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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捐赠税收优惠政策
截至2006年7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已下发文件,先后批准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等共计60个社会团体接受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后,捐赠人可以在缴纳所得税前享受全部或部分扣除优惠,其中可全额扣除的受捐团体有23个。具体的扣税情况如下:
一、通过向下列社会团体捐赠,可享受税前全额扣除:
1.中国红十字会(见注释)
2.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
3.孙冶方经济科学基金会
4.中华慈善总会
5.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
6.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
7.宋庆龄基金会
8.中国福利会
9.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
10.中国扶贫基金会
11.中国煤矿尘肺病治疗基金会
12.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
13.中国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基金会
14.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
15.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
16.中国华文教育基金会
17.中国绿化基金会
18.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
19.中国关心下一代健康体育基金会
20.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基金会
21.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
22.中国光彩事业基金会
23.第29届奥运会组委会(个人捐赠的暂无规定)
注:(1)中国红十字会指一个系统,包括中国红十字总会和(部分)县级及以上红十字会;(2)地方财政和税务部门对地方性社会团体享受的优惠作出了具体规定的,参照具体规定执行;(3)以捐赠方向分类(相对于接收捐赠的社团而言),享受全额免税规定的还有红十字事业、农村义务教育、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以及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等几个方面的捐赠。
二、向下列社会团体捐赠,捐赠人为企业的可在企业年度所得税应纳税额3%以内据实扣除;捐赠人为个人的,可在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30%以内据实扣除:
1.中国青年志愿者协会
2.中国光华科技基金会
3.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明确企业3%)
4.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
5.中国听力医学发展基金会
6.中华社会文化发展基金会(企业10%、个人30%)
7.中国光彩事业促进会
8.中国癌症研究基金会(明确企业3%)
9.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
10.中华国际科学交流基金会
11.阎宝航教育基金会
12.中华民族团结进步协会(明确企业3%)
13.中国高级检察官教育基金会
14.民政部紧急救援促进中心
15.中国金融教育发展基金会
16.中国国际民间组织合作促进会
17.中国社会工作协会孤残儿童救助基金管理委员会
18.中国发展研究基金会
19.陈嘉庚科学基金会
20.中国友好和平发展基金会
21.中国文学基金会
22.中国农业科教基金会
23.中国少年儿童文化艺术基金会
24.中国公安英烈基金会
25.联合国儿童基金会
26.中国国际问题研究和学术交流基金会
27.香江社会救助基金会
28.中国经济改革研究基金会
29.第四届全国特殊奥林匹克运动会筹委会和第十届全国运动会筹委会
30.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明确企业3%)
31.希望工程基金会(明确企业3%)
32.宋庆龄基金会(明确企业3%)
33.减灾委员会(明确企业3%)
34.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明确企业3%)
35.全国老年基金会(明确企业3%)
36.老区促进会(明确企业3%)
37.中华国际医学交流基金会(明确企业3%)
38.中国之友研究基金会(注:已因严重违规被撤销登记)
目前有关部门正在进一步研究调整已有的捐赠减免税政策,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合并方案的是其中一项重要内容,相信后续政策还会陆续出台,税款抵扣政策中的接受捐赠社团范围还将进一步扩大。
一、有关政策规定
(一)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这里的公益、救济性的捐赠,是指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业和遭受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社会团体包括中国红十字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以及经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其他非营利的公益性组织。
(二)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捐赠的部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税法第六条第二款所说的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的捐赠,是指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二、计算程序和方法
为便于享受这项政策的纳税人计算税款,现将具体计算程序明确如下:
(一)企业所得税
1、调整所得额,即将企业已在营业外支出中列支的捐赠额剔除,计入企业的所得额;
2、将调整后的所得额乘以3%,计算出法定捐赠扣除额;
3、将调整后的所得额减去法定的捐赠扣除额,其差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当期发生的捐赠不足所得额3%的,应据实扣除。
例:某企业在“慈心一日捐”活动中,通过省慈善总会向公益事业捐赠100万元,企业当年调整前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900万元(企业适用33%的企业所得税率,不考虑其他因素)企业应纳税款计算如下:
1、调整所得额:1900+100=2000(万元)
2、计算法定捐赠扣除额:2000×3%=60(万元)
3、计算扣除捐赠后的应纳税所得额:2000—60=1940(万元)
4、计算应纳税款:1940×33%=640.2(万元)
因该企业捐赠的100万元已超过所得额的3%,只能税前扣除60万元;如果企业的捐赠数额不超过所得额的3%,可全额在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二)个人所得税
允许扣除的捐赠额=应纳税所得额×30%
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允许扣除的捐赠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例:王某2005年5月份工资、薪金应税收入为3000元,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为800元,当月向慈善机构捐赠100元。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如下:应纳税所得额=3000-800=2200元
允许扣除的捐赠额=2200×30%=660元
应纳个人所得税额=[2200-100]×15%-125=190元
因王某捐赠的100元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30%,所以允许全额据实扣除;如果捐赠数额已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30%,则只能按30%进行税前扣除,超出部分应并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办理税收优惠的程序、方法
对于纳税人向慈善机构的公益、救济性捐赠所得税前扣除,这项优惠政策不需要税务部门的审批,纳税人在计算缴纳所得税时可以直接按国家规定扣除。但纳税人应主动向税务机关提供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出具的向公益事业捐赠的合法凭据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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