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运销协会章程(定稿)_企业体育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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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煤炭运销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包头市煤炭运销协会(以下简称“协会”)。

第二条 协会的性质:协会是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由本市范围内煤炭生产、经营企业单位为主体,行业内自愿参加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团结全体会员,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国家的产业政策,合理利用煤炭资源,做好煤炭运销协调工作,为政府决策服务,为行业和企业服务,维护行业和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煤炭事业健康持久的发展。

第四条 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包头市经信委和社会登记管理机关包头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协会的办公地点:包头市九原金创总部经济园大厦。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调查研究并提出协会及成员单位贯彻实施国家、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对煤炭流通方面的政策,宏观调控措施、方法的建议。

(二)适时召开专题研讨会,对全市煤炭市场、煤炭产运需衔接情况进行调查研究,研究煤炭营销策略,向政府部门和

煤炭企业提出建议。

(三)调查研究并提出建立、培育全市煤炭市场体系的建议,促进煤炭市场化交易机制的建立和完善。

(四)研究提出煤炭运销行业的规范、标准和管理办法的建议,加强行业自律。

(五)协调全市煤炭生产和经营企业在煤炭运输、销售和价格方面的行为,促进煤炭生产、经营企业之间销售联合。

(六)总结推广煤炭运销工作中的新方法、新技术、新经验,提高全市煤炭运销工作的现代化管理水平。

(七)举办不同形式的经验交流和学术研究,推广新技术和现代化管理。探索新的营销理念与策略。多方面对从业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包头市煤炭生产、经营业主的综合能力。

(八)收集整理煤炭市场信息和会员单位经营情况,编辑和发行煤炭市场信息刊物。

(九)承担相关政府部门和自治区煤炭工业协会等有关组织以及会员单位委托办理的事项。

(十)开展有益于本协会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种类:团体会员(为主)与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协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凡在本市境内依法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经营资格证的煤炭生产、加工、经营企业及从事煤炭运销管理工作的部门,可申请团体会员。团体会员单位推荐一名代表和一名联络员。

凡在本市境内的煤炭运销、经营、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承认协会章程,可申请个人会员。

凡在本市境内有影响的大中型企业,年耗煤量在万吨以上的大客户,能遵守协会章程,履行协会义务,可申请团体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填写有关表格;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有向协会申诉、反映其他团体会员关于工作问题的权利;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决议,遵守本协会章程;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积极参加协会的活动;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认真执行协会内部签订的有关工作业务合同或协议,承担其规定的职责。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4年(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秘书长、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聘请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

(十一)筹备下届会员代表大会;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 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任期4年,会长、副会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决策协会重大事宜,处理重大事务。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经济实体机构按规定上交的全部收入;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

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2年6月6日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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