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纪检工作职责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纪检监察工作职责”。
1.组织党员进行党纪、政纪、法纪教育
2.负责党风和廉政建设文件的起草,报表填报和文件资料的管理;
3.接待来信来访;
4.参与纪检案件、事件的调查处理,提出处理意见;
5.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党支部纪检委员工作职责
1、党支部纪检委员负责党内纪律检查工作,其主要工作任务有三项:第一,协助党支部抓好整顿党风工作;第二,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重要的规章制度;第三,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纪检委员在党支
部集体领导下开展工作。
2、纪检委员要做好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工作,做好宣传党章、党纪、党规的工作。
3、纪检委员要做好对同级党员领导干部监督的检查工作。对发现有违党纪的领导干部可以向党支部反映,也可以
越级向上级党委或纪检部门反映。
4、纪检委员要认真做好党员的反腐倡廉教育和遵纪守法教育。对党员中的违纪问题进行检查并提交党支部处理。
负责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提交党支部研究。
5、负责党员干部民主生活会的安排和监督。
纪律检查委员会职责
一、受上级纪委和本级党委的领导,负责党的纪律检查工作。
二、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即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按照党章的规定行使职权。
三、认真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情况,领导各党支部的纪检工作。
四、对广大党员进行党风党纪教育,模范遵守党纪国法,坚决同违反党纪的现象作斗争。
五、检查和处理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纪的案件,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以及群众对党员的检举和控告等信访工作。
六、维护党员享有的权利,支持党员的正义斗争。
七、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成员,要坚持党的原则,带头遵守党规党法,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不徇私情,以对党对人民负责的精神,做好党的纪律检查工作。
八、接受上级党的纪检部门和本级党委交办的其他任务。
珠海市市属企业纪检监察工作规程(试行)
发布时间:2005-12-09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市属企业的纪检监察工作,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市有关规定、制度,结合市国资系统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珠海市市属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企业纪委、监察室(部)受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和企业党委、经营班子的双重领导,纪检监察业务以上级纪检监察机关领导为主,并接受市国资委纪律检查委员会、市企业行政监察专员办公室的协调和指导;行使《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法规规定的权限。
第四条企业纪委书记为企业党委委员,参加企业党委书记办公会、企业其他重要会议和重大业务活动,行使监督职能。
第二章主要职责
第五条监督检查企业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决定、命令的情况,支持、保护企业依法经营和管理。
第六条协助党委抓好企业及所投资的独资、控股企业反腐倡廉工作的部署,监督检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情况,按有关规定对发生的重大问题实施责任追究。
第七条着重加强对企业领导班子反腐倡廉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注意做好以下环节的工作。
(1)严格监督检查企业人事任免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
(2)对企业领导班子执行纪律、遵守规定和民主生活会实施有效的监督和指导。
(3)对领导班子的重大决策和班子成员的重要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督促任期内和离任审计工作制度的贯彻。
第八条会同企业有关部门对企业基层党组织和党员、职工进行党纪、政纪、法纪及其他有关法规的宣传教育,增强遵纪守法的自觉性。
第九条在党委领导下牵头制定企业加强标本兼治、综合治理、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制度和措施,并抓好落实,建立健全企业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强化对企业运营和管理有关重要环节的监督。
第十条负责调查处理管理范围内的党员、经营管理人员违反党纪政纪案件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交办的案件,受理党员、经营管理人员的有关控告及申诉。
第十一条结合企业实际,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和不断完善党员、经营管理人员防治“五股歪风”(即领导干部收送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跑官要官”;放任、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领导干部职权和职务影响经商办企业或从事中介活动谋取非法利益;利用婚丧嫁娶等事宜收钱敛财;党员干部参与赌博)等廉洁自律有关制度,并
切实抓好落实。
第十二条完成上级纪检监察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组织机构和人员管理
第十三条企业要按有关规定,遵照精干、高效和有利于工作的原则,设立纪检监察工作机构,配备纪检监察工作人员。
第十四条企业凡设党委的一律设立纪委,同时设立监察室,与纪委合署办公,实行一套工作班子、两个机构名称的体制,履行纪检、监察的工作职能。
第十五条企业纪委由党员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与企业党委同时选举产生,向企业党员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每届任期与党委相同。
第十六条企业纪委一般设委员3至5名,其中书记1名,副书记1名。纪委书记一般应为专职,由同级党委副书记担任或配同级党委副书记级;纪委副书记按企业部门领导的正职配备(兼任监察室主任)。纪委办事机构和监察室工作人员一般配2至3名,其中人数多、任务重、情况复杂的企业适当增配,以适应工作的需要。
第十七条企业纪委书记的任免,由企业党委提出人选,征得市国资委纪委同意后,按组织人事程序办理报批手续;纪委副书记和监察室主任,应报市国资委纪委备案后任免。第十八条企业纪检监察人员,享受本公司同级人员的政治、生活等待遇。
第四章信访和案件查处
第十九条建立纪检监察工作责任制。企业党组织的主要负责人对企业纪检监察工作负总责,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部门、单位的纪检监察工作负领导责任。党委要定期听取纪检监察部门工作汇报,提出指导意见。对纪检监察工作领导和执行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条建立重要信息报告制度。对企业干部队伍出现的重要情况、发生的重大问题、调查处理涉及企业主要领导干部的案件,按人事管理权限,由纪检监察部门或所在企业党组织在两个工作日内将动态情况向市国资委党委、纪委报告。
第二十一条对信访举报和在实施监督中发现企业党员和经营管理人员涉嫌违纪的问题,应认真组织初核。其中:
(1)企业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涉嫌违纪的问题,凡属市管企业的,报市纪委、市监察局,由市纪委、市监察局组织初核;市国资委党委、国资委任命的,由市国资委纪委、市企业行政监察专员办公室组织初核。
(2)企业党委、董事会、经营班子副职及企业其他相当职务人员涉嫌违纪的问题,经市国资委党委、国资委同意,并通报企业党委书记或董事长、总经理后,由市国资纪委、市企业行政监察专员办公室组织初核。
(3)下属企业的党组织、经营班子成员、其他相当职务人员涉嫌违纪的问题,由企业纪委、监察部门组织初核。
第二十二条对信访举报和监督中发现的问题经初核构成违纪的,应立案检查。其中:
(1)企业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违纪问题的立案检查,凡属市管企业的,由市纪委、市监察局决定,报市委、市政府批准;市国资委党委、国资委任命的,由市国资委纪委、市企业行政监察专员办公室决定,报国资委党委、国资委批准。
(2)企业党委、董事会、经营班子副职及企业其他相当职务人员违纪问题的立案检查,由市国资纪委、市企业行政监察专员办公室决定,报市国资委党委、国资委批准。
(3)下属企业的党组织、经营班子成员、其他相当职务人员违纪问题的立案检查,由企业纪委、监察部门决定,报企业党委(政纪立案报经营班子)批准。
第二十三条对企业发生的违纪问题,应根据党纪、政纪有关规定按照程序进行处理。其中:
(1)对企业党委、董事会、经营班子成员及公司其他相当职务人员违纪问题的处理,党纪方面,按管理权限,分别由市纪委、市国资委纪委决定,报市委、市国资委党委批准;政纪方面的处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国务院发布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及其他有关法规,按人事管理权限和相关程序办理。
(2)下属企业的党组织、经营班子成员、其他相当职务人员违纪问题的党纪处理,由企业纪委决定,报企业党委批准。政纪处分按人事管理权限和相关程序办理。
(3)企业纪委、监察部门作出的对管理范围内违纪人员的处分决定,如与企业党委、经营班子的意见不一致,应向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报告,并按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的意见执行。
(4)党的组织严重违反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需要作出进行改组或予以解散处理的,应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由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决定,并报再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审查批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市属其他国有企业,可参照本规程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规程由中共珠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市企业行政监察专员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规程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珠海市市属企业纪检监察工作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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