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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园区投资优惠政策【字体:大 中 小】
(一)税收政策 莆田市为沿海经济开放区,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4%,属下列情况的给予进一步 优惠:
1、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从获利年度起,两年免征,三年 减半征收;
2、对外商投资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给予一系列优惠政策,包括较低的 场地使用费、优先给予短期周转资金贷款、所得税在“两免三减”的基础上延长三 年减半缴纳。其中对产品出口型企业,在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 口产品产值达到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可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属于技术密集、知识密集型、外商投资30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减按15%的税 率征收企业所税。
4、外国投资者将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批准,可退还其 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所得税的40%。其中,外国投资者将从技术先进型企业取得的利 润用于增资扩产,或投资开办其他先进技术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批准,可 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款。
(二)海关关税
1、对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和限制乙类,并转让技术的外商 投资项目、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及按照合 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 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2、对已设立的“两型”(即先进技术型和产品出口型)外商投资企业和已设立 的外商投资研究开发中心技术改造,在原批准的生产经营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 或性能不能满足的自用设备及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 增值税。
3、对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为生产《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 的产品而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国 除 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三)土地政策
1、工业园区建设用地由国土资源部门按工业用地性质统一评估后,作为园区基 准地价由市政府对外公布。为防止各工业园区之间互相压价,出让地价不得低于公 布的园区基准地价(其它条款规定另有优惠的除外)。各级政府可根据发展需要和 投资密度,实行弹性地价,制定单个园区和单个入园项目土地价格优惠政策。
2、由市级以上科技管理部门审定的高新技术项目,特别是国家863计划、攻关 计划、火炬计划和省、市高新技术项目工业用地,依据项目技术的先进程度(分市级、省级、国家级三个等级),按工业用地基准地价标准可分别降低20%、30%、50%。
3、外资工业项目根据《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国家计委、经贸委、对外贸 易经济合作部联合颁发并于2002年4月10日实施),属于鼓励外商投资的,可以享受 省级高新技术项目土地出让金优惠。新成立、引进的生物医药、电子、机电一体化、信息产业、新型建材等内资企业或现有内资企业增加上述项目的,可按市级高新技 术项目给予土地出让金优惠。
4、对于固定资产投资额3千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大型内资工业项目,以及注册资 本30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项目,用地价格在基准地价上最多可优惠30%;对于固 定资产投资额5千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大型内资工业项目,以及注册资本500万美元以 上的外商投资项目,用地价格在基准地价上最多可优惠50%。对于同时适合上述第2、3、4条二项以上规定的项目,其用地价格执行最优惠的条款。
5、对工业园区的建设用地,可以成片征用,逐步开发;允许农村集体以土地使 用权入股或联营兴办各类企业;允许采取异地交换、只租不征等形式开发建设。拥 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将土地折成股份,在企业中参股、入股或与企业 联营,参与企业分红。
6、已办理土地征用手续的企业要抓紧动工建设,禁止闲置或抛荒耕地。一年以 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有关规定交纳土地闲置费;连续两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 机关核准,由政府无偿收回用地企业的土地使用权。
7、在不变更土地用途的前提下,需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应补交土地使用权出 让价格中政府优惠的地价款。
(四)财政政策
1、对财政贡献较大的园区企业,在5年内由市、县区财政通过园区管委会给予财 政专项贴息补助。专项贴息补助的规模要逐年扩大,并由市、县区政府在每年预算 中给予安排。
2、对兴办属于支柱、重点产业范围,且符合产业政策,固定资产投资额逾300 万元的工业企业,可在银行流动资金贷款上由财政给予贴息2年,年贴息额不超过10 万元。
3、对被市级以上科技管理部门确认为科技型企业,且技术创新项目已形成生产 规模的,根据项目贷款总额,由市、县区财政按2:8比例给予贴息2年,2年贴息总额 不超过30万元。符合科技三项费用管理规定的项目,应优先给予立项。
(五)其他政策
1、金融支持。各金融机构要积极介入工业园区的建设,主动参与各工业园区建 设项目的论证,并纳入项目贷款支持对象,加大信贷投入。对园区内企业的贷款要 优先于一般企业,减少贷
款环节,简化贷款手续,加大扶持力度。
2、费用减免。工业园区内的企业,凡涉及到市及以下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按收费标准低限减半收取(工本费除外),并由园区管委会统一代收。地产、房产、会计、审计、环评等经营服务收费,按收费标准低限收取。不得向企业收取 或变相收取咨询费。
3、技改扶持。鼓励园区企业进行新产品开发和技术改造。企业研究开发新产 品、新技术、新工艺的费用,允许按实计入管理费用。园区企业固定资产经有关部 门批准可加速折旧,特殊行业折旧率经税务部门批准可提高到30%。
4、子女入学。进入工业园区投资的业主,其子女可在莆田市范围内选择中小学 就读,免交择校费。
5、户口申报。进入园区投资的业主及其配偶、子女、园区企业引进的高级专业 人才及其配偶、子女,园区企业主要经营管理人员愿意迁入的,可在投资地办理常 住户口,不收城市增容费。
6、贡献奖励。对落户工业园区投资的业主,市政府每年对贡献突出的,聘请担 任市政府经济顾问,颁发特别贡献奖或名誉市民证书。对产品获国家级名牌或驰名 商标的园区企业,由市政府给予30万元的资金奖励;省级名牌或著名商标的园区企 业,由市政府给予10万元的资金奖励。
7、实行承诺登记制。对园区企业设立的前置审批事项,由有关行政机关将法 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技术规范中规定的企业设立应符合或者达到的条件、标准、要求,以书面形成告知办理企业设立的申请人,申请人只需保证能按相关规定的条 件和标准、要求设立企业,即可准予登记。
8、实行挂牌保护。除全国、全省统一部署外,市、县区执法部门到各工业园区 及区内企业(不含特种行业)检查,都必须报市、县区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并由园 区管委会统一安排。除海关应严格按照《海关法》和有关法规对园区企业实施监管 外,审计、税务等部门组织的常规性检查原则上一年一次,由各有关部门统一制定 年度检查计划,年初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实施。检查中不得随意扣压、查封企业的财 产、物品和生产经营场所。非执法部门未经授权一律不准到各工业园区及区内企业 进行检查。凡是没有报批或未经批准的检查行为,各工业园区和企业有权拒绝。严 禁经济和行业主管部门及社会团体强行要求园区企业挂靠其下属企事业单位或参加 评比、竞赛、联谊等活动。加强对电力、广播电视、消防、环保、防雷工程等在建 设过程中的价格管理,严禁强制提供商品、工程服务等不正当行为。严禁任何单位 向企业摊派订阅报刊杂志、乱拉赞助。政府职能部门向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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