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拱墅区引进海内外优秀创业创新人才“5100”计划实施细则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人才创新创业服务平台”。
拱墅区引进海内外优秀创业创新人才
“5100”计划实施细则
根据《拱墅区关于引进海内外优秀创业创新人才“5100”计划的实施意见》精神(以下简称“5100”计划),特制定本细则。
一、引才对象
申报“5100”计划的海内外优秀创业创新人才采取“资格认定制”、“项目评审制”。申请人须与税收级次属于我区的企业签订不低于5年的工作、服务协议,年龄不超过55周岁,引进后每年在我区工作一般不少于6个月,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海外人才:
1、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发明专利,或掌握核心技术、其技术成果国内先进或能够填补国内空白,具有产业化前景的海外高层次创业人才或海外优秀创业创新团队。自主创业的,须为所在企业的主要创办人且为第一大股东,股权一般不低于30%,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发明专利,企业财政收入级次在拱墅区,企业实际到位注册资金不得低于政府资助资金;
2、适合我区重点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先进制造业、文化创意产业、现代服务业等,具有创业经验的海外高层次创业人才或海外优秀创业创新团队;
3、在世界500强企业、国际知名企业机构担任中、高级职务2年以上,熟悉相关领域和国际规则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
4、在国外知名高校、科研院所从事重大项目、关键技术或新兴学科的研究工作,并担任相当于副教授以上职务的高级专家学者。
海内人才:
1、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发明专利,或掌握核心技术、其技术成果国内先进或能够填补国内空白,具有产业化前景的高层次创业人才或优秀创业创新团队。自主创业的,须为所在企业的主要创办人且为第一大股东,股权一般不低于30%,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发明专利,企业财政收入级次在拱墅区,企业实际到位注册资金不得低于政府资助资金;
2、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3、国家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学术技术带头人;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培养人员;
4、省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技人员和各类省部级“人才工程”重点资助的培养人选;国务院批准的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
5、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博士以上学位,且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同时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和省级荣誉称号)的优秀中青年专业人才的优秀中青年专业人才。
6、有特殊才能,符合我区产业发展需要的高技能人才。
我区紧缺急需的其他海内外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可采取个案研究的办法引进。业绩突出的紧缺特需人才,在引才条件上可适当放宽。
二、申报、评审程序
常年受理“5100”计划人才项目申报,分阶段组织评审。
1、通过专门组织项目征集,或由用人单位根据自身需求物色引进入选、项目。用人单位自己引进的入选、项目,经主管单位审核符合条件的,由主管单位向区委人才办提出申报。
2、区委人才办牵头,统一受理相关申报材料,会同人事局、科技局等职能部门对申请人的学历(学位)、经历、项目计划书、知识产权证明等有关内容进行资格认定。资格认定后由区科技局在项目初审的基础上,按照产业门类分别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提出A、B、C三类项目候选名单及资助等级建议(项目评审标准见附件2)。
3、对专门组织征集的项目,由区外经贸局(招商局)对A、B、C三类候选项目进行重点洽谈,并会同相关单位明确项目落户及资助政策等事宜,提交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区委、区政府审定,并通过相关网站和新闻媒体进行公示。公示结束后,由街道(科技工业功能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与海内外优秀人才签订创业投资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相关责任,并由区人事局、科技局、财政局、发改局、外经贸局(招商局)、行政服务中心等相关部门做好后续服务工作。
4、对用人单位自己引进的人选、项目,评审通过后,通过相关网站和新闻媒体进行公示。公示结束后,区委人才办将公示无异议的建议人选名单报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审定的名单由区委人才办作出批复。用人单位根据批复意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与引进人才签订一般不低于5年的工作或服务协议,并办理相关手续。
5、符合条件的海内外优秀创业创新人才也可以通过自荐的方式直接向区委人才办申报。需要以特殊方式引进的人才,由区委人才办商有关部门后按既定程序办理。
三、申报、评审材料
1.《拱墅区“5100”计划人才资格认定表》; 2.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 3.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
4.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工作或服务协议;
5.在世界500强或国外知名企业任职的证明材料;
6.主要成果(代表性论文、专利证书、产品证书等)、奖励证书复印件或证明材料;
如果是自主创业企业,还须申报以下材料: 1.《拱墅区“5100”计划人才创业项目申报表》; 2.项目计划书; 3.项目可行性报告; 4.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四、资助兑现
(一)创业支持
1、创业启动资金。申请人及其创业项目经评审认定,企业在拱墅区办理工商、税务注册登记且注册资金到位后,由企业提供项目评审材料,区委人才办统一受理,交由区人事局、科技局、发改局、财政局等相关单位资格认定和评审,并提交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和报区委、区政府审定及公示后,按照A类、B类、C类项目最高5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的标准,三个月以内拨付第一期30%的创业启动资金;企业实际项目支出与创业启动资金总额同等后,根据企业提供的发票凭证和审计报告(需审核原件),及时拨付剩余部分的创业启动资金。
2、创业项目资助资金。创业项目资助资金由企业提出申请,区委人才办受理,并会同区人事局、科技局、发改局、财政局等相关单位审核。然后提交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和报区委、区政府审定及公示后,按照A类、B类、C类项目最高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的标准,及时拨付。对经评审认定获得留学人员在杭创业资助资金的,由市、区财政拨付相应的资助资金。
3、贷款贴息。企业获得正规金融机构贷款的,根据贷款的实际利率(以贷款协议为准),于每年12月提出申请,并提供贷款合同和利息支付凭证复印件(需审核原件)等相关材料。区委人才办受理后,会同区人事局、科技局、发改局、财政局等相关单位审核,并提交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和报区委、区政府审定及公示后,按照A类、B类、C类项目最高500万元、300万元、200万元的贷款贴息标准,于次年划拨。
4、财政扶持。创办独立纳税的企业,从产生利税当年开始计算,于次年上半年提出申请,由区委人才办受理,会同区财政局、人事局、科技局等相关单位审核后,及时划拨。
5、房租补贴。采取“先租后补”的形式,企业于每年12月提出申请,并提供企业租房合同和房租发票(需审核原件)等相关材料,经企业所在街道(科技工业功能区管委会)初审后,由区委人才办受理,并会同区人事局、科技局、区财政局等相关单位审核后,按照A类、B类、C类项目最高500平方米、400平方米、300平方米的办公用房(用于企业科研、生产或经营)标准,次年划拨。已享受街道(科技工业功能区管委会)免费提供办公用房的不再享受租金补贴。
6、住房补贴。采取“先租后补”的形式,企业于每年12月提出申请,并提交住房公寓租房合同和房租发票(需审核原件),经企业所在街道(科技工业功能区管委会)初审后,由区委人才办受理,会同区人事局、科技局、财政局等相关单位审核后,次年划拨。
企业同一项目可以在享受国家“千人计划”和省“千人计划”、市“521”计划资助政策的同时,享受本政策待遇,不受限制。
(二)安家补助 由个人通过所在企业提出申请,并提交工作证明或服务协议等相关材料。由区委人才办受理,并会同区财政局、区人事局等相关单位审核后划拨。首次划拨应补助金额的50%,后按工作或服务期限逐年拨付。
(三)企业引进人才奖励
1、引进人才奖励。企业成功引进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后提交申请材料,由区委人才办受理,并会同区人事局、科技局、发改局、财政局等相关单位审核,及时划拨。
2、平台建设奖励。院士专家工作站成功创建后,企业提交申请材料,由区委人才办受理,并会同区人事局、区科技局、区财政局等相关单位审核,及时划拨。
(四)其它方面
子女就学、家属安置等方面,由区教育局和用人单位按有关政策优先办理。
五、考核监督
1、加强对资助资金的监督管理和考核验收。创业启动资金和项目资助资金主要用于研发投入、设备采购等,海内外优秀创业创新人才创办企业要严格做到专款专用,把资金真正落实到优秀人才承担的科研项目中,加速科研成果转化。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对资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及时验收。
2、企业在项目申报环节中提供虚假材料、不实阐述的,经发现后立即终止评审。在实施资助过程中发现企业弄虚作假、提供不实材料的,经查证后停止并追缴已发放的资助资金。
3、对当年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严重欠薪行为或严重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企业,停止享受各项产业扶持政策。企业迁出拱墅区(政策性要求除外),须将该企业所享受的奖励资助金额返还区财政。
4、对“5100”计划人选,因个人原因未履行协议的,由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经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取消其享受的相关待遇。
六、本办法涉及的相关政策,如遇国家、省、市政策性调整,按新政策执行。
七、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试行,由区委人才办、区人事局、区科技局、区财政局、区发改局、区外经贸局(招商局)等部门在职能范围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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