腐败防治原因分析详解_腐败原因分析及对策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7 04:10:54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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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民主政治建设中存在的问题与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民主制度还不够健全。我国现行《选举法》制定于1979年,此后虽经三次修订,仍有不尽如人意之处。《选举法》第十二条规定:“自治州、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按照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四倍于镇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原则分配”。第十六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应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按照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四倍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原则分配”。按照这两个条款,在选举各级人大代表时,每一农村人口的被代表权只等于城市人口的四分之一。《选举法》第九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代表名额基数为三百五十名,省、自治区每十五万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直辖市每二万五千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按照这个条款,如果不算代表名额基数,那么省、自治区人口的被代表权只等于直辖市人口的六分之一。这些规定显然与《宪法》中“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要求不符。

我国公民对选举的关注程度远远不如西方许多民主国家,甚至也不如东南亚一些国家以及我国的港澳台地区,其中原因固然很多,但主要原因与我国的选举制度相关。我国《选举法》第二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这条规定包含着两层含义:其一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设置与各级政府的层次相一致;其二明确了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的范围。我国实行四级政府架构,这已经比国际通行的三级惯例多了一层。但是,过去战争年代为了方便辖区管理,当时临时增设了地区一级,延续至今则变成了地级市,从而使我国的政府架构实际变成了五级。与此相对应,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代表也分为五层。在这五个阶层的人民代表中,除了基层一级为直接选举外,其余都是间接选举,即“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于是,作为一名没有被选为代表的普通公民来说,只要选出基层的人民代表,便完成了自己的选举任务,至于以上几层人民代表的选举则与其无关,而各级政府官员都由代表选举产生,至于代表是否能表达选民的意愿,便无从可知。因此,对于绝大多数公民而言选举仅仅是一种权利,而不是一种责任。这种权利是属于人民

范围的象征,如果失去了这种权利便属于人民的敌人,属于人民民主专政的对象,可见其重要性。但是,相对于更为重要的选民的责任来说,一般公民只能在基层选举中行使,随着选举的层层深入,随着选举责任的层层增加,它离普通选民也越来越远,而普通选民对其关注的程度也就越来越差。一般来说,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相结合是许多国家普遍采用的形式。然而,不论是直接选举还是间接选举,公民的意愿应该始终是十分明确的,例如美国的总统选举也是采用间接选举的形式,选民们在大选日所选的仅仅是“选举代表”,而不是总统和副总统。但是“选举代表”的态度是鲜明的,选民们就是根据要选哪位总统候选人来确定投哪个“选举代表”票的。因此,当各州和哥伦比亚特区的538名“选举代表”产生后,美国总统和副总统人选实际上已成定论,选举团的选举不过是依法履行手续。也正因为如此,美国选民非常关注对“选举代表”的选举。

我国长期以来实行计划经济体制,这种“计划性”对各级人大代表的构成有很大影响,也就是说成为人大代表在很大程度上是组织计划安排的,是一种政治荣誉。于是在人大代表中出现了一些不正常情况:首先,人大代表中官员所占的比例太大。在我国近3000名全国人大代表中,有将近70?代表是来自党政和企事业单位的领导,其他各级人民代表的比例构成也大致如此。官员代表太多不仅使民主会变成了官员碰头会,影响了公民必要的参政、议政,甚至容易使人代会失去其应有的作用。在大量双重身份代表存在的情况下,官员由人大代表选举产生,等于自己选举自己;官员的工作对人大负责,等于自己对自己负责;官员接受人大的监督,等于自己监督自己。而且,官员们往往承担着繁重的本职工作,也很少有时间和精力深入基层调研,发挥人大代表应有的作用。其次,人大代表参政议政的能力较差。我国理论界有人将人大代表分为“荣誉代表”和“民意代表”,“在宪法学家,浙江大学法学院院长李龙教授看来,‘荣誉代表’与‘民意代表’的最大区别,在于没有职责意识。他说,现在的人大代表参政议政意识和能力相差很大,有的代表一年到头不提一个议案,也照样当代表。资料显示,烟台市2000年人大代表的人均提案、建议不到0.15件。”“不少人大代表连最起码的知政常识都一知半解。在对人大代表们询问权行使状况进行调查后,四川省宜宾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王纪三撰文说,约80?代表说自己从未考虑过在人代会期间行使询问权。其中,三分之一的代表不知道代表还有询

问权,三分之一的代表把询问和质询、代表建议、批评意见混淆在一起”。这样的代表素质,怎么能够正确行使人民代表的权利,又怎么能够尽到人民代表的义务呢?第三,人大代表犯罪问题屡见不鲜。人大代表应该是品德优良、人格高尚的人,应该是公民的楷模。但是,由于我们的人大代表候选人往往由组织统筹安排,自上而下确定,于是使一些别有用心的人钻了空子,造成鱼龙混杂,良莠不齐。近年来,人大代表犯罪已经是媒体和公众关注的热点:全国人大代表桑粤春领导黑社会组织诈骗、贪污1.2亿元,被判处死刑;全国人大代表周小明竟是大毒枭,幕后指使部下贩毒38吨之多,落入法网;全国人大代表王廷江,野蛮打骂空姐,并唆使同伙殴昏空警;辽宁人大代表侯建军,为了几句口角,竟然将一老人轧死在光天化日之下;湖南人大代表李*,贪赃枉法建造了“豆腐渣”工程,使20名年轻的消防官兵死于非命等等。此外,人大代表中的腐败分子也比比皆是,如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成克杰等,不胜枚举。

二是换届选举制度不够完善,操作不够规范。

首先,村委会贿选问题严重。村委会由全体村民直接选举产生,是实现村民自治的领导机关。20世纪80年代以来,村委会直选已经成为扩大基层民主的有效方式。但是,近年来村委会贿选问题严重,使选举越来越背离了民主的初衷。山西省河津市下化乡老窑头村是一个并不富足的农村,农民年人均收入不足1000元,然而,在2003年的村委会主任选举中却有人要以230万元巨款买村官。类似的问题在全国各地农村普遍存在。据有关媒体2005年报道:“厦门市民政局的同志反映,在今年的换届选举中,拉票、贿选现象严重。如海沧镇新安村候选人选举头天晚上到各家共发香烟1500条;杏林镇锦园村主任候选人林某某反映,另一候选人林某某在全村散发宣传单许诺给每个村民发100元,镇里当时就采取措施进行制止;东孚镇贿选问题突出,有的还贷款搞贿选,后柯村每票400元,东瑶村每票150元,洪塘村每票三条高级香烟”;“湖南省桃源县个别村,争夺村级政权的斗争达到了白热化的程度,有些人利用夜晚开‘黑会’,走村串户拉选票,给竞争对手‘泼脏水’,许下诺言搞贿选。其贿选形式主要表现为或请本村有分量的人吃饭,或送香烟、钱物等”;“安徽省民政厅的同志透露,在这次换届选举中,从民政厅接访的80余次来信来访反映的情况看,选举中违规操作的就有38件,反映村干贿选和经济问题的有10件。如当涂县里桥村群众反映,这个村两个主任候选人为了争当村委会

主任请吃、送香烟拉票,少数群众把香烟送到乡政府,群众意见很大。”

其次,中国共产党党内选举中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1)党员代表的产生不能充分体现选举人的意志。党员代表的产生往往要经过三个阶段:先由基层党组织推荐党员代表候选人,再由上级党委对候选人进行审查确认,最后由基层党组织选举产生。在这个过程中,往往会出现基层党组织与上级党委意见相左的情况,而必须以上级党委的意见为准。于是,上级党委特别是党政主要领导便可以通过审查确定代表候选人而确定代表范围,从而控制得票率,确保自己当选。但这种方式常常违背了选举人的意志,使严肃的选举工作变成了认认真真走过场。(2)党委候选人的产生存在严重缺陷。目前基层党委候选人的产生要经过“两下两上、自下而上”的程序,即先由基层党组织提名,然后由党委汇集提名情况,同时按照“班子结构合理与工作需要的原则”确定候选人预备名单,报上级党委同意后再征求基层党组织意见。这个程序看起来公正,实际存在许多问题:首先,基层党组织提名和征求意见都采取开会和语言表达的形式,使许多党员在上下级关系的前提下心存顾忌,不能表达真实意愿;其次,党委确定候选人预备名单时,往往较多考虑“班子结构合理与工作需要”,而基层意见已经无足轻重;再次,党委确定候选人时,要安排“陪选”人,于是使差额选举实质上变成了等额选举。(3)直接选举范围小、差额选举比例少。直接选举比间接选举更为民主,是提高民主化程度的有效方式。但是,目前党内直接选举的范围仅限于党支部和党总支,基层党委包括各部门的机关党委都是先选举代表,再由代表选举党委,不利于保障普通党员的民主权利。在选举中差额选举的范围仅限于党委委员和常委,而且差额比例仅为20?而对于副书记、书记则实行等额选举,从而使选举中的竞争成分和民主性大打折扣。(4)选举程序不规范有失公平。近几年来,一些党代会的选举采取先预选,后正式选举的方式,在正式等额选举时,有的居然要求选举人在选票上不作任何标记即视为赞同,而且又不是秘密投票。于是绝大多数选举人在众目睽睽之下,甚至面对着摄像机,不敢动手在选票上有任何表示,造成许多人投了“违心票”。2003年初,在湖南省岳阳市人大换届选举时,唯一的市长候选人在第一次投票时得票没有过半落选了。事隔两天,他仍然被作为唯一的候选人再次投票当选。而这种情况是否允许,在《地方人大和地方政府组织法》中却没有明确规定。在1998年1月河北省

人大会上,65岁的程维高为了实现从省委书记转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的位置逃避退休的目的,居然采用了以市(代表团)为单位计票的办法,被人们戏称为“程维高选举法”。这些五花八门的选举,虽然实现了组织者的意图,却破坏了党内民主。(5)选举制干部在任期内调动频繁。这种情况集中表现在换届前对主要领导人员的大量调动和委派,同时在任届中期也屡有调动和委派。这种频繁的调动和委派,一方面不利于各级领导班子任期目标的实现,另一方面更为重要的是,调动和委派等于否决了选举人的意志,等于以任命制取代了选举制,长期任其发展下去,任何完善的选举都将形同虚设。

此外,人民群众当家作主参与国家管理和社会事务的机制还不完善,使民主缺乏一定的深度和范围;广大群众和党员的民主意识和参政议政能力,以及基本政治素质和民主观念尚有待大力提高;对权力运行进行制约和监督的有效机制尚有待进一步完善,特别是克服官僚主义、治理腐

1、当前我国民主政治建设存在的问题1.1理论研究与实践创新不同步。当前我国民主理论的研究是不够的,理论界充斥的大量的民主理论都是西方的,中国自己的东西不够多。我国的民主政治建设实践,迫切需要民主理论的相应发展。因为实践需要理论的指导,只有随着时代发展而发展的理论才具有生命力,才能科学地指导实践。完善的理论体系是其合法性的重要依据,是其发展的指导原则。我国要在自己实践的基础上建立起自己的民主理论和话语系统。没有自己的理论和话语支撑,实践就缺乏自觉性,就会受到干扰。因此,必须正确处理好理论研究和实践创新的关系,形成通过理论研究去指导实践创新、通过实践创新来检验理论对错的良好局面。民主政治只有在完善的理论体系的指导下,才能得到充分的发展。有成熟的民主理论,才有成熟的民主政治。1.2民主制度和机制不够健全

败的任务还很艰巨。这些问题的存在说明:中国的民主政治建设还有很长的路要走,这将是一个不断完善和发展的历史过程。

一、制度优越但体制不够合理

在我国社会主义条件下,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不仅是社会财富的主人,而且是国家权力的主人。正因为如此,广大人民一方面可以通过自己的代表直接参与国家法律的规定、国家官员的任免、国家事务的决策、国家行为的监督;另一方面可以凭借自己的权利知政、议政、参政、督政,从而保证国家的各项权力都按照人民的意志运行,朝着人民的取向复归。

作为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

制度是由全体人民选举产生的代表组成国家权力机关代表人民直接行使人民主权的一种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处于我国政治权力配置体制的中心,其他方面的制度都是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中心展开的:拥有主权的人民通过直接或间接的形式选举产生人民代表;人民代表作为表达民意的喉舌和监督官吏的耳目受人民委托组织国家权力机关;国家权力机关制定法律,选举产生执行机关并审议通过执行机关的工作计划;执行机关组织、领导、协调、管理人民的生产、生活和各项社会事务;人民通过代表机关及自身所拥有的公民权利直接或间接地对执行机关的工作进行监督。其实质和核心在于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享有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一切权力。

作为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具

二、内容真实但法制不够健全

由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所决定,我国人民不仅拥有自由权、平等权、参政权、受益权,而且拥有社会事务的直接管理权和社会组织的群众自治权。这种权利是真实的、可靠的,不仅具有政治和经济的保障,而且具有法律和制度的保障。我国民主政治的一个本质属性,就是法律的权威高于一切,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违反法律,整个国家和社会生活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运行。法律的主要作用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保障公民权利免于被侵害;二是限制国家权力免于被滥用。法律保障公民权利,就是规定公民所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并以此为据确定人们的行为准则,从而调整人们之间的相互关系。法律限制国家权力,就是为国家权力划定权限、职责和相互关系,使权力与法律结成一体,在法律范围内行使,从而成为合法的权力。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的法制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不仅确立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方略和目标,而且完善了司法机关和司法制度,构筑了法律监督和法律救济系统,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法律常识的普及工作。从目前来看,我国的立法工作已驶进快车道。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310多件,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750多件,地方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5400 多件,一个以宪法为核心包括各种部门法在内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框架已经形成,人民在国家中的地位、同这种地位相适应的各种权利、行使这些权利所应遵循的原则和程序、以及制裁侵犯人民民主权利行为的方式和途径,大都得到了法律的确认和保障,基本上做到了国有所本,民有所依。

三、形式多样但机制不够完善

我国民主政治存在着国家形式的民主与社会形式的民主二维结构,因而人民当家作主这个命题内在地包含着两方面内容:一方面,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通过民主选举的方式产生各级国家权力机关,并通过各级国家权力机关产生各级国家执行机关,以实现对国家和社会事务的管理;另一方面,人民群众又可以通过行使自己依法享有的公民权利,通过各种政治组织和社会团体,实现全面的、广泛的民主参与和群众自治。这是社会主义条件下,人民当家作主的两种不同的形式、两条不同的途径。

我国民主政治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宪法和法律中规定的各项公民权利,同人们在现实生活中实际享有的公民权利具有一致性。这种一致性是与可靠的物质保障紧密相联的。而物质保障的依托和根基则在于经济的发展与财富的创造。从1952年到1998

年,我国的国内生产总值由679亿元上升到79553亿元,扣除物价的因素,年均增长7.7%,远远超过3%的世界平均水平;主要工农业产品的产量已跃居世界前列,国内经济总量已跃居世界第7位;传统的农业国已发展成经济门类齐全、初步实现了工业化、正在大步迈向现代化的发展中国家。随着经济的增长,居民每人每年实际消费水平已由1952 年的80 元,提到到1998

年的2973元;居民储蓄存款总额已由1952年的8.6 亿元,增加到1998 年的53408亿元;消费结构以生存资料为主的格局已基本改变,享受资料和发展资料的消费支出明显增加;13亿人口的温饱问题已基本解决,正在迅速向

小康社会迈进。此外,在交通运输方面,我国已基本形成了以铁路为骨干,包括公路、水运、民航在内的综合运输网;在邮电通讯方面,我国已建成包括光纤、数字微波、程控交换、移动通讯等覆盖九州、通达世界的公用电信网,并建立了业务种类齐全、网点密布的公用邮政网。这一切为民主政治发展提供了牢固的经济基础和可靠的物

五、主体广泛但参与不够充分

我国民主政治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民主主体具有广泛性,享受公民权利的主体不是少数人,也不是某些阶级阶层的一部分人,而是除了个别被剥夺公民权利者以外的绝大多数人。正因为如此,国家的重大事务,人民能够了解;国家的重大问题,人民能够讨论;国家的重大决策,人民能够参与;国家的重大举措,人民能够监督。广大人民之所以能够参政议政,除了拥有物质基础和法律制度的保障外,还与整个国家文化教育和法制教育的普及以及公民个人对政治态势的洞察能力、对政治问题的分析能力、对政治观点的鉴别能力的提高相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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