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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依法行政与行政法制监督问题
摘要:目前我国已经形成了行政法制监督体系,但仍存在着一系列问题和不足:行政法制监督制度的权利配置在整体安排上不合理;监督主体缺乏应有的独立性;在监督范围上过窄、监督对象上缺乏制衡性;在监督手段和监督方式上效果差;在监督程序上,缺乏应有的透明度;在监督机制上缺乏双向性和全面性。针对这些问题,探索性地提出了改革和建设我国行政法制监督机制的若干对策。
关键词:行政法行政法制问题解决方法
依法行政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现代行政所普遍遵守的行使行政权的基本准则,依法行政的内涵包括着法律优先和法律保留及比例原则。当然,静态的依法行政是一种行政主体在职权范围内依法而为的行政,但行政中广泛存在的自由裁量权及随着行政权利的日益扩张,静态的依法行政将被突破,出现大量的动态行政,对行政的监督和制约变得越来越困难,单靠行政主体自身约束自己来实现依法行政,已无法实现法制模式下的依法行政。目前,我国最需要解决的是如何理顺行政法制监督中的各种关系,建立科学、合理、健全、高效的监督体系,对行政行为真正做到有力监督和制约,早日实现行政权的依法行使,使人民的权利得到充分保障,使依法治国方略得到实现。
一、我国行政法制监督的现状评价
虽然从纵向看,我国政府责任监督机制在近年来已有所发展和完善,但不可否认,政府责任监督机制还存在不少缺陷和不足,突出变现为政府责任监督不力,阻滞了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假设的进程。要解决政府责任监督不力的现状,首先要发现问题,找准问题。当前我国政府责任监督机制体现出一种制度堕距,主要有一下几个问题:
(一)监督主体问题
我国现行政府责任监督主体存在着多元性的特点。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有权对我国政府责任进行监督的国家机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人大及其常委会)、行政机关(包括监察机关、审计机关等)、司法机关(人民检察院与人民法院)。
从政府(行政机关)的角度来看,国家权力机关和司法机关为外部监督主体,而行政机关的监督为内部监督主体。这些主体由于存在着职权或地位上的问题,而无法顺利地发挥其作为政府责任监督主体的作用。
(二)监督对象问题
政府责任的监督对象的存在决定了政府责任监督机制存在的必要。政府责任监督对象的复杂程度决定了政府责任监督机制需要达到一种什么样的状态。政府责任监督对象的确定既是政府责任发生现实的需求,也是实践选择的结果。当前我国政府责任正处于一个高发期,而对政府责任的监督实践中对于监督对象选择却并未能完全反映当前的实际,使得我国的政府责任监督没有起到应有的效果。
(三)监督程序问题
西谚有云:“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得以实现”。这句谚语充分说明了程序的重要性。而我国法律实践中历来有“重实体、轻程序”的倾向,对政府责任监督也存在程序未被重视的问题,首先就反映在立法上的不成熟,对监督程序的规定过于原则。但就当前我国政府责任监督实际工作来看,现有立法的监督程序规定还是能够满足工作开展的需求的,而更主要的问题反映在实践中政府责任监督程序的不被遵守甚至随意创制上。监督缺乏程序,是我国政府责任监督无法常规化的重要原因。
(四)监督效力问题
我国监督效力的问题与监督主体的地位有着密切联系。由于我国政府责任监督主体的独立性和权威性不足,往往无法完全排除相关利益单位的干扰,依法独立工作,导致责任监督无法顺利进行,监督效力权威不足;同时,政府责任监督主体与党纪监督主体的过分紧密的联系,使得政府责任监督难以避开政治的影响。在这种政治体制与行政管理体制的双重影响下,当前我国政府责任监督效力存在与预期不相符的现象。
二、完善我国政府责任监督机制的建议
我国政府责任监督的机制问题存在于立法和制度实施两个方面,因此,完善我国政府责任监督机制,需要从立法和制度实施两个方面入手,找准问题,对症下药。通过对我国政府责任监督机制现状和问题的分析,完善政府责任监督机制需要从法律规范和制度运行两个方面进行整合,并着重解决具体的现实主要问
题,从具体的方面进行完善。
(一)完善途径:法律规范和运行制度的整合针对我国政府责任监督机制的现状及存在问题,应在我国现行的责任监督基础上,结合我国经济、社会新形势,不断强化和完善我国政府责任监督的立法工作。通过法律规范间的整合,使各主体的职权及相互监督制约关系得以合理设置,明确职权行使及监督的方式、程序及确定的后果,使政府责任监督机制从立法层面上得到确立,为我国政府责任监督机制的实践提供指导依据和规范保障。
监督制度数量的繁多并不能代表监督制度的完善。事实上,由于这些监督制度将监督对象分得过细,监督资源和力量被分散,各种监督制度的实施情况并没有都达到预期的目的。同时,由于各种制度在具体的构架和实施方式上存在着许多重合的方面,难免导致监督的冲突。因此,由于各制度未经过合理的优化组合,所起到的监督效果,并不是一加一等于二或大于二。
综上,要完善我国政府责任监督机制,使对政府责任的监督达到最优的效果,在实践层面上,应对现有监督制度做一个清理和整合,纳入到一个相对统一、完整的监督机制中来。
(二)几个主要问题的解决和完善
完善我国政府责任监督机制,要从法律规范和制度实施两个途径进行。在这过程中,需要着重解决理论与实践中已发现的主要问题,从具体内容上做出改进和完善。针对我国政府责任监督机制的主要问题,需要进行如下完善:
1、加强监督主体的地位和职权
加强监督主体的地位和职权包含两个层次的意义:首先是明确监督主体身份,赋予其作为监督主体应有的地位和职权,体现作为监督主体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如果监督主体缺乏相对的独立性而依附于被监督者,控制权力的基本目标就无法实现”其次是加强监督主体地位和职权,使其监督对监督对象具有足够的约束力。
2、廓清监督对象范围
政府责任监督对象的范围决定了政府责任监督主体所需的职权配置和能力发挥,监督对象范围的确定,是政府责任监督机制结构设置的重要依据,因此,完善我国政府责任监督机制,必须廓清监督对象的范围。廓清监督对象范围,有
利于政府责任监督力量的合理配置和有效行使,既能避免因介入非行政法律责任的监督而分散原本就不强大的监督力量,也能使预设的监督对象都能真正得到监督,维护监督机制的完整和公正。
3、监督程序的完善和遵守
“法律监督程序必须符合正当法律程序或者程序正义的要求,才能实现其价值”。政府责任监督主体的监督职权行使需要有合理的政府责任监督程序作为约束和保障。当前,我国政府责任监督法律规范和实践中,程序随意的现象较为严重,是政府责任监督主体的职权未能得到充分行使的重要原因,也是我国政府责任监督非常规化的集中体现。
因此,要提高政府责任监督机制的权威,关键还是在于从法律规范上对权力结构进行重新配置,加强监督主体的权力配置,使之获得有力的法律指称,同时在实践中排除来自行政权力尤其是行政首长的权力的干扰,从而维护政府责任监督的权威。
总之,健全行政法制监督制度,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我们还需要做大量的工作,还要通过长期不懈的努力,令人感到欣慰的是,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对监督工作极为重视,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已出台了《党内监督条例》,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正在制定实行工作监督和法律监督的监督法以及行政监督法规。相信不久的将来,我国行政法制监督制度必将进一步完善,人民期盼建立的民主、法制、高效和廉洁的政府也一定会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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