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放思想 先行先试 积极稳妥地 推进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_司法改革政治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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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思想 先行先试 积极稳妥地 推进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

改革

2010-04-01 15:51:00 作者:朱穗生 来源: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政法工作紧紧围绕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需要,不断健全和完善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使社会主义优越性在司法领域得到充分体现。广东省政法系统认真贯彻中央和省委决策部署,充分发挥“试验田”、“先行者”作用,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大胆探索,积极稳妥地推进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为广东的改革发展乃至全国的改革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为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作出了积极贡献。

一、广东在司法改革领域的积极探索

(一)在建立新机制、探索新办法方面,创造了一系列“全国第一”,起到了“探路”作用

1、率先探索警务模式改革。1986年1月10日,广州市公安局开通全国首家110电话报警服务台,将“110”设为统一报警电话,24小时接受群众的报警救助。同年6月,公安部向全国公安机关推广了这一做法。20多年来,广东110报警服务台不断发展创新,并实现了“110”、“119”、“122”三台合一,在打击违法犯罪、处臵突发事件、维护治安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率先组建巡警队伍、打“两抢”等专业侦查队伍,探索跨境打击犯罪和追逃机制,推动精确打击犯罪和情报信息主导警务战略建设;积极探索治安管理改革,推行社区和农村警务战略,在深圳蛇口工业区创办全国第一家保安服务公司;大力推进科技强警和信息化建设,构建全省统一的社会治安视频监控系统和警务信息综合系统,率先初步建立起科学高效、运转协调的警务机制。

2、率先探索检察工作机制改革。1988年3月,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成立了全国第一个接受群众举报的专门机构——经济罪案举报中心,开启了中国检察举报制度的先河。从举报中心成立到现在,广东检察机关受理的经济罪案举报线索达32万多件。率先成立反贪污贿赂工作局。1989年8月18日,经广东省委批准,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工作局宣告成立,这是全国第一个反贪专门机构。反贪局的成立,使反贪污贿赂工作在人力、物力、财力和工作制度方面得到加强和完善,标志着反贪工作进入新的发展时期。

3、率先探索审判工作机制改革。积极推行立审分离、庭前交换证据、再审申诉、知识产权“三审合一”审判模式等审判工作改革。加强审判质量管理,全面落实公开审判制度,强化合议庭和独任审判员职责,建立健全冤案、错案责任追究制。采取有效措施解决“打官司难”、“申诉难”、“执行难”问题,从2003年开始,先后推出远程立案、“一站式”立案、巡回审判、诉讼指导、风险提示等42项司法为民措施。推行执行实体审查模式改革,将执行程序中涉及到实体权利的审查事项从执行部门剥离,统一交由审判部门负责。这一举措是全国法院系统执行改革的首次试水。

4、率先建立律师事务所和法律援助制度。1983年7月15日,深圳蛇口工业区律师事务所挂牌成立。这是新中国成立后,全国首家挂牌“律师事务所”,标志着中国律师业开始与国际接轨。此后,广东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呈现合伙所、合作所、国资所三足鼎立之势,律师事业蓬勃发展。1995年11月9日,广州市成立全国第一个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中心,之后广东很快形成了省、市、县三级政府法律援助机构网络。1999年8月,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这是我国第一部法律援助地方性法规,为完善司法救济体制、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2002年6月,率先在全国设立公职律师事务所,实行公职律师制度。整合律师法律服务资源,率先成立面向中小企业、侨商、台商和“三农”的律师服务团。

5、首创中小学校聘请法制副校长制度。1998年7月,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率先从政法部门聘请优秀干警到全区中小学校担任兼职法制副校长,这一做法在全国首创。2003年11月,中央综治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教育部、司法部等联合发文,把为中小学配设法制副校长作为对青少年普法和维护校园安全的一项重要制度。

6、率先创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制。改革开放以来,广东一直是流动人口最多的省份,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流动人口管理工作,率先出台有关管理规定,率先建立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机构,率先组建出租屋管理队伍,率先探索出租屋管理长效机制。2009年7月30日,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以“一证通”制度为框架内容的《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2010年1月1日正式实施。这是全国第一个省级“一证通”管理制度。

7、率先对基层综治信访维稳资源进行统一整合。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转发的中央综治委《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基层基础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9‟14号文)精神,2009年,广东省委1号文将镇街综治基础建设列为抓落实重点事项,开展以加强镇街综治信访维稳中心建设为突破口的“强综治、创平安、促发展”主题活动。在调研和试点探索的基础上,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综治委《关于进一步加强镇街综治信访维稳中心建设的意见》(粤办发„2009‟17号文),提出了“五个重在”、“四个一”的建设思路。这一做法得到了*、汪洋、孟建柱、黄华华、欧广源等中央和省领导同志的高度肯定,中央政法委组织十七家中央媒体进行采访报道,在全国产生了较大反响。

(二)在办理案件方面,广东各级司法机关率先探索处理了大量新类型案件和复杂案件,为全国性立法和各地司法工作提供了宝贵经验

作为改革开放先行省份,广东在经济社会发展先走一步的同时,也较早遇到各类新情况、新矛盾。一方面,许多新类型案件首先发生在广东,处理起来往往是“无法”可依或无先例可循;另一方面,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原有的一些法规制度、措施办法与形势任务不适应的问题日渐突出,客观上要求广东司法机关必须解放思想,大胆探索,勇于创新,积极处理各种新类型案件和复杂案件,率先摸索新的办案规律、办法。广东各级司法机关积极应对挑战,接连审理了一系列具有开创性意义的新类型案件和复杂案件,为全国性立法和各地司法工作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和有益的借鉴。

1、世纪大案——广东国投破产案。1999年,广东国投等四家企业先后向广东省高院,广州、深圳两市中院递交破产申请,引起国内外高度关注,被称为“广信事件”,亦被称为“世纪大案”。该案是我国首例非银行金融机构破产案,创下了中国司法史上多个纪录:标的额最大、债权人分布地域最广、单笔破产财产拍卖价最高、需要解决的法律问题最多等。该案审理历时四年,广东法院坚持依法、依规、参照国际惯例审理案件,创造性开展工作,首创了债权人主席委员会以及界定破产企业投资权益追收范围等,最终顺利审结案件,使境内外债权人利益得到最大保护,维护了国家金融秩序,对我国破产法律制度的完善进行了实践探索,产生了积极影响。

2、广州第一黑帮案——周广龙案。2001年11月,广州市中院公开审理周广龙等24人团伙犯罪案。但审理中遇到如何定罪的难题:依照当时的司法解释,黑社会性质组织应同时具备有“保护伞”等四个特征,没有“保护伞”的周广龙团伙不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此案上报到全国人大常委会,2002年4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刑法》第294条第1款进行解释,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要件做了新的明确界定。本案直接推动了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立法解释。

3、“天字第一号案件”——世纪贼王“张子强案”。此案案值当时排世界第六、亚洲第一,因而被当时媒体称为“天字第一号案件”。1998年10月30日,广州市中院对被告人张子强以非法买卖爆炸物罪、绑架罪和走私武器、弹药罪数罪并罚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6.621亿元。1998年12月4日,广东省高院维持了对张子强的判决。此案的判决,不仅有力地震慑了港澳台黑社会势力,维护了香港和内地的稳定,同时也促进了粤港澳司法警务合作,为粤港澳三地进一步建立完善司法警务合作机制,联手打击跨境犯罪奠定了更为坚实的基础。

4、恶性证券欺诈案——亿安科技案。1998年至2001年,广东亿安集团属下员工注册成立的7家炒股公司在自买自卖“亿安科技”股票交易过程中非法盈利人民币近5亿元。当这件恶性证券欺诈案件被揭露后,人们强烈呼吁司法机关重视此类案件,维护证券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保障投资者利益。广州市中院受理诉讼后,在证券虚假陈述与损害结果间的因果关系(即谁有胜诉权)等方面作了积极探索,推动了类似案件审理依据的出台。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1月9日出台《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进一步完善了我国证券市场法律体系。

5、销售、使用假药连带责任案——“齐二药”案。2008年12月10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齐齐哈尔第二制药有限公司“亮菌甲素注射液假药”事件受害者赔偿案作出终审判决,判定齐二药是生产假药的责任人,应承担最终赔偿责任,用药的中山大学附属第三医院和两家药品销售商则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共需赔偿350多万元。此案是首个医疗机构及销售商销售、使用假药须承担连带责任的案例,获评2008年度全国十大典型诉讼案件。以此案为肇始,确立了医院使用假药、销售商销售假药须承担连带责任的原则。

6、资本玩家第一案——顾雏军案。2005年4月,广东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2008年1月30日,广东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长顾雏军被佛山市中院以虚报注册资本罪、违规披露和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挪用资金罪三罪并罚决定对其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80万元。2009年4月9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顾雏军案终审裁定维持原判。该案准确的法律定性及随后的健力宝张海案的成功办理,对规范我国证券市场管理、推进股市发育、深化国企改革具有积极意义。

7、非法出售个人信息罪第一案——出售私人电话资料获刑案。2009年12月,珠海市香洲区法院以非法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周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这是国内法院以侵犯个人信息安全新罪名追究刑事责任的第一案。法院审理查明,自2008年11月始,周某在广州市成立华探调查有限公司,非法获取他人电话清单、手机清单等资料,并以每份1200元或1500元不等的价格出售牟利。此案的判决,对推动两高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建立个人信息安全法规起到了积极的引导作用。

二、广东推进司法改革的主要举措及实践

近年来,广东政法机关在省委领导下,按照中央的统一部署,以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为目标,以人民群众的期待和要求为切入点,扎实推开了一系列司法改革。

党委政法委系统着力加强和改进对政法各部门的组织领导,重点抓了建立完善综治、维稳、610、禁毒工作机制,健全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办理机制,建立执法巡视制度,加强党委政法委机关自身建设等改革。突出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在全省建立完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重大矛盾纠纷督办机制和涉群体性矛盾纠纷协调机制,推动全省乡镇街道建立综治信访维稳中心,确保“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目标实现。深入推进平安创建工作,全力打造以自治好、管理好、服务好、治安好、环境好、风尚好为标准的“六好”平安和谐社区,强化群防群治,完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深化重点地区和重点问题的集中整治,平安建设取得丰硕成果。突出信息化建设,着力推进广东政法信息网和广东政法互联网门户网站建设,政法机关办公自动化、信息化水平稳步提高。

法院系统围绕“公正与效率”的工作主题,坚持把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稳定作为改革重要原则,先后出台服务经济发展、促进民营企业发展等多项制度。对劳动争议案件、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和“三费一金”(即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案件,建立快立、快审、快执制度。加强行政审判,积极运用协调方式解决行政争议,依法监督和促进依法行政。在执行阶段,采取指定执行、异地执行、提级执行等制度,并率先采用摇珠、抽签方式确定评估拍卖机构。2008年以来,法院系统重点推动和完善了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统一司法裁判标准;建立联动执行、主动执行的执行工作新机制;推行“诉调对接”,促进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完善;建立简易民事案件快速处理新机制;建立“五项廉政制度”,树立审判机关廉洁形象等改革措施。

检察系统推进“三位一体”机制建设,这项改革走在全国前列。建立健全了一批规范办案程序、保证办案质量和办案安全的制度,强化了对侦查、逮捕、起诉等环节的监督管理。利用信息化技术,开展案件远程汇报讨论、侦查指挥、审讯和出庭监督指挥等,较好的发挥了以信息化促规范化、以规范化促监督、促公正的作用。目前,广东省检察系统正全力推动和完善健全“阳光检务”长效机制,建立健全办案流程管理工作机制,建立和完善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配套工作机制,探索建立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处理和量刑辩论机制,建立健全惩治与预防职务犯罪的内部优势互补、外部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健全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执纪、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有效衔接机制,探索建立珠三角地区检察机关合作机制和粤港澳三地司法协作机制等工作和监督措施。

公安机关积极推动静态型警务向动态型警务、管理型警务向管理服务并重型警务、传统指令主导型警务向信息主导型警务的转变。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以110为龙头、以情报信息为主导、以巡警为依托、各警种密切配合的快速反应机制。加大情报信息导侦力度,积极开展网上作战,加强流动人口、外国人、出租屋管理探索。为深化扩大“三基”工程建设成果,提升公安队伍素质和警务运作效能,从2007年开始,提出并实施公安信息化建设5年规划,强力推进“一平台三系统”和“五个一网”建设。“一平台三系统”,即:公安指挥中心平台和警务综合信息系统、政府各部门联网的信息系统、互联网虚拟社会管理系统;“五个一网”,即:视频监管一网控、办案办公一网通、工作执法一网考、服务措施一网办、信息情报一网综。目前全省已建成治安视频摄像头104万多个,80%以上的派出所建立了视频监控室;全省指挥中心、派出所、刑侦、经侦等11个警种已全面使用“一网考”系统,省公安厅情报信息平台完成了全省旅业、网吧信息等36类省级电子政务信息资源的整合和实时更新工作。

司法行政机关大力推进人民调解,组织试点并全面推开社区矫正工作,深化普法宣传教育,加强律师管理和法援服务,在多个领域取得突破。着力在监狱劳教工作改革上下功夫,加强羁押监管场所的规范管理,率先推行狱(所)务公开,对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等社会关注、当事人关心的事项实行“四榜”公示(资格榜、推荐榜、呈报榜、裁定榜)。成立省监狱企业集团公司和分公司,基本实现监企分开、收支分开。加大监狱布局调整力度,部分监狱迁建工程完成并实现整体搬迁。深化劳教工作改革,劳教所建立康复戒毒机构、收治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管理体制基本理顺。加强司法行政基层组织正规化建设,率先为司法所“立户定编”。探索建立对流动刑释解教人员“异地托管”、“两头管、双落实”工作机制等。

三、广东深化司法改革存在的不足和问题

从改革开放全过程看,我省司法改革工作成效显著。但随着形势的发展,与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相比,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相比,与一些改革步子比较快的兄弟省份对照,我们还存在不小的差距,尤其是与当好“排头兵”的要求有差距。这其中,有改革进入深水区后,困难越来越大等客观原因,但主观原因是影响改革深化发展的重要因素。从主观上讲,我感到主要有以下几方面不足:

(一)解放思想、敢闯敢试的劲头和锐气有所削减。省委汪洋书记曾深刻指出:我们当年敢于杀出一条血路的勇气有所消退!随着改革的发展,在我省一些部门和领导中,“老大”意识有所抬头。有的沾沾自喜取得的成绩,看不到差距;有的等待观望、墨守成规,缺乏敢闯敢试、敢担风险的精神和劲头。例如,2003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并决定于2004年5月正式实施。为贯彻落实好这个法律,省公安厅牵头组织起草了《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稿),但在2005年提交审议时,《条例》稿中有关机动车有偿选号所得资金纳入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加强高速公路安全管理基础设施建设等一些有广东特色的实质性改革措施被否决,使该条例的出台没收到应有效果。而与此同时,不少兄弟省市出台的贯彻《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意见思想较广东解放,改革力度比我们大,收到了很好的成效。

(二)政策法规滞后削弱改革创新优势。应当承认,我省有些法规政策的建立和调整是及时的,效果是好的。比如2006年初省委出台的维护社会稳定的7个配套文件,特别是打击“两抢”犯罪的法律适用意见,将飞车抢夺向抢劫靠,产生了很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但总体上因应形势变化,及时调整政策显得不够。比如,在盗窃罪的立案标准上,还存在同一经济水平的地区盗窃罪起刑点差距较大、无法统一;再比如,盗窃销赃沙井盖、消防龙头等是否能以危害公共安全罪量刑,予以从重处罚,争论不休;又比如,1998年施行的《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和2003年出台的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不一,由于修订《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不及时,致使各地屡屡发生物业管理争执和案件。因此,如何统筹发挥广东司法改革先行先试的优势是一个需重新提高认识的现实课题。

(三)提高执法公信力与树立法律权威的自觉性还不够高。当前,各地执法司法标准不统一、自由裁量缺乏规范等类似问题,直接影响到法律权威的树立。如广东办理的许霆盗窃案就是有关司法裁量标准不规范不统一的经典案例。许霆从一审被判处无期徒刑到再审改判处有期徒刑5年,曲折的司法过程虽然最终有了相对合法合理的结果,但其过程本身就存在着裁判标准和裁判结果不当的问题,对树立法律权威产生了不利影响。近年来,类似问题在广东有先发的特点,但都是就事论事,没有充分发挥广东司法工作优势进行系统研究,探索提出相应对策,法律的防范功能没得到有效发挥。

(四)司法改革宣传及舆论引导工作有差距。涉警事件、涉法案件既是社会关注、网民议论的焦点,也是媒体炒作的热点。但由于我们在这方面总体上认识不够,对一些事件的反应慢、见事迟、应对不得当,往往是造成负面影响后才花很大力气以正视听。如2005年,东莞市法院在刑事审判中尝试“刑事和解”,一时间被社会炒之为“用钱买刑”、“花钱赎罪”。后来,最高人民法院经专题调研,肯定了东莞“刑事和解”试验,才平息这一议论。又如2008年底发生在深圳的“梁丽捡金案”,从事实上看,梁丽有盗窃嫌疑,其行为构成侵占罪,但由于一些媒体的炒作,司法机关在将梁丽羁押10个月之后,最后作了撤案处理。再如,2008年广州市黄埔区法院判决的一起普通的工伤赔偿行政诉讼案,被媒体渲染成所谓“中国宪法自由权第一案”,成为国内外一些别有用心的人鼓噪 “宪法司法化”的典型案例。媒体报道引起了国内外广泛关注,惊动中央有关部门专门组织调查。

四、进一步解放思想,改革创新,争当新一轮司法改革排头兵 党的十七大提出了“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优化司法职权配臵,规范司法行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战略目标和部署。2008年底,党中央下发《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进一步明确了优化司法职权配臵、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加强政法队伍建设、加强政法经费保障等改革任务,掀开了新一轮司法改革大潮。

当前,广东经济社会发展正步入全面进入科学发展轨道的关键时期。中央在《珠三角改革纲要》中明确要求广东要当好实践科学发展观的排头兵,成为提升国家竞争力的主力省、探索科学发展模式的试验区、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先行地。对此,省委汪洋书记强调指出:广东在30年前通过率先改革开放为中国杀出一条血路,今天必须把珠三角的发展放在全国和全世界发展的宏观大局中来考量,才能明确广东新的历史使命,从而自觉践行科学发展观,继续承担全国改革的“试验田”,大胆探索,先行先试,在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率先取得突破,为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创造新鲜经验。要做到这一点,必须充分把握和运用好“科学发展、先行先试”的尚方宝剑,按照汪书记的要求,解放思想而不墨守成规,开拓创新而不固步自封,坚持向改革找出路、要效率。政法战线肩负着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良好法治环境和稳定社会环境的重大政治任务,必须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新一轮司法改革的部署,坚持改革,锐意创新,努力争当新一轮司法改革工作的排头兵。

1、提高认识,坚决落实中央提出的改革要求和部署。根据中央的部署,2010年是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攻坚年,将在2009年出台一系列改革意见的基础上,再出台30项左右的改革实施意见;2012年对司法体制改革进行评估和总结,确保党的十八大之前,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各项措施基本落实到位。我们要按照中央的部署,加强对司法改革工作的领导,正确处理改革创新与依法推进改革的关系,严格执行中央有关改革规定和工作纪律,加强组织协调,推动各项改革任务落到实处。凡是中央要求统一推行的改革项目,不折不扣地抓好落实;凡是中央授权地方结合实际组织实施的,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积极稳妥推进。

2、积极探索,努力在司法工作机制改革上实现新突破。广东当前仍处在新问题新矛盾先发多发的时期,应继续充分发挥“试验田”、“先行者”作用,对中央尚未明确、而我省又亟需探索新办法解决新问题的领域,按照中央有关政策,依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结合实际积极探索。重点应在创新司法为民举措,努力满足群众新要求新期待上加强探索;在创新社会管理举措,实现从保稳定向创稳定的转变上加强探索;在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举措,努力提高政法工作公信力上加强探索;在创新改革保障举措,鼓励改革支持创新上加强探索;在创新政法协作举措,促进全省政法工作实现整体跨越上加强探索。

3、加强领导,全力推动党委政法委和政法各部门的改革工作,及时总结推广经验做法。进一步加强各级党委对司法改革工作的领导,加强部署,落实检查,及时推广经验做法,确保司法改革工作按照中央和省委的部署积极稳妥、健康顺利推进。着力推动各地和政法各部门间在法律政策适用、跨区域犯罪惩治、职务犯罪案件协查、业务信息互换等方面加强合作;健全珠三角政法机关与粤东、西、北地区政法机关的对口帮扶制度,带动粤东、西、北地区政法机关实现跨越式发展;认真探索与港澳司法机关、泛珠三角司法机关以及国外司法机关合作的模式和内容,为珠三角构建开放合作新格局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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