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的技能与方法_庭审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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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的技能与方法---陈晓明

发布时间:2011-11-08 01:54:23 稿件来源:本院内网

作者:陈晓明 次数

位领导,各位同事: 下午好!

根据我院2011年度法官司法技能培训方案的安排,我负责庭审技能方面的课程。坦白讲,我参加工作以来绝大部间在综合部门工作,开庭的机会不多,在座很多法官都是我的老师,今天讲庭审技能,可谓班门弄斧。唯一有点优是,讲课前审管办牵头组织了一次全院性的庭审观摩,我自己也旁听了十多个庭审,汇总了这次观摩活动所发现的,自己也做了一些思考。今天就把这些问题和思考向大家做个汇报,希望对大家有所裨益。讲得不好的地方,请大评指正。我讲的题目是《庭审的技能与方法》,分两部分讲。第一部分:庭审的现状

这次庭审观摩,从16位评委反馈的信息来看,绝大部分庭审程序合法、完备、准确,切实保障了当事人诉讼权利现和案件事实的查清,为案件的公正高效处理奠定了良好基础。刑庭的毛月红法官得到所有观摩庭的最高分96.5分愧是经历过特大黑社会犯罪案件的考验,4名评委都给予了较高的评价。法官的平均分90.1分,共有17名法官的得于平均分。中层副职以上的法官的庭审平均得分为90.7分,高于一般审判人员的平均得分,说明我们中层干部在庭驭能力方面具有明显的优势。男法官的平均分为89.5分,女法官的平均分为91.6分。这也说明了我院的女法官确实帼不让须眉,撑起了法院的半边天。这次培训课后,审管办准备将庭审观摩的报告向全院通报,也会向各部门、每官反馈情况,因此成绩就不讲了,下面我结合本次观摩,主要讲讲存在的问题。这些问题大家都意识到了,改正应不成为问题。

一、庭审作风问题

本次庭审观摩分庭审作风、庭审程序、庭审驾驭能力三大考评模块。这三大模块中,庭审作风部分得分最高,说明法官的庭审作风还是过硬的。但也存在一些细节问题需要在这里提出来:一是中立形象的保持问题。个别法官开庭时在着对一方当事人语气亲和,对另一方当事语气较严厉。这一点我想法官本人应该是无意的,自己可能也没有意识到当事人一般对法官的态度都会比较敏感,即便我们是无意间流露,当事人也会认为法官是在偏袒另一方,引起不必误解和矛盾,因此还是要引起我们的重视。二是开庭时间的保障问题。本次庭审观摩,没有法官迟到的现象发生,因为当事人、公诉人或者押送刑事被告人迟到导致不能准时开庭的有14件,占观摩庭审的38.9%。尤其是等待押犯如期开庭的情况较突出,这点我觉得刑庭和法警队可以进一步协调好,确实押犯受到诸多因素影响的,法官在排定时间时可以适当推迟,为押犯预留较充分的时间。另外,因故不能如期开庭的,法官开庭时应该有个简要的说明,引起当事人不必要的猜疑。三是坐姿和着装问题。本次庭审法官、书记员的着装没有发现什么问题,但个别庭审专审员的便装显得过于随意。个别法官坐姿不端,形象欠佳,影响庭审的严肃性。

二、庭审程序问题

一是法官入庭问题。法官入庭后,应该先宣布全体人员“请坐”后,再由书记员“请示开庭”,但相当部分观摩庭都是员先请示开庭后,法官再宣布“请坐”。还有部分庭审是由书记员替代法官宣布“请坐”。程序上存在小瑕疵。这种情况现在初任法官的庭审较多。二是法槌使用问题。部分法官在开庭或闭庭时使用法槌时机不当,庭审中又存在应当使槌而不用,或者敲击时力量不够,欠缺严肃性。关于法槌的使用,最高院有明确的使用规则,三种应当使用法槌的,三种可以使用法槌的情形,对使用时机也有明确规定,大家可以把规则记下来,按照规则正确使用。三是权利告题。有几个庭审因为被告缺席,只能缺席审理,但有的法官未告知缺席审理的原因及适用的法条。也有的庭审原告,法官未对迟到者进行训诫和告知其他人员延迟开庭的原因。个别庭审的法官未征求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或者没申请回避的法定事由作进一步的释明,使当事人无法正确行使这一权利。如果庭审中没有告知申请回避的权利,事事人提出合法的回避事由,案件的审理程序明显违法,可能导致再审情况发生,因此应引起重视。四是休庭的问题件进入调解阶段,个别法官采取背靠背的调解方法,但没有明确宣布休庭,直接让一方当事人离开审判法庭。调解方当事人重新回到原被告席上,也没有宣布继续开庭就直接进入庭审。给人感觉庭审很随意,缺乏严肃性。五是程换问题。有的法官不能合理的进行程序转换,在辩论阶段对当事人有新的事实主张的,未恢复法庭调查程序,致使辩论与法庭调查混同。这一问题在初任法官的庭审中比较突出,反映了部分年轻法官对庭审的程序掌握还不熟练。证人出庭的问题。这次庭审观摩只有一个庭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感觉主审法官的庭前准备工作还是没做细,人出庭作证的程序不熟悉。书记员未能在庭前核对证人的信息,致使证人出庭时核对信息占用较长时间。另外,法未询问证人出庭的原因及证明目的之前,就允许当事人向证人发问,致使诱导证人倾向明显。

三、驾驭庭审问题

在审判作风、庭审程序和驾驭庭审三大考评模块中,如果说审判作风、庭审程序对法官来说属于刚性的要求,那么庭审方面就是柔性的要求,也是法官个人组织能力、指挥能力、控制能力在庭审中的综合体现。从本次观摩情况看审驾驭模块的得分率为90.5%,低于其他两大模块,该模块项下的“总结争点(79.2%)”、“质证认证(81.4%)”也是所有庭审考评项目中得分最低的两项,说明法官驾驭庭审的能力仍有待提高。主要问题:一是语言表达问题。部分声音太小,语速过快,不能有效传达信息。部分法官不能使用粤语,致使庭审沟通困难,影响了庭审的效率和效果音太小在刑庭的女法官里比较明显,与我们刑事庭审的格调不相适应。也有几个庭审,可能是因为旁听的缘故,法点紧张,语速很快,像是在背台词,当事人听得不大清楚,反应不过来,反而拖慢了庭审节奏。二是争点概括问题面已经说了,“争点总结”在所有庭审观摩指标中得分率最低,仅为79.2%。争议焦点总结得不具体,不到位,甚至没结,是评委一致的感觉。绝大部分的庭审都将争议焦点简单总结为“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成立”等等。争议焦点总结得否到位,对后面的庭审很关键,可以说是主线,接下来的举证、质证直至辩论阶段,都是围绕争议焦点来进行,因重要。争点总结得不好,跟庭前准备不足、被告庭前没有书面答辩等因素有关,也与法官自身的思辨能力有关。三审调查方面的问题。在法庭调查方面有的法官没有积极引导当事人双方互相发问和就关键问题向当事人发问。有的没有就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进行质证。有的法官没有向当事人开示证据原件。有的法官对案件事实不能依据法律要件的要求进行查明,整个法庭调查思路不清晰。本次庭审观摩,没有一名法官在“法庭调查”方面得满分,该项得分为82.9%,说明大部分法官在查明事实方面存在不少问题,查明事实能力有待进一步加强。四是质证认证方面的问题分庭审举证逻辑思路不清晰,不能按照待证实的逻辑或者法定证据类型顺序进行举证质证,任由当事人毫无逻辑顺举证,举证欠缺规范性。大部分法官对证据不进行认证,即使认证,说理方面也欠缺,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当事人对的公信力。五是法庭辩论方面的问题。有的法官未对争议焦点进行总结归纳或者归纳不准确,致使法庭辩论处于无态。有的法官未对法庭辩论进行较好的引导,致使法庭辩论多重复诉辩意见或者质证意见,辩论效果不佳。有的法了照顾书记员记录,不断复述,未集中精力听取当事人陈述,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当事人陈述辩论的权利。整体来看分法庭辩论欠缺正确引导、流于形式、效率效果不佳。六是庭审节奏控制不当。部分庭审节奏太快,草草结束,既案件事实的查明,也影响当事人对法庭的信任。部分庭审节奏缓慢,往往围绕一个证据或观点反复纠缠,浪费司法。七是诉讼引导和释明较为消极。大部分法官诉讼引导与释明合法适度,但是仍然存在部分法官缺乏引导意识,消动,不启动释明权或者释明错误,对于当事人不明晰的问题缺乏必要的引导解释。八是调解阶段方面的问题。虽然民商事案件都置入调解程序,但是仍然存在不少法官未告知调解规则,调解消极被动,流于形式,效果不佳。九是情况的应对问题。这次观摩的庭审都是法官自报的,案情一般都比较简单,大部分庭审较顺利。但也有一些庭审出突发情况,感觉法官应对方面的能力还有待提高。如民一庭的一个庭审,被告迟到,庭审准时开,法官也宣告案件审理。15分钟后,被告出现,法官在处理上就显得有些手足无措。原告已经举了一半证据,被告直接入座进行质证有补充答辩,也没有对庭审程序作相应的修正。如何应对这种情况,我在第二部分再讲。还有一个行政案件的庭审被告诉讼能力都极其低下,尤其是原告,整个庭审一个多小时一直神经质地整理台面的诉讼材料,估计法官说什么没有听到。法官虽然做了大量的引导工作,但没有抓住问题的症结,将原告的精神集中到庭审中来,处理上仍有欠缺果不佳。

第二部分:应然的庭审

应然的庭审,这种提法可能不恰当,因为庭审程序除了诉讼法和相关的司法解释所做的刚性规定以外,柔性的部分于法官驾驭能力的发挥,缺乏统一的评判标准。因此,我只能按照自己的理解来给出一个答案,供大家参考。按照理解,庭审是整个案件审理过程的核心,从法官宣布“现在开庭”起,所有的法律关系和争诉焦点都在此展开,最终在官的指导和裁判下走向定纷止争的结局。因此,应然的庭审,应该能够达到三个预期的效果:第一是查明案件事实是庭审的根本任务。第二是让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得到充分行使。在整个纠纷的调处过程中,庭审可以说是当事人唯够充分表达诉求和意愿的舞台。如果法律赋予的权益不能得到充分的行使,那么庭审就是失败的。第三是体现司法立和树立司法的权威。庭审的过程是法官直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过程,法官的一言一行,都代表着国家司的行使,当事人通过庭审,对司法的感知也是最直接的。那么,要达到以上三个效果,庭审除了程序合法,还必须技巧和方法。下面我就庭审的技巧和方法谈一些自己看法。、做足庭前准备 对法官而言,庭前准备工作主要是确定最初的审判思路,理清思路,对当事人主体、法律关系和争议事实等情况做了解,并依此开始安排庭审计划。因此,庭前准备工作的重要性不用多说。2009年我院制定整改方案时,就规定了开庭前要阅卷,案情比较复杂的案件要制定庭审提纲,但从案件评查情况来看,这项规定落实情况并不好。这次庭摩,也暴露出部分庭审庭前准备不足的问题,法官在驾驭庭审的过程中显得有些力不从心,致使思路不清,庭审冗长率低下。因此,庭审前法官要做的第一件事就是阅卷审查。通过最初的阅卷了解掌握案件争议的实质问题,列出主题,让自己对案件有基本的认识,为如何进一步开展审判工作做一个初步规划。在阅卷过程中,法官应当宏观地把件动向,重点审查好五方面问题。一是审查基本的法律关系。重点要弄清立案案由与争诉事实是否一致,确定双方的法律关系及其影响。我们在评查法律文书中就发现,今年4月新案由实施后,有些案件的案由已经改变,但立案决还是沿用原来案由。如果庭前仔细审查,这样的差错可以避免。二是审查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大家都知道诉讼主错的后果。上周审管办刚收到一件申请再审案,就是由于原告告错了被告,而法官在审查中疏忽,直到案件判决生才知道主体有错,这件案件最终也只能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来纠正。三是审查案件的主管、管辖和庭室审理范围。避属于法院主管或我院无管辖权的案件进入庭审,也避免案件在各庭室之间的移送,影响审理进度。有的案件也会因室审理范围出错而导致诉讼程序错误。四是审查起诉答辩内容。说到这一点,我有一个建议,现在很多案件被告都书面答辩,等开庭再口头答辩,这就造成开庭时法官和原告根本不知道被告对起诉是什么态度,有何抗辩理由,也在庭前对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有所把握。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里明确规定,被告应当在答辩满前提交书面答辩。建议我们法官在送达起诉书时,提示被告按规定提交书面答辩状。通过审查诉辩内容,庭前初纳案件争议焦点。五是审查证明事实的证据。包括证明起诉基础权利的证据是否提供;是否需要指导当事人补充证据否需要庭前调查的证据;证人证言的审查核实及是否需要通知证人出庭;有否需要当庭播放的视听资料并准备好播备等。上次列席陈院跟刑庭座谈时,有法官提到,因为审判法庭无法播放录音录像资料,致使案件的事实无法查清告不认罪,庭审工作被动。我觉得,如果庭前审查仔细,再怎样想办法也要确保能够当庭将录音录像资料播放,因竟关乎案件事实的查明。

二、做好证据交换

之所以要在这里提证据交换,是因为在这次庭审观摩中,有部分庭审出现了一方当事人在庭审中才提出庭后补充证问题。对当事人的要求,法官基本上都允许,限期庭后三天内提交。法官的处理方法没错,但当事人一旦补充提供,那么案件免不了要二次开庭,影响审判效率。这样的问题可以通过庭前证据交换来解决。我院由于案多人少的矛突出,现在一般的民商案件都没有进行证据交换。我觉得应因案而异,案情比较复杂,证据较多的案件,最好还是织庭前证据交换,确保庭审的顺利进行。证据交换工作如果法官确实忙不过来,可以交由法官助理来完成。

三、法庭调查的驾驭

法庭调查是庭审的重点,是法官查清案件事实的重要一环。法官在法庭调查阶段最重要的能力概括起来就是怎么审么听、怎么问。怎么审就是法官如何指挥法庭调查有条不紊的进行;怎么听是指法官既要保证耐心倾听案情,又要重复听或听无关紧要的内容浪费开庭时间;怎么问就是指法官在动态的庭审中,应把握时机询问关键事实。法庭调查具体要做好七步骤:第一步,应当由原告陈述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对诉讼能力较低的当事人积极引导其将诉请具体化、明确化。对被告及第三人确已庭前收到诉状且不要求当庭陈述诉请的,可以简单陈述诉请实和理由,或者略去此环节。这点观摩的庭审基本上都这样操作。第二步,由被告陈述答辩意见,原告可就被告答行补充陈述,第三人根据其诉讼地位陈述意见。法官要注意积极引导当事人答辩有的放矢,杜绝笼统空泛。还应当正确处理确属反诉性质的答辩。第三步,要归纳争议焦点,并宣布法庭调查的重点。争议焦点实际上就是双方当事分歧的事实。我认为法庭调查阶段的争议焦点以争议事实为主,而辩论阶段的争议焦点是更高层次的焦点,涉及一律适用的问题。因此调查阶段的争点宜具体些。可以根据法律构成要件或者法律行为待证事实归纳案件的事实焦点如离婚案件中将争议焦点一概归纳为“原被告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显然过于笼统。如果一方提出对方有第三者,而对方认这一事实,则是否有第三者就应该是争点之一,以便于双方举证。归纳了争议焦点后要征求当事人意见。要随着的深入进行二次争议焦点的归纳。第四步,举证、质证、认证。应当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依次举证,对诉讼能低的当事人要做好引导和释明。根据具体案情,既可根据待证事实的事理逻辑进行举证,也可根据诉讼法规定的法据类型的顺序进行举证。可以采取一证一质的方式进行,也可采用一组证据一质证的方式进行。在证据较多时,要避免全部证据举证完毕后质证。当事人无争议的证据或者能够当庭认证的证据应当当庭认证,认证说理应当详细准确据应当核实有关原件。应当妥当处理超过举证期限的证据,要充分考虑新证据以及举证必要性的因素,从宽审查,查清事实。这也契合“案结事了”理念。第五步,当事人就案件的相关问题相互发问。当事人相互发问是对其诉讼权保障,不应遗漏这一程序,但要积极引导发问围绕法庭调查的重点展开,避免变成谩骂和攻击。第六步,就遗漏的问题向当事人发问。法庭应当对当事人陈述和举证过程中遗漏的事实问题向当事人发问,发问应当采用交叉询问的,当事人对重要事实拒绝回答或者回答模糊的,应当及时追问,彻底查清。追问后拒绝回答的可视情况向其解释清果。第七步,强化当庭认证。对当事人无争议的证据,应当当庭认证。对有争议的证据,能够当庭认证的应当当庭,不能当庭认证的,应当在判决书中充分认证说理。

四、法庭辩论的驾驭

法庭辩论是庭审又一阶段的开始。法官在法庭辩论中以倾听为主,适当主持和引导。对有律师参加的庭审辩论一般表意见,对于法律素质低下的当事人进行辩论,则加以控制。这一阶段重点要做好三方面工作:第一,宣布辩论规则于双方当事人法律素质不一,庭审诉讼技巧能力不同,思辩和语言表达能力的高低有别,因此法官在辩论阶段要把衡原则,首先确定辩论规则,让当事人有章可循,也为进一步控制辩论的发展打好基础。第二,确定辩论焦点。为论能够紧扣争议焦点,法官会在辩论时扼要地概括争议的焦点,告知双方当事人先按法庭确认的焦点问题展开辩论然,法官也不能完全武断地要求当事人只围绕自己确定的焦点辩论,可以告诉当事人还可以提出自己认为重要的问表辩论意见。第三,控制辩论节奏。辩论过程中,对一些内容需要进行控制。当事人发表人身攻击的语言时,应当制止;当事人重复事实的陈述甚至和起诉意见、答辩意见重复,要加以提示;当事人在辩论中跑题,陈述与案件无事实,须打断其陈述,让其言归正题;当事人陈述内容空洞,哗众取宠,观点模糊,要适当提示;当事人长篇大论至占用大量时间陈述一些法理,可以限定其发言时间。这几种情况,辩论时法官就应当告知,在辩论过程中,如当出现这种情况,及时提示。为了控制庭审时间,法官可以提前对辩论时间和次数进行规定。

五、突发事件的应对

1、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法官要做好当事人当庭申请回避的准备,把握好申请回避的程序和回避的理由,从对和答复当事人,在其申请回避时,就要考虑如果驳回回避申请,怎么处理好申请回避当事人的工作,重新赢得当的信任。

2、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判:依据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法院进行审判活动,必须坚持依法公开审判制度,做到公庭,公开举证、质证,公开宣判。当事人会在开庭前或开庭时提出不公开审理的申请,也可能对某项证据认为涉及秘密等,而提出不公开审理。对申请不公开审理或依法应当不公开审理的,法官应当及时作出处理。

3、违反法庭规则的处理:审判中违反法庭规则的事情时有发生,有当事人或旁听人员不清楚法庭的庭审规则而无违反该规则,也有人故意扰乱审判秩序,置法庭规则于不顾,严重干扰审判活动的正常进行。对违反法庭规则的处理官应当认真对待,处理时要掌握好尺度,不能不处理,也不能处理过度,激化矛盾。根据审判经验,我们将违反法则的情况分为三类:第一类是轻微违反规则的情况,如未经法庭允许的录音、录像,庭审中未经允许在法庭内走动现这类情况,法官应当予以提示和制止,甚至可以口头警告、批评训诫。第二类是一般性违反规则的情况,如打断程序发言提问,当事人在法庭劝阻后仍然发表侮辱性语言,喧哗吵闹干扰庭审,对于这类情况,法官可以罚款、拘留三类是严重违反规则的情况,如出现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情况此,法官必须严肃处理,可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可予以罚款、拘留。

4、临时提出新的诉讼请求:庭审中会遇到当事人临时提出新的请求,使庭审不能够按法官原定的思路正常进行。工作程序的中断,难免会给诉讼增加难度,但当事人在诉讼中基于维护和实现自身利益而作出的决定,应当在程序以充分保护。对新增加诉讼请求的提出,法官不能一概准许,而要区别对待,仔细审查,合理的予以支持,不合理以驳回。审查的重点是:1)增加的诉讼请求是否可以与本案合并审理;2)新增的诉讼请求是否符合形式要求,有申请;3)新增的诉讼请求是否明确,如是否内容表达不清,不具有裁判性;4)新增的诉讼请求是否有财产内容,收取诉讼费。在这里要强调的是涉及到原告增加诉讼请求的答辩问题。如果原告增加诉讼请求只是数额上的适当增加有改变事实和理由,法官可以不必征求被告是否需要重新答辩,避免再次排期开庭,影响审判效率。

5、开庭时提出延期举证或提交新证据:法官进行限期举证和庭前交换证据后,当事人仍然可能开庭时提出延期举提交新证据。同时,并不是所有的案件都会进行庭前证据交换和限期举证。一些案件法官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答过后直接开庭。此时,当事人可能会基于案情的变化或一些其他原因而提出延期举证或提交新证据。开庭时,当事出上述请求,法官应当先停止案件的继续审理,针对当事人的请求做出答复。对于提出延期举证,法官经审查查明当事人恶意拖延诉讼的,应当准许,并指定举证期限。对于提交新证据,法官应当审查其是否属于新证据的范围,该范围,则允许其在庭审中出示。(观摩中,法官处理很妥当)

6、未到庭与退庭的处理:开庭时经常会有当事人不到庭的情况,法官一般都会对原告按自动撤诉处理,被告不到席审判。但这样处理有时会过于草率,因为法官在没有查明原、被告不到庭的真实理由时,有可能导致当事人诉讼无法得到充分保障。所以在开庭时,一方当事人没有到庭,应当尽快电话与当事人联系,询问其原因,如果其没有理由,法官则可宣布按自动撤诉或缺席进行审理。如果能够提出合理理由或联系不上的,可宣布待查明后再定。原对于没有送达传票,而口头通知的不宜按缺席处理。当事人在开庭时,会有因为某些原因而中途退庭的情况,对中庭的当事人,法官应当及时告知其退庭的后果,如其坚持退庭,则依法作出自动撤诉或缺席审判的处理。

六、庭审的综合控制

1、及时、准确概括庭审要点。法官在整个庭审过程中,需要具备迅速提炼主要事实和焦点问题的能力,通过把握争议,概括事实和焦点,引导当事人思路清晰地展开诉辩。这种能力可以说贯穿庭审的全过程,包括:其一,对当陈述事实的概括。当事人陈述阶段陈述的事实,若双方均无争议,法官要概括后作为裁判查明事实部分。其二,对人诉辩焦点的概括。当事人宣读了起诉书、答辩状后,会有不一致的地方,对此法官可以进行概括,让双方当事人下一步诉讼活动的重点问题,引导当事人把注意力放在重点争议内容上。其三,对当事人纠缠问题的概括。当事人在法庭上各执一词,纠缠于一些细节问题,作为法官,应对焦点事实进行概括,并指出一些当事人纠缠的细节问题知当事人并非审理的重点,以便于当事人围绕焦点诉讼。其四,对当事人举证证明目的的概括。庭审中当事人虽然,但常常不能有效表达其证明目的,仅是罗列证据,这就需要法官引导当事人说明,并概括其证明目的,让举证当认可,并让对方当事人质证。其五,对法庭辩论焦点的概括。法庭辩论常常变为当事人长篇大论、重复质证、相互的场合,这需要法官在辩论前对辩论的焦点进行概括。其六,对调解重点的概括。当事人在调解过程中常常是讨价,反复进行,法官要对调解的重点内容及时概括引导,即使固定调解成果。

2、在庭审中冷静决断。法官在庭审中要有遇事冷静,荣辱不惊的品格。在法庭上要避免三种不克制、不冷静的倾向一种是受当事人情绪的影响,以语言或行为表示出对当事人同情。第二种是被当事人激怒,不能控制自己的情绪,或行为体现出与当事人的对立。第三种就是法官对当事人的行为和案件作过多的评判,或者参与到诉讼中与当事人,不断发表自己的观点,教育当事人。这三种倾向都是违背法官中立的职业要求的。上次审管办接到一件投诉案件诉理由就是法官庭审后把他留下,老劝说他撤诉,说了很多理由。当事人认为法官是在偏袒对方。事实上,我们的就是犯了上面第三种倾向。决断,事实上就是处理突发事件的能力。在决断时,特别要做到:依法。处置突发事件其是对当事人采取拘留、罚款等措施,法律依据一定要充分。慎重。庭审中的决断,是法官审判权的体现,也是树官的权威,任何判断和决定一旦作出,就难以改变,因此要慎之又慎。稳妥。根据所决断事件的可能性发展、具体、处置手段引发的后果,全面考虑预测,使决断更稳妥。及时。处置突发事件,时间最为重要,一旦时过境迁,法但不能再作出处理,也会被认为能力低下。适当。就是处置要合情合理,让当事人信服。

3、体现法官的形象与权威。法官的权威要靠法官的气质、言行、诚信来树立,只有将权威树立起来,才能够赢得人的尊重,驾驭好庭审。法官树立良好形象,确立审判权威,可从几个环节入手。其一,培养法官气质。就是要从成为法官变成潜意识里自己就是法官,就是法庭的驾驭者,把自己和庭审融为一体。其二,遵守司法礼仪。其实就装要整洁,保持端庄形象。其三,注意倾听的姿态。在庭审中,当事人对法官最热切的期盼就是能够倾听他的陈述官要表现出足够的耐心,取得当事人的信任。其四是庭审语言得体。要准确规范,语速沉稳,声音洪亮。其五,庭严的氛围。要学会借机造势,呈现出法庭的庄严、神圣的气氛。

就讲这么多,请大家批评指正。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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