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矿业党风廉政建设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实施办法_淮北矿业干部调整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7 06:39:48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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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矿业党风廉政建设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深化矿区党风廉政建设,加大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力度,保证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的落实,根据有关党内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党委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纪委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情况,按照本办法进行监督。因“两个责任”落实不力,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按照本办法进行责任追究。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淮北矿业及其所属单位(部门)领导班子及领导人员。

基层各单位党组织负责对下一级单位领导班子及管理人员的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淮北矿业机关党委负责对机关各部门管理人员的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四条

淮北矿业党委对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工作实行统一领导。淮北矿业党委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具体实施。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结合各自职能做好相关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日常协调、情况汇总等工作。

第五条

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

(一)组织领导。党委研究、分析、部署和检查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党委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执行“一岗双责”,根据分工抓好职

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领导和支持纪委履行监督责任情况等。

(二)选人用人。健全科学的选人用人机制情况;遵守组织人事工作纪律,按照规定和程序选拔任用干部情况;开展监督检查,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情况等。

(三)作风建设。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淮北矿业党委关于作风建设有关规定情况;切实解决“四风”突出问题,健全作风建设常态化机制情况等。

(四)纠正侵害职工利益行为。践行党的群众路线情况;完善职工群众维权机制,畅通职工群众诉求渠道情况;涉及职工群众利益事项的公开透明情况;处理职工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尤其是分配不公、用人不公、奖惩不公等问题情况;强化安全管理,防范各类事故发生,维护职工群众生命安全情况;纠正查处损害职工群众利益情况等。

(五)权力制约。执行党内监督制度,加强党员干部的教育监督管理情况;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深化党务公开,完善廉洁风险防控机制,构建监督纵深防线情况;构建决策科学、执行坚决、监督有力的权力运行机制和对人事任免、资金安排、项目管理等重大事项民主决策情况;规范党员干部从业行为情况等。

(六)惩治腐败。坚持抓早抓小,及时发现和查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情况;以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教育、制止和处理情况;领导和

支持纪检监察机构依纪依法履行职责,听取汇报、协调解决惩治腐败工作中相关问题情况等。

(七)示范带头。遵守党纪国法和廉洁从业及廉洁自律规定情况;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认真履行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情况;养成在接受监督的环境下工作,在制度规范的轨道上用权的习惯情况;树立清正廉洁的良好形象,严格管理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情况等。

第六条

监督检查采取报告评议、日常检查、专项巡查、集中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报告评议。淮北矿业所属单位党委(直属党总支、支部)、纪委每年书面向淮北矿业党委、纪委报告落实主体责任情况和监督责任情况。每年采取“点名选取”和“随机抽取”相结合的方式,选择部分单位党委、纪委在淮北矿业党委、纪委有关会议上述责述廉,并接受监督和评议。淮北矿业机关部门报告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情况,由机关党委负责组织实施。

(二)日常检查。加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过程管理和检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相关职能部门根据职责分工,结合重要时间节点,通过专项检查、抽查核实、动态督查、办信办案、内部审计、廉政约谈、民意调查等形式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专项巡查。坚持问题导向,聚焦领导班子及成员在作风建设、廉洁从业和选人用人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通过分析评价、跟踪督办、巡查回访等方式,对一个单位(部门)、一个问题进行解剖麻雀,着力发现是否存在违反政治纪律、淮北矿业刚性规定以及权钱交易、“四风”问题、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等问题。

(四)集中考核。每年由淮北矿业党委常委带队,组织开展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也可结合领导班子及领导人员任期考核进行。考核的主要程序为:

1、制定方案。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起草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方案,并报淮北矿业党委常委会审定下发。

2、收集问题。收集在相关案件查处、信访调查、审计监督、选人用人以及日常督查、专项巡查中发现的问题。

3、述责述廉。在被考核单位召开述责述廉大会,听取党委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情况报告、纪委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情况报告和领导人员个人述责述廉报告。

4、民主测评。组织班子成员及部分中层管理人员、党代表、职工代表和服务对象等开展民主测评。民主测评一般采取网上测评方式进行。

5、个别谈话。听取领导班子成员及部分中层管理人员、党代表、职工代表的意见。

6、抽查督查。查阅相关工作资料和台账;抽查党委主要负责人全委会述廉、党政正职接受评议、廉政约谈等制度落实情况及日常督查、专项巡查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7、反馈意见。检查组汇总考核情况,形成考核反馈意

见,向被检查单位(部门)反馈考核结果。

8、落实整改。被检查单位(部门)根据反馈意见,及时上报整改情况,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跟踪督查。

第七条

监督检查工作与党委目标考核和对领导班子、领导人员履职考核进行对接,监督检查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总体评价和领导人员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对于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监督责任不力的问题进行责任追究。

第八条

领导班子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不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应责任,情节较轻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进行组织调整。

(一)对上级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事项不传达贯彻、不认真办理,或者对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不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实的。

(二)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抓作风建设不力,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得不到有效治理的。

(四)对损害职工群众利益的行为纠正不力,导致党群干群关系紧张,职工群众反映强烈的。

(五)发现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

(六)对纪检监察机构依纪依法履行职责、查办案件不

支持、不配合的。

(七)疏于教育监督管理,致使领导班子成员发生严重违规违纪违法问题的。

(八)职责范围内发生大面积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

(九)有其他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行为的。第九条

领导人员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不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应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一)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意识不强,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不部署、不落实的。

(二)疏于教育监督管理,致使领导班子成员或者分管的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发生严重违规违纪违法问题的。

(三)职责范围内发生大面积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

(四)在推荐、选拔、任用干部中严重失察、失误,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违规插手具体案件,或者干预、阻挠纪检监察机构查办案件的。

(六)配偶、子女及身边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务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七)有其他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行为的。第十条

纪委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不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纪检监察机构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情

节较轻的,给予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一)对上级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事项,不传达贯彻、不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实的。

(二)对下级纪检监察机构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不及时处理,责任追究不力的。

(三)收到或者发现党员干部涉嫌违纪线索,不按照规定和程序及时向上级纪委报告的。

(四)有案不查、压案不办、瞒案不报的。

(五)监督、查处不力,致使职责范围内发生大面积违纪违法问题的。

(六)有其他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行为的。第十一条

实施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分清领导班子集体责任和领导人员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一)领导班子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追究领导班子集体责任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分管的领导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

(二)领导人员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有领导责任,其中: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是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并对领导班子成员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

领导责任;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

(三)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错误决策由领导人员个人决定或者批准的,追究该领导人员个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追究责任:

(一)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进行掩盖、袒护的;

(二)干扰、阻碍、对抗责任追究调查处理的。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追究责任:

(一)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对职责范围内出现的党风廉政建设问题及时发现,积极整改,成效明显的;

(二)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及时如实报告,并主动查处和纠正,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第十四条

追究政纪责任,比照所给予的党纪处分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

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党纪政纪处分、组织处理等追究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十六条

领导班子、领导人员违反本办法,需要查明事实、追究责任的,由纪检监察机构或组织人事部门按照职责和权限调查处理。

(一)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由纪检监察机构按照

党纪政纪案件的调查处理程序办理;

(二)需要给予组织处理的,由组织人事部门或者由负责调查的纪检监察机构会同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有关权限和程序办理。

第十七条

对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落实不力,造成分管范围内不正之风长期蔓延,或者出现重大腐败问题的,实行“一案双查”、“责任倒查”。

第十八条 实施责任追究不因领导人员工作岗位或者职务的变动而免予追究。已改任调研员或退休但按照本办法应当追究责任的,仍须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受到党风廉政责任追究的领导班子、领导人员,取消当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并将问责追究情况纳入领导人员的个人档案。

单独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领导人员,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升职务。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的,按影响期较长的执行。

第二十条

领导人员因党风廉政问题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按照淮北矿业有关文件规定扣减其应得年薪。

第二十一条 淮北矿业纪委应当加强对各单位党委实施责任追究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有应当追究而未追究或者责任追究处理决定不落实等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纠正。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淮北矿业纪委会同党委工作部

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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