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川县县城规划区内违法用地违规建设两违处理意见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遂川县城市发展规划”。
县城规划区内违法用地违规建设处理意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根据《县城规划区内违法用地违规建设整治工作方案》(遂办发[2012]3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我县规划区内违法用地违规建设(以下简称“两违”)处理意见。
一、需拆除的“两违”建(构)筑物
对具有以下五种情形之一的,责令其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组织强制拆除。
(一)不符合规划的:
(1)侵占道路、管线、社会服务等规划用地,或影响设施建设和功能正常发挥的;
(2)危及防洪、消防、人防等城市防灾、军事设施正常运行,给城市安全造成隐患的;
(3)严重影响各级文物保护单位风貌及严重影响风景名胜区风貌保护的;(4)擅自改变规划用途和擅自突破规划控制指标,严重影响市容景观或严重侵犯公共利益的;
(5)对城市水源保护区、河道、水体、山体等造成重大破坏的;(6)在近期建设规划确定的控制区范围内擅自进行建设的;(7)未经批准已建的临时建(构)筑物;(8)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
(二)大广高速公路连接线、105国道、遂井公路两侧20米以内的“两违”建(构)筑物以及50米范围内的工棚、附属设施、低矮破旧房等有损市容市貌的建(构)筑物。
(三)《县城规划区内违法用地违规建设整治工作方案》(遂办发[2012]3号)印发后顶风抢建、偷建的“两违”建设行为,无论已建多少层,一律立即组织强制拆除。
(四)《县城规划区内违法用地违规建设整治工作方案》(遂办发[2012]3号)印发日之前,仅建设一层以下的“两违”建设行为(即未浇筑一层楼面,包括仅浇筑地圈梁或仅填土的)。
(五)在规定期限,拒不接受县“两违”整治办处理的。
二、可处罚后补办手续的“两违”行为
《县城规划区内违法用地违规建设整治工作方案》(遂办发[2012]3号)印发之日前已浇筑一层楼面以上(含一层),且不在上述拆除范围内的建(构)筑物。
三、处理办法
(一)2008年1月1日以来发生的可处罚后补办手续的“两违”行为(含2008年整治期间未发现的“两违”行为),按以下情形分类处理:
1、城镇居民和外村村民(包括2008年1月1日之后迁入的村民)违法占用集体土地建设的,按以下标准处理后办理国有出让用地手续和建设审批手续:
(1)违规建设部分的处理:
由违法当事人缴交相当于所没收实物的造价款:按总建设面积400元/平方米(砖混)或500元/平方米(框架)的标准缴交,并处建筑总造价10%的罚款。
(2)违法用地部分的处理:
按违法用地面积1500元/平方米(除工本费及契税外的所有税费,其中土地出让金按1400元/平方米计算)缴交税费,并处土地出让金50%的罚款;契税按土地出让金的4%收取。
(3)时间节点及政策优惠:
①干部、职工和党员在2012年6月30日之前、一般群众在2012年7月31日之前接受处理的(主动申报并全额缴交违规建设没收实物造价款、违法用地税费的,视同接受处理,下同),仅需缴交违规建设没收实物造价款、违法用地税费,不并处罚款。
②干部、职工和党员在2012年7月1日至7月31日、一般群众在2012年8月1日至8月31日接受处理的,除补交违规建设没收实物造价款、违法用地税费外,对其违规建设部分并处5%的罚款(即砖混结构并处20元/平方米、框架结构并处25元/平方米)、违法用地部分并处土地出让金25%的罚款(即按违法用地面积并处350元/平方米)。
③干部、职工和党员在2012年8月1日至8月31日、一般群众在2012年9月1日至9月30日接受处理的,除补交违规建设没收实物造价款、违法用地税费外,对其违规建设部分并处10%的罚款(即砖混结构并处40元/平方米、框架结构并处50元/平方米)、违法用地部分并处土地出让金50%的罚款(即按违法用地面积并处700元/平方米)。
2、本村村民(包括2008年1月1日后因结婚迁入的村民)违法占用本村集体土地建设且符合规划的:
(1)对一户一宅的处理:
①一户一宅的认定:由村民申请,组、村、乡镇逐级出具证明意见,并签署经办人及主要负责人姓名、有印章的还需加盖单位印章,迸县国土资源局审定;县国土资源局审定后,按村民小组汇总报县“两违”整治办公室;县“两违”整治办公室分别在申报人所在村、组张贴公告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即可认定为一户一宅。
②能提供集体土地使用证的拆旧建新户,按占地面积处10元/平方米、建筑面积处20元/平方米的标准罚款后,办理集体土地用地审批手续。③占用非耕地的,按占地面积处20元/平方米、建筑面积处40元/平方米的标准罚款后,办理集体土地用地审批手续。
④占用耕地的,按占地面积处60元/平方米、建筑面积处40元/平方米的标准罚款后,办理集体土地用地审批手续。
(2)对一户多宅(含一户两宅)的,按其用地性质处一户一宅罚款标准的2倍后,办理集体土地用地审批手续。
(3)优惠政策:在2012年6月30日之前接受处理(主动申报并缴交80%罚款的,视同接受处理),按罚款标准的80%予以处理;在2012年7月1日至9月30日之前接受处理的,按罚款标准的100%予以处理。
(4)超规定面积的处理:占用耕地面积超过90平方米、非耕地面积超过120平方米的,对其超过部分按一户多宅标准处罚。
3、非法占用国有划拨用地建设的:
(1)非拆旧建新户的:在2012年6月30日之前接受处理(包括主动申报并全额缴交土地出让金及违规建设罚款的),对其违法用地按基准地价缴交土地出让金后办理国有出让用地手续,违规建设按70元/平方米(含审批费用)罚款后补办建设审批手续;在2012年7月1日至9月30日接受处理的(包括主动申报并全额缴交土地出让金及违规建设罚款的),对其违法用地按基准地价补交土地出让金并处30元/平方米罚款后办理国有出让用地手续,违规建设按70元/平方米罚款后补办建设审批手续。
(2)折旧建新户的:在2012年6月30日之前接受处理(包括主动申报并全额缴交土地出让金的),对其违法用地按基准地价缴交土地出让金后办理国有出让用地手续及建设审批手续,不并处罚款;在2012年7月1日至9月30日接受处理的(主动申报并全额缴交土地出让金、罚款的),对其违法用地按基准地价补交土地出让金并处15元/平方米罚款后办理国有出让用地手续,违规建设按35元/平方米罚款后补办建设审批手续。
基准地价如下:一类地段:782元/平方米;二类地段:609元/平方米;三类地段:491元/平方米;四类地段:373元/平方米;五类地段:316元/平方米。
4、未经批准在国有出让土地上建设的:
对其建设占用的国有出让土地按20元/平方米的标准予以处罚、违规建设按40元/平方米(含审批费用)的标准予以处罚。
5、涉及违法占用林地的:
(1)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占用林地建住宅的,按非法改变林地用途行为处以20元/平方米的罚款;城镇居民及村民建住宅占用林地面积超过120平方米的部分要补交森林植被恢复费。补交标准为:用材林地、经济林地、薪炭林地、苗圃地6元/平方米;未成林造林地4元/平方米;防护林、特种用途林地10元/平方米;疏林地、灌木林地3元/平方米;宜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2元/平方米。
(2)逾期未接受处理、未补办手续的,责令恢复原状,并按非法改变林地用途行为处以30元/平方米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凡占用林地建住宅,未取得林地使用审核同意书的,国土、建设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4)非法占用林地建住宅的,同时要接受国土、建设等部门的相关处理。
(二)2008年“两违”整治期间尚未处理的违法用地违规建设,按以下分类处理:
1、已缴纳预交款但在拆除范围内的:
责令其限期自行拆除,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后全额退回预交款。逾期不拆除的,依法予以强拆后退回预交款;拒不领取的,直接予以公证提存。
2、已缴纳预交款且不在拆除范围内的:
(1)干部、职工和党员在2012年6月30日以前,一般群众在2012年7月31日以前接受处理(主动申报并全额缴交应缴费用的,视同主动接受处理)的,在2008年应缴总额款的基础上上浮10%。
(2)干部、职工和党员在2012年7月1日至7月31日,一般群众在2012年8月1日至8月31日主动接受处理(主动申报并全额缴交应缴费用的,视同主动接受处理)的,在2008年应缴总额款的标准上上浮20%。
(3)干部、职工和党员在2012年7月31日之前、一般群众在2012年8月31日之前未主动接受处理的,予以组织强制拆除。
3、2008年未主动申报或已申报但未缴纳预缴款的:
按本处理意见中2008年1月1日以来新发生的“两违”行为处理标准执行。
(三)少批多建的处理:
经批准进行建设,存在少批多建且有权属的,由相关职能部门对其少批多建部分分别按上述类型和标准执行。、四、面积认定
1、违规建设面积的认定:在《县城规划区内违法用地违规建设整治工作方案》(遂办发[2012]3号)印发之日前,已浇筑一层楼面以上(含一层)但未竣工或已竣工且未超过三层半的,按三层半基准计算违规建设面积。已竣工超过三层半的,按实际建设面积计算;未竣工且已超过三层半的,由县城建局根据规划确定其可建层数,按可建层数计算违规建设面积。
2、违法用地面积的认定:按建筑占地面积和已建围墙圈占地面积计算。
五、处理程序
1、各整治工作组对“两违”整治对象进行调查摸底,如实填写调查摸底表,并将整治对象情况汇总上报县“两违”整治办公室。
2、由县“两违”整治办公室聘请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测量后,根据整治方案将整治对象分类别、分村(居)形成文件,分送至各职能部门。
3、相关职能部门依据本意见,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报县“两违”整治办公室。
4、县“两违”整治办公室根据各职能部门提出的意见汇总并报县“两违”整治领导小组研究后,将符合审批条件的“两违”整治对象情况在各村(居)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的监督举报。
5、县“两违”整治办公室通知公示期内无异议的“两违”整治对象,携带相关证明材料(身份证、户口簿、土地转让协议书、收款收据等相关资料),到县“两违”整治办公室足额缴纳处理款。
6、县“两违”整治办公室已足额缴纳处理款的“两违”整治对象分类汇总后呈报县政府审批。
7、县“两违”整治办公室根据县政府批准的名单,通知符合审批条件的“两违”整治对象领取审批表格,办理补批手续。
六、责任追究
(一)对干部、职工和党员的责任追究。凡涉及“两违”行为的干部、职工和党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行为处分办法》、《城镇个人建造住宅管理办法》等规定,应当追究其党纪、政纪责任。对在规定期限内,主动申报并自觉接受处理的,可免予或从轻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逾期不主动接受处理的,从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隐瞒不报、弄虚作假、拒绝接受处理、顶风作案、打击报复工作人员的,由县纪检监察机关或相关主管部门予以立案处理,并依法依规从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二)对构成犯罪的“两违”对象的责任追究。对已构成犯罪的“两违”对象,县公安局、县检察院、县法院要依照相关法律从严从快予以查处。
(三)对擅自给“两违”对象供水、供电等行为的责任追究。供水、供电、通讯、工商部门,必须凭申请人的建房审批手续或县“两违”整治办公室的书面通知,方可供水、供电、提供通讯服务以及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擅自供水、供电、提供通讯服务以及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或检察院予以立案查处。
(四)对幕后策划、教唆、指使者的责任追究。在“两违”整治过程中,对幕后策划、教唆、指使当事人阻碍执法或非法信访的,以及领导、干部、工作人员出面说情、徇私舞弊或不作为、乱作为的,由县纪检监察机关予以查处,必要时移交司法机关查处。
七、县城规划区外的违法用地、违规建设行为,由各乡镇负责处理,参照本意见执行。
八、本次整治工作结束后,县政府将建立用地管理、规划管理长效机制,对违法用地违规建设行为不再作罚款处理,一律组织强制拆除。
九、本处理意见由县“两违”整治办公室负责解释。对于本处理意见未涉及到,但整治过程中出现的其他具体问题,由县“两违”整治办公室提出处理意见报县“两违”整治领导小组审定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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