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_律师事务所检查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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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司发[2009]52号

绵阳市司法局

关于开展2009年律师事务所和律师

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司法局,市直各律师事务所:

根据新修订的《律师法》和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原对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的年度年检注册调整为年度考核,按照省司法厅川司法办发(2009)111号文件的统一部署,为规范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年度考核工作,加强对律师工作的监督、指导,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原则及方式 年度考核是指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上年

度执业情况的定期考核。考核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业务绩效与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相结合、日常监管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原则。

二、考核程序及内容

律师事务所及其执业律师的年度考核按照律师事务所自评,主管司法局审核、市州司法局审定、省司法厅备案公告的程序进行。考核内容主要有:

(1)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执业资质情况,包括现是否符合法定设立条件、是否依法履行变更登记、备案手续。

(2)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情况。

(3)律师事务所年度业务开展情况,如业务数量、业务收费、律师参加培训、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等情况。

(4)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情况,如收案收费管理、财务管理、纳税、投诉查处情况,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党建工作、律师统计报表报送工作等情况。

(5)填报四川信用体系网建设数据的情况(另行发文)。

三、年度考核上报材料

1、《律师事务所年度考核执业情况的报告》(要求准确详细文字报告,加主任签名及所章);

2、《2009年律师考核情况登记表》(样式附后);

3、《2009年律师事务所考核登记表》(样式附后);

4、《2009年四川省执业律师考核登记表》(样式附后);

5、《2009年四川省律师助理考核登记表》(样式附后);

6、《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

7、《律师执业证》;

8、有审计资质的审计机构对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9、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公告信息(样式附后);

10、律师事务所及其执业律师缴纳律师协会会费的证明文件;

11、主管司法行政机关要求上报的其他材料。

以上报告和表格分别以纸质一式一份加盖主管司法局公章后上报。同时,各类表格以EXCEL表格电子文档上报,不能为WORD文档上报。公告费仍按川司法办发(2007)37号通知执行。

四、具体事项安排

1、年度考核时间安排。5月12日至13日:市直各律师事务所(12日:弘风所、联衡所、道融民舟所、天府风所、守信所、科大所、平治所;13日:万法所、众城所、川飞所、蜀兴所、天启所、博思所、林志所、晓君所、邓林所)。

5月14日:涪城、游仙、江油。

5月15日:三台、安县、盐亭、平武、北川、梓潼。

五、考核评定

年度考核分为“合格”和“不合格”,被司法行政机关考核为“不合格”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主管司法行政机关要书面通知其限期整改,并作出通报批评,必要时由市局或省厅通报批评。凡被司法行政机关考核为“不合格”或其他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考核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需恢复考核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须书面提出申请,由主管司法局书面上报我局转报省厅同意后,可对其进行年度考核。

1、律师有下列情形为“不合格”:

(1)在考核中发现执业律师有政治信念淡薄、大局意识不强,向媒体、网络或公众发表攻击党和政府的言论,组织或参与非法组织及其活动的;

(2)盲目迎合当事人的不法诉求或要求,曲解法律,热衷于敏感案件和群体事件炒作,在代理案件活动中挑词架讼,唆使、诱导当事人上访、闹事引发当地社会不稳定的;

(3)律师有《律师法》第四十七条至四十九条规定应受处罚的行为之一,被投诉正在接受调查处理的;

(4)律师有《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八条第一项至二十一项规定应受处罚的行为正在受到调查的;

(5)不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管理的律师。

2、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为“不合格”:

(1)律师事务所有《律师法》第五十条规定、《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九条第一项至第二十二项规定的应受处罚行为之一,正在受到调查处理的;

(2)律师事务所未建立投诉查处机制、统一收案、收费、财务管理、分配、内部监督、服务质量跟踪等自律性管理制度的;

(3)对事务所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未报省厅批准的,变更住所、合伙人未及时备案的;

(4)在年度考核中发现不具备法定设所条件的;

(5)合作律师事务所未完成调整工作的;

(6)不填报四川信用体系网建设数据的。

六、相关要求

1、律师事务所上报的年度考核材料要及时、准确、真实,严禁弄虚作假,对不按规定开展自评工作,经多次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律师事务所,情节严重的,可依据《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给予行政处罚,或由律师协会给予行业处分。为确保年度考核工作的顺利进行,从发文之日起至5月底,暂停办理律师异动,核准登记律师事务所工作。

2、全市律师助理一并纳入本次考核范围,各主管司法局和律师事务所须在对律师助理认真进行清理的基础上,对符合条件的上报由我局盖章认可,原则上不新办律师助理证。律师助理考核上报材料与执业律师相同。

3、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法律援助律师参照本通知要求办理。各地在开展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年度考核工作中遇到问题要及时向我局律师工科报告,市局将对各县(市、区)司法局的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抽查、考评、通报。

附件:

1、四川省执业律师年度考核登记表

2、四川省律师事务所年度考核登记表

3、四川省执业律师年度考核汇总表

4、四川省律师助理年度考核汇总表

5、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公告信息(式样)

二OO九年四月七日

主题词:司法行政律师年度考核通知

抄送:省司法厅律师工作处、省律师协会,市律师协会

绵阳市司法局办公室2009年4月7日印

共印3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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