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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信托·东方远见7期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简介
一、信托计划的基本情况
1、信托计划名称:北京信托·东方远见7期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2、信托计划推介期:信托计划的推介期为2011年2月22日至2011年3月22日。受托人有权延长推介期,且延长时间不超过15个工作日。
3、信托计划类型:证券投资类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4、信托计划期限:本信托计划的信托期限为10年,自本信托正式成立之日起计算,到期终止日为自本计划成立日起至10年后的对月对日。
5、开放日:开放日为本信托计划成立后每月最后一个交易日。
6、封闭期:本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6个月内为赎回封闭期,封闭期内委托人不得赎回信托单位。封闭期结束后6个月为准封闭期,准封闭期内委托人赎回信托单位,赎回费率为3%,归信托财产。准封闭期结束后,赎回费率为零。
7、信托计划成立条件:
(1)信托计划推介期内,投资者已认购信托单位超过20000万份后,且投资顾问认购信托单位份数不低于100万份,受托人和投资顾问协商一致,可以提前结束推介期。
(2)信托计划推介期内或推介期结束,投资者认购信托单位份数达到10000万份,且投资顾问认购信托单位份数不低于100万份,受托人有权宣布信托计划成立;推介期满,投资者实际认购的信托单位总数不足10000万份的,受托人有权宣布本信托计划不成立。
(3)信托计划成立日以受托人公告的日期为准。
8、信托计划加入条件:投资信托计划的最低金额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认购金额以10万元的整数倍递增。
9、信托单位的认购/申购费用:投资者认购/申购信托单位,须另外交纳认购/申购金额1%的认购/申购费。认购/申购费用不属于信托财产。
10、信托计划的定向募集:投资顾问募集期内认购不低于100万份额,信托
存续期内持有信托单位合计份数须逐步增持到不低于信托单位总份数的3%。
11、止损线设定:本信托计划存续期内,当信托计划于某估值日信托单位净值低于0.7元时,触及止损线,受托人有权对本信托计划持有的全部证券资产进行不可逆变现,并向受益人进行收益分配。
12、相关服务机构
(1)受托人:北京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2)保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
(3)证券经纪人: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投资顾问:北京市东方远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二、投资顾问简介
公司名称:北京市东方远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07 年8 月31 日
注册资本:1000 万元
法定代表人:许勇
注册地点:北京市顺义区顺通路25号5幢
东方远见的职业投资团队和投资研究队伍大都来自国内大型基金公司、知名券商,具备丰富的行业经验和优秀的投资业绩。公司秉承“远见成就价值”的理念,致力成为中国资产管理市场的领先者。东方远见系列信托产品第一期成立于2008年1月29日,曾荣获“2008年度最佳私募基金新锐奖”、“五星级阳光私募基金”等多个奖项。
总经理兼投资总监许 勇
清华大学学士、中国人民大学MBA。十三年证券投资经验,七年基金从业经历。曾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副总经理、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营销部总监等职,具有丰富的投资和团队管理经验。
三、信托募集账户
本信托计划不接受现金认购,客户需在推介期内将认购款通过银行汇款付至如下信托计划募集账户。请在汇款备注栏注明该信托计划名称、签约人姓名(即汇款人)、联系电话。汇款人名称必须与签订信托合同的委托人一致。募集账户
信息如下:
户名:北京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马甸支行
账号:***8761
以上账户仅用于推介期内认购资金的归集,信托计划成立后的客户申购资金请直接划入信托合同中指定的专用银行账户。
四、签约所需文件
(一)自然人投资者
需携带投资人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军人证、护照等)及其复印件及划款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机构投资者
需携带下列文件:银行划款凭证、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原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公司章程、公司公章(上述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五、风险提示
本信托计划不承诺保本和最低收益,在信托财产管理运用和处分过程中,存在市场风险、政策风险、管理风险、投资顾问经营及操作风险、受托人经营及操作风险、保管银行经营及操作风险、券商经营及操作风险,适合风险识别、评估、承受能力较强的合格投资者。投资顾问在管理信托事务中可能存在道德风险、关联交易风险、违背职责等风险,受托人根据信托文件约定执行投资顾问的交易指令所产生的交易后果由信托财产承担,因此产生的任何损失受托人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信托投资有风险,投资者须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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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2011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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