用系统,必须按规定取得保密审批或履行备案后,方可投入使用。重点项目由市发改委(信息办)牵头相关单位组织竣工验收。
信息化建设项目验收,应当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建设过程中有效的技术资料为依据。
具体验收内容应包括:
(一)检查项目是否达到计划任务书和合同书的总体要求;
(二)技术文档是否齐全,是否达到技术规范要求;
(三)检查各项技术指标是否达到设计要求;使用的设备质量是否达到国家有关部门标准的规定要求;
(四)项目是否达到国家的安全保护等级标准;
(五)系统连续运行的记录报告;
(六)技术培训人员是否达到熟练操作的程度;
(七)管理规章制度是否建立和健全;
(八)项目的财务决算和经济、社会效益分析;
(九)建设单位和用户意见。
第十五条 实行信息化工程质量保修制度。承揽信息化工程的单位应当与建设单位签定合同,对信息化工程履行保修责任。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不得少于两年。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全市信息化建设年度计划执行和完成情况,由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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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信息办)向市信息化工作暨电子政务领导小组报告。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市发改委(信息办)、财政局责令改正;情节严重并造成重大损失的,按法律法规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发改委(信息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太仓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太仓市财政局 二○○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 7 —
附件1: 太仓市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申报表(年度)
编号:太发改信()字()号 年 月 日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报说明:
1.请用钢笔填写,字迹要清晰。2.“项目类别”一栏填:新建、续建或升级。3.此表一式二份。— 8 — 附件2:
太仓市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大纲
一、项目概述 1.项目名称
2.项目承担单位及负责人 3.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单位 4.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依据 5.建设目标、规模、内容、周期
二、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1.现状与差距 2.发展趋势
3.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4.项目建设的可行性
三、项目承担单位概况
四、需求分析 1.主要应用描述 2.功能和性能 3.需求量预测
五、总体方案
1.总体目标及分期目标 2.工作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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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期项目建设方案 1.建设目标与内容 2.网络系统设计 3.应用系统设计
4.系统安全设计
5.设备与软件配置(附详细清单,并按建设内容划分)6.配套工程
七、项目的招标方案
1.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的具体招标范围 2.招标的组织形式 3.招标的方式
八、项目组织机构与人员 1.领导组织机构 2.建设机构 3.运行维护机构
4.技术力量和人员配置 5.人员培训
十、项目实施进度 1.项目建设期 2.实施安排计划
十一、投资估算和资金来源 1.投资估算的有关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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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总投资估算
3.资金来源与落实
十二、效益分析
1.经济效益分析(直接与间接)2.社会效益分析
十三、结论与建议
(注:以上各项可根据项目实际建设内容进行取舍)— 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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