虹口区促进上海对冲基金园区发展的扶持办法 虹发改 45号_上海市虹口区旧区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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虹口区促进上海对冲基金园区发展的扶持办法虹发改 [2013] 45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上海市关于建设国际金融中心的战略部署,加快上海对冲基金园区建设和发展,经研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设立虹口区促进上海对冲基金园区发展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支持上海对冲基金园区建设,加快对冲基金产业聚集,完善园区产业服务功能,增强园区影响力和辐射带动作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工商和税务登记在本区,且经区有关部门认定,符合园区准入条件的对冲基金公司、功能性机构和相关配套服务主体。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对冲基金涵盖所有投资二级市场的私募证券基金,国内除通过信托发行的私募基金外,通过基金专户、券商集合理财和投资二级市场的私募基金均可称为对冲基金,即采用广义的对冲基金概念,包含现有的对冲基金、阳光私募基金等新型金融投资模式。

第二章企业扶持

第五条对获得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扶持的金融服务业项目,按照市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配套资金扶持。

第六条虹口区产业投资引导基金重点支持上海对冲基金园区发展,支持、引导和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对冲基金产业和园区发展建设。

第七条对新引进的对冲基金、私募基金等新型金融企业,按照不超过企业实收资本的10%给予一次性投资奖励或按照不超过基金募集管理费的5%给予一次性管理补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补贴资金分期拨付。

第八条对新引进的对冲基金、私募基金等新型金融企业,在虹口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按照不超过实际购房房价的1.6%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补贴资金分期拨付。

第九条对新引进的对冲基金、私募基金等新型金融企业,在虹口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根据实际租赁面积,100平方米(含)以下的,补贴年租金的80%;100平方米至200平方米(含)的,补贴年租金的60%;200平方米至500平方米(含)的,补贴年租金的50%;500平方米以上的,补贴年租金的30%。以上租房补贴每年不超过100万元,年限不超过三年。

新引进的对冲基金、私募基金等新型金融企业,入驻区政府提供的园区办公用房的,200平方米(含)以下的,免租金;200平方米以上的,给予一定租金补贴。年限不超过三年。

第十条对新建或改建的重大产业服务项目,经认定,按照不超过项目投资的2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金额不超过300万元。

第十一条鼓励在虹口举办具有一定影响力的、与对冲基金产业相关的会议或展览,经经认定,按照国际级、国家级、省部级及以下级类别,分别给予最高金额不超过100万元、50万元和30万元的补贴。补贴资金分期拨付。

第十二条支持开展与上海对冲基金产业园区软环境建设密切相关的课题研发工作。经认定,按照国际级、国家级、省部级及以下类别,分别按照不超过研发费用总额的30%、25%和20%给予补贴,最高金额不超过50万元。补贴资金分期拨付。

第十三条鼓励园区内对冲基金、私募基金等新型金融企业参与市场拓展和产业交流,对区金融服务办公室推荐参加全国、上海市举办的各类博览会、人才交流会及相关活动,进行展览展示的企业,经认定,按照不超过实际发生展位费用的50%给予一次补贴,最高金额不超过10万元。

第三章人才扶持

第十四条对在新引进的年度区域经济贡献不低于200万元的对冲基金、私募基金等新型金融企业中担任一定职务的高级管理人员,给予每人一次性住房补贴20万元。

第十五条鼓励新引进的对冲基金、私募基金等新型金融企业及功能性机构积极开展各类培训学习和深造,根据新引进金融机构规模,对担任副总经理或相当级别以上职务的高级管理人员,经认定,按其当年在虹口企业的经济贡献给予一定奖励。

第十六条对新引进的对冲基金、私募基金等新型金融企业及功能性机构的管理人员和专业骨干人员,经综合考核评定,给予一定人才奖励。

第十七条对新引进的对冲基金、私募基金等新型金融企业及功能性机构的各类管理人员和专业骨干人员,经认定,入驻虹口区人才公寓的,给予一定的租房补贴,年限不超过三年。

第十八条对新引进的对冲基金、私募基金等新型金融企业及功能性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经认定,在办理户籍及子女入托、入学、就医等方面提供优先服务。

第十九条以上所称管理人员,是指在上述金融机构担任金融高级管理职务以下、部门副职以上的人员;专业骨干人员,是指除上述高级管理人员和管理人员外,拥有三年以上(含三年)金融行业从业经验的金融机构在职正式员工。

第四章配套服务支持

第二十条对新引进的功能性机构,按照国际级、国家级、省部级及以下级别,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40万元和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二十一条对新引进的功能性机构,在虹口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按照不超过实际购房房价的1.6%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补贴资金分期拨付;在虹口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根据实际租赁面积,按照不超过年租金的30%给予补贴,年度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年限不超过三年。

第二十二条上述所称功能性机构,主要包括各类协会组织、研究院所机构、交易服务机构、资质认证机构等,需经区金融服务办公室认定。

第二十三条对园区内的运营企业、商务楼宇业主或楼宇管理公司等引进对冲基金、阳光私募等公司,为产业聚集作出贡献的,在自公司认定之日起,引进公司年度形成区域经济贡献不低于10万元的,按其新引进公司产生的年度区域经济贡献给予10%奖励,单个运营企业、商务楼宇业主或楼宇管理公司等年度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年限不超过三年。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对工商和税务登记在本区的原有私募基金新开展对冲基金业务的,根据其开展对冲基金业务占公司营收的比重,经区有关部门认定后,可参照享受有关扶持政策。

第二十五条扶持对象按照从高但不重复原则,申请享受购房补贴或租房补贴。享受补贴的办公用房,五年内不得对外租赁或销售。

第二十条扶持对象享受本区各类奖励、补贴等扶持资金总和以其政策扶持期内实现的区域经济贡献为限。投资补贴、管理费补贴、购房(租房)补贴,在政策扶持期内以其区域经济贡献平均抵扣。

第二十七条扶持对象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骗取扶持资金的单位,将追缴收回已拨付的扶持资金,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取消其申请享受其他财政性资金扶持资格。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在施行过程中,如与国家或上海市颁布的新规定不符,则按新规定执行。本区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对适用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的扶持对象,一律先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后与本办法相比不足部分,可补充执行。同一扶持对象可从优,但不得重复享受。

第二十九条扶持对象需在本区范围内保持经营的持续性和稳定性,自享受扶持政策起,应在本区继续服务不低于五年。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区发展改革委员会同有关部门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2013年11月18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6年12月31日。实施细则另行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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