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实施办法》解读_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条例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7 06:49:25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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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陕西省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

实施办法》解读:

《陕西省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实施办法》2014年10月17日在原《事故快速处理办法》的基础上进行了修订和完善,共十八条。下面和大家共同学习一下:

一、《省实施办法》实施的目的和法律依据:

目的意义:为了提高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执法服务水平,快速、高效处理交通事故,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效缓解因交通事故导致的交通拥堵,保障人民群众的平安顺畅出行。

法律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后款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二、《省实施办法》的适用范围:

陕西省境内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仅造成财产损失,不涉及人员伤亡,各方车辆可以移动道路交通事故。

不适用《省实施办法》的六种行为:

1、车辆无牌、无检验标志、无交强险标志的;

2、运载爆炸物、易燃易爆化学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品车辆的;

3、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及其他设施的;

4、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

5、饮酒、服用国家管制药品或麻醉剂的;(酒驾、毒驾)

6、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

三、发生财产损失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怎么做:

《省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

1、开启危险报警灯,相互查验驾驶证、行驶证和保险凭证,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采用摄像、拍照或者标划事故车辆位置的方式固定事故现场及损失部位等证据;

2、自行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向各自保险公司报案;

3、对责任及赔偿进行协商;

4、对达成协议的应以文字的方式如实记载道路交通事故的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联系方式、驾驶证号、机动车号牌、保险、交通事故形态、过错行为、赔偿责任等,双方当面确认;

5、需要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各方当事人应当在24小时内共同到事故发生地快处机构处理,当然同样要提交上面的这些证据。交通警察会根据现有证据,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以上是对交通事故责任、赔偿无争议的交通事故现场处理,如果对交通事故责任、赔偿有争议怎么办?

按照上面的方法固定交通事故现场证据,撤离现场,各方当事人24小时内到事故发生地事故快处中心处理,民警审查相关证据后,根据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在一个工作日内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如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争议较大,不同意快处中心的事故认定,快处中心驻站民警可以将事故移交事故发生地辖区交警大队按照一般程序处理。

法律既然要求驾驶人这样做,首先我们交通警察应当熟练掌握《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同样要求交通警察在执勤、执法过程中发现交通事故,要及时引导当事人完成以上工作,尽快撤离现场、恢复交通。但是,现实中往往看到的是,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先给保险公司打电话,保险公司勘察员不到现场照相查勘,当事人就不愿意撤离现场,甚至事故处理民警现场勘查完毕后,个别驾驶员仍然要等保险公司勘查员到场后才撤离事故现场,传统观念根深蒂固。

当事人应当撤离现场而未撤离,怎么办?民警仍然可以用上面的方法固定相关证据,强行撤离现场,对造成交通堵塞的行为,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第十三条处以200元罚款,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可以一并处罚。

四、快处工作解读:

我省《快处办法》是深入落实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重要举措,也是陕西省公安机关改进作风、便民利民8类50项措施之一,与其他省份相比,《省实施办法》有八大亮点:

(一)确立了交警的主导地位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是公安机关法定的职责,交通事故快速处理是公安机关推出的便民服务措施,因此《省办法》规定,各级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机制,在事故处理部门设立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公室。专门处理交通事故。这些规定,明确了事故快处工作由交警主导,快处中心是交警部门建立、管理,适应简易程序处理交通事故的场所。(可以讲金台大队在2000年开始推行道路交通財损事故现场由各警区处理的举措,对警长进行了集中培训,配备了勘查工具,可以说是事故快速处理的雏形)。

这里我要说一下快处中心与理赔中心的区别:

1、快速理赔中心的建立和日常管理工作都由保险行业协会负责,各个保险公司派人进驻快处服务中心,交警驻站,当事人在自行协商责任、保险公司现场定损、快速理赔发挥了较好的作用,但仍然存在不利于交通事故快速处理的问题:

1、单一的快速理赔局限性比较明显,还有就是必须为本省投保,单车损失在交强险2000元以内的事故;

2、是交警部门参与度不高。事故双方当事人填写保险协议,交警只签字盖章,既承担了风险而且不符合法律规定;

3、是快速理赔中心不能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事故处理。这三点直接导致事故当事人在理赔中心处理事故时,如果达不成协议或者超过交强险的限额,还得回到辖区交警大队才能处理。当事人本来主动采取了解放警力,对社会有益的事故处理方式,结果来回跑冤枉路,长期下去,这种工作方式得不到群众认可,部分当事人为了避免自己来回麻烦,有的担心超过交强险不方便理赔,有时会要求交警到现场处理,就达不到我们快处工作的目的。我省采取交警主导事故快处工作,不但法律依据充分,同时解决了快速理赔上的不足,财产损失事故金额上不封顶。(二)最大限度的扩展事故快处的范围:

1、以前的快速理赔仅局限在交强险2000元进行处理,《省实施办法》依据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对车辆损失金额、投保地没有限制,就是说不论损失大小、只要有保险不分省内省外都可以到快处中心处理。

2、快速处理的方式方式变化。即包括当事人自行协商和交通警察适用简易程序处理。

3、不限定车型,这样就将财产损失事故最大限度的囊括进来。也就是说,不管是机动车和机动车,还是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的財损事故,车辆只要能移动,都适用快速处理。

(三)最大限度的放权给当事人:

以往,交通事故全部集中在交警身上,这种集中处理的模式,低估了群众自我管理、自我解决问题的能力,导致一个城市大量的财损事故耗费了大量的执法资源,不能有效解决城市拥堵的局面。而我省的事故快处办法授予事故当事人自我处理的权利,交通管理从交警一家独揽变成群众的自主参与、合作,事故处理速度变快,拥堵发生几率下降,警力得到解放,管理效率提升。

(四)最大限度的解放事故当事人的后顾之忧:

1、解决了自行协商达成协议后,群众自己需要,或者保险理赔时被要求出具认定书的难题。以前交警往往因为自己没有到现场,或者法律并没有规定当事人必须向保险公司提供认定书而拒绝出具认定书,即使事后报案,也需要当事人自己举证。为了方便群众,我省快处办法灵活运用“事后报案”的规定,只要当事人在24小时内到快处中心要求交警出具认定书的,交通警察根据当事人提供的照片、协议书等证据,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彻底解决了部分保险公司不认可自行协商协议书,强制要求当事人提供事故认定书的问题。

2、解决了撤离现场后,一方当事人恶意逃避的难题: 《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未按约定到快速处理机构,经交警通知,无正当理由,一个工作日内仍不到,导致事故无法处理的,案件移交至辖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一般程序处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该事故车辆标注为道路交通事故未处理完毕,限制其办理车辆检验、变更、转移登记等相关业务。

3、针对疑难复杂或不利于履行赔偿等情况,要求交警主动进行风险提示。

《办法》第十三条对于无保险、外的车辆、租借车辆或者损失较大,各方当事人对事实、成因有严重分歧等不利于履行赔偿的情况,应当告知当事人采取诉讼保全或申请按照一般程序处理。快速处理机构接到申请后将案件移交有管辖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一般程序处理。

这项规定,是运用民警的专业知识和处理经验来弥补法律规定的不足,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风险警示后由当事人自行选择诉讼保全或者按照一般程序处理。按照一般程序处理就可以依法扣留车辆。

(五)严格规定处理时间,真正高效、便民

《办法》第六条规定自行协商达成协议以后,需要认定书的,交通警察在1小时之内审查相关证据,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办法》第七条对有争议的事故,交警在一个工作日内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设定一个时间差异(1小时、1个工作日),一是因为有争议的事故,交警需要更多的时间审查证据,分析原因,严格依法公正定责。二是鼓励群众采取时间短的方式解决事故争议,即自行协商。

(六)多种方式引导和鼓励群众采取快速处理

1、电话、短信、微信和现场告知书(确认单)。第九条 对适用快速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警,可以通过电话、短信、微信和现场告知等方式,引导当事人按照规定办理。

还包括110、122指挥中心监控发现后,通过电话主导引导,引导内容包括:事故是否符合快速处理、如何进行事故现场照相、怎样设置安全警示防护区域保护自身安全、如何撤离事故现场、快速处理中心的地址电话等。

2、对符合快处条件的交通违法行为,以教育为主,不计分不罚款、不扣车、不扣证。

3、未按规定撤离现场的罚则。

第十一条 对应该撤离而未撤离,造成交通堵塞的,对驾驶人罚款200元,有其他交通违法行为的,一并处罚。(七)最大限度的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1、准确定责

《办法》第七条第三项:交通警察在审查相关证据后,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在一个工作日内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此规定明确了“定责”适用“过错原则”而不是“模糊定责”。模糊定责由于不分责任大小,有责就是同等责任或全部责任,损失自担或者一方承担,只适用交强险互碰自赔。对于金额较大的財损事故,超过交强险额的,如果不分过错大小,随意套用“模糊定责”,可能显失公平,损害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容易被群众认为稀泥抹光墙,降低交警的执法威信。所以办法明确规定必须使用过错原则,依法公正定责。

《办法》第十条 严禁扣车、扣证;严禁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修理厂,采取车主自主选修的原则。(八)严格的监督机制

1、快处中心将省实施办法、事故快处的流程、鼓励性、禁止性条款和监督电话等公示,让群众群众明白自己的权利、义务和维权渠道。

2、上级监督

交警总队在各地市的快处中心设立时,也有严格的要求和审批程序,同时总队通过省级媒体对社会公告,并借助微信、微博进行宣传。每半年对快处中心的工作进行考评进行考评、考核。

3、系统监督

《办法》第十五条 今后全省要建立交通事故快速处理信息系统。一是快速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应严格按照规定录入该系统,实行网上事故信息的查询、法律文书的制作、財损事故统计分析、事故规范化处理、日常监督和投诉处理。二是通过案件信息与保险信息共享,可以完善事故真实性审查制度,有效杜绝碰瓷和讹诈骗保等违法行为的发生。

五、事故快处工作的前景和改革方向:

针对交通事故处理人民群众最期待解决的:快速撤离、快速定责、快速理赔、快速维修和公正执法等问题。总队从去年开始决定全面建设我省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快速理赔智能化、精细化工作体制。

推进道路交通事故快速理赔智能化、精细化的工作机制,以“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为指导方针,以最大限度放权给当事人,以最大限度解决当事人的后顾之忧,最大限度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为目的,努力实现事故处理公正、便民、高效的三统一。

目前,宝鸡市道路交通事故快处工作已经初显成效,也存在一些问题,一是快处机构职能比较单一,交警快处工作到位,而保险公司快赔缺位,完全没有实现一站式服务;二是快处智能化程度低,对案件的受理、引导、接待相互脱节,当事人自己处理能力没有充分发挥;三是保险部门配合不到位;四是宣传力度不够。

针对这些问题,总队在去年底就制订了交通事故智能化、精细化实施方案。今后,一 是进一步完善道路交通事故快处快赔机制,从顶层设计入手,使快处快赔中心的职能更加精细化,真正实现交通事故受理、引导、定责、调解、理赔、维修和违章处理的一站式服务。二是 建设交通事故快速处理智能化管理平台,实现事故处理由“人工”向“自动”的彻底转变。通过手机app等实现网上、微信报案、上传证据、智能平台自动分配案件、自动确定接案民警、自动引导当事人依法进行事故快处、自动打印事故认定书等功能。实现网上定责、网上理赔,自动锁定不配合快处的事故车辆和当事人的档案功能。三是 与保监协会、保险公司建立信息共享机制,配套开展快速理赔服务,实现保险理赔和事故快处平台的对接。四是 充分发挥视屏监控、执法记录仪、警务通平台、六合一平台,自动调取车辆及驾驶人信息、增加法律文书制作、统计分析、日常监督和投诉处理功能,打造事故处理快速、高效、便民、规范的快处快赔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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