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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限制监狱人民警察的权利
一.监狱人民警察的主要权力:1.日常监管权,是指罪犯在监狱中所有的衣食住,劳动学习等所有日常行为都必须在监狱警察的监督下进行。2.对罪犯的基本规范方面,生活,劳动,学习方面,文明礼貌方面等进行考核的权力。考核是监狱依照一定的标准和程序,对罪犯在一定时期内的改造表现进行的综合考查和评定。其中考核的主体是监狱,但是具体形式考核权的是广大的监狱人民警察。3.对罪犯减刑假释的建议提请审批上报权力。根据罪犯的日常表现,结合考核成绩,按照规定的组织程序进行的刑务活动。4.对罪犯处遇的评定和实施权。在特定服刑期后,根据罪犯的现实表现,按照监狱的处遇评定要求,对罪犯的处遇情况,包括每月可购买物品金额,数量,每月会见与亲情电话的使用等进行变更和实施。
二.监狱人民警察可能出现的权利滥用情况
对应权力可能会出现权力的滥用。
例如在日常监管中,个别民警打骂、体罚罪犯的情形仍然可能发生。在对罪犯考核中也可能出现徇私舞弊现象。在对罪犯提请减刑假释时,基层民警的建议权很重要,上级机关的审批权很关键,都有可能对罪犯的服刑时间产生影响。罪犯处遇,包括罪犯在监内的日常待遇,包括购买日常生活用品,会见亲属,通讯以及收发信件。
三.限制监狱人民警察的滥用权利的意义
罪犯由于触犯了刑法,理应受到惩罚,而监狱既要行使对罪犯人身自由剥夺的权利,并要对罪犯的部分权利或权利的行使加以限制,也要对罪犯依法享有的权利特别是人权进行保障。《监狱法》也明确规定,罪犯的人格不受侮辱,以及人身安全,合法财产和辩护,申诉,控告,检举的权利。
四.用什么样的制度以及措施来对监狱人民警察的权力和行为进行规范,如何在确保执法公平公正公开的同时,使权力的行驶透明规范。主要有三部分限制的力量。
1.是内部的力量,也就是监狱以及监狱管理局对其自身权力的限制和规定。
(1)所有的权利都是由各级刑罚执行机关的民警来施行的,加强对人的思想教育,警示教育,经常对他们的行为进行规范化的培训,是限制或者说规范权力行驶的根本途径。
(2)监规监纪是针对服刑人员制定的,同样的,我们也需要制定一整套针对监狱人民警察执行刑罚的纪律文件。最基本的大方向就是我们经常说的秉公执法,忠于职守,严守纪律,清正廉洁。具体的就有很多监管的规定和禁令。
殴打、体罚、虐待或者指示、纵容、默许他人殴打、体罚、虐待罪犯的行为是我国司法部和江苏省监狱系统明文禁止的,已经被列为基本的禁令予以教育宣传。对违反禁令的处罚也相当严苛。这些禁令就像是监狱人民警察的底线,触碰的后果很严重。
比如对监狱人民不得有的行为的规定:“(1)所要、收受、侵占罪犯及其亲属财物。”这一规定是为了防止钱款在流动过程中被挪用侵吞。我们如何在制度运行中杜绝或者说保护监狱人民警察不违规呢?我想主要措施是钱货分离。首先加强对罪犯在狱内财物的登记造册,严格罪犯在狱内钱款使用的程序,由基层分
监区按照规定给罪犯购买物品做出申请表单,由上级监区审批盖章,再由监区办公室审核后与供货商协商确定供货细节。钱款由分监区开票,报给监区财务科,监区财务科根据其真实的余额情况,审核后交给总部财务科,所有钱款由总部和供货商交接。这样的制度就限制了可能出现的财产侵占情况。对罪犯物品的保护比较简单,在罪犯入监与出监时,贵重物品的登记和比对发放,在罪犯出监后,如果有物品被侵占的举报,要认真对待,及时核实与处理,基本能确保其物品不被侵占。对监狱内狱务的规定与制度落实和执行是限制和保护监狱人民警察权力的重要方面。
对违反规定和禁令的处理,要有以儆效尤的作用。俗话说知法犯法,罪加一等。对警察的行为我们更加要严格要求,对违法和违规的警务人员,我们要一视同仁的依法处理,不仅是对他们个体的负责,也是对所有监狱人民警察的保护。
2.检察机关的监督作用
最高人民检查院专门出台了《人民检察院监狱检察办法》。其中规定了,人民检察院监狱检察的任务是:保证国家法律法规在刑罚执行活动中的正确实施,维护罪犯合法权益,维护监狱监管秩序稳定,保障惩罚与改造罪犯工作的顺利进行。职责是:对监狱执行刑罚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假释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监狱管理机关批准暂予监外执行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发生的职务犯罪案件进行侦查,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对监狱侦查的罪犯又犯罪案件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和出庭支持公诉,对监狱的立案、侦查活动和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等。并且人民检察院在监狱检察工作中,应当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监内的检察官信箱定期对监狱狱情进行了解,查访,回访等。都能有效的对民警的狱内行为起到规范作用。
3.社会对监狱情况的关注,社会舆情对监狱的监督作用
当今社会,老百姓越来越关注监狱以及看守所这些一直处于边缘地带的刑罚执行机关。一般社会舆论所关注的都是监狱中发生的不太正面的事情。比如云南晋宁县看守所发生的“躲猫猫”事件,一个因盗伐林木被关进看守所的青年,2009年2月8日在看守所内受伤,被送进医院,2月12日死亡。警方称其受伤的原因是放风时和狱友躲猫猫撞在墙上。这件事在社会上引起轩然大波,各大媒体报纸都表示强烈质疑,一系列的调查在社会舆论的压力下迅速展开,最后查明了真相。社会舆论在现代监狱系统的文明执法建设中,有着很好的监督和导向作用。
通过监狱自身的努力,与检察机关积极配合,并在社会广大群众的监督下,人民警察的权利一定能够在阳光下公平公正公开的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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