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行政诉讼是否审查抽象行政行为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行政诉讼合法性审查”。
关于行政诉讼是否审查抽象行政行为,你有何观点?
答:在我国,抽象行政行为是一个学理概念,是批行政机关针对非特定主体制定对后发生法律效力并具有反复适用效力的规范性文件的行为。按照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相对人对抽象行政行为不得提起诉讼。但是,从实际情况来看,随着抽象行政行为的数量逐渐增多,违法实施抽象行政行为的问题日趋严重,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行政诉讼范围不仅必要,而且可行。
说其必要主要理由有以下几个方面:
1、是抽象行政行为本身的需要。因为具体行政行为毕竟是针对个别人的,即使违法,对相对人造成的损失也是局部的。但抽象行政行为则不同,它是针对普遍对象作出的,适用的效力不止一次,具有反复性,加之层次多、范围广,因而产生的影响要远远大于具体行政行为。一旦违法,将会给众多人造成损失,如果人民法院不能受理对违法抽象行政行为提起的予以撤销,就有可能导致违法的抽象行政行为造成的侵害在一定范围内连续发生,使更多的相对人蒙受损失。从这个意义上说,抽象行政行为比具体行政行为更具有危险性和破坏力,因此更有理由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行政诉讼范围。
2、是改变抽象行政行为违法现状的需要。由于现行《行政诉讼法》排除了对抽象行政行为的诉讼监督,其他监督机制又跟不上,致使抽象行政行为违法问题日益严重,随意通过抽象行政行为扩张本地区、本部门的权限屡见不鲜,导致规章打架、冲突、重复和管理失控。要改变这一现状,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诉讼范围是首要条件。
3、是依法行政原则的要求。我国的行政机关权力十分广泛、无处不在,如果不加以约束,极易造成对行政相对人权利的侵犯。行政机关在制定行政规范时就应遵守法律优先的要求,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制定规范、实施立法活动等抽象行政行为。而现实是很多行政机关违法乱纪的问题就出在行政机关自己的“红头文件”上,它已不是某个具体工作人员的违法,而是整个部门的违法,是一级政府的违法,其违法造成的损失并不是单个的相对人的损失,而是整个管辖范围内的行政相对人的损失。所以,行政机关在抽象行政行为的制定过程中必须做到依法行政,符合法律优先的要求。
4、司法机关的性质决定了对行政机关的监督应当是全面监督。司法机关是裁决所有法律争议的国家机关,由于抽象行政行为同样可能导致争议,所以,法院裁决抽象行政行为引发的争议是实施司法职能的必然结果,也是解决此类争议的必要途径。现行《行政诉讼法》禁止对抽象行政行为提起诉讼,事实上只能放纵违法和不当的抽象行政为,只能增加受到侵害的当事人纠正违法抽象行政行为的成本。只有将所有抽象行政行为全都纳入行政诉讼的范围,并且赋予法院撤销、确认违法抽象行政行为的权力,才能从根本上扭转抽象行政行为违法,损害大众利益的混乱局,才能维护法制统一、保障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说其可行,是因为:
1、作为解决行政争议的行政机关内部程序,行政复议制度的实践为审查抽象行政行为积累了经验,为今后诉讼审查抽象行政行为奠定了基础;
2、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行政诉讼范围,可以在更大范围内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督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3、国外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制度为我们提供了有益的参考和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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