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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程教育:专注于个性化学历教育完全解决方案---今同程,为明天!经济法基础第一章总论
第一节 法律基础
A.法和法律:
(一)法和法律的概念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着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
(二)法的本质与特征【★2009年多选题命题点】
1.法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这是法的本质。
2.法作为一种特殊的行为规则和社会规范,不仅具有行为规则、社会规范的一般共性,还具有自己的特征。
(1)法是经过国家制定或认可才得以形成的规范,具有国家意志性。
(2)法凭借国家强制力的保证而获得普遍遵行的效力,具有强制性。
(3)法是确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具有利导性。
(4)法是明确而普遍适用的规范,具有规范性。
B.法律关系:
(一)法律关系的概念
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的行为过程中所形成的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即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
关系。
(二)法律关系的要素
法律关系是由法律关系的主体、法律关系的内容和法律关系的客体三个要素构成的。缺少其中任何一
个要素,都不能构成法律关系。
【提示1】任何一个法律关系至少要有两个主体,因为最少要有两个主体,才能在它们之间形成以权利
和义务为内容的法律关系。
【提示2】人身作为法律关系的客体必须注意以下几点:一是活人的整个身体,显然不得视为法律上的“物”;二是权利人对自己的人身不得进行违法或者有伤风化的活动;三是对人身行使权利时必须依法进
行。
C.法律事实:
任何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都要有法律事实的存在。按照是否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作标准,可以将法律事实划分为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
(一)法律事件
法律事件,是指不以当事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法定情况或
者现象。
(二)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是指以法律关系主体意志为转移,能够引起法律后果,即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人们有意识的活动。它是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最普遍的法律事实。
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法律行为作不同的分类:
1.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
2.积极行为与消极行为。
3.(意思)表示行为与非表示行为。
4.单方行为与多方行为。
5.要式行为与非要式行为。
6.自主行为与代理行为。
【提示】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都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区分要点是“当事人的主观意志”。
不以当事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属于法律事件。
D.法的形式和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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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的形式是指法的具体的表现形态。法的形式及种类,主要是依据创制法的国家机关不同、创制
方式的不同而进行划分的。
(二)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法作不同的分类。【★2011年单选题命题点】
第二节 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
A.仲裁:
(一)仲裁的概念和特征
仲裁是指由经济纠纷的各方当事人共同选定仲裁机构,对纠纷依法定程序作出具有约束力的裁决的活
动。
(二)仲裁的适用范围
1.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2.下列纠纷不能提请仲裁:(1)关于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
理的行政争议。
3.下列仲裁不适用于《仲裁法》,不属于《仲裁法》所规定的仲裁范围,而由别的法律予以调整:(1)
劳动争议的仲裁;(2)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
(三)仲裁的基本原则
1.自愿原则。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
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2.依据事实和法律,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的原则。3.独立仲裁原则。4.一
裁终局原则。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
院不予受理。
(四)仲裁机构
仲裁机构主要是指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仲裁委员会
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
(五)仲裁协议
1.仲裁协议应以书面形式订立。
2.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
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3.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4.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
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
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六)仲裁裁决
B.民事诉讼:
平等主体当事人之间发生经济纠纷提起诉讼,适用《民事诉讼法》解决纷争。
(一)民事诉讼的适用范围
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纠纷,可以提起民
事诉讼。适用于《民事诉讼法》的案件具体有五类:
1.因民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等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的民事案件,如合同纠纷、房产纠纷、侵害名誉权纠纷等案件;
2.因经济法、劳动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发生的争议,法律规定适用民事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如企业破
产案件、劳动合同纠纷案件等;
3.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选民资格案件和宣告公民失踪、死亡等非讼案件;
4.按照督促程序解决的债务案件;
5.按照公示催告程序解决的宣告票据和有关事项无效的案件。
(二)审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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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议制度。2.回避制度。3.公开审判制度。4.两审终审制度。
(三)诉讼管辖
(四)诉讼时效
1.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而失去诉讼保护的制度。
2.诉讼时效期间的具体规定
(1)普通诉讼时效期间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一般诉讼时效为2年。
(2)特别诉讼时效期间
如《民法通则》规定,下列事项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
①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②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③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④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3)最长诉讼时效期间
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
年的,法院不予保护。
3.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中断和延长
(五)判决和执行
C.行政复议
(一)行政复议范围
(二)行政复议申请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
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2.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三)行政复议参加人和行政复议机关
1.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
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2.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3.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4.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5.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四)根据行政复议法律制度的规定,被申请人的下列具体行为,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撤销、变更或
者确认违法: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具
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五)行政复议决定
1.行政复议的举证责任,由被申请人承担。2.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
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3.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
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印章。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D.行政诉讼:
(一)行政诉讼的适用范围
(二)诉讼管辖
1.级别管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2.地域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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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起诉和受理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先申请行政复议,不服行政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
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
内提出。
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耽误法定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10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由人民法院决定。
4.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经审查,应当在7日内决定立案或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
以提起上诉。
(四)审理和判决
1.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行政案件,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应当是3人以上的单数。
3.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
影响公正审判,有权申请上述人员回避。
4.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
5.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报经批准程序。
6.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
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五)侵权赔偿
第三节 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的种类:
根据我国经济法的有关规定,违反法律、法规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可分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
责任三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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