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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术学院学生奖学金和荣誉称号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激励学生奋发向上,刻苦学习,勇于创新,努力成长为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高素质优秀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学金包括新生奖学金、学习优秀奖学金、特殊贡献奖学金、社会活动奖学金。
第三条 荣誉称号包括校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十佳大学生。
第二章 新生奖学金
第四条
新生奖学金是为了鼓励和吸引更多高分考生第一志愿报考我校而设立的专项奖学金。
第五条 新生奖学金根据新生高考志愿、成绩评定,由校招生与就业工作处提出评选条件和奖励额度,经学校奖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公布实施。
第六条 招生与就业工作处在新生报到结束后,根据评选标准提供新生奖学金获奖名单,报相关校领导审批,由学校发文表彰,并在新生开学典礼时从校长基金中给予奖励支付。
第七条 获奖的新生经复查不合格而保留入学资格或取消入学资格的,所获得的新生奖学金必须全额退回。
第三章 学习优秀奖学金
第八条 学习优秀奖学金是为鼓励学习勤奋、态度端正、目的明确、成绩优秀的学生。
第九条 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
2、遵守国家法令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明礼诚信,勤俭自强,尊敬师长,关心集体,团结同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表现突出;
4、热爱所学专业,学习目的明确,学习勤奋刻苦,治学态度严谨,遵守课堂纪律,各科成绩优秀;
5、积极参加社会工作和体育锻炼及文娱活动。
第十条 参评对象:本奖学金适用于全日制在校的本专科学生。第十一条 学习优秀奖学金设三个等级,评定比例及奖励金额:
1、一等奖学金:为班级总学生人数的3%,奖励金额为800元/人/学年;
2、二等奖学金:为班级总学生人数的8%;奖励金额为400元/人/学年;
3、三等奖学金:为班级总学生人数的10%,奖励金额为200元/人/学年。第十二条 学习优秀总分包括课程加权平均分和二级指标分,满分100分。即学习优秀总分=课程加权平均分×80%+二级指标分。
第十三条 课程加权平均分=Σ(课程成绩×该课程学分)÷Σ课程学分,由教学秘书、班主任和学习委员一起审核计算。课程包括本专业应考的所有专业课、公共课;不及格课程按实际分数计;考查课程成绩按优、良、中、及格、不及格分别折算为90、80、70、60、50分纳入测评。若有重修课程,按重修实际分数纳入参加考试学年度进行测评;若有缓考课程,按缓考分数纳入缓考学年度进行测评;考试作弊课程以0分计。
第十四条 二级指标分最高分为20分,最低分为0分,由班主任和班测评小组从下列几个方面评定(除特别注明外,同一事由不重复加分):
1、学科竞赛5分。评价学生参与院(系)以上各类学术、科研等竞赛情况,如“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和创业计划大赛、全国大学生电子设计大赛、全国大学生数学建模竞赛、全国大学生英语竞赛等。根据不同的获奖级别和名次加1—10分。学生参与二级学院以上各类学术、科研、文学、艺术、新闻等竞赛情况,如湖北省及全国大学生电子设计大赛、英语竞赛、数学建模竞赛和“挑战杯”等。根据不同的获奖级别和名次加0.5—5分。
2、创新能力5分。评价学生的创新和实践能力。学生在市以上正式报刊(不包括增刊和论文集)发表学术科研论文,根据报刊级别和作品数量加分,最高为5分。评价学生的创新和实践能力。学生在市以上正式报刊(不包括增刊和论文集)发表学术科研论文、文学艺术作品和新闻报道等,根据报刊级别和作品数量加0.5—5分。
3、职业技能10分。评价学生参加职业资格考试的情况,如教师资格证、普通话证书、英语等级考试、计算机等级考试等。不同的资格证可累加统计,最高分为10分。具体见下表:
全国英语等级考试
三级(1分)四级(2分)六级(3分)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
一级(本科1分)二级(本科2分)三级及以上(本科3分)普通话证书
二乙(1分)二甲(1.5分)一乙及以上(2分)辅修双学位期满合格者(2分)
职业资格证(证券、金融、保险、税务、外贸、外语等)、驾驶证等(2分)第十五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能参加奖学金的评定:
1、因考试舞弊或其他违反学术道德行为受到处分者;
2、一学期缺勤、旷课累计15学时以上者。此项统计依照学习委员和美术学院查课记录。
第四章 特殊贡献奖学金
第十六条
特殊贡献奖学金用于奖励为学校建设发展做出突出贡献、为学校争得特殊荣誉,对社会做出突出贡献的学生。
第十七条 参评对象:本奖学金适用于全日制在校的本专科所有年级学生。第十八条 具体评定条件及金额
(1)“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和创业计划大赛:获全国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者,每项分别奖励5000元、3000元、2000元、1000元;获全省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者,每项分别奖励1000元、800元、500元、200元。
(2)全国大学生数学建模竞赛:获全国一等奖、二等奖者,每项分别奖2000元、1000元;获湖北赛区一等奖、二等奖者,每项分别奖1000元、500元。
(3)全国大学生电子设计大赛:获全国一等奖、二等奖者,每项分别奖2000元、1000元;获湖北赛区一等奖、二等奖者,每项分别奖1000元、500元。
(4)大学生科研成果奖:凡学生个人获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者,每项分别奖800元、500元、300元。
第十九条 学生在提交特殊贡献奖申请时,除提交奖状、奖杯等原件外,还应提交竞赛主办单位签发的书面参赛(评比)邀请函或通知,以及竞赛规则、比赛规程等相关文件。
第二十条 各院系在进行院系内公示同时,应将特殊贡献奖申请提交学生工作部(处),学生工作部(处)组织相关部门对有关赛事的真实性和权威性进行鉴定,并出具鉴定意见。
第四章 社会活动奖学金
第二十一条 社会活动奖学金是给予思想进步,积极承担社会工作、社会实践、文体活动、志愿服务及日常行为等方面表现突出学生的一项综合奖学金。
第二十二条 参评对象:本奖学金适用于全日制在校的本专科学生,毕业班学生各院(系)根据实际情况对就业、考研、考公务员等进行奖励。
第二十三条 社会活动奖学金设三个等级,评定比例及奖励金额:
1、一等奖学金:为班级总学生人数的3%,奖励金额为400元/人/学年;
2、二等奖学金:为班级总学生人数的8%,奖励金额为300元/人/学年;
3、三等奖学金:为班级总学生人数的10%,奖励金额为200元/人/学年。第二十四条 社会活动总分包括基础分和二级指标分,满分为100分,即社会活动总分=基础分+二级指标分。
第二十五条 基础分按优(30分)、良(25分)、中(20分)、合格(15分)、差(10分)五个等级,由学生本人根据本院(系)测评细则,对上一学年的社会活动情况进行自我总结后自我评分。
第二十六条 二级指标分最高分为70分,由班主任和班测评小组从下列几个方面评定(除特别注明外,同一事由不重复加减分):
第二十七条(1)非毕业生评定加分基本标准
1、思想道德表现5分。评价学生的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思想表现,以及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情况。表现好者加1—5分。评价学生的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思想表现,以及诚实守信(如出勤、作业、考试、申请资助、使用证件等是否弄虚作假)、遵纪守法情况。
2、政治理论学习5分。评价学生对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时事政治的学习情况。(如参与党章小组、党校(加1分)、团校学习(加1分),递交入党申请书(加0.5),参加形势与政策报告会、座谈会等)参加班级每次加0.2分,参加院系级05分,参加校级0.6分。此项满分为5分。
3、干部任职表现10分。根据各级各类学生干部(包括寝室长、班委会、院系学生会、院系团总支、院系学生党支部支委,班主任助理,校学生会、校团委、楼委会等任职干部,任职半年以上)的任职情况。
寝室长最高加分为3分,分不称职,称职,优秀,分别加分为不称职不加分,称职加2分,优秀加3分。此项加分依据以院系学生会劳生部出示加分证明方可加分。
班委会最高加分为5分,分不称职,称职,优秀,分别加分为不称职不加分,称职加4分,优秀加5分。次项加分由各班班主任给予加分。
班主任助理最高加分为7分,分不称职,称职,优秀,分别加分为不称职不加分,称职加5分,优秀加7分。次项加分由学生办公室给予加分证明。
院系学生会、院系团总支、艺术团、院系学生党支部支委最高加分为9分,分不称职,称职,优秀,分别加分为不称职不加分,称职加7分,优秀加9分。次项加分由院系学生办公室给予加分证明。
校学生会、校团委、楼委会等任职干部最高加分为9分,分不称职,称职,优秀,分别加分为不称职不加分,称职加7分,优秀加9分。次项加分由团委办公室给予加分证明。
此项需各个单位开具有效证明才可按级别加分,多项任职者,按最高分加分,不再重复加分。
4、社会实践活动20分。学生参与社团、社会实践、社会公益活动及青年志愿者等活动情况,表现合格者加0.5分,表现优秀者加1分,最高不超过20分。此项加分由学生社团、以及青年志愿者服务大队给予加分证明,加分证明必须具备美术学院党总支公章方有效
5、文体活动表现5分。参加院(系)以上运动会及体育比赛获名次者,积极参与或组织各项文体活动并认真负责者,可加0.5—2分,不同项目可累加,但最高分不超过5分。此项加分由学生会体育部、美术学院艺术团给予加分证明,加分证明必须具备美术学院党总支公章方有效。
6、宿舍建设情况5分。评价学生在宿舍的文明、卫生以及按时归寝等情况。表现好者加1—5分;走读生不加分也不扣分。此项加分由美术学院学生会劳生部给予加分证明,加分证明必须具备美术学院党总支公章方有效。
7、其它突出事迹5分。评价学生的其它先进事迹,包括拾金不昧(加2分)、见义勇为(加3分)、舍已救人(加5分)、扶残助弱(加、义务献血义务献血加3分,以及获系(含)以上的表彰奖励等情况等,但是要有相关部门开具的证明,或证件方为有效
8、证书加分原则15分。院级证书0.5分,校级证书1分,市级证书2分,省级证书3分,国家级证书4分。此项可以累计加分但不得超过15分
第二十七条(2)毕业生评定加分基本标准
1、思想道德表现5分。评价学生的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思想表现,以及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情况。表现好者加5分。
2、干部任职表现20分。根据各级各类学生干部(包括寝室长、班委会、团支部,任职半年以上)的任职情况。多项任职者,按最高分加分,不再重复加分。说明,班长团支书加分20分,班级委员加分15分,对为班级干部但实际未履行职责的不予加分。此项加分由班主任负责给予加分证明。
3、其它突出事迹10分。评价学生的其它先进事迹,包括拾金不昧(加2分)、见义勇为(加6分)、舍已救人(加10分)、扶残助弱(加、义务献血义务献血加3分,以及获系(含)以上的表彰奖励等情况。
4、就业加分35分。增值就业(考研、“三支一扶”、应征入伍、西部计划、村官计划、公务员等)加35分,协议就业加20分,灵活就业加10分,未就业者不加分本分。说明:所有加分凭录取通知书/调档函、就业协议书和就业证明材料才能加分。
第二十八条 评定减分基本标准
1、院(系)以上组织的卫生检查中,卫生不合格的宿舍成员,每次每人减2分;
2、班级以上组织的义务劳动缺勤一次减2分;
3、旷课一节扣2分,上课迟到、早退一次扣1分(根据院监察部和学习部的检查为依据),夜不归寝一次扣2分(根据院监察部和劳生部的检查为依据)
4、对早操、课外体育锻炼及其它文体活动,本学年无故缺勤或因病事假缺勤累计超过应出勤次数的一定比例者,可减1—5分。(根据院体育部的检查为依据)
第二十九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能参加奖学金的评定:
1、因违反法律校纪校规受到处分者。
2、在外租房者或经常夜不归宿或上课经常缺勤、迟到、早退者。
3、在寝室进行经营活动者、使用违章电器、损坏公物及其他严重违反寝室纪律行为者。
第五章 荣誉称号
第三十条
三好学生:在学习优秀奖学金和社会活动奖学金的基础上以班为单位按学生总人数的5%评选。当选者必须符合下列条件:荣获社会活动奖学金和二等(含二等)以上学习优秀奖学金。
第三十一条 优秀学生干部:在社会活动奖学金的基础上以院(系)为单位按学生总人数的3%评选,当选者必须符合下列条件:担任各级学生干部、任满一学年、工作成绩突出、且参评学年内无不及格课程或重修、缓考课程。各院(系)团总支、学生会在指标之外按条件可另评4人,校团委、校学生会在指标之外按条件可另评7人。
第三十二条 优秀毕业生:以院(系)为单位按毕业生总人数的5%评选。当选者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有良好的思想道德素质;大学期间未受到警告(含警告)以上处分;
2、专科学生和专升本学生在我校至少获得过一次三好学生称号和二次优秀学生奖学金;其他本科学生在我校至少获得二次三好学生称号和一次二等以上学习优秀奖学金;
3、毕业实习和毕业论文(设计)成绩良好(含良好)以上;
4、每年体能测试均达标,身心健康;
5、同等条件下可优先或破格评选响应祖国号召到基层、到西部、到艰苦地区和艰苦行业建功立业的毕业生。
6、在“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和创业计划大赛、全国大学生数学竞赛、全国大学生电子设计大赛、湖北省大学生优秀成果奖中获得省级以上(含省级)竞赛奖学金可破格参与评选。
第三十三条 十佳大学生:是学校授予在校普通全日制本、专科学生的最高荣誉称号,每学年评选一次,每名学生在校期间只能当选一次。各院(系)根据各学生人数推荐1-2名候选人,从这些候选人中按下列条件评选:
1、思想品德优良,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2、两次荣获社会实践活动奖学金和一等学习优秀奖学金;
3、荣获省一等奖(含一等奖)以上或国家级三等奖(含三等奖)以上的学生,只需两次荣获社会活动奖学金和和学习优秀奖学金。
4、在学习科研上刻苦钻研、勇于创新,有突出成绩的;在服务社会、乐于助人、见义勇为上,有突出事迹的;在生活上脚踏实地、自强自立、乐观进取,有突出表现的,经省级(含省级)以上媒体报道,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可破格参与评选。
第三十四条 各院(系)及校团委、校学生会所推荐的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十佳大学生,经公示三天无异议后报学生工作处审核。学生工作处再公示二天无异议后,审定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名单。优秀毕业生名单要呈报分管校领导审核同意后确定。十佳大学生要组织相关部门负责人共同评审,呈报分管校领导审核同意后确定当选名单。
第三十五条
凡荣获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十佳大学生称号者,只颁发荣誉证书不颁发奖金。
第六章 组织领导和实施办法
第三十六条 学校成立以分管校领导任组长的学生奖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党政办、纪委、宣传部、学生工作处、教务处、财务处、招生与就业工作处、校团委和各院(系)分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组成。其职能是讨论和决定有关学生奖学金和相关荣誉称号的重要事项和问题,制订全校性学生奖学金和相
关荣誉称号评定办法、审批全校性学生奖学金和相关荣誉称号获得者名单。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事务,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
第三十七条 各院(系)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院(系)领导任组长的学生工作组,其成员由院(系)团总支书记、辅导员、班主任组成,负责布置、督促、检查本院(系)学生奖学金和相关荣誉称号的评审工作,日常事务由各院(系)学工办负责。
第三十八条 学生奖学金和相关荣誉称号的评审,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公开、公正、公平和宁缺毋滥的原则。评审程序为:在个人申请的基础上,经院(系)学生工作组初审并公示三天无异议后报送校学生奖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学生工作处代表校学生奖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并公示二天无异议后,呈报校学生奖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审批通过。
第三十九条 学生个人对奖学金和相关荣誉称号的初评结果有异议者,可在初评公示期内向本单位(学生所在院(系))评审小组提出申诉,评审小组应在接受申诉后2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如学生对本单位评审小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在学校公示期内向校学生奖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起申诉,校奖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在接受申诉后3个工作日内征求各方面意见、综合审查后做出处理意见,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并及时通知学生本人及所在单位。此处理意见为最终处理意见。
第四十条 本办法中所有学生奖学金和荣誉称号的获得者均应填写《奖励登记表》并存入本人档案,由学生工作处代表校学生奖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颁发荣誉证书。除新生奖学金从校长基金中支付外,本办法其它奖励经费,均由学生工作处从奖助经费中划拨、财务处一次性核发。
第四十一条 学生奖助经费由学生工作处负责管理和使用。其经费来源包括:学校在教育事业费中按文件规定划拨;国家、省政府划拨的专项经费;社会及个人捐赠的奖(助)学金;基金增值。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各院(系)内部设立的学生奖学金和相关荣誉称号应及时报送校学生奖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申报内容包括学生奖学金和相关荣
誉称号名称、资金来源、奖励范围、获奖条件、等级、金额、评审办法、评定和颁奖时间等。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其它相关规定有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湖北师范学院美术学院学生办公室
20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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