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鄯善县村党支部书记管理办法(试行)》_村党支部书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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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场)党委:

现将《鄯善县村党支部书记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你们结合本乡镇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附件:《鄯善县村党支部书记管理办法(试行)》

中共鄯善县委组织部

2009年3月10日

鄯善县村党支部书记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村党支部书记的选拔、培养和管理,选优配强基层党支部书记,全面提升基层组织建设的整体水平,发挥好村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夯实党在基层的执政基础,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鄯善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选拔任用的基本原则

第二条 选拔任用村党支部书记,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

(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四)公开、择优原则;

(五)民主集中制原则;

(六)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 县委组织部负责村党支部书记选拔任用的审批工作。乡镇党委履行考察、选拔任用村党支部书记的职责,并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三章 选拔任用条件

第四条 村党支部书记选拔任用人选必须政治强、作风正、靠得住、有本事,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一定的政策理论水平,执行党的方针政策,能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遵纪守法;

(二)政治立场坚定,坚决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旗帜鲜明地反对民族分裂主义和非法宗教活动,在依法管理宗教事务方面敢抓、敢管、会管;

(三)作风正派,处事公道,廉洁奉公,依法办事,群众拥护;

(四)年富力强,有一定的市场经济知识和农业科技知识,有致富本领,能够带领群众脱贫致富奔小康;

(五)顾全大局,作风民主,团结干部,联系群众,有一定的宣传教育、组织动员群众推动工作的能力。

(六)具有一定的双语水平,能够进行简单的汉语口语交流;

(七)具备任职的基本条件。中共正式党员,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年龄在50岁以下(特别优秀的可以适当放宽),身体健康;乡镇机关下派到村任职的干部应在乡镇工作两年以上。

第五条 政治上强、工作能力突出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破格选任。

第四章 民主推荐

第六条 村党支部书记的选拔任用采取“双推一考”(群众推、支部推、乡镇党委考察)的办法进行。特别是必须要经过民主推荐才能提出考察对象。民主推荐的方式包括乡镇党委推荐、党员大会推荐、村民大会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同时必须广泛征求党员干部和群众意见。民主推荐的结果在一年内有效。

第七条 民主推荐由下列人员参加:

(一)乡镇党委成员;

(二)村党支部成员;

(三)村委会成员;

(四)配套组织成员;

(五)村民小组长;

(六)党员、“三老”人员及村民代表;

(七)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第八条 民主推荐由乡镇党委组织,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召开推荐会,公布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出有关要求;

(二)填写推荐票,进行个别谈话;

(三)统计推荐票,综合分析;

(四)向乡镇党委汇报推荐情况。

第九条 乡镇党委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考察对象人数一般应当多于拟任职务人数。

第十条 确定考察对象时,应当尊重大多数人的意见,把民主推荐的结果作为重要依据之一,同时防止简单地以票取人。

第十一条 拟考察的初步人选确定后,乡镇党委要及时将有关情况与县委组织部沟通,并广泛征求纪检、公安、政法、国保等部门的意见。

第五章 考 察

第十二条 主要考察村党支部书记拟任人选在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表现,尤其重点考察拟任人选的信念、立场、政治敏锐性和鉴别力以及在维护祖国统一、维护民族团结、反对民族分裂主义和非法宗教活动斗争中的具体表现。

第十三条 考察村党支部书记人选,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组建考察组,制定考察工作方案;

(二)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干部考察预告;

(三)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考察、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

(四)综合分析考察情况,同乡镇党委主要领导成员交换意见,形成考察材料;

(五)考察组综合分析考察情况后,确定初步意见,由分管党建的副书记或党委组织委员向乡镇党委汇报,乡镇党委集体研究确定选拔任用人选。

第十四条 乡镇党委派出的考察组由3名以上成员组成,考察时必须邀请县委组织部门的干部参加。考察组负责人应当由乡镇负责党建工作的领导担任,考察组成员思想政治素质要好,并有一定的组织工作经验。

第十五条 实行考察工作责任制。按照“谁考察、谁负责”的原则,实行考察组负责人责任追究制度。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并对考察材料负责。

第十六条 村干部必须建立个人档案,村党支部书记考察材料须归入本人档案,考察材料必须写实,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包括下列内容:

(一)政治立场、思想作风、工作作风、工作能力、廉洁自律等方面的表现和主要特点;

(二)主要缺点和不足;

(三)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情况。

第六章 选拔任用

第十七条 选拔任用村党支部书记,由乡镇党委集体讨论作出任用决定。村党支部换届时,应当按照换届选举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乡镇党委讨论决定村党支部书记任免决定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到会。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当暂缓表决。对影响作出决定的问题,会后应及时查清,避免久拖不决。

第十九条 乡镇党委讨论决定村党支部书记任免事项,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乡镇分管党务工作的副书记或党委组织委员介绍拟任人选的提名、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

(二)参加会议人员进行讨论;

(三)进行表决,以乡镇党委应到会委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第二十条 乡镇党委要及时将党委会研究确定的村党支部书记拟任人选以书面形式向县委组织部门提出申请,经部长办公会议专题研究下发批复后,乡镇党委方能进行任免。拟任人选考察材料和党委会议记录须报县委组织部备案。

第七章 任 职

第二十一条 实行任职前公示制度。在乡镇党委讨论决定,报组织部门审批备案后,应当在拟任职的村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七天,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公示期间如有举报,核实情况后不宜任村党支部书记的,要及时向县委组织部汇报,并重新确定人选。

第二十二条 对决定任用的村党支部书记,由乡镇党委书记同本人进行任前谈话。

第二十三条 村党支部书记的任职时间自乡镇党委会议研究决定之日起计算。

第八章 回 避

第二十四条 村党支部书记人选的直系亲属一般不在村“两委”班子任职。

第二十五条 乡镇党委讨论村党支部书记任免,涉及与会当事人及其亲属的,当事人必须回避。乡镇党委考察组成员在考察村党支部书记人选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九章 考核和待遇

第二十六条 考核方式及考核等次设定。村党支部书记的考核与其他村干部同时进行,以年度考核为主。考核等次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

第二十七条 乡镇党委要将村党支部书记年度考核民主评议汇总表、个人考察材料等存入村党支部书记个人档案。同时于次年元月中旬前将村党支部书记年度考核情况报县委组织部(基层办)备案。

第二十八条 考核结果的运用。对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的村党支部书记,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免职或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实行罢免。乡镇选派到村任职的村党支部书记,民主评议考核为不称职的,当年的年度考核为不称职。

第二十九条 村党支部书记报酬实行基本报酬+绩效报酬。对年度考核特别优秀的村党支部书记实行奖励,将年度考核工作完成不好的村党支部书记所扣的绩效补贴作为奖励基金奖励给优秀的村党支部书记,具体办法由各乡镇党委自行制定。对年度工作获国家级、自治区级表彰的由县委组织部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标准和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章 免 职

第三十条 村党支部书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免职:

(一)在年度考核中,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经乡镇党委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的;

(二)连续两年考核被评为基本称职的;

(三)在反分裂斗争和维护稳定工作中认识含混,态度暖昧,或由于立场不坚定,行动不坚决造成严重问题的;

(四)工作责任心差、组织能力不强、各项工作滞后的;

(五)有违法违纪行为不宜继续担任职务的;

(六)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职的。

第十一章 监 督 第三十一条 选拔任用村党支部书记,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并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准任何个人决定村党支部书记的任免,任何个人都不能改变乡镇党委会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

(二)不准在考察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泄露讨论村党支部书记任免的情况。

第三十二条 任免村党支部书记,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程序的,任免决定一律无效,由乡镇党委负责纠正。

第三十三条 实行村党支部书记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追究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 县委组织部对村党支部书记选拔任用工作和贯彻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有关选拔任用工作的举报、申诉,制止、纠正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或者处理建议。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如与上级有关规定不相符合的,以上级有关规定为准。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共鄯善县委组织部负责解释。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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