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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融资性担保合同书
编号:
融资人:(以下简称“融资人”)
营业执照编号/身份证号码:
登记住所:
现住所:
邮政编码:联系电话:传真:
担保人:XXXX融资性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担保人”)
住所:
法定代表人:
邮政编码:联系电话:传真:
鉴于:
1、融资人拟与(以下简称“贷款银行”)签订《》(以下简称“融资合同”)约定融资人向贷款银行融资不超过人民币(大写)万元整,融资期限不超过个月(具体融资金额及融资期限以融资人和贷款银行实际签订融资合同后贷款银行发放融资时融资凭证载明为准);
2、融资人向担保人出具《融资性担保申请书》,申请(委托)担保人为其在贷款银行处上述融资向贷款银行提供担保。
融资人与担保人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平等、自愿协商,就上述融资性担保事宜达成如下一致条款:
一、担保人同意接受融资人申请(委托),为融资人在贷款银行处上述融资向贷款银行提供担保,在融资人按担保人要求提供反担保后即与贷款银行签署相关保证合同。
二、融资人的陈述与保证
融资人在此陈述与保证:
2.1 融资人是依法注册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民事主体或具备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民事主体,具有签署及履行融资合同以及本合同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
2.2融资人向担保人提交的所有文件、资料和信息系真实、准确、合法、有效的,并不存在虚假陈述或其他诱导性陈述,也不存在单独或与贷款银行共同欺诈骗取担保人担保的行为;
2.3融资人完全接受本合同及其他反担保合同中旨在保障担保人担保债权得以实现的全部条款,并保证担保人不因签署保证合同而蒙受任何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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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融资人保证不经贷款银行和担保人书面许可不得改变融资用途,并承诺按照融资合同约定及时、全面履行各项义务;
2.5担保人基于保证合同项下保证责任未解除之前,融资人保证根据担保人的要求,至少每两个月以书面形式向担保人如实通报履约情况及自身经营和财务状况并接受担保人询问,并实时向担保人提供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等财务报表,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担保人对其生产经营活动和财务状况的检查和监督;
2.6担保人基于保证合同项下保证责任未解除之前,融资人同意担保人采取现场拍照、谈话录音(融资人法定代表人或财务经办人的个人谈话视作融资人行为)等方式对其生产经营活动和财务状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2.7担保人基于保证合同承担保证责任的,担保人在追索担保债权时,可直接采取委托有关中介机构采取拍卖或变卖方式处分融资人全部或部分财产而无需再经由融资人同意,但以融资人财产折价冲抵的除外;
2.8融资人如变更名称、经营范围、注册资金、住所、主要营业机构所在地、法定代表人、股东或者发生合并、分立、资产重组等重大经营举措或融资人家庭发生重大变化如婚姻状况、大金额固定资产购臵或处臵、大金额的对外投资或借款等,应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担保人;融资人在发生亏损、诉讼等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时,应立即书面通知担保人;
2.9融资人如需举借新债务、对外提供担保或者实施其他可能影响担保人权益的经营决策的,应事先征得担保人书面同意;
2.10 融资人应按照本合同约定向担保人支付担保费;
2.11如本合同所涉融资主债权发生任何变动但未加重融资人清偿责任或者担保人将本合同项下担保债权追偿权转让给第三人的,无需经融资人同意,融资人仍应按本合同约定履行偿还义务。
2.12 融资人授权/同意贷款银行直接按担保人书面通知从融资人在贷款银行开立的银行帐户中扣划相关款项(仅指担保费或/及融资本息金额)到担保人在贷款银行开立的帐户,融资人知晓贷款银行该项扣划行为系其授权行为,并保证不持任何异议。
2.13融资人在收到担保人主张追偿权书面文件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清偿担保人代偿或可能代偿的全部款项以及担保人为实现追偿权而产生的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相关费用。
三.担保人陈述与保证
担保人在此陈述与保证:
3.1 担保人有权对融资人提供的文件、资料和信息进行核查;
3.2 担保人有权对融资人进行现场检查,但以不得干扰融资人正常经营为限;
3.3 担保人应对融资人提供的文件资料和信息保密,并保证其雇员执行保密;非经融资人书面许可,担保人及其雇员不得泄露融资人提供的文件、资料和信息,但担保人应相应主管机关要求披露的除外;
3.4 担保人有权依据本合同约定,向融资人收取担保费;
3.5担保人承担保证合同项下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融资人追偿;担保人虽未承担保证合同项下保证责任,但本合同另有约定可预先以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拍卖担保物等方式向融资人行使追偿权,并直接代融资人向贷款银行清偿债务;
3.6担保人虽未承担保证合同项下保证责任,但融资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预先向其行使追偿权:
3.6.1融资人被贷款银行或其他银行债权人宣布提前收回贷款的;
3.6.2融资人连续达到两次或累计达到三次未按融资合同约定支付融资利息;
3.6.3在归还融资本息前出现停产、歇业、申请停业整顿、被注销登记、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申请破产、被申请破产、被申请解散、变更股东、变更法定代表人等情况之一的,或者融资人及其家庭出现重大意外事故,而直接或间接影响融资人偿债能力的;
3.6.4违反融资合同约定,未经贷款银行和担保人书面许可改变融资用途;
3.6.5在融资合同约定的融资期限届满前三个月内,对外应收帐款余额所占融资合同项下融资本金余额的比例仍高达或超过50%,且不能提供担保人认可的其他还款来源的;
3.6.6未按融资合同约定偿还融资本金;
3.6.7未按本合同约定支付担保费;
3.6.8未按照担保人要求提供并落实反担保;
3.6.9没有合理理由,拒绝担保人现场检查或提供的文件、资料和信息被担保人核查为虚假陈述和诱导性陈述的;
3.6.10其他严重违约行为,致使担保人可能承担保证合同项下保证责任。
四、担保费
4.1担保费计算标准:按照保证合同项下的担保责任金额即担保人保证担保的融资人融资本金的百分之(%)单笔计算;
4.2保证合同项下所保证的融资期限不足12个月的,融资人在担保人签署保证合同时向担保人全额支付担保费;
4.3保证合同项下所保证的融资期限超过12个月的,融资人可:
4.3.1在担保人签署保证合同时向担保人全额支付担保费;
4.3.2在担保人签署保证合同时向担保人全额支付当年期担保费,在次年的保证合同签字日当日全额支付次年期担保费,依次计付直至融资期限届满,最后一次不足12个月的以12个月论。
五、融资人按担保人要求向担保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的有关事宜另行签订合同。
融资人特别承诺:不论融资人或其他反担保人对担保人在本合同项下的融资担保是否存在其他反担保,融资人均放弃要求担保人先就其他反担保中的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的抗辩权。
六、违约责任
6.1融资人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全面履行其陈述与保证。融资人不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的,从融资人的违约行为发生之日起,融资人按担保人所担保的融资本金数额百分之十向担保人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因此给担保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6.2融资人违反融资合同约定未按期清偿应付债务的,自逾期之日起,每逾期一日按融资人应付债务金额的万分之五向担保人支付违约金;如担保人代为融资人清偿债务,自担保人实际代为清偿之日起融资人每逾期一日未归还所欠担保人全部债务,则按担保人代为清偿全部款项的万分之十向担保人支付违约金;
6.3融资人违反本合同第四条约定未按期支付担保费的,自逾期之日起,每逾期一日按所欠费用总额的百分之一向担保人支付违约金。
七、担保人涉及本合同项下权利义务事宜的任何书面通知或其他权利主张文件,可自主选择采取如下方式之一向本合同约定的融资人住所进行提交,并在下列日期视为送达:
7.1信函方式,以特快专递发出后三日;
7.2传真方式,以传真电话发生之日;
7.3专人送达,以融资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工作人员或其委托代理人签收之日。
八、因本合同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交担保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进行诉讼。
九、本合同经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未尽事宜或修改事项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合同约定。
十、特别提示:担保人已提请融资人或/和融资人配偶注意对本合同各条款(包括应引起融资人特别注意的黑体文字条款)的含义和法律后果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应融资人或/和融资人配偶的要求做了相应的条款说明。融资人或/和融资人配偶和担保人对本合同各条款的理解不存在异议。
融资人(签章):
委托代理人或授权经办人:
担保人:XXXX融资性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订合同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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