渠道代理商管理规范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渠道代理商管理办法”。
附件2:
银行卡收单渠道代理商管理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此管理规范遵循“业务合规、市场有序、长期共赢”原则,在中国人民银行等监管机构有关收单外包服务规定的基础上制定。此管理规范由成都守正明和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制定。
第二条
渠道代理商是指经公司全面认证,具备一定的资金实力和专业能力,从事商户拓展、培训与回访、终端投入、维护与巡检以及耗材配送等非收单核心业务的企业法人。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三条
任何渠道代理商不得承担或变相实质承担以下收单核心业务:
1.特约商户审批和签约;
2.特约商户档案和信息管理,含特约商户信息系统的运行和维护; 3.收单交易处理,含收单交易处理系统的运行和维护; 4.为特约商户受理银行卡交易进行资金结算; 5.收单业务差错和争议处理;
6.收单交易监测风险控管和处理,含收单交易监测系统和相关风险控管系 统的运行和维护。
第四条 渠道代理商严禁从事以下业务:
1.向其他机构转让、转包业务; 2.存储银行卡账户信息; 3.自主设置交易路由;
4.自行编制、篡改、仿冒或重组交易报文;
第五条
以下商户管理环节必须严格执行公司相关规定,不得以包代管:
1.商户签约前的实地考察装机实地考察。
2.装机后的电话回访、日常定期商户回访和巡检。3.风险案例调查及调单作业。
第三章 区域政策
第六条
区域拓展申请:
1.所有渠道代理商均可申请单区域或多区域的代理业务;
2.如申请单区域的,只能以公司注册地所在城市作为业务拓展区域,不得跨市经营者;如申请多区域的可以以公司注册地所在省份作为全省业务拓展区域,原则上不得跨省经营。
3.优质大商户、资金归集行业客户、整体批发市场等不受区域和商户类型限制。
4.按合同约定区域收单,违反约定第一次每个商户罚款10万元,第二次每个商户罚款30万元,第三次罚款50万元并直接终止代理合作。
5.公司于每个月的前7个工作日内,通过系统平台、电子邮件或书面形式向代理商提供上个月的分润报表,代理商需在收到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对。如无异议,需向公司传
真加盖公章的确认单,并将确认单原件及足额发票在5个工作日内邮寄至公司财务部,公司收到合格发票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付款;如有异议,需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异议并具体说明,公司将重新核对数据、生成报表。
第七条 加盟资质及要求
1.持有国家监管机构核发的营业执照; 2.持有国家监管机构核发的税务执照;
3.实收货币资本不低于10万元人民币;开展省内跨地区经营(指在两个及以上地市及区域开展业务)的,实收货币资本不低于30万元人民币。
第四章 代理分润政策
第八条 渠道代理商代理分润按月进行实行分润的计算方式为:
(标准费率-结算成本)*分润比例
第九条 加盟流程
1.提交资料
A.营业执照副本电子版原件及复印件(盖章); B.税务登记证副本电子版原件及复印件(盖章); C.企业法人身份证电子版原件及复印件(盖章); D.开户许可证电子版原件及复印件(盖章);
E.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电子版原件及复印件(盖章); 2.资料审核
公司销售人员实地考察,背景调查
公司审核部门根据提供资料,给出审核意见。3.协议签署
公司销售部门根据公司审核部门出具的审核意见,与渠道代理商签署协议。4.商户拓展
渠道代理商在授权范围内开展目标商户拓展,经审核批准后办理签约及商户入网工作。5终端安装
公司专业技术人员配置完成终端后,由渠道代理商严格按照装机、商户培训规范开展服务,公司销售部门应以电话、实地回访等方式及时验证商户服务质量。6.日常服务
渠道代理商自行配送耗材并承担商户回访及终端维修维护工作,配合开展业务合规、风险控制的规范性管理。
第十条
分销渠道退出机制
1.自愿退出:
A渠道代理商有权主动终止代理协议:
需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渠道管理部提出自愿退出申请,并于申请后30天内,在授权区域内自行委托承接方(承接方必须是公司注册登记日渠道代理机构风险保证金交纳金额不得低于退出代理商所交纳的风险保证金金额,代理分润比例不得高于退出代理商分润比例,且承接方自愿承担全部商户风险,并签订承接保证书)承接方与退出代理商可自行协商代理分润的分配,并签订分配协议交公司备案。公司
于承接方签订承接保证书后30天内将保证金退还给退出的渠道代理商。
B.如30内渠道代理商无法找到承接方,则由公司承接所有商户,渠道代理商自公司承接之日起,不再享受任何代理分润,且扔需承担公司承接之日起前180天所发展商户的所有交易风险,在确定无交易风险或已依据协议规定扣除交易风险保证金后,公司将于承接后180天内将全额或剩余保证金退还给渠道代理商,如在此期间,发生的交易风险资金超过渠道代理商所交给的保证金金额,公司将保留继续追偿损失权力。2.强制退出:
A由于渠道代理商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提供虚假商户申请材料,或因自身给公司造成重大意义经济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公司将强制解除代理协议书。
B.渠道代理商由于破产、倒闭、停业;被政府机构司法机构入破产清算的,公司将强制解除代理协议。
C.渠道代理商屡次违反本管理规范,且在要求期限内未予整改,公司将强制解除代理协议。
D.公司强制解除代理协议的,自解除之日,渠道代理不再享受其发展商户的代理分润。
E.公司强制解除代理协议的,自解除之日起180天内,如未发生商户交易风险的,公司全额退还保证金,如发生商户交易风险的,公司扣除相应的保证金,如发生的交易风险资金超过渠道代理商所交纳的保证金金额,公司将保留继续追偿损失的权利。
第五章 特约商户管理
第十一条
特约商户签约需按各地银联MCC标准费率签约,不得低于成本价销售。第十二条
依据银行及监管部门要求,公司不定期要求商户提供签购单备查,渠道代理商需协助商户在规定时间提供,如商户无法以提供或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有效单据,所造成的损失全部由渠道代理商承担。
第六章 风险管理
第十三条
存在如下情况之一的,公司有权从渠道代理商分润及保证金中扣除2000元/户作为渠道代理商向公司支付的违约金。本条款所列情况出现两次以上者,渠道代理商当季度业绩不计入季度考核:
1.为商户提供非公司提供的银联刷卡标牌。2.巡检及调单请求未在约定期限内完成并回复。
3.发现商户POS不能正常使用或耗材不足引起商户投诉。4.发现商户在装机后渠道代理商未按要求给予培训。5.商户在两周内没收到签约协议引起商户投诉。
6.未经公司书面授权,冒用公司的名义或冒充银联或银行的人员发展商户。
第十四条
存在如下情况之一的,公司有权从代理商分润及风险保证金中扣除10000元/户(次)作为渠道代理商向公司支付的违约金,本条款所各列情况出现两次以上者,公司有权暂停渠道代理商分润和新商户入网。
1.以高出公司供货价格2倍的价格销售终端。
2.未经商户同意,伪造申请变更商户资料及手续费。
3.商户申请的装机地址与实际装机地址不一致。
4.调单超期未复导致退单(如无法从商户追回退单损失,由渠道代理商承担)。
5.未经公司书面授权,以公司的名义印发宣传材料或通过媒体发存广告,采用短信,互联网伙伴式招商。
6.提供虚假,伪造的商户资料申请开通。
7.拓展的商户被查明挪用终端给其他商户使用。
第十五条
存在如下情况之一的,公司有权从渠道代理商分润及风险保证金中扣除10000-30000元/户(次)作为渠道代理商向公司支付的违约金。本条款所列情况出现两次以上的,公司有权全额扣除保证金,并取消渠道代理商代理资格。
1.因商户发生风险交易(包括虚假申请、侧录、泄露账户及交易信息、套现、洗单、分单、纂改订单金额、恶意倒闭、虚假交易超授权限额使用的,或因商户违反操作规范或其他相关规定发生商户否认交易的,除应配合完成调单纠纷调查等措施外,给公司或持卡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2.严重违反银联卡业务规章、市场规则及公司渠道代理商管理规范的。
成都守正明和投资有限公司保留对此规范的最终解释与修改权。
渠道代理商(盖章):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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