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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改革的突破口
当前司法改革遇到了瓶颈:深入下去,则可能影响党的领导,动摇国本,引起混乱,但严加控制又难以取得进一步的积极成果。如何在坚持党的领导,保障社会稳定的前提下,加快推进、深化司法改革,在较短时期内取得明显的,使人民群众满意的积极效果?我认为,仲裁的性质决定了仲裁改革是司法改革的突破口、参照系和试验田。大力推行仲裁改革,对推进司法改革,实现和谐社会有着十分重要的,不可替代的作用。
近一段时期以来,修改仲裁法的呼声很高。但我看到的意见多是说不宜大改,原因是我国的现行仲裁法符合国际惯例。这里所说的国际惯例如果是指外国法院也有撤销仲裁裁决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权力,我就有一个疑问:我国的司法制度是否也符合国际惯例?是否真正实现了司法独立?如果司法制度还没有符合国际惯例,为什么仲裁制度就一定要比照国际惯例?因为要符合国际惯例,所以就可以把仲裁案件交给不符合国际惯例的法院来审查,这不是自相矛盾吗?所谓“仲裁法不宜大改”的观点,是没有认识到仲裁改革对我国司法改革的重要意义。现在的仲裁法应当大改,而不是小改,否则就是丧失了推进司法改革的良机。
仲裁的根本性质在于它的受理范围仅仅限于当事人财产权益纠纷,并且要当事人共同约定方能适用。它是财产所有人财产处置权的延伸,当事人有着充分的自治权。正是这一性质,决定了仲裁制度改革有着特殊的重要意义:即使仲裁体系完全独立于行政权或其他权利,更加民主化,对国家的现行政治体制冲击也较小。具统计,现在通过法院解决而又在仲裁受理范围内的纠纷,约占所有法院受理案件的60%。那么能不能这样说:如果仲裁制度通过改革,实现了真正的民主与独立,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就标志着司法改革取得了60%的成功?还应该注意的是:仲裁改革社会风险小,易于控制,并会为司法改革提供借鉴和缓冲作用。所以,把仲裁改革作为司法改革的突破口是必然的选择。
我认为新的仲裁法应当起到的核心作用是:保障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组织下,通过规范的民主选举和监督,建立起独立于行政体系,司法体系的仲裁体系,使当事人之间的财产纠纷在当事人自愿的前提下,得以在独立、公正、透明的仲裁体系中得到高效率的解决。通过对独立的仲裁体系的建立、运行、监督、完善,迅速化解大量社会矛盾,节约大量司法资源,并为司法改革提供缓冲、参照、借鉴作用,有力促进我国的民主法制建设,实现和谐社会。
为了实现上述核心作用,新的仲裁法可以考虑以下思路:
一、各地仲裁委员会由各地人大常委会协同全国仲裁委员会,组织有关部门和商会统一组建,避免行政干预。
二、完善各地仲裁委员会的工作,通过仲裁当事人的民主考评选拔出优秀的仲裁员,为独立的仲裁体系的建立打下坚实的人员、物质、制度基础。
1、完善首席仲裁员的指定制度。
首席仲裁员往往对仲裁的结果起着决定作用,仲裁法和各地的仲裁规则,都没有详细规定首席仲裁员的指定制度,我认为应当在仲裁法和仲裁规则中规定首席仲裁员考评制度,对当事人选择首席仲裁员进行引导,对秘书长指定首席仲裁员加以规范。具体建议如下:
1.1在仲裁裁决书送达回执上,应当由参加仲裁的各方当事人填写对该案首席仲裁员的考评意见。当事人根据首席仲裁员是否依据事实及法律对本案进行裁决,对首席仲裁员进行考评,可以分为优、良、差三个等级,并简要写明考评意见。如当事人不评级并写明考评意见,则不能领取裁决书。在考评栏上可以提示:“考评意见可能决定您将来的案件能否得到公正审理,请认真填写”。
1.2对于双方当事人都填优或良的首席仲裁员记正分,对于双方当事人都填差的首席仲裁员记负分,双方当事人一方填优或良,一方填差的,不计分。送达回执填写完后应当由各方当事人、仲裁委各留一份,以备事后查验。
1.3仲裁委应当设计便利的制度(例如采用统计软件),对每一案件首席仲裁员的考评成绩进行统计,每季度初张榜公布上一季度每一仲裁员总成绩和排名,供当事人选择首席仲裁员时参考。仲裁员对自己或其他仲裁员的考评成绩有疑议的,5名以上被张榜公布的仲裁员可以联名提出书面核查申请,仲裁委应当允许提出申请的仲裁员核查记载考评的送达回执等相关原件,仲裁员还可向案件当事人进行核实。对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应规定严厉的处罚措施,比如取消仲裁员资格等。
1.4秘书长指定首席仲裁员,应当在上一季度考评或上一年度年平均考评成绩名列前茅(例如前30名)的仲裁员中指定。
1.5提高仲裁员,特别是首席仲裁员的“出庭费”,使得优秀的首席仲裁员能够在精神和物质上取得双丰收,能够自觉抵制外界干扰。
2、在各地仲裁委设立咨询委员会,对首席仲裁员提供帮助和建议。
实行首席仲裁员考评制度后,年度考评总成绩名列前茅的仲裁员,应当在咨询委员会中占相当比例,例如50%的比例。其余成员可由资深学者及专家等其他人员组成。咨询委员会对首席仲裁员提出的法律疑难问题进行协商解答。在案件当事人请求时,应经过全体咨询委员会2/3以上多数通过(该首席仲裁员如为咨询委员会成员,则应在表决时回避),可对首席仲裁员的裁决提出书面异议,但不得强迫首席仲裁员变更仲裁裁决。如果仲裁委首席仲裁员未听取仲裁委咨询委员会的书面建议,并且仲裁裁决后来被仲裁复议机关(全国仲裁委员会)因咨询委员会已指出的原因撤销的,该仲裁员一年内不得被秘书长指定为首席仲裁员。
三、在各地仲裁委员会实行仲裁员民主考评的基础上,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下,通过各地优秀仲裁员民主选举,成立首届全国仲裁委员会,对各地仲裁委员会及全国仲裁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1、每五年一次,举行由各地仲裁委员会考核成绩名列前茅的数名仲裁员参加的全国仲裁大会,选举出数名(例如100名大仲裁员),组成全国仲裁委员会。
2、案件当事人如对各地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不服,经过当地仲裁委咨询委员会几分之一以上成员的签名同意,或数名(例如15名)全国仲裁大会成员(以避免区域势力干预)的签名同意,可以提请全国仲裁委员会复议。该复议裁决结果为最终结果,其结果计入各地相关仲裁员的考评成绩。全国仲裁委员在裁决时,与提请复议的当事人及仲裁员可能有关联的大仲裁员应当回避。
3、各地仲裁委的收入应当公开透明,并按比例上交全国仲裁委员会,作为全国仲裁委员会开支,和支持不发达地区仲裁委建设及其他适当用途的基金。
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对各地及全国仲裁委员会的财务进行审计。
4、数名以上全国仲裁大会成员可以提议召开临时全国仲裁大会,全体仲裁大会成员1/10以上提议,过半数表决通过时,可以对大仲裁员行使罢免权。
5、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经多数表决可以对大仲裁员行使罢免权,并决定召开临时全国仲裁大会。
6、因为大仲裁员和全国仲裁大会会员完全是规范的、持续民选的结果,所以:如当选全国仲裁委员会大仲裁员则自动获得全国人大代表资格,如当选全国仲裁大会成员,则自动获得各地人大代表资格。对涉嫌犯罪的大仲裁员实施逮捕,应当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批准。对涉嫌犯罪的全国仲裁大会成员实施逮捕,应当经过其所属地人大常委会批准。
7、全国人大常委会应当有大仲裁员代表,各地人大常委会应当有全国仲裁大会会员代表。这些规范的、持续民选产生的仲裁员(相信不会象个别人大代表——竟是黑社会老大),同时又是法律专家,他们进入各级人大及常委会,更能反映社情民意,提出高质量的提案,有力地促进民主法制建设。
四、取消现行仲裁法中,关于法院撤销仲裁裁决和可以决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规定,使得仲裁系统独立于司法系统,从而首先在仲裁体系内真正实现独立裁决。
《仲裁裁决执行难的初步探讨》(原载于《人民法院报》署名作者为王彦宗)一文中写道::“在审判实践中,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关于不予执行或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没有具体规范的操作规程,特别是对事实的认定、证据的审查,基本上依靠审判人员、执行人员的主观判断、自由裁量,从而导致一些并无“瑕疵”的仲裁裁决被作出不予执行或撤销的裁定。还有些审判员、执行员受人情、关系、领导压力等因素的影响,执法不严,草率裁定不予执行或撤销仲裁裁决。而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或撤销仲裁裁决,实行的是一审终审制,既不能上诉也不能再审,这就使一部分当事人的利益得不到法律救济。……据统计,某区法院1998至2000年来共受理执行仲裁裁决案件62起,其中被申请人提出异议的有34起,占到了55%”。
我对上文中提到的情况也深有同感。我们事务所承办的一个仲裁案件,就是因为裁决书中对利息的计算有很小的误差,被当地基层法院不予执行,结果只能重新起诉,严重影响了当事人对仲裁制度的信任。
在目前司法独立困难重重的情况下,完全贯彻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建立独立的仲裁体系,实现仲裁独立,不但能在很大程度上解决司法机关面临的压力,满足全社会对独立、公正、透明审判的要求,并且对于最终实现司法独立有着重要的实验、参照和借鉴意义。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仲裁委员会应当成为司法改革的急先锋,面临着历史性的机遇和责任。
五、各地仲裁员及大仲裁员应主动接受新闻媒体及社会公众的监督,保证廉洁自律。由于仲裁体系的独立性,也使得外界各方面对仲裁体系的监督易于实施,较易防范、杜绝腐败现象。
有人会问:“这样一来,仲裁体系不是成了一个独立王国,难道不会为所欲为吗”?我认为,这样的仲裁体系其存在的基础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她要遵守法律法规,自身也没有任何强制手段作为保障,并且完全暴露在各项监督的阳光之下。她的根本利益就是让当事人满意,让人民群众认可,否则就没有生存的余地。她不但不会弱化党的领导,反而会有力地促进和谐社会的建设,使党能够从繁杂琐碎的个人财产纠纷中解脱出来,集中精力抓大事。
最后,希望新的仲裁法草案能公开征求社会各方意见,使新的仲裁法能够真正成为大力推进司法改革,促进社会和谐的良法。
以上是我贻笑大方的陋见,耽误大家时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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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司法改革,路在何方发布:2013-03-27 08:57:03来源:民主与法制时报作者:□ 本社见习记者 王 涵浏览:294710次 【大 中 小】核心提示:本社记者特地采访了众多专家学者、实务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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