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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城市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
【发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 【发布文号】内政字〔2003〕262号 【发布日期】2003-08-15 【生效日期】2003-08-1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关于做好城市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通知
(内政字〔2003〕262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城市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81号,以下简称《办法》)的颁布,是社会救助制度的一项重大改革,也是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这一重要举措,对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保障城市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合法权益、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克服困难,把救助管理工作作为一件大事抓实、办好。根据《办法》和《城市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民政部令第24号,以下简称《细则》)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做好城市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强化救助,加强管理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一定要深刻领会《办法》的精神实质,准确把握政策界限,认真做好新老办法的衔接工作。
(一)《办法》施行后,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不再是“收容遣送”对象,而是政府“救助管理”对象,求助人向救助管理站提出救助要求,经救助管理站核实后符合救助条件的,就要无偿提供救助。同时,受助人可以放弃救助,救助管理站不得限制。救助管理站不得向受助人及其家属和单位收取费用,也不得组织受助人从事生产劳动以解决生活费及返家所需费用。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必须严格遵循这一原则,使受助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二)《办法》对救助对象有明确规定,《细则》对救助对象作了进一步规范,即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一是自身无力解决食宿,二是无亲友可以投靠,三是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农村五保供养,四是正在城市流浪乞讨度日。同时规定,虽有流浪乞讨行为,但不同时具备上述条件的,不属于救助对象。救助站不能成为养懒汉的“收养院”,更不应成为犯罪分子的藏身之地。在实际工作中甄别求助人员难度很大,需认真研究解决。要注意防止两种倾向:一是应该救助的,由于不负责任没有获得救助;二是不该救助的,由于工作疏漏反而得到救助。(三)各地区要建立健全救助管理工作运行机制,按照《办法》和《细则》规定,教育所有受助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救助站的规章制度,不得破坏救助设施,不得损坏、盗窃财物,不得干扰救助管理工作,不得堵塞交通或扰乱社会秩序,否则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各级救助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应树立管理就是服务的思想,既要做好受助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使他们遵纪守法、配合工作,又要对受助人员敢于管理、善于管理,保障绝大多数受助人员享受应当的救助权利。
(四)对城市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进行救助,是一种临时性社会救助措施,只能解决他们暂时的基本生活困难,他们中的绝大多数人最终出路是回到当地、回归家庭。各级人民政府、社会各方面和相关家庭三者责任的有机结合是现代社会救助制度的共性特征,三方都要切实履行各自的责任和义务。受助人员流出地和流入地政府应尽职尽责、互相支持、通力合作,共同把这项工作做好。受助人员流出地在接到流入地民政部门、救助管理站的通知后要设法及时将他们接回,不得借故推诿、拖延、扯皮。受助人员自行返回但没有交通费的,救助管理站要提供乘车凭证并作出不得转卖的标记。受助人员流出地政府应帮助返回的受助人员解决具体困难,避免他们再次外出流浪乞讨。要教育受助人员的亲属或其他监护人履行应尽的义务,不能都推给社会、推给政府;对遗弃抚养赡养对象,屡教不改的,依法严肃处理。对那些无家可归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当地人民政府要妥善安置,同时充分发挥家庭在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中的作用,组织和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做好这项工作。
二、依法救助,规范程序
(一)救助程序。救助管理站对前来求助的对象,在正式入站前要进行询问。一般情况下,24小时内完成身份核实、登记、建档工作。询问内容主要包括:受助人员自然情况、生活来源、有无现金及贵重物品,是否享受城市低保或农村五保供养,流浪乞讨原因、时间、经过,近亲属及其他关系密切亲属的姓名、住址及联系方式。救助站要向求助者讲清救助范围和救助内容。属于救助对象的,填写《求助人员申请救助登记表》,询问求助需求并予以登记建档,及时安排救助;对不属于救助对象的,不予救助并告知其理由。
因年幼、年老、残疾等原因无法提供个人情况的,救助管理站应先提供救助、再查明情况;拒不如实提供个人情况的,不予救助;精神病人、传染病人或危重病人,应先送指定医疗机构治疗,待病情得到控制符合救助条件后,救助管理站再予接收救助。
流浪街头无民事行为能力和不完全行为能力的痴呆傻人员,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公安、城管等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执法人员应主动引导护送其进入救助管理站。救助管理站应针对痴、呆、傻、未成年人等特定对象的情况,实施街头救助、街头帮教,劝导其进站救助。
(二)救助内容。救助管理站对受助人员主要提供以下五项基本内容的救助:符合卫生标准的食物,符合基本条件的住处,站内突发急病的救治,帮助与其亲属或所在单位联系,为无力支付交通费的受助人员提供乘车凭证。
(三)救助管理。为保证救助工作正常进行,维护站内良好工作秩序,救助管理站要加强对受助人员的管理,并根据受助人员的不同民事行为能力应采取不同的管理方式。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实行开放式管理;对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实行监护式管理;16岁以下的未成年人,送流浪儿童救助保护中心照料;行动不便的残疾人和70岁以上自理困难的老年人,由工作人员护理照顾。受助人员应男女分开,成年与未成年分开,青壮年与残疾人、老年人分开居住管理,女性受助人员应由女性工作人员负责管理。
受助人员不得携带危险品进入救助管理站,随身携带的物品除生活必需品外,由救助管理站保管,待受助人员离站时归还。救助管理站对待站期间的受助人员要开展教育活动,帮助他们解决遇到的思想问题。受助人员待站期间无特殊理由不得昼出夜归,擅自离开救助管理站的视同放弃救助,救助管理站应当终止救助。
各救助管理站所在地政府要建立定点医院,对突发急病的受助人员予以救治。受助人员在受助期间死亡的,救助管理站要填写《死亡人员登记表》,并拍照建档。其中,属正常死亡的,医疗、丧葬费用由其亲属、所在单位或流出地政府负担;无法查明身源的,由流入地财政负担。属非正常死亡的,应及时报告上级民政部门和公安部门,由公安司法部门作出鉴定,并协同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作出处理。
(四)离站与安置。受助人员在接受救助或生活无着情形消除后应尽快离站,受助人员一次救助期限一般不超过10天;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报上级民政主管部门备案;无正当理由拒绝离站的,终止救助。要努力避免重复救助,对同一人的救助在6个月内一般不超过2次(含2次)。受助人员救助期满或自愿放弃救助离站时要事先告知,并履行离站手续,救助管理站不得限制。但未成年人及其他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离站的,必须经救助管理站同意。
对因年老、年幼或者残疾无法认知自己行为、无表达能力而无法查清亲属或所在地单位、户口所在地、住所地,待站时间超过15天的,由救助管理站向上级民政部门提出安置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予以安置,同时报自治区民政部门备案。
三、加强领导,狠抓落实
做好城市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既是一件大事、好事,也是一件难事,必须切实加强领导,狠抓落实。
(一)各级人民政府应充分认识救助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艰巨性,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进行具体部署。这项工作事关群众利益和社会稳定,不是一项单纯的民政工作,而是各级政府的一件大事。各地区、各有关部门的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分管领导要具体抓。县级以上政府都要建立由政府主要领导牵头,有关部门参加的工作协调机制。各地区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措施,并抓紧落实解决与之相配套的问题。
1?各地区应按照《办法》和《细则》提出的要求对救助管理站的设立进行统筹规划,逐步实施,并做好建设前期准备工作。目前,全区暂不新建救助管理站,维持原有收容遣送站改为救助管理站的建制数量,待变化后新救助管理站运行一段时间后,各地区根据实际需要再报批新建救助管理站。应按照《细则》规定的“能够满足受助人员基本健康和安全需求”的要求,尽快对现有救助管理设施进行检查、评估,不符合条件的抓紧更新改造,确保救助管理工作正常进行。
2?各地区要严格按照财政部、民政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实施城市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有关机构编制和经费问题的通知》(财社〔2003〕83号,以下简称“财社〔2003〕83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救助管理站所在地财政部门必须把救助管理站机构经费和专项救助经费纳入政府财政预算,并根据救助工作经费临时突发性的特点,调整财政预算。未设立救助管理站的城市,同级财政部门安排城市临时救济资金,用于直接救助符合救助条件的流浪乞讨人员。对于跨省救助经费,由自治区民政厅根据全区对口站、中转站每年实际经费支出情况向自治区财政厅编报跨省救助经费预算,列入自治区本级财政预算内解决。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大财政投入,切实提高救助能力,避免有钱就救助,钱少少救助,没钱不救助,更不能出现因缺乏经费而中止救助的名存实亡现象。
3?各地区要按照《办法》和《细则》提出的要求,加强对救助站干部职工教育培训工作,制定社会救助具体操作办法,对受助人的救助、站内管理及出站等工作程序作出具体规定。根据我区实际,对城市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标准,仍按照2000年自治区财政厅、民政厅联合下发的《关于社会福利事业单位收养救助人员实行最低生活保障的通知》(内财社〔2000〕1354号)标准执行。保证受助人员吃饭、住宿等基本生活需求。
4?各地区要按照“财社〔2003〕83号”文件中的有关规定,尽快核实、落实机构人员。根据开展救助工作的需要,设置救助机构,配置人员编制,新增人员、机构上报自治区编办审批。
(二)各级民政部门要集中力量,精心组织,扎实工作,认真完成任务。
1?各级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根据救助管理工作的需要,尽快实现思想观念、管理方式、工作方法的转变,从过去强制性收容遣送转变到自愿受助、无偿救助的救助服务上来,加强对救助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要指导救助管理站建立规章制度,并监督落实;要检查救助工作开展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要加强对救助管理站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做到有计划、能实现、见成效;要建立重大事故的责任追究制度,及时调查、处理救助管理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问题。
2?各级民政部门要建立健全有效的层级监督机制,对于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不履行职责、侵害受助人合法权益情节严重的责任人,除追究领导的责任外,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通过执行严格责任追究制度,使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3?按照《办法》和《细则》提出的要求,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成立全区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协调领导小组,由自治区分管副主席任组长,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分管秘书长和民政厅厅长任副组长,民政、财政、公安、交通、铁道、城管等部门分管领导同志参加。各地区也要相应成立协调领导机构,明确民政、财政、公安、卫生、交通、铁道、城管等部门的职责范围和工作任务,形成协调配合,分工协作、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
4?各地区要加强调查研究和督促检查,不断研究新情况、新问题,分析新矛盾,增强工作的预见性。预先要充分考虑到各种复杂的情况,及时提出相应的对策和预案,不断提高救助管理水平。总之,要通过扎实有效的工作,把党和政府对困难群众的关怀落到实处,为深化改革、促进发展、维护稳定做出新的贡献。
2003年8月15日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2篇: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
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八月三十日关于进一步加强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意见
市民政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根据《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81号)和民政部等5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街头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和流浪未成年人解救保护工作的通知》(民发〔2009〕10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齐抓共管,加强领导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涉及面广,既是一项重要的社会救助工作,也是一项重要的城市管理工作,各区(市)县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按照属地管理、条块结合、各司其职的原则,共同做好我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要进一步充实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力量,并完善工作职责。
二、明确任务,落实职责
(一)各区(市)县政府、成都高新区管委会是做好本区域内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合理安排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经费,配备与工作相适应的工作人员。要结合本辖区实际,规划重点救助管理区域并向社会公布,同时报市民政局备案。加大对重点救助管理区域内流浪乞讨人员的发现、处置、协调等救助管理工作力度,切实履行工作职责。要在当地数字化城市管理中心设立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专席,由当地民政部门派员值守。加强街头巡查、督查力度。指导督促街道(乡镇)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落实好分类处置工作,对街头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重病人、精神病人、传染病人,应及时通知当地卫生部门予以救治;对街头流浪未成年人,应及时通知当地公安部门予以解救保护;对流浪乞讨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及时通知当地公安部门依法处置;对符合救助条件的人员,应做好引导、护送工作;积极开展本辖区内困难群众的救助工作,做好预防困难群众流浪、再次流浪及回归安置工作。在街道办事处设立开放式救助点,为流浪乞讨人员、其他街头生活无着人员、特别困难进城务工人员提供临时救助。
(二)市民政局是全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部门,要切实履行牵头、指导、督查职责,不断完善工作机制,提高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水平。要进一步强化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综合协调职能,牵头完善全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制度和救助措施。在市数字化城市管理中心设立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专席并派员值守,做好全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的发现、监督和派遣工作。加强街头巡查、督查工作力度,督促相关部门落实工作
职责。严格按照“自愿受助、无偿救助、依法救助、应助尽助”原则,指导市救助管理站和市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做好流浪乞讨人员和其他街头生活无着人员接收、救助工作。对符合安置条件的受助人员进行安置。加强全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宣传,设置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咨询热线电话和温馨提示卡。
(三)市公安局要加强对违法乞讨行为的管理工作。负责流浪未成年人解救、保护工作。依法查处流浪乞讨人员的各种违法行为,特别要加大对组织、教唆、胁迫、控制未成年人、残疾人乞讨营利(包括在机动车道上穿梭乞讨)和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查处力度。切实履行告知义务,对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流浪乞讨人员,引导、护送其到市救助管理站或市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求助。协助医疗机构做好街头危重病人、精神病人、传染病人医疗救治工作。充分发挥市救助管理站警务室作用,协助做好安全防范和流浪乞讨人员身份鉴定、查询、查证工作。
(四)市城管局要支持市民政局在市数字化城市管理中心设立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专席,运用数字化城管网络和要求城管人员与市民政局有关人员共同完善流浪乞讨人员发现机制。教育、制止、纠正流浪乞讨人员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协助市民政局设置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温馨提示卡。
(五)市卫生局要按照“先救治、后救助”原则,指导医疗机构做好街头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传染病人的医疗救治工作。指导市救助管理站做好疾病预防、救治、康复等知识的培训工作。
(六)市级新闻单位要加大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宣传力度,为我市实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为因年老、年幼、残疾等原因无法确认个人身份的流浪乞讨人员提供寻亲平台。
(七)市政府目督办要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加强对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督促检查,确保此项工作落到实处。
(八)市财政局负责市本级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经费保障,确保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良性运转。指导区(市)县财政合理安排流浪乞讨人员工作经费,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九)市政府法制办要加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地方立法的调研工作。依法受理有关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行政复议案件。
(十)市司法局要加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有关法律法规宣传的组织协调工作。为涉及法律事务的流浪乞讨人员提供法律援助,维护其合法权益。
(十一)市教育局要配合市民政局做好流浪未成年人非正规教育、心理矫治、教育转化工作。协助市民政局做好市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教师的培训、专业资格考试等相关工作。
(十二)市交委要协助市救助管理站为流浪乞讨人员返回户籍所在地或所在单位提供购票和进出站服务。
(十三)市民宗局要协助市政府有关部门做好流浪乞讨人员中少数民族及信教群众的救助管理法规政策宣传和稳定工作。配合做好与有关地区民族、宗教部门的联系和协调工作。协助市政府有关部门提供少数民族语种翻译。
(十四)市残联要协助市民政局做好残疾流浪乞讨人员身份查询、查证工作。支持市民政局安装无障碍设施和开展流浪残疾儿童康复、培训、安置工作。
(十五)市政府北站办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协调市政府有关部门做好本区域内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
三、完善措施,强化保障
(一)将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纳入全市目标考核体系,作为城市管理和文明城市创建的重要内容。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将巡查、督查情况及时向各区(市)县政府和市政府有
关部门进行通报。
(二)各区(市)县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与救助管理工作相适应的上下联动、部门联动、区域联动等工作机制,完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制度和措施。
(三)按照财政部、民政部、中央编办《关于实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有关机构编制和经费问题的通知》(财社〔2003〕83号)要求,未建立救助管理站的区(市)县,应在2010年12月31日前建立救助管理站,做到有编制、有经费、有场地。市民政局要在火车北站设立全天候救助咨询服务点,办公地点由市政府北站办提供。
(四)市民政局要加强与省内市(州)和外省市合作,共同做好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和救助对象返乡安置工作,从源头上预防外出流浪乞讨。
(五)引导社会力量共同参与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形成“群防群助”的服务网络。鼓励、支持和发展为流浪乞讨人员提供救助服务的专业社会组织,规范社会组织参与、服务和评估管理机制,促进社会参与服务良性发展。
(六)全市流浪乞讨人员医疗救治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等部门另行制定。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
第3篇:流浪未成年人教育帮扶工作汇报
流浪未成年人教育帮扶工作汇报
根据《救助管理机构基本规范》、《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和《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基本规范》、《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意见》的要求,我站积极开展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现将主要工作汇报如下:
一、未成年人流浪乞讨的原因分析
未成年人流浪乞讨的主要原因:家庭不稳定,父母离异或死亡、遭受家庭暴力而离家出走;外出打工或游玩,流落异乡;厌学或受网吧影响离家出走;受不法分子幕后操控而从事欺骗活动。
二、流浪未成年人教育帮扶工作的重要意义
儿童应该是社会一切福祉的最先享受者,一切灾难的最后蒙受者。流浪未成年人,他们是儿童中特殊的一群,数量却不容小视,随着经济体制转轨和社会转型,人口流动加速,贫富差距加大,家庭问题凸显,流浪未成年人数量逐年增加。2013年度我站共救助流浪未成年人280人次。解决流浪未成年人的问题,生存救助只是基础,以教促安才是关键,才是更深层次和更有效率的治本之策。做好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是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重要工作内容。
三、加强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内部建设 为了更好地做好流浪未成年人的接收、管理和安臵工作,不断完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设施,根据《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基本规范》的要求设有未成年人男女宿舍(监护室)、电脑室、教室、图书阅览室、益智室、文体活动室、餐厅、洗漱室、淋浴室等。保证了受助未成年人生活、学习等各方面的需求,为切实做好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同时,加强内部管理,完善队伍建设,对岗位设臵进行了合理调整,于2013年4月成立了未成年人保护科(教育管理科)和社工科,依法保障流浪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对受助未成年人提供生活帮助和精神关怀,提供饮食、住宿、返乡、心理辅导、行为矫治等服务。
四、积极发挥社工职能、开展专业化救助保护 为了更好地帮助流浪未成年人融入社会,防止重复流浪,变“简单护送”为“回归安臵”。积极探索开展各项新型救助工作,目前已开展流浪未成年人家庭监护与需求评估36例,在开展评估工作的过程中,结合实际工作,合理的调整相关评估量表的设臵,使评估结果专业化、科学化,开展流浪未成年人家庭回访38例,开展收集整理社工个案4列,此外为规范进站流浪未成年人替代教育,社工科组织编写了《受助未成年人入站教育课程》,《未成年人安全辅导教材》,《未成年人法律保护》,《青少年怎样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等4门替代教育课程。通过社会工作的开展,不但在物质上帮助受助人员还在精神上给予他们帮助,从而达到社工上的“助人自助“的目的,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五、积极开展心理辅导,引导受助儿童回归社会 为了帮助流浪乞讨儿童尽快适应救助站的生活,消除紧张、害怕的情绪,我站制定了完善的救助保护工作程序。不仅在生活上为他们提供无微不至的照顾,更要从精神上帮助他们树立自强自立的信念,工作人员会经常运用社工方法,与儿童们沟通交流,建立信任关系,通过集体读书、电脑娱乐、手工制作、体育锻炼等丰富活动增长受助儿童知识,帮助他们回归课堂回归家庭回归社会。
为帮助受助未成年人解决各种心理问题,我站专门聘请省五台山医院的心理咨询师与受助儿童沟通交流,对部分养成陋习和不良行为习惯的未成年人开展行为矫治工作,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世界观。
六、拓展方式,开展源头预防救助保护工作
我们与社区、学校以及扬州市关工委、扬州市妇联、扬州市团委等相关部门,积极开展各项源头预防流浪活动,截止目前,我站已开展关爱未成年人校园行以及关爱未成年人社区行六次,“献爱心 助春蕾 防流浪 回校园”1次,为孩子们送去了物质帮助和精神关爱,累计帮扶家庭贫困未成年人235人次,得到未成年人所在社区、学校以及孩子家长的一致好评,这些工作的开展有效减少了问题未成年人因未得到家庭社会关爱而导致的流浪情况的发生。
七、搭建网络,形成社会化救助格局
完善救助管理服务网络,开展救助服务工作进乡镇和社区,构建救助网络体系,我站与扬州市45家社区(村)建立了合作关系,依托社区资源建立了社会救助点,将我们的救助范围辐射到基层组织,充分发挥社区(村)的“基层优势”,做到早发现、早干预、早帮扶,能够第一时间为流浪乞讨人员提供有效帮助。
在依托乡镇、社区建立社会救助点的同时,与扬州市汽车西站、扬州市劳务市场开展合作,在这些人流量大、外来人员多、易产生流浪问题的区域建立社会救助点,目前扬州市汽车西站救助点已挂牌开展救助服务,与扬州市劳务市场的建点商谈工作也取得了一定进展,预计在2014年年初能够挂牌开展救助服务。
在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中,我们不断的摸索前进,发现还有很多的不足:
1、要加强专业知识学习,充分运用社工知识指导实际教育、帮扶工作。
2、要加强与外界单位的沟通协调。
做好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是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重要工作内容;是“和谐民政”的重要支撑,促进社会和谐的迫切需要;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扬州经济社会又快又好发展的内在要求。在今后的工作中,我站将继续秉承“为党分忧、为民解困”的服务宗旨,兢兢业业地做好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
扬州市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
二○一四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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