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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
行业自律公约实施办法
(送审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加强行业自律、加快行业发展、维护行业的合法权益,依照四川省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协会通过的四川省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自律公约,为规范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行为,保障各会员单位的利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协会所有会员单位。适用于所有四川籍的报废机动车。
第二章 生产经营管理
第三条 各会员单位应严格遵守行业自律公约的约定,诚信、规范、守约经营。
一、按照行业协会制定的报废机动车指导价格回收报废机动车,不随意哄抬回收价格,严禁恶性竞争。
二、遵守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属地化原则,不跨区回收异地报废机动车。
三、不参加异地报废机动车的竞买和拍卖。
四、不收购拆解来路不明、手续不全、涉嫌逃逸的机动车。
五、不销售报废整车、拼装车、改装车和汽车“五大总成”(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不伪造倒卖和出售《报废汽车回收证明》,不得向未经国家认可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代开《报废汽车回收证明》;
七、不采取“承包”、“挂靠”或其他弄虚作假的方式出租、出让回收拆解经营权,不得将经营证照出借、出租、转让给任何单位和个人。
八、加强分支机构的管理,各会员单位设立的报废机动车回收网站和分支机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工作必须在法人主体公司的监督指导下进行。
第三章 车辆异地报废回收管理
第四条 为规范各会员单位异地回收报废机动车行为,保障各会员单位的利益和行业的规范、健康发展,行业协会建立异地报废车信息平台和车辆异地报废补偿金,由协会秘书处负责监督管理。
一、各会员单位应严格执行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属地化原则,不跨区域收车。若拥有车辆的单位或个人确需办理异地报废的,应由拥有车辆的单位或个人向当地具有回收拆解资质的企业提出书面申请,由当地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与车籍所在地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联系,车籍所在地回收企业同意后方可回收。
二、车辆接收单位应将异地报废车辆信息传送至行业协会秘书处备案。
三、会员单位擅自回收异地报废机动车的;或未将异地报废车辆信息传送至协会秘书处备案的,经行业协会秘书处查实后,行业协会将根据回收车辆的车型按照《车辆异地报废补偿金标准》对回收异地报废机动车的会员单位收取补偿金,行业协会负责每年将补偿金汇总发放给车辆属地会员单位(一个市州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会员单位的,按会员单位数量进行分配)。
第五条 擅自回收异地报废机动车补偿标准
一、载客车辆:
(一)微、小型载客车(核定载人数9人以下)200元/辆;
(二)载客车(核定载人数9人及以上,19人及以下)800元/辆;
(三)载客车(核定载人数19人以上,29人及以下)1500元/辆。
(四)载客车(核定载人数30人以上,)3000元/辆
二、载货车辆:
(一)微型载货车300元/辆;
(二)轻型载货车1000元/辆;
(三)中型载货车2000元/辆;
(四)重型载货车4000元/辆。
三、特种车辆
特种车辆以其行驶证记录的整备质量按200元/吨收取车辆异地报废补偿金。
第四章 自律规定
第六条 自律规定条款
会员单位违反以下行业自律条款的,经行业协会秘书处查实后,将在行业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协会将上报省商务厅建议关闭其《老旧汽车报废更新信息管理系统》,并停止发放《报废汽车回收证明》。
(一)恶意哄抬回收价格的;
(二)擅自跨区域到异地回收异地报废机动车的;
(三)不向协会报送异地报废机动车回收备案资料的;
(四)未及时缴纳异地收车补偿金的;
(五)参加异地报废机动车竞买和拍卖的;
(六)回收拆解来路不明、手续不全、涉嫌逃逸车辆,被相关职能部门查处的;
(七)销售报废整车、拼装车、改装车和汽车“五大总成”被相关职能部门查处的;
(八)伪造倒卖和出售《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向未经国家认可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代开《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的;
(九)采用“承包”、“挂靠”或其他弄虚作假的方式出租、出让回收拆解经营权,被相关职能部门查处的。
第五章会费缴纳
第七条 会费管理
一、为了确保行业协会工作的正常开展,各会员单位应严格遵守《行业协会章程》的规定,按时足额缴纳会费(每年6月30日前为缴费期)。
二、协会秘书处于每年1月31日前向各会员单位公布上年度会费开支使用情况。
第六章附则
第八条本实施办法经行业协会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执行。
第九条 本实施办法由四川省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协会秘书处负责实施、解释。
四川省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协会
二〇一三年七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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