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城乡规划信息公开公示暂行办法(二○○八年十二月三十日)_城乡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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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建规[2008]13号

福建省城乡规划信息公开公示暂行办法

第一 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城乡规划信息公开公示行为,健全规划公众参与和公众监督机制,促进规划决策的公开化、民主化、科学化,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城乡规划信息公开、公示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乡规划信息,包括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规范性文件、经批准的各类城乡规划、城乡规划行政许可决定、监督检查和处理结果信息以及其它与城乡规划有关的政务信息。

本办法所称的城乡规划信息公开(简称规划公开,下同),是指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将各类政务信息通过一定方式和渠道予以公开,便于公众知晓、接受公众监督的行政行为。

本办法所称城乡规划信息公示(简称规划公示,下同),是指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将有关政务信息通过多种方式和渠道,征询公众意见,接受公众监督,并对公示意见作出反馈的行政行为。

第四条

城乡规划信息公开、公示的项目和内容必须符合国家有关保密工作的规定。

第五条 城乡规划信息公开、公示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在城乡规划展示场所公开、公示;

(二)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公开、公示;

--

(六)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行政处罚项目)及其收费标准和依据;

(七)举报电话或信箱;

(八)其他需要公开的事项。

第九条 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城乡规划经批准后,应当公开。城乡规划应当公开的内容包括:项目名称、位置及范围、规划编制依据、规划文本主要内容、规划的强制性内容、主要规划图件、规划批准文件及其主要内容、批前公示征求的公众意见及其处理情况。

第十条 城乡规划文件信息应当公开发布机关名称、发布文号、生效时间、全文内容。

第十一条 下列城乡规划行政许可信息应当在批准后公开:

(一)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变更的主要内容;

(二)建设项目规划条件及规划设计方案总平面图;

(三)建设项目竣工规划条件核实结果;

(四)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

(五)其他需要公开的行政许可信息。

第十二条 查处违法建设行为,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开。第十三条 城乡规划信息公开的期限:

(一)经法定程序批准后的城乡规划编制成果,应在20日内向社会公布。

(二)经审定后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应在20日内向社会公布。

(三)城乡规划编制成果、规划行政许可信息、政务管理信息、规划文件信息为长期公开。

(四)查处违法建设行为结果信息应当在作出处罚决定后10日内向社会公开。

第十四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指定主动公开信息查阅点,并在政府网站上公开本机关的规划信息公开指南、主动公开信息目录以及主动公开信息的完整内容。

第十五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城乡规划信息的,应当书面提出,并明确以下内容:

--编制单位及其资质等级、规划编制依据、规划方案主要内容简介、有关规划主要图纸。

(二)城乡规划修改,应当公示:项目名称、位置及范围、修改前的规划内容、修改后的规划内容、修改依据等。

(三)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修改,应当公示:修改前、后的总平面图、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及规划主要内容等。

(四)单独编制的专项规划,应当公示的内容由当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或者商有关部门确定。

(五)规划条件变更,应当公示:原规划条件内容及其确定依据,变更后的规划条件内容及其变更依据。

采取网络公示的还可以增加其他展现规划效果的文字说明和图纸。

城乡规划公示图纸应当体现主要规划内容,图纸表述方式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第二十一条 城乡规划公示的期限

(一)城乡规划(修改)批前方案公示期不少于30日。

(二)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的修改前公示期不少于10日。

(三)规划条件变更的批前公示期不少于10日。

第二十二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建立规划公示意见采集和反馈机制,公布意见箱(包括网站意见箱)和联系、监督电话,及时收集反馈意见。

城乡规划编制(修改)批前方案公示和规划许可内容变更批前公示期满后,分别由负责组织规划编制和建设项目所在地的规划主管部门汇总整理公众意见,认真分析研究,可以吸纳的意见应在规划成果中予以落实,未采纳的意见应说明理由。

公示意见作为完善规划成果和项目规划审批的参考依据。

规划成果上报审批时,应附有公示过程中的公众意见及其落实情况。

对变更规划许可内容的建设项目,应在公示后将各方面意见进行汇总研究,若有必要,可邀请有关专家、规划督察员及群众代表参与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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